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与相关文献综述
区域经济合作是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地区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西方发达国家的区域经济合作及其利益分享主要通过梯次深化的市场政策、市场机制和市场体系来实现,[1](114-118)市场力量居主导作用。然而,由于我国特殊的行政区划体制,且市场经济尚不完善,限制了跨行政区的区域经济合作顺利进行,区域经济合作及其利益分享难以通过市场力量来实现。因此,在现有体制下,为了适应外部竞争压力,加快地区经济发展,需要突破制度障碍,通过建立区域经济合作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寻找区域经济合作新路径。
对于区域经济合作及其利益协调问题,国内外学术界从不同视角给予了阐述。Mary Farrell[2](927-946)分析表明,欧盟结构基金作为一种区域经济合作利益协调工具,对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具有正面经济增长效应和利益再分配效应。Dall'erba[3](121-148)和Ramajo[4](551-567)研究也表明,结构基金对经济增长具有正面影响作用。蒋瑛、郭玉华[5](25-28)借鉴欧共体和长三角区域经济合作实践经验,指出我国区域经济合作需要加强目标、动力、市场、协调、利益共享等机制建设。庄士成[6](65-69)从利益平衡机制角度分析长三角区域经济合作问题,认为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和利益补偿的制度安排是实现合作利益平衡的重要途径。郭志仪、郑周胜[7](31-35)探讨了区域经济整合的主体及其利益分配问题,认为推进区域经济整合不能仅仅依靠市场机制,只有建立完善的利益补偿机制才能实现地区间长期合作。虽然国内许多学者已经注意到了利益协调对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但是,主流文献还主要集中在区域经济合作治理机制层面的研究,缺乏对区域经济合作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的内在机理及其具体运作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此类文献尚显缺乏。因此,需要在过去研究成果基础上结合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和实际问题,对区域经济合作利益协调问题进行更为系统、全面的理论研究与技术分析。
二、我国区域经济合作现状特征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区域经济合作是经济全球一体化背景下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由于各国自然资源禀赋、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不同,所以不同国家区域经济合作的演进路径不同,呈现出不同的发展特征。在国家区域经济政策和市场机制双重作用下,我国区域经济及其合作取得稳步发展,合作也主要表现为区域内不同行政区内部的合作。当然,在合作深化过程中也伴随着许多问题。
(一)我国区域经济合作现状特征
1.区域产业转移与空间聚集同步进行。区域经济合作的主体内容在产业发展上。通过地区间的产业合作,生产要素能够在区域内得到更好的优化配置,实现区域内产业的扩散与聚集,从而有力促进区域产业的合理分工以及地区竞争力的提升。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区域经济合作日趋频繁,产业的区域扩散、转移、聚集同步进行。长三角地区作为我国经济增长的火车头,区域经济合作的典范,我们对上海、江苏、浙江1993-2010年规模以上前十位主导优势制造业的空间布局演进过程进行分析。结果显示,长三角地区传统优势制造业贡献率大幅下降并逐步向内陆腹地转移,现代战略性产业贡献率大幅上升并加快向长三角地区聚集。数据显示,上海市纺织、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食品加工制造、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生产总值占制造业生产总值比例由1993年30.2%下降至2009年10.7%,下降接近20%;江苏省纺织业生产总值占制造业生产总值比例由1993年18.01%下降至2009年7.56%,下降超过10%;浙江省纺织业生产总值占制造业生产总值比例由1993年22.85%下降至2009年12.38%,下降超过10%。上海市交通运输设备和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生产总值占制造业生产总值比例由1993年11.6%上升到2009年35.8%,上升接近25%;江苏省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也由1993年4.11%上升到2009年15.37%,上升超过11%;浙江省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和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也由1993年10.9%上升到2009年17.4%,上升接近8%。同时,图1反映了2000-2009年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安徽五省市传统食品加工制造业与服装鞋帽皮革制造业工业生产总值增长率的变化趋势。在此期间,上海地区增速低于江苏和浙江地区,且上海、江苏、浙江地区在“十一五”期间增速均开始大幅下降。但是从2004年开始,泛长三角的江西、安徽地区增速超过上海、江苏、浙江地区且增速保持快速上升,均超过30%,与上海、江苏、浙江地区形成明显的“剪刀差”。所以从趋势角度看,说明传统优势制造业逐步由中心城市向周边地区扩散,现代战略性产业和服务业却向中心城市聚集的态势在加强。
图1 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安徽传统食品与服装皮革制造业增长率变化趋势
2.区域经济合作是多元利益博弈过程。随着经济区内部资源整合和经济一体化,我国经济竞争格局由区域内部竞争逐渐转变为区域间的竞争,为了获得发展先机,无论是企业和地方政府,都需要借助区域整体力量,合理配置资源,以适应来自各种外部的竞争压力。但是,区域内不同行政区为了共同利益所开展的经济合作和各种跨行政区的经济活动,到处充斥着合作各方多元利益关系的博弈。首先,在现行绩效考核机制和官员金字塔式晋升模式下,地方政府官员需要同时兼顾政治和经济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通常更偏好地方局部经济,而忽视区域整体经济,只有当区域经济合作能够服务于他的利益最大化目标时,区域经济合作才能有效实施。其次,不同地区功能定位不同、利益诉求及其实现途径不同,致使区域经济合作利益目标多元化,区域合作通常流于形式,难以实际展开。例如,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中,香港期望对接内地继续作为内地对外开放窗口和桥梁,特别是开拓国内市场,分享内地发展成果,以获取国内外两个市场资源来巩固其国际大都市地位;广东则期望拓展内陆腹地,借助周边省份要素资源,以获得更大市场空间,实现产业转型;澳门致力于打造国际博彩业旅游城市;江西等内陆地区期望借助广东及港澳地区实现产业对接、吸引投资。
(二)区域经济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区域经济合作市场经济联系不平衡。区域经济合作建立在区域内不同行政区相互间密切的经济联系基础上,如果地区相互间经济联系强度偏弱且极为不平衡,企业无法在区域范围内有效配置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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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合作进程将难以展开。为了考察区域内不同行政区间的经济联系状况,我们利用经济引力模型(E. G Ravenstein)并借助stata11.0软件测算出长三角、珠三角、海西经济区最活跃的上苏嘉、深莞惠、厦漳泉地区的市场经济联系强度系数。图2显示,2010年即使是上苏嘉、深莞惠、厦漳泉地区,其经济联系强度极为不平衡。如果按累积强度系数排序,上苏嘉经济联系强度最高,厦漳泉最低。上苏嘉、深莞惠和厦漳泉市场经济联系强度系数分别为6387.3、2610.2、848.1。上海、深圳、厦门分别作为长三角、珠三角和海西经济区核心中心城市,它们在所处区域的市场经济联系强度差距也很大,上海、深圳和厦门市场经济联系强度系数分别为2691.3、1101.8、324.48。在这种情况下,必然影响到区域要素的自由流动、城市间的作用强度以及区域经济合作。图2 2010年上苏嘉、深莞惠、厦漳泉市场经济联系强度系数
2.区域经济合作协调机制不健全。区域经济合作机制是区域经济合作顺利进行的制度基础。区域经济合作协调机制不健全是当前我国区域经济合作所面临的最急迫解决的问题。首先,对话式区域经济合作协调机制。当前,我国区域经济合作协调机制主要还体现为党政联席会形式,如长三角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由上海、江苏、浙江经济合作与发展首长座谈会、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长三角城市协作办主任联席会组成。这种协调会形式的合作方式属于对话式合作范畴,参与主体单一、形式和概念化特征明显。其次,区域经济合作协调机制软约束性,缺乏制度化、法律化。由于区域经济合作属于跨行政区经济活动,合作各方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它们本身没有制度性和法理性的硬约束关系,只有当存在合作净收益并且利益关系能够平衡时区域经济合作才会进行,但这往往很难做到。另外,在现行行政绩效考核下,地方政府需同时兼顾政治和经济利益,即使区域经济合作能带来长期经济利益,但如果不能满足它们的政治晋升利益,区域经济合作也难以推行。健全的区域经济合作协调机制不能仅仅局限于目前定期的首长会议、合作论坛会议以及博览会、展销会、招商会,还需包括最高决策机制、磋商谈判协调决策机制、议事机制、专业工作机制、日常事务办公机制和长效的监督机制。因此,严格意义上讲,我国当前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区域经济合作协调机制尚不健全。
3.区域经济合作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缺失。区域经济合作通过对区域资源的重新整合,虽然能带来地区整体效益的提高,但是,在区域资源整合过程中,区域内部不同行政区之间的利益格局将发生相应的改变,从中受益的部门和地区、受益的程度也不相同,由此,为调整各方利益,区域经济合作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就成为区域经济合作协调机制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制度构成,它镶嵌于区域经济合作制度结构中。然而,目前关于利益补偿机制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生态能源利益补偿方面。虽然跨行政区域生态能源利益补偿机制也是区域经济合作过程利益分享与补偿制度体系中的重要构成内容,但是,区域经济合作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还包括更广泛的内容。我们上面提及的党政联席会,它作为一种重要的区域经济合作协调机制,在区域规划、合作项目、合作基本原则、合作发展目标等方面给予了很多关注,但是,区域经济合作利益分配、分享与补偿方面却没有纳入他们的考虑范围,更没有对此进行专门性的制度安排。事实上,区域经济合作中的利益分享与补偿作为一种利益共享机制,它本身就是一项复杂的制度体系,涉及内容广泛,包括利益补偿方式手段,利益补偿内容、范围、对象、标准,利益补偿基金筹集渠道,利益补偿实施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显然,我国区域经济合作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是缺失的,甚至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制度真空。
三、我国区域经济合作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产生的内在机理
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的产生具有发展阶段性特征,它是区域经济及其合作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现实需求选择,遵循其自身演进规律,有其内在行为机理。
(一)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激励约束功能是其产生的内在动力
区域经济合作是不同地区经济活动主体,依据一定的协议章程,在区域范围内对各种资源进行重新配置,以获取更大收益,它是一种信息交流、共担责任和市场规范的经济合作行为。[8](139-153)但是,由于各地区对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评价标准的不同,各方利益诉求的差异,以及各方在区域经济合作收益大小及其所做的贡献难以计量,所以在区域经济合作过程中,搭便车和机会主义行为就难以避免。再者,区域经济合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经济活动,合作项目不仅包括基础设施共建,而且包括产业对接、制度共建、人员交流、生态环境互保、组织管理等内容,难度大、利益主体多、涉及跨行政区多个部门,在缺乏利益协调机制的制度保障下容易受各方机会主义以及区域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区域经济合作往往充满着不确定性。区域经济合作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作为一种平衡各方利益诉求,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正式制度安排,它具有强大的激励约束功能,通过它能够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帮助各方形成理性预期、减缓区域经济合作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区域经济合作协调成本、为区域经济合作创造条件,以促进区域经济合作顺利进行,并成为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供给的内在动力。
(二)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制度供给主体的形成
区域经济合作机制是一个复杂的制度体系,涉及包括磋商、决策、协调、执行、监督等多层面的制度设计,它不仅包括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还包括其他方面的制度安排。就区域经济合作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而言,也需要对利益分享与补偿方式手段,利益分享与补偿内容、范围、对象、标准,利益分享与补偿基金筹集渠道,利益分享与补偿的实施与监督等方面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鉴于制度的复杂性和系统性,为保证区域经济合作及其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的有效供给,需要强有力的制度推动者。政府作为制度供给主体以及特殊的经济参与主体,其地位和作用在区域经济合作中不可忽视,强有力的政府有利于发挥它的区域协调功能,克服集体行动问题,[9]并通过区域规划、政策扶持、制度完善等对区域经济合作产生重要影响。
虽然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地方政府行为会逐渐做出适应性调整,但是在现行行政绩效考核机制下,追求地方财政收入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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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是地方政府实现其政治和地方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鉴于长三角是我国市场化程度最高、区域经济合作机制最完善、地方政府区域经济合作适应性调整最典型的地区,据此我们选取1978-2009年上海、江苏、浙江二省一市工业增加值与地方财政收入相关数据,以1996年为临界年对两者阶段性变化进行计量回归分析以反映区域经济合作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据此,把模型设定为:式中,下标i代表省份,t代表年份,GI为地方财政收入,IGP为工业增加值,DI为虚拟变量,t<1996年时,DI=0,t≥1996年时,DI=1。在这里,虚拟变量主要是用来解释区域经济合作与一体化进程对地方政府行为适应性调整的影响。
从回归结果来看,计量模型均显著。1996年后,随着区域合作机制日趋完善和政策优势的充分发挥,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1996年前后工业增加值对地方财政收入有明显的阶段性变化特征。江苏省1996年以前工业增加值对地方财政收入弹性系数为0.4,也就是说工业增加值每增长1%,地方财政收入增长0.4%,而1996年后两者收入弹性系数为1.42,即工业增加值每增加1%,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42%,1996年前后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变化幅度相差1.02%。同时,比较虚拟变量模型与非虚拟变量模型回归结果发现,在不反映阶段性变化效果时,工业增加值与地方财政收入弹性系数为0.84,两者相差0.58。很显然,1996年前后江苏省工业增加值与地方财政收入增长之间有显著的阶段性变化特征。浙江省和上海市也反映出相同的变化特征(见表1)。虽然我们不能将这种显著性特征变化完全归结为区域经济合作带来的效果,但是可以肯定,区域经济合作带来的经济规模效应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因此,回归结果表明,区域经济合作有利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长,地方政府的区域经济合作适应性调整是一种理性选择。而且,由于地方政府在制度供给方面有比较优势,所以促使其以制度供给主体角色加快推进区域经济合作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的建立。其中,区域中心城市作为区域经济合作的最大受益者,将是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的主要推动者。
(三)产业聚集规模效应是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供给的经济基础
随着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企业经济活动空间范围扩大,地区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区域内产业扩散、转移、聚集加速进行,产生巨大的空间聚集和规模效应,成为各地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也为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供给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支持。为此,我们通过面板数据对上海、江苏、浙江制造业对GDP影响进行横截面固定效应计量回归,分析结果显示,区域产业空间聚集带来巨大规模效应,上海、江苏、浙江制造业工业生产总值每增加1个单位点,上海、江苏、浙江GDP增加0.472个单位点(见表2)。同时,我们进一步分析1993-2009年上海、江苏、浙江二省一市前十大主导优势产业,发现传统主导优势产业和现代战略性产业区域性聚集效应突显。上海、江苏、浙江地区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电子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服装鞋帽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六大产业1993年生产总值为4354.64亿元,占全国当年同类产业总产值的29.6%,2009年生产总值为60085.84亿元,占全国当年同类产业生产总值的36.9%,其间占全国比例增幅为7.3%,增量达55731.2亿元,翻了近14倍。而且,现代战略性产业聚集规模和速度远远大于传统主导优势产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电子现代战略性制造业生产总值占全国比例由1993年的28.2%增加到2009年的54.7%,其间增幅达26.5%,增量为15901.84亿元,翻了近45倍;服装鞋帽传统优势产业生产总值占全国比例由1993年的26.1%增加到2009年的67.6%,其间增幅达26.1%,增量为3606.94亿元,翻了近10倍。
(四)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是一种现实需求选择
实践表明,区域经济合作有利于实现区域产业合理分工、增强产业竞争力、提高产业聚集和规模效应,能够为区域内不同主体带来巨大经济利益。但是,随着区域经济合作的推进,区域经济规模日趋扩大,不同地区相互间的资源流动更为频繁,合作内容更为宽广、利益主体更多、利益分享与补偿摩擦纠纷更为复杂、利益协调也更为迫切。由于目前还无法准确计算出区域经济合作对不同行政区收益的影响,从而导致利益分享和补偿具体实施方法难以形成,加上我国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存在软约束性、缺乏制度性与法理性特征,使得区域经济合作更需要从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入手。再者,区域经济合作所进行的是一种跨行政区经济活动,它本身不受行政隶属关系约束,活动的参与者能够因此获益,但是,由于地区间经济联系不平衡、经济发展阶段和条件差异、地区资源禀赋不同,经济功能定位不同、地方政府利益诉求和评价标准不同,必然会在区域经济合作过程中产生心理与实际利益上的不平衡。还有,在区域经济合作过程中,各种资源进行跨行政区重新优化配置,改变了原有区域成本收益格局,使得部分地区可能在个别方面,或者在某一局部利益受损,而另一地区则获益甚多,这使得推进我国区域经济合作客观上需要一套有效的制度安排为其提供利益制度保障。显然,区域经济合作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的建立,能够兼顾和平衡各方利益,消除区域要素流动障碍,减少区域经济合作摩擦,成为实现经济协调和促进区域经济合作顺利进行的一种现实选择。
四、结束语
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加快推进,产业扩散、转移和空间聚集同步进行,合作内容更宽泛,要素区域流动更复杂,在带来巨大产业和规模效应的同时,围绕区域经济合作的利益摩擦、冲突和矛盾也随之增加。因此,为了更有效地协调和平衡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利益关系,就需要立足我国区域经济合作现状特征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快完善区域经济合作协调机制体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以促进区域经济合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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