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为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其中,“绿色发展”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将加速由以往低成本投入、高环境资源消耗、高污染代价的粗放发展模式向低耗能、低污染、高效益的绿色发展模式转变,为我国经济结构优化、经济发展模式转变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源动力。在企业管理领域,“绿色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管理理念,与“绿色发展”理念紧密契合,是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积极体现。本文结合我国相关立法中有关企业环境责任的规定和要求,对新时期我国企业如何在“绿色管理”理念指引下有效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成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 “绿色管理”理念的界定与辨析
20纪90年代初,德国学者Waldermar Hopfenbeck在《绿色管理革命:来自环境的先进教训》一书中正式提出了“绿色管理”这一概念,他认为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其中,通过采取各种“绿色管理”方式有效保护和改善环境,并提升企业形象和提高企业利润。之后,“绿色管理”成为企业管理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并逐步为企业经营者所接受和重视。具体来讲,“绿色管理”理念,是指把环境保护的思想观念融于企业的管理经营和生产营销活动之中,通过采用节能环保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环境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承担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责任等方式,避免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绿色管理”理念要求企业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生态系统平衡,所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要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并在此基础上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实现企业的经济利益。
与众多传统的企业管理理念相比,否“绿色管理”理念具有鲜明的特征和更加丰富、先进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管理目标存有差异。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并向国家缴纳税收,但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仍然往往成为企业管理的首要目标甚至是唯一目标。传统企业管理理念更多的是凸显经济利益最大化,但是“绿色管理”理念则增添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因子,强调将企业效益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有机结合起来,现代企业尤其是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工业企业,其经营活动要兼顾谋求经济利益与保护自然环境的同步进行,从而实现人与自然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2. 管理体系存有差异。传统企业管理理念将员工、商品或服务作为内部管理对象,将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与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关系作为外部管理对象。在“绿色管理”理念下,企业管理是全员参与的管理,将“绿色管理”的理念融入到企业自身建设当中,企业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以及身处生产或销售一线的普通员工都要参与其中,遵守环保规定;同时,企业管理也是全方位的管理,并不仅仅限于管理相关的人、事、物等,还要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到管理范围之中,并作为一项极为重要的管理内容,涵盖产品的生产和加工过程,涉及产品的营销和回收环节,还包括企业的日常管理和工作环境等方面。
3. 管理方式存有差异。传统企业管理理念主导下的企业经营往往选择高投入、高消耗和高污染的粗放型生产方式,将资源节约、废物利用、环境保护与企业经济利益割裂开来。“绿色管理”理念遵循循环经济原理,强调用最小的环境资源代价获取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通过降低自然资源消耗强度、提高生产要素利用率,实现对环境资源的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和对环境的低消耗、低污染和低排放。
4. 管理效果存有差异。传统企业管理对事前的环境预防重视不足,更为强调事后的污染治理,节省企业排污设备和检测方面的支出,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但也存在着极大的经营风险,一旦生产经营行为对环境造成破坏,企业将会面临巨额的经济赔偿和罚款,被责令停运整改也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结果往往是得不偿失。“绿色管理”理念重视生态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要求企业在事前充分考虑生产经营活动可能会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污染,从而实现企业效益、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的共赢。
二、 企业环境责任的主要内容及法律后果
企业环境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企业在最大限度谋求经济利润和实现股东利益的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保护环境和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类生存环境为代价的社会共识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由最初的经济责任为主延伸至经济责任与环境责任并重。“绿色管理”理念的提出,明确了企业环境责任的基本构成,为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责任指明了方向。在我国,企业的环境责任主要分别规定在刑法、民法以及环境法等法律规定的条文之中,包括企业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以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后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1. 企业环境责任的主要内容。企业环境责任的主要内容充分体现在要合理使用和保护环境资源,具体来讲主要包括清洁生产、依法排污和接受监督三个方面。
(1)清洁生产。企业应当在生产全过程和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采取各种措施来避免或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一方面,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材料。例如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列举了一些应被淘汰的工艺、设备,并提供了可供替代的技术装备。另一方面,企业应优先使用清洁能源,使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先进工艺和设备,采用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改善管理和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减少或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产生、排放污染物。例如,我国环保部门对金属电解业、石油冶炼业、造纸业等制造业的清洁生产标准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涵盖了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末端处理前污染物产生指标等多个环节,为相关企业履行清洁生产义务提供了具体指导。
(2)依法排污。在我国,通过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以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的形式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企业如果发生排放工业废气或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或医疗污水等情况,应当事先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经上述部门批准并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才能排放污染物。但是,即使企业持有排污许可证,也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任意排放污染物或倾倒废弃物,还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和排污方式进行排放,要严格遵守許可证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企业自行监测和台账记录及公开等方面的规定,不得采取《环保法》等法律禁止的排污形式,例如不能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排放污染物,不能篡改或伪造环境监测数据,不能非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备等。除此之外,排污企业还要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噪声超标在内的排污费,用于国家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支出。
(3)接受监督。我国2015年施行的新《环保法》首次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为专门章节进行规定,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于企业来讲,一方面要主动进行环境保护相关信息的公开。例如,企业的建设项目或者编制的开发利用规划可能会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那么企业在尚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之前,不得进行开工和建设;建设项目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企业应在编制报告书期间向社会大众说明建设项目的情况,充分征求公众意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重点排污单位应主动公开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浓度和总量、排放方式和超标排放等与排污行为相关的所有事项。另一方面企业要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例如,当公民要求企业公开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或者排放污染物台账时,企业应当如实、全面、及时地向其公开相关排污信息,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以及其它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现场检查,并向上述部门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2. 企业环境责任相关的法律后果。企业在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如果企业违反相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对生态造成破坏,将要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等。
在刑事责任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规定,对我国企业的环境刑事责任实行双罚制,即企业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中,企业被判处罚金,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判处刑罚的种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三类主刑和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类附加刑。同时,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等非刑罚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也会被作为个人承担企业环境责任的方式。新《环保法》施行后,环境刑事责任成为环保领域的主要责任类型之一,司法机关对企业环境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也在不断加大,逐渐改变了以往企业环境违法成本低的情况,提高了环保法律对企业的震慑力。
在民事责任方面,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的原则性规定和《环保法》第四十一条以及各环境单行法的具体规定,主要有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两种方式。排除危害是指通过停止排污行为、排除环境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正常行使其人身财产权利所产生的妨害、消除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的危险,消除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危害后果,而赔偿损失则是指当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事实上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时,企业应当向受害人进行财产赔偿。司法实践当中,自新《环保法》施行以来,审判机关一般按照环境虚拟治理成本的三至六倍进行惩罚性赔偿,如被称为“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的“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一案中,最终法院判令6家被告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1.6亿余元。
在行政责任方面,根据相关环境行政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等特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环境法规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我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了多种环境行政处罚方式,包括对企业处以警告和罚款,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停业或关闭,暂扣或吊销相关的许可证,没收企业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以及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等等。尽管企业因环境违法行为所面临的行政责任与刑事、民事责任相比较轻,但是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因此也具有相当的惩防效果。新《环保法》规定行政罚款可按日连续处罚,即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一日不停止,罚款的数额每天都会增加,企业最终将面临巨额罚款。实践表明,按日连续处罚的行政处罚方式确实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制形式。例如据重庆市统计,新《环保法》实施后当地企业环境违法整改率从过去的4.8%上升至现在的90%。
三、 “绿色管理”理念与企业环境责任的思考与启示
近年来,我国相继制定施行了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首部《环境保护税法》等法律规范,相关部门在《上市公司环境审计公告》、《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建议》和《节能减排授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重要文件中也要求企业必须将环境责任作为企业信用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相关部门对环境保护和治理问题的高度重视,“绿色管理”理念将成为企业日常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企业应当在“绿色管理”理念的指导下积极承担环境责任,提升经营管理的水平和成效,在实现企业经济利益的同时有效保护自然环境。
1. 强化企业环境责任观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境资源是我们不可替代的宝贵财富。企业应当牢固树立环境保护责任感,在开发利用资源的过程中既要满足当代人幸福生活的需要,更要为子孙后代留下生存根基。要坚持环境保护优先,当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与环境保护产生矛盾时,宁可牺牲经济效益也要保护环境。要彻底改变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利益的观念,不能只看到污染防治和污染治理带来的环境保护成本,营业要清醒认识到企业的环境责任与企业的社会信誉紧密相关,企业的环境风险与企业的金融风险和发展危机并存。要用“绿色管理”理念指导企业发展,将“绿色”贯穿于企业发展战略、产品设计研发和销售回收等所有环节,将环境保护观念融入企业文化当中,把企业环境责任明确列入企业章程,形成企业环境保护自律机制。
2. 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过去,企业常常迫于社会舆论和法律惩治的压力,往往消极应对或被动履行环境责任。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环保法治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体现了我国加大力度整治环境问题的决心和魄力,企业环境违法成本也随之提高。从长远来看,企业只有做到守法才能保持最低的经营管理成本,而不污染和不破坏环境,是企业最起码的守法底线。企业由过去的被动守法变为主动守法,做到学法、懂法和尊法,自觉遵守关于清洁生产、依法排污和接受监督的各项法律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防治污染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依法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坚决不触碰环保法律底线、模范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形成企业环保守法的常态化。
3. 积极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进行,创新性技术和颠覆性技术的大量出现,促使我国企业面对全新的机遇和挑战时必须通过转型升级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我国环保法律通过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措施,对积极履行环境责任的企业提供鼓励和支持,而企业则要在守法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这些法律条款赋予的权利,助推自身順利完成转型升级。要结合自身实际投身环保产业,生产节能、节水和节材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构建高科技、低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的产业结构。要加强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消耗强度,提高资源利用率。要积极减排,在污染物种类和排污方式等方面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要积极配合国家环保工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转产或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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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褚湛(1985-),女,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比较法律文化。
收稿日期:201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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