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诉欧美反倾销:会计举证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反倾销会计还处于起步阶段,对应诉反倾销的会计举证还不熟悉,缺少反倾销会计人才,与我国位居的世界第五大贸易国很不相称。从会计学的角度讲,在反倾销中,会计师和律师是两个关键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说,反倾销工作就是“抠成本”、“拼会计”的工作。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地研究反倾销会计,培养反倾销会计人才,提高应诉反倾销会计举证的工作质量。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应诉欧美反倾销会计举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对欧美反倾销法及会计举证缺乏了解。会计举证是建立在对起诉国反倾销法、产业现状、反倾销的程序方法有足够了解的基础上,而我国的出口企业在这些方面了解不够,在应诉方面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应诉反倾销是涉外诉讼,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反倾销法。办理反倾销会计举证业务的会计人员除了应熟悉WTO的反倾销法律知识外,更应该通晓有关欧美反倾销法律,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了解诸如应诉反倾销需要提供哪些会计资料、诉讼程序各阶段的时限规定,以及主要国家在会计举证方面的规定。
2.缺少反倾销会计这个“诉讼支持”系统。应诉反倾销无论是聘请律师还是注册会计师协助,能否很好完成此项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反倾销会计,因为应诉会计资料或会计数据是由反倾销会计提供的。所谓反倾销会计,是指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反倾销法知识和国际贸易知识,就反倾销中的问题提供会计支持,进行会计规避、会计举证、会计调查、会计鉴定活动。就应诉欧美反倾销调查而言,我国的反倾销会计支持系统存在三大问题:
(1)应诉反倾销的会计举证,在会计资料的积累方面相当有限。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反倾销会计,因此在应诉反倾销时所需的会计资料是由现有会计系统提供的,其资料的积累是有限的。美国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法籍华人陶景洲曾代表中国出口企业和出口商应诉多起反倾销案。他指出:“代理中国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的最大难度就在于证据的收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都花在取证上。中国企业在资料的保存和收集方面的意识不强,不仅自己的资料有限,外国竞争对手的资料更是少得可怜。打反倾销官司,务必做到知彼知己,掌握自己的具体情况,规范自己的财务,详细记录产品的成本核算。”
(2)应诉反倾销的会计举证,现有资料的通用性方面比较低。应诉反倾销的会计举证不同于一般的会计做账,它需要一个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和符合国际反倾销法要求的信息平台。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反倾销会计,以致应诉反倾销所用的成本数据的证明力比较低。
(3)应诉反倾销的会计举证,在注册会计师服务方面还没有开展。应诉反倾销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程序,再加上每个环节的时限要求十分严格,如对类比国的评价和建议必须在立案后10天内提出,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税率裁决的申请必须在立案后22天内提出等等。而每个环节对应诉成败均十分关键,因此单纯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去应诉,恐怕较为困难,在欧美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能提供反倾销业务服务,而目前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反倾销业务还没有开展。
3.反倾销会计人员的外语水平不能胜任。应诉反倾销的会计举证,是按起诉国所要求的语言文字填写调查问卷或提供材料,欧美一般是要求用英文,有些会计文件和证据也要译成英文,如公司内部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等。这就决定了反倾销会计人才的外语水平要求很高,在听说读写方面均能达到应付自如的程度。反倾销会计人员至少应掌握一门外语并达到一定的水平,否则,在应诉欧美反倾销的会计举证方面也是不合格的,其胜诉率难有保障。
二、应诉欧美反倾销:会计举证的基本方法
应诉欧美反倾销的会计举证,主要是围绕反倾销调查问卷准备并提供会计资料及完成相关事务,其基本方法是做好应诉前的准备、收集应诉材料、研究并填写答卷、进行抗辩陈述。
1.做好应诉前的会计准备。做好应诉前的会计准备包括与行业商会联系并了解应诉人的范围、聘请国外律师和国内注册会计师、掌握申诉人及被诉产品的情况。
(1)与行业商会联系并了解应诉人的范围。被发起反倾销调查往往是一类产品涉及多家企业,企业在接到国外反倾销调查通知后,应该及时与行业商会或协会联系,弄清楚哪些企业是反倾销调查必须参加的应诉人,相关企业应即协调应诉。在我国情况是:当被诉产品涉及少数企业,商会或协会一般指定其中一个企业负责组织协调应诉工作;当被诉产品涉及到很多企业,则需要指定多个企业共同组成协调小组。各涉诉企业的会计,应该在协调企业或协调小组的指导下,积极准备应诉会计资料的收集工作。
(2)聘请中介专业人士协助应诉。协调企业或协调小组聘请中介专业人士协助应诉,主要是指两个方面:其一,是聘请申诉方当地律师代理。一般是选择有反倾销应诉经验又了解中国国情、曾经成功代理过我国应诉反倾销案并与其申诉国反倾销当局建立有必要关系的境外律师。其二,是聘请国内有应诉反倾销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协助涉诉企业收集、整理应诉所需会计资料。
(3)掌握申诉人及被诉产品的情况。反倾销当局对立案情况的公布或通知是比较简单的,为了使应诉工作做到有的放矢,应通过其进口商或所聘请的境外律师向有关当局进一步了解申诉人的情况和被诉产品的倾销指控情况。
2.收集应诉所需的会计材料。根据申诉国反倾销法规定的要求和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应收集的应诉会计材料范围和时间。美国法律要求调查被诉产品在美国工业申诉之前三年的情况;欧盟法律要求调查被诉产品在欧盟工业申诉之前一年的情况。这要求我国应诉人搜集这段时间有关的会计资料。它们主要包括:(1)公司的资本或股本构成;(2)提供公司负责生产和销售被调查产品的部门的生产和收人的财务报表,或财务分类明细账;(3)提供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和第三国市场销售资料,涉及会计方面的主要是被调查产品的销售价格、销售费用以及价格减让、佣金、回扣;(4)提供被调查产品在起诉国的销售资料,涉及会计方面的主要有被调查产品出厂价格以至到岸价格之间的各种费用,每笔交易的销售发票的副本和付款证明;(5)提供与生产和销售的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的产品、出口到反倾销调查国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的支出费用有关的生产和销售成本的详细资料,以及公司所运用的总的会计制度的说明。[责任编辑:编辑部]
3.认真研究并填写调查问卷中的会计问题。在收到反倾销应诉通知、调查问卷以及其他相关的情况下,应该认真研究欧美国家的反倾销调查问卷。反倾销调查问卷一般由若干部分组成,其中每部分的内容都有特定的目的。例如,美国商务部的问卷,一般分为A、B、c、D、E五个部分,分析这五部分的构成,各有一定的目的导向:A部分的目的是确定选用替代国;B部分的目的是确定外国市场价格;c部分的目的是确定出口价格;D部分和E部分的目的是确定需要加以调整的各项差别费用或事项,以使各有关项目有可比性。
在明确了调查问卷内容构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调查当局目的,有针对性地填答调查问卷中的会计问题,其所涉及的会计问题因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但是,总的来说,它基本上包括:其产品被诉公司的一般财务会计状况(公司会计报表及其审计结果问题);国内市场和第三国市场销售的具体情况(被诉产品的销售价格、销售费用、销售税金的问题);起诉国销售情况(被诉产品的销售笔数、销售价格、出口费用、销售条件、销售费用的问题);生产要素方面(被诉产品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的生产成本和产品包装成本问题)。在反倾销调查的“问卷”中,有很多事项和资料需要会计举证,有些会计处理方法也需要从法律与会计的角度来进行认定、进行解答。
4.做好会计方面的抗辩陈述。会计抗辩陈述,一般是围绕调查问卷的内容和起诉方的指控进行的。根据以往的欧美反倾销调查案件来看,会计抗辩陈述可以重点放在以下带有共性的方面:
(1)陈述我国涉诉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上是全部或基本上按市场经济法则运作的,在会计政策方面采用了国际通行的会计做法,涉诉企业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计账簿,该账簿是按国际通用会计准则建立的,公司会计报表经过了独立审计并有其通用性。
(2)关于低价销售问题的抗辩,可以举证中国劳动力价格低廉、原材料便宜等成本优势,并陈述有关资料和数据,列出计算公式;有关项目在依法尽可能有利于我方的前提下予以加减。
(3)在确定对控方产业是否有损害,应该从该产业的生产能量使用情形、产销状况、获利能力及会计政策使用情况等方面陈述,例证有关会计数据就倾销与损害间并无因果关系进行抗辩。
(4)替代国问题的抗辩。如果起诉方是欧盟的,所进行的会计抗辩陈述要突出我国出口产品的成本核算是按国际会计准则运作的,争取排除不利于我方的替代国制度的适用;如果起诉方是美国的,则提供那些能将美国“要素确认法”适用于我出口产品的材料及依据,提出选择对我方有利的具体替代国的主张。周友梅 [责任编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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