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政府与市场互动关系中的经济法构建思路(从市场和政府的关系角度试述经济法的有效调制原则)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4 10:20:57 归属于法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512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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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社会上存在很多不和谐的现象,其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和市场自身的缺陷,以及两者缺乏良性互动机制,由于当前社会中间层主体法律观念缺失,制度不完善,因此,应该在政府与市场和谐互动中,构建完善的经济法,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目前而言,我国社会上存在很多不和谐的因素,这些不和谐因素严重的影响到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在社会不和谐因素中,涉及最多的就是政府和市场及其两者的互动情况,鉴于此,本文从社会中间层主体路径出发,通过构建经济法,探析了政府和市场和谐互动的策略。

  一、政府与市场和谐互动的法律诉求及经济法回应

  (一)法律诉求

  对于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在法律上反应了个体利益发展而限制了政府权利的现象,以及国家利益为本的行政法在市场上存在的缺陷。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是相互弥补的关系,两者相互促进,在两者的关系中,法律的作用并不是做出简单的选择,或者将其限制在各自的领域中,而是看清政府与市场两者矛盾的关键,构建两者协调发展的机制。因此,政府和市场和谐互动的内在需求就在于:(1)对政府权利在经济资源分配、政策资源分配中的随意使用、对私权的非经济合理性进行限制;(2)整合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矛盾,使得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得到发展。

  (二)经济法的回应

  对于传统法,由于自身的空间的限制,无法兼顾国家和市场的共同发展,而新兴的经济法对此进行了回应。所谓的经济法是指,在调节市场经济中,国家政府为了改善市场的不足,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持续发展,现代经济管理职能好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关系的统称。经济法一方面弥补了政府失灵的缺陷,另一方面克服了市场失灵,实现了政府和市场的平衡。

  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可以清晰的感受到个体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分立,民商法通过人格平等、合同自由、诚实信用等对个体的民商事行为进行了规范,同时也对个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了维护,在这种公平正义下,人人都有机会,从宏观上,市场主体的纯粹竞争,必然会加大贫富差距,造成区域经济失衡。而在微观上,由于反竞争行为的存在,必然会对个体的利益最大化造成影响。以国家利益为主的行为法,是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对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进行维护,但是要求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服从国家利益,这就会造成社会利益成为国家利益的附庸品。经济法作为两者的共同产物,整合了个体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同时对经济发展整体进行宏观调控,促进了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这是政府与市场互动的最贴切回应。

  二、经济学依据

  社会中间层主体是不同于政府主体和市场主体的第三方主体,在协调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时,更加客观、公正,其行为方式也更加灵活、有效。社会中间层主体代理行业中,企业统一实施某种行为,更加满足经济效益的原则,政府受到限制的行为,社会中间层更加容易完成。社会中间层作为各分散市场主体的组织代表,能通过自律、协调整合的机制,对成员的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同时还能保证成员的合法权益,这就极大的加强了政府和市场的沟通互动。


  三、社会中间层相关制度的完善

  (一)独立法律地位的确认

  作为政府与市场沟通互动的桥梁,社会中间层主体应该在法律上有独特的地位,社会中间层主体应该独立于政府和市场,在组织上应该自我构建,人员的选用也应该自主决定,经费的筹措也应该在市场上独立进行。社会中间层主体追求的应该是社会整体效益的增进,而不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于社会中间层主体,在法律上应该赋予其独立的主体资格,除了依法规范行为,禁止政府非法干预外,应该保证社会中间层主体享有独立地位,发挥职能创造的义务。

  (二)法律规制

  对于社会中间层主体,其代表的是特定行业、特定群体的利益,很容易偏离社会整体利益,社会中间层主体经常会将多个竞争者的行为聚合为联合行为,这就可能出现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现象,从而对社会竞争带来消极影响。对此,应该从法律上加强对社会中间层主体的规则,在这一点上,可以借鉴日本的发垄断法经验,从一般法层面和特别法层面共同对行业协会的竞争行为进行社会法规制,以此保证社会中间层主体作用的正常发挥。

  (三)职能界定

  对于政府、市场、社会中间层主体,在这三者之间,社会中间层主体一方面要帮助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解决市场缺陷,另一方面要帮助市场对政府进行制约,弥补政府失灵,社会中间层主体需要同时在市场和政府中发挥作用,因此,必须对其进行职能界定,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中间层主体的作用。

  四、总结

  政府与市场的不和谐互动是引起社会不和谐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是供需关系的平衡,政府的干预以及和市场的良性互动,在保持边界的同时强调两者的互动,是因为两者各自缺陷的存在,以及边界的错位与和谐互动机制的缺位都会导致社会整体效益的降低,引发种种不和谐的现象。而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沟通和协调市场主体的微观经济活动与政府规制的制度载体;以限制和整合和权利与权力关系,克服市场、政府双失灵为己任的经济法则是满足这一需求最好的法律构建者。因此,要从经济法的角度出发,利用社会中间层主体对政府和市场进行有效地协调,从而实现政府与市场的和谐互动,促进我国社会利益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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