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工程造价税金由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组成,是地方税收的一项重要来源。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之后,税金需要单独列项计算,金额大小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高低。
如何进行税金的计算及筹划,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国家立法机构近年陆续出台了多项建筑业税收的法律法规,明确了税金的征收缴纳规定,促进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税金的法律依据
1.1营业税的法律依据
营业税是工程造价税金中的主要税种,按照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征收。
法律依据有:《》、《》、《》、《》、《》、《》、《》等。
1.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法律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工程造价税金中的附加税,按照营业税的税额附征。
法律依据有:《》、《〉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1.3教育费附加的法律依据
教育费附加是工程造价税金中的附加费,按照营业税的税额附征。
法律依据有:《》、《》等。
1.4工程造价税金的法律依据
工程造价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是一项综合税率,按照工程造价进行计算和缴纳。
法律依据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等。
二、税金计算之税率
2.1税金的征收范围
《》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5项内容,其中: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一个兜底条款,是指上列4项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
2.2税收法规中的税率
《》、《》等规定税率如下:
建筑业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率为3% 。
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税率为3% 。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
2.3工程费用中的税率
《》规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综合税率如下:
(1)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
税率(%)=3.4126%
(2)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企业
税率(%)=3.3485%
(3)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企业
税率(%)=3.2205%
施工单位可以根据企业所在地点,按照上述3种情形选择税率计算公式。建设单位编制标底时,应当参照地方定额的税率标准计算税金。如北京市规定标底中税金不得调整,不得低于现行定额的取费标准。
三、税金计算之基数
3.1税金基数的法律规定
《》规定,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建筑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总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营业额为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但总承包人为分包(转包)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规定,税金的计税基数为税前造价与利润之和,即税金=(税前造价+利润)*税率(%)。税前造价为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
上述规定中税金基数虽然形式各异,但是本质相同。鉴于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其工程价款中应当含有日后支付给分包(转包)人的全部费用,包括相应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等。
3.2税金基数应当包括甲供材料价款
《》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规定:纳税人在从事管道的安装等施工中所耗用的材料,不论与对方如何结算价款,其营业额均应包括这部分材料的价值在内。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规定:甲供材料的费用必须列入综合单价,招投标阶段不确定时可按暂估价列入。税金基数涵盖综合单价内的所有费用,包括其中的甲供材料费用。
由此可见,无论双方如何结算,营业额中均含有原材料的价款,税金基数必须包括甲供材料在内的所有原材料价款。
3.3税金基数应当包括暂定金额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工程费包括分部分项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税金基数包括其他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等暂定金额,由此可见,税金基数包括暂定金额。
暂定金额是建设单位为工程变化预留支付的价款,随着工程进展暂定金额逐渐变成实体支付施工单位,相应的税金随同价款一并支付。税金基数应当包括暂定金额,否则,竣工结算的税金将多于开工预算的税金,造成结算超出预算,引发项目投资亏损。
四、税金筹划之避税
4.1税金基数应当剥离设备价款
《》规定:凡所安装的设备是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其设备价款不计入应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内。
《》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规定: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购买的设备均不构成建安工程费用,税金基数不应包括设备价款。
工程实践中,由于设备名单没有明细,许多工程往往未将设备款项剥离,导致设备的税金无谓征收。如某地铁设备标段进行安装招标时,招标监管部门要求设备价款(9000万元)计入工程造价,代理机构经过多方争取,最终未将设备价款计入工程造价,为建设单位节约成本仅税金即达300多万元。
4.2税金基数应当剥离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
《》规定,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工程实践中,由于对上述规定知晓有限,多数施工单位未能据此进行合理避税。如某玻璃幕墙分包工程(1000万元),分包人具有相应资质,自产幕墙自行安装,则幕墙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交付总承包人。总承包人进行代扣代缴营业税时应当直接剥离增值税发票价款,税金基数减少1000万元,节约成本仅税金即达34万元。此外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等项目可以同样操作。
五、税金筹划之缴纳
5.1税金的缴纳主体
《》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主体应为提供应税劳务的施工单位。
《》规定,建筑业工程实行总分包方式的,总承包人为扣缴主体;纳税人从事跨省/市/县工程提供应税劳务的,或者未在劳务发生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建设单位可以作为扣缴主体。
5.2税金的缴纳地点
《》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规定,从事跨省工程的,税金缴纳地点应为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提供省内应税劳务的,税金缴纳地点为应税劳务的发生地,需要调整纳税地点的,可由省税务机关进行确定。
六、结语
工程造价税金如何计算及筹划,属于行业内的新生事物,值得专业人员进行深入探讨。通过努力求索,应当掌握税金的利用之道,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在市场竞争和领导决策中占领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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