可持续发展理念提出以后,人与自然生态和谐发展成为普遍的追求。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有效平衡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三者关系的经济发展模式,越来越受到重视。作为一种新型经济发展模式,其法律保障——循环经济法也有自己不同于其他传统法律的显著特征。
上世纪70年代“可持续发展观”自提出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积极的响应并成为影响人类社会最为深远的理论之一。我国政府积极响应可持续发展理念,根据我国的国情,编制了《中国21世纪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白皮书》,首次把可持续发展战略纳入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长远规划之中来;十五大正式把“可持续发展理念”确定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实施”的战略,其中以“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可持续发展”最为重要。
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循环经济理念”被系统地提了出来并广泛实践。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有效平衡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三者关系的经济发展模式,首先在经济发达国家推行,经过长期的实践,一些发达国家(如德、日、美等)已经实现了将循环经济法制化和社会化,运用法律规范推动和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和循环型社会的形成。[1]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循环经济法起步较晚,但是由于受到国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发展也比较迅速,“2008年颁布《循环经济促进法》,便是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建设的一大进步”。[2]那么作为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实现途径,循环经济法究竟有何特征呢?
特征的分析源于概念的界定,我国学术界对循环经济法的界定还存在多种意见。蔡守秋强调它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将其归属为环境法范畴:“循环经济法虽然调整循环经济活动或行为,但循环经济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而是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及其管理有关的经济,即循环经济是生态经济、绿色经济或环保经济。与此相适应,循环经济法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法,而是结合经济活动的环境资源法。”[3]蒋亚娟则从其内容出发更强调其经济法的特性: “在法域归属上,循环经济法具有综合性,并且兼有经济法和环境法的部分特点,依照主要社会的内容和特色,循环经济法应当归属于经济法。”[4]也有学者将以上观点综合而论之,而陈泉生等人则认为,循环经济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产生和发展的独特原因以及特定的目的和任务,因此是一个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独立部门。[5]我较为同意陈的观点,从内容、体系和对象来说,循环经济法都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
一、突出的生态性特征
从产生背景来说,循环经济法是人们在探索发展的过程中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产物,当可持续发展成为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生存与发展的理念后,作为此理念实施的途径,循环经济法便应运而生了。可持续发展强调的是在不危及后代发展的前提下发展,要以自然环境的承载力为标准,实现发展与自然保护协调平衡。循环经济法以可持续理念为核心,也注重强调人们必须在自然环境的承载力内发展经济,把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与人们的生存按照“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性”统一起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由此可见,循环经济法所体现的正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平衡的理念。
二、法律的预防优先性
可持续发展理念最初应用在经济领域,而后扩大至各种领域,尤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它之所以能够深入到这些领域,正是因为它包含着发展的超前性意识。人类世界如果仍以传统的理念发展,不断向大自然索取发展资源,继续破坏生态环境,无疑是一种自断后路的饮鸩止渴式的发展。可持续发展则要求人们以长远的目光看待发展,不能危及后代发展,也不能过度破坏环境。循环经济法与传统法律相比有着很多不同的地方。传统法律一般以当代人利益为中心,围绕当代人的利益、权益和纠纷展开作用;而循环经济法则秉承可持续发展理念,关注的是人类社会的长远发展和长远利益,兼顾当代和后代的当事人权益,“十分重视科学预测,强调和突出预防原则,这就使得循环经济法无论是立法原则的确立,还是立法体系的架构,甚至是立法目的的确定都体现了‘预防优先’的精神”。[6]
三、强调科技性
现行的科技法是建立在传统的追求最少投入最大收益的经济理性思维基础上的,具有十分浓厚的经济至上的色彩。而循环经济则是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理性基础上的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它以一种全新的思维重新分析了人于自然之间的关系,将人类社会至于自然整体的内部,人与自然是一种共荣共损的关系,从而改变了过去人与自然二元对立的格局。由此,它要求科学技术的发展必须符合人与自然的整体观,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指出了前进的道路。低碳经济就是循环经济的典型代表,而发展低碳经济,要求必须发展低能耗和能源替代品技术,也只有技术层面的问题解决了,才有可能实现经济的循环发展。
四、体系的综合性
从上文不同学者对循环经济法的不同界定我们可以得出,它不是一个单一的有关经济或者环境方面的法律,而是一个高度综合的法律体系。发展循环经济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各个阶层,它要求多个法律部门和多种学科参与,具有典型的综合性特征。循环经济法既涉及经济发展中的各种领域,又涉及环境保护领域的诸多方面,也引导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在综合运用各种部门法(如宪法、行政法、能源法、计划法、农业法、环境法、贸易法、工业法、投资法、科技法、产业法、预算法等)对循环经济的实施进行规范和调整。这些国家的做法也为我国完善循环经济法提供了借鉴。
通过以上对循环经济法基本特征的一些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的循环经济法,作为一种有效平衡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自然环境三者之间关系的经济发展模式,它必定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最佳模式选择。
作者:杜江松 来源:考试周刊 2011年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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