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断原则(专利权的基本原则)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4 10:24:45 归属于法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160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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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专利权是法律赋予专利权人就其专利技术在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权。专利权设置的目的就是要在保护专利权人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障。由于专利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对立,在界顶专利权的边界时就要以在这两种利益之间寻找一个理想的平衡点为准则。具体涉及到对专利权客体的合理界定、对专利权内容的合理界定以及对专利权保护的期限的恰当界定。在确定这一平衡点时,必须以本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据,而不应盲目随从别国的策略。就我国目前的状况,应警惕专利权保护的过度扩张趋势。

  [关键词]:专利权;个人利益;社会公众利益

  在知识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今天,科学技术的创新对一国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被认为是对创新的激励最有效的专利制度,也面临着如何定位的问题?面对美、日等发达国家在国际社会要求日益加强专利权保护的压力,业内的许多人士就此认为,加强专利权的保护乃是我国今后在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中的重点,也是当前刻不容缓的任务。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反对的声音,呼吁要警惕知识产权保护的攀高和超标。而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于2002年发表的一份报告,也对发展中国家如何正确对待本国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警示。在这样的背静下,我国在专利制度上应采取什么样的立场和策略?是应追随发达国家的这种趋势进一步扩张对专利权的保护?亦或是应冷静地思考以作出适合本国现状的策略?而这一系列问题的关键之处则是如何为专利权设定一个合理的边界?本文通过分析专利制度的目的以及专利制度的运行机制,从而指出确定专利权的合理界限,应当是在专利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寻求一种恰当的平衡点。而这一基点的确定,必须与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一、专利制度目的之探讨

  评价一种制度的安排是否合理有效,一个很重要的考量标准则是这一制度的实际运行使得设计制度时所确立的目的能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实现。在对专利权边界的确定问题上,笔者以为也应首先探讨这一制度或权利设置时的目的所在。

  专利制度的目的经历了一个变化。最初涉及专利保护的1883年《巴黎公约》中显示出来专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工业产权。而在专利制度历经百年之后,于1995年WTO成立时生效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确立的目的则是: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对此,我国《专利法》也有相似的规定: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特指定本法。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专利制度的立法理念在百年当中经历了一个重大变迁,即从单纯的保护权利到更有效地保护权利和更为重视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推进了。①这也就意味着,专利制度在现实中要实现两个目标:即提供有效的机制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从而不断激发人们的创新;与此同时,也要保障社会公众接近和利用专利技术的权利和利益、促进先进技术的广泛传播,从而为社会的文明进步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从中我们也可以发现,虽然专利权被认为是一种私权,是一种私人的财产权,但法律对其提供保护的最根本目的却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从表面看上去是为专利权人提供了一种垄断性的、排他性的权利保护,但这一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激发人们的创新,从而为社会的进步提供一种动力。虽然其他的私权也会涉及到对公众利益的保障,但专利权区别于其他私权的重要之处在于,公众利益成为专利权的直接保护对象,而一般的私权最根本、最重要的目的则是实现对个人利益的维护,社会利益只是其深层的目标。因此,笔者以为将专利权界定为一种因公权力介入自然状态的产物,可能会更好地说明专利权的特质。正因为如此,我们对专利权的理解就不能仅仅将其定位在一种普通的私权层面,而应更多地去考虑其特殊性。

  明确了专利权设置的目的,则在界定专利权的边界时就应沿着如何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的方向而努力。

  二、平衡论—专利制度的运行机制

  “平衡”也可以理解为均衡。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所谓的均衡是指利益关系中的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一种相互作用的形式。②这种“平衡”模式正是专利制度运行机制的核心部分。

  如上所述,设置专利权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重保护。但我们很快就会发现,这一制度的两个目标之间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对立。因此,要想实现专利制度的目的,就需要在这两种利益之间进行衡量,以达到平衡的状态。

  在专利制度内,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一致性表现在,对个人利益的适当保护,是实现社会利益的前提和基础。我们知道发明创造是一个高风险、高投入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发明人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还要承担研发失败的风险。而发明人所创造出的成果即专利权的客体,在本质上属于一种信息,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它具有使用上的共享性,即可以被多人同时使用或被多人反复使用而不致减损,也不会增加额外的成本。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搭便车”现象。因此,若不对这种发明创造给予特殊的保护,则发明人就无法或难以收回其在创新过程中所投入的高额成本,而无偿使用或仿制他人的发明创造者,却可以不付出或仅付出很少的成本就能获得巨大的利润。这不仅会造成发明人与无偿使用者之间的不公,也会极大地打击人们的创新热情。

  最后人们可能都不愿意投入成本去创新,而是等待他人投资科研活动获得成果后而进行仿制。这最终会阻碍技术的进步以及社会的发展,从而使得专利制度的目的落空。国家通过赋予发明人以专利权,使得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就其专利技术享有独占权,任何他人未经其许可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其专利技术,这就使得发明人得以收回其投入的研发成本并获取一定的利润,从而激发人们不断的创新,进而实现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且专利权的设置也会促进市场的竞争。就专利权人而言,由于拥有一项专利技术并不意味着可以永久占有竞争优势,技术发明会不断地被加以革新,为保持自己的市场优势,就需要不断进行创新。而对于专利权人之外的竞争对手,为了能够与专利权人相竞争,也必须进行独立的开发研究,开发出与之不同的更新更好的技术,以对抗其他竞争者。因此,专利权的设置就创造了一种不断启动和维持开发研究,从而维持竞争的动力和机制。

  但另一方面,对专利权人个人利益的保护又可能会限制或阻碍公众利益的实现。技术发明作为一种信息,又具有公共商品的属性,社会公众对其也享有合法的需求。由于人们学习知识离不开对他人思想成分的吸收,因此思想或信息向公众公开对满足公众的需要就是不可缺少的。而且在当今这样一个信息世界,很少有信息是完全地源于一人,很多时候是来自于对已经在公共领域的东西的整合。人们要想不断地进行技术的革新和创新,就必须建立在已有的知识积累的基础之上。③就专利技术的后续发明,必须要以现有的发明为基石。因此,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来看,对信息的公开和接近是必须的,即信息的公有领域越广,对其越有利。但专利权作为一种垄断权,在本质上却具有反竞争的特性。专利权人为保障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就可能会尽量限制他人对其信息的使用并会自然地开发限制模仿的战略。而在专利权过于“密集”的领域内,他人由于惧怕受到专利侵权的指控,而遭受经济损失,

使得在同一技术领域中进行开发研究就会有所顾忌,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妨碍了新技术的产生。而且若专利权人滥用其专利权,就会导致后续的发明受到极大的阻碍。由于专利权人享有独占权,他人未经许可就不得从事对其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等活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限制了产品的供给量,从而有可能使得该领域的产品价格相对抬高,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害。④因此,对专利权人的保护,潜在地影响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正是由于专利制度中这两种利益之间的特殊关系,使得国家在做立法决策时就必须要综合考量这两方面的利益,在二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使两方利益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因此,可以说专利制度是一种协调和平衡各方利益关系的利益平衡机制。专利权被认为是国家“以垄断换取公开”的机制,国家通过赋予专利权人以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权,从而换取其发明向社会的公开,最大程度地避免这种临时的垄断所引发的不利,而使这种激励模式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是制度设计的重心。而实现这种利益平衡的目标最关键的则是要对专利权的范围做一个合理的界定。因为专利权的范围即信息专有领域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对专利权人保护的力度,也就是对创新的推动力,并且也直接影响到了社会公众对信息的自由接近和使用的程度,从而对后续的创新产生影响。

  因此,在确定专利权的合理边界时,首要的标准就是在专利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寻求一个理想的平衡点,使各方利益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具体来讲,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对专利权客体的合理界定。即哪些发明创造应当被纳入到专利的保护范围内,而哪些却不宜列入专利的保护范围。从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专利权的客体有不断扩张的趋势。当然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也是根本的原因,乃是由于现代技术的快速发展而不断出现新的发明创造,这就要求对这些发明创造加以专利保护。但于此也存在一个合理的范围问题,并非所有的新技术发明都应当被赋予专利权。如果不适当地扩大了这一范围,将会导致信息的传播和使用严重受阻,阻碍技术的不断创新。

  其次,是对专利权内容的合理界定。即专利权人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在什么界限内保有其专有权。就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而言,专利权的内容也有进一步扩张的趋势。我国《专利法》的每一次修改都表现出了对专利权内容的扩张。以1992年修改的《专利法》为例,专利权内容的扩张主要体现为扩张方法发明人的专利权。方法发明专利权的扩张体现为将方法发明专利的禁止权延伸至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产品,而在92年修改《专利法》之前,方法专利只保护方法本身,并未涉及到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之使用和销售方面。⑤但无论如何,在确定这一界限时,考虑对专利权人利益的保护与社会公众正常接近专利技术和相关的知识及信息的保护都是必要的。

  最后,是对专利权保护期限的合理界定。专利期限体现了对专利权人的足够的激励、足够的时间收回投资,以及对公众自由地接近知识和信息的保障。专利权作为一种垄断权,是有一定期限的,而非永久性的。设定一个合理恰当的保护期限,一方面将会保障专利权人有足够的时间回收其发明投资并获取一定的利润。如果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太短,专利权人将无法通过商业化其发明从而收回投资。另一方面也为竞争者和其他的社会公众从事后续的发明和作为获取知识及信息的途径创造一个“公共领域”空间。如果不对专利权的期限做一个限制, 则所有的商业性的相关的技术信息将无限制地受制于专利权人的控制,这将会形成技术的无限垄断,从而阻碍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⑥

  总而言之,在确定专利权的边界时,必须要在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技术的垄断和社会公众对其的合法需求之间寻求平衡。如果对专利权的保护过强,将会损害公众接近和利用专利产品及信息的权利和利益,不仅不能刺激有效的科学创造活动,还可能影响新技术的传播和使用,妨碍技术进步,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成本;反之若对专利权的保护不足,将严重影响人们的创新激情,使技术进步的原动力严重不足。无论哪种情形,都将导致一个结果,即专利制度的目的落空。

  三、小结——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专利权的保护

  就专利权边界的确定上,如何在这种利益关系中寻找到一个理想的平衡基点,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更多地涉及到经济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应当是从社会学和经济学的角度来加以论证,这已大大超出了笔者的能力范围。笔者在此只想也只能是就影响这一平衡点的关键因素做一简要论述。而这一关键因素就是一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

  从各国的专利制度发展历史来看,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对专利权的保护强度成正比关系。即在同一时期内,发达国家对专利权的保护程度要强于发展中国家。⑦这一方面是出于本国经济技术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发达国家借以在国际市场上掠夺发展中国家资源的一种策略。近年来,发达国家通过不断地制定和修改知识产权立法,导致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的不断扩张,扭曲了专利权的最初目的即为了促进技术的社会文明的进步,而逐渐将其演变成为它们在国际社会中争夺市场、垄断资源、进行信息时代“圈地运动”的工具。⑧这就是发达国家不断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原因所在。面对这样的情形,我们必须冷静地思考,而不应盲目随从。我国目前在科学技术上的创新能力要远远低于美、日、欧几个国家和地区。在这种状况下一味强化专利权的保护只能对发达国家有利,而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将会产生负面的影响。将适用于他国的专利制度策略简单地套用在本国身上,只能使专利制度成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我们必须从本国的国情出来,制定适合本国经济发展的策略,并随着经济的进步而逐步完善。就目前来讲,我们应警惕专利权保护的攀高和超标。

  专利权是一把双刃剑,只有对其作出合理恰当地定位,才能发挥其最大功效;否则它不仅不能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力,最终还将阻碍社会的进步。

  注释:

  ① 刘华:《知识产权制度的理性与绩效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1页。

  ②冯晓青:“知识产权理论中的平衡论”,载《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页。

  ③冯晓青:“知识产权理论中的平衡论”,载《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5页。

  ④尹新天:《专利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540-541页。

  ⑤冯晓青:“试论知识产权扩张与利益平衡”,载《湖南文理学院学报》,2004年第29卷第2期。

  ⑥同上。

  ⑦参见刘华:《知识产权制度的理性与绩效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6页。作者在文中通过比较荷兰、美、日、俄四个国家的专利制度改革历史,得出了这一结论。

  ⑧彭哲:“衡平策略中的收益权—专利权批判与重新定位”,载《山东农业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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