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经济法角度(政府与市场社会关系的新境界是)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4 10:21:17 归属于法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184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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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人民增强了面向未来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当前,发展已进入新阶段,改革进人攻坚期和深水区,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已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问题。值此之际,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表明,党和国家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认识达到了新境界,今后一段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我发展和完善将紧紧围绕市场和政府的新型互动展开。要考察新境况下的经济法理念,就不可避开探究这种新型互动关系模型,因为国家与市场关系的每一次实质性变动都必将促使经济法理念朝向更为客观、准确的方向不断嬗变。

  ―、政府与市场新型互动关系模型考究

  政府与市场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改革开放不断向前迈进,二者关系伴随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动。新型互动是对市场和政府的重新定位,本质上是对市场机制作用最优发挥的孜孜追求和对政府职能的深度调整。

  (一)新型互动是一种“质”的嬗变

  一部宏伟的中国改革史,始终是围绕政府与市场关系这一核心问题展开的。中国的变革,是经济“内核”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与升级。政府与市场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互动是遵循量变质变规律的合时代性演绎,在中国改革“窗口期”的今日,二者的新型互动正是由一步步“量”的积累而引起的“质”的嬗变。

  党的十四大深谋远虑地确定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为改革开放树立了新的里程碑。十五大至十七大则分别从市场化的程度和制度保障等方面强调了更好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十八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更突出了市场作用,强调了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随后,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市场的定位由“基础性作用”上升到“决定性作用”,虽仅为二字之别,却表明了一种历时性和实质性的变化,是一种量变引起质变的升华。至此,中国的改革正朝向新目标进发,政府与市场关系发生“质”的嬗变。

  (二)市场机制:资源配置决定性因素的“帕累托改进”选择

  竞争市场是帕累托有效的,且每一种帕累托有效的配置,都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2]市场经济中,经济人的趋利本性能够激发市场主体创造财富的动力和潜能,通过“无形之手”将有限资源在全体社会中予以有效配置。中国改革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均已明证,市场机制是目前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具有巨大功用。

  中国渐进式改革保持了国有部门的既得利益,同时又让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得以改进,这种“双轨制”改革可以看成是一种帕累托改进。[3]十四大以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逐步确立了经济发展的市场化方向。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市场机制的日臻完善,中国经济面临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科技创新能力不强、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方式依然粗放、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人分配差距依然较大等多重困境,这就需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优化资源配置,破解经济发展难题。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高瞻远瞩地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以此强化市场机制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经济更高效地向前迈进。

  当前一段时期市场仍起“基础性作用”,资源配置取得良好实效,但仍杂糅着一些政府配置“情结”,政府甚至直接干预某些微观领域的资源配置,此配置模式并非是最高效的。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起“决定性作用”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抉择,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势必要更积极更稳妥地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相较而言,市场起“决定性作用”配置模式是进一步实现最优配置的“帕累托改进”,市场机制是通往资源配置最优的决定性因素选择。

  (三)市场型政府:全面深化改革中政府的最新定位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但并非是起全部作用。市场是目前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并不等于说市场机制定会实现各领域资源最优配置。因市场机制存在固有缺陷,市场对资源配置亦有低效的“时空点”,如基础设施领域,而在这些“时间节点”和“领域位点”就需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政府功能的深度认知。那么,该如何找准政府职能转变方向以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呢?对于当前中国经济这艘巨轮,市场机制好比是巨轮前进的强大核心驱动,而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就是指明巨轮远航的方向和保障驱动运转更顺畅、更高效、更持久,实现中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市场型政府应是全面深化改革中国家干预经济的最新定位。在中国,总体而言,国家制度和政府在经济转型和经济发展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

  首先,确定市场经济发展方向与目标。国家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等手段,设定了通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生产力这一根本方向和实现共同富裕的最终目标。其次,克服市场失灵。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教授认为,市场失灵为政府进行某种形式的干预提供了空间,或者说凡是市场可能失灵的地方,都是政府应当监管干预的地方。[5]政府克服市场失灵的优势在于,可通过宏观调控机制引导资源优化配置,协调竞争性市场可能产生的市场矛盾,解决信息不完全不对称、公共产品供应不足和外部性问题等。第三,政府的角色还在于,通过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维持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推行国家宏观调控,维持市场机制高效运转。

  二、政府与市场关系演变是经济法理念变迁的基础性动因

  中国改革经历了国家计划与市场机制之间关系的“渐进式”变革。即使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自由与国家干预之间也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6]然而,“改革”的核心在于“变法”,所有的重要改革最终都要体现或落实在法律上[7],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演进必然引发经济法及其理念的变迁。

  (一)政府与市场关系演变构成经济法理念产生与发展的经济基础

  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法及其理念都是意识形态的事物,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理念的产生与发展从根本上说取决于一定历史时期的经济基础。从历史视角观察,中国经济法发展的历程与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基本一致,政府与市场关系不断调整构成决定经济法理念产生与发展的经济基础。

  在计划体制时期,国家经济运行在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轨道上,计划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主导意志,市场处在政府压制之下,此时并未产生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更未有经济法理念之说。自经济体制改革伊始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式建立,国家意志和国家强制在经济建设中逐步消退,取而代之的是市场机制作用渐趋强势,国家强制与市场自洽此消彼长。在此期间,伴随经济体制改革的是众多学者和民众对经济法的高度关注与热烈探讨,人们初步认识到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第三领域的经济法的存在,萌发了对经济法应然规定性的思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成熟时期,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得到更大发挥,国家也通过制定和颁行诸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调整经济法律关系,旨在克服“双重失灵”的经济法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适度干预”、“社会本位”、“公平正义”等一些理念在经济法律领域多被提及和运用,经济法及其理念逐步成为学者们的重点研究领域。

  市场与国家作为近现代商品社会经济发展的两大动力机制,两者关系的架构是近现代西方社会经济生活的根本性问题,也是其法治建构的基石。[8]从经济法治化的角度来检视,政府与市场关系法治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的总纲和主线,经济法治主要贯穿和围绕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治模型塑造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创立来展开。而政府与市场关系调整,必然要求经济法治模型和经济法制协同调整,这就触发经济法及其理念的演进与变迁。总之,经济法及其理念的产生与发展,很大程度上甚至在本质上而言正是政府与市场关系不断演进的结果。

  (二)政府与市场新型互动将促生众多经济法

  现象

  从认识论的视野探析,法律现象就是法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呈现的并为人们直接感知的外在形态,是能够凭直观方式可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据中华法学大辞典所载,法律现象一般包括法律意识、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通过这些反映出的法律文化、法律技术等等。经济法现象是法律现象的“下位概念”,指的是在经济法治生活中表现出来的并为人们所感知的与经济法理念存在一定联系的外在形态或外部联系。简言之,经济法现象就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现象。

  政府与市场关系是经济法学研究永不可绕开的关键课题,是实质意义上和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客观经济基础,同时也是经济法现象乃至经济法理念诞生与成长的“摇篮”。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时代迁移性,反映了国家干预经济的程度和方式的“运动”状态,而经济法又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最佳方式选择,因此政府与市场关系演进的结果就是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行为、经济法律意识、经济法律文化等大批经济法现象的生成和造就。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日,国家经济已运行在“新常态”的轨道上,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要求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与市场这种新型互动是二者新型关系的“形塑”,政府要摆脱“操纵市场惯性”和抛开过分担忧市场机制运行的“父爱情怀”,把微观领域的资源配置决定权交给市场。任何经济法理念都是建立在一定历史阶段的既定社会经济条件之上,都是人们主观上对客观经济法现象的一种反映。[11]这种新型互动引起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必然要求经济法治的一致响应,引发新的经济法现象出现和经济法理念演进。

  三、新型互动之经济法理念动态考量

  经济法理念自始不是“静态”的概念,是伴随着政府与市场互动关系的演变而发展的。回顾中国改革进程中的学说与理论,学者们对经济法理念本质与内容的认识差异甚大,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单飞跃教授借助对经济法理念的法治分析,力图说明经济法不是异法治范畴,而是与法治共生共融的科学体系。他认为,经济法理念应包含自由理念、公平理念、发展理念、安全理念等内容。[12]而史际春、李青山两位学者认为,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同时,在经济社会化条件的实质公平正义之下,经济自由、经济效益、经济秩序(包括经济安全)等都是其不完全的表现形式。["]徐孟洲教授则认为,中国经济法的理念包含以消费者为本、平衡协调和社会责任本位三项基本要素。[13]我国经济法之所以能够存在和迅速发展,就在于其凝聚了以人(消费者)为本、平衡协调和社会责任本位的人文理念,顺应了当代社会发展的潮流。[14]此外,以李昌麒教授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对经济法理念进行了深人、透彻、全方位的研究,“浓墨重彩”地探讨了人文主义理念、实质正义理念、社会本位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适度干预理念等五个经济法理念,并对其间的逻辑关联与构造加以详尽阐释。[15]以往学者们大多钟爱从“静态”方面考察经济法理念内涵,倘若立于“动态”的视角,或许可进一步晓识经济法理念更真实的演进“面目”。

  首先,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作用原理来看,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对生产力起推动作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初步建立,市场机制日趋成熟,市场化改革成为破解经济发展难题与困境的“金钥匙”,政府与市场的新型互动无疑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关系范畴,必将调动不同阶层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拉动中国经济生产力和竞争力的整体提升。对于此方面,中国三十多年市场朝向型改革所推进的社会进步和综合国力攀升已足以明证。

  其次,从资源配置角度分析,一方面市场机制是一种最可能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手段,当前只有市场化变革才是增进“帕累托效率”和倾进“帕累托最优”的最佳途径,市场决定性作用发挥将大大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增强市场经济整体活力。另一方面,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将赋予政府更大优势集中力量解决市场机制资源配置失灵问题,激发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最大限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提升社会整体效益,把中国经济这块“蛋糕”做大做强。

  结语

  市场化改革是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政府与市场的“二元博弈”和“二元配置”使得二者关系趋向新型互动。同时,经济法及其理念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范畴,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还是体现在各项经济法律制度的演进。在政府与市场新型互动视域下,经济法理念的动态演进尤为明显,主要体现在理性干预、经济自由、整体效益这三个方面。对经济法理念“进行”时态的强调与思考,将进一步加深对经济变革中的经济法的认知和理解。

  参考文献

  [1]李昌麒,主编.经济法理念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68.

  [2](美)斯蒂格利茨,(美)沃尔什.经济学(上)[M].黄险峰,张帆,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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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李昌麒.论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4(4):8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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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张守文.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律调整[J].中国法学,2014(5):6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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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单飞跃.经济法理念与范畴的解析[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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