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资产的确认与管理
当前,我国高科技风险企业在技术资产的会计确认和管理方面几近空白。作为对高科技风险企业生存和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技术资产,除极少部分以专利权形式存在外,绝大部分尚处于会计确认和价值管理范畴之外。
1.建立技术资产会计确认和价值确定的有效制度。技术资产的会计确认关键在于选择适当的确认标准。一方面,由于技术资产属于无形资产范畴,因此确认一般无形资产所需要的两个条件对于确认技术资产同样适用。这两个条件是:①发挥该项目在促成企业获取经济利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发挥这种作用的能力能够被证实;②取得该项目的成本能够被可靠地计量。另一方面,除了上述两个基本条件外,确认技术资产时还应考虑该项技术的科技含量、在该领域的领先程度、被其他技术替代的难易程度等技术性的因素。一般说来,技术资产可以采用两种价值确定方法:一是绝对价值法,即考虑为研制或创立该技术资产所花费的成本和期望获得的收益;二是相对价值法,即根据利用某项技术资产所实现(或预计实现)的利润,在此基础上确定一定的提成比例,将此比例下的价值作为该技术资产的价值。在这两种价值确定方法下有许多具体的估价标准可供选择,如成本价值标准、市场价值标准、未来现金净流量折现标准和收益资本化标准等。
2.建立技术资产价值定期评估制度。由于以科学知识为核心的技术资产的更新速度远远高于其他类型的资产,一旦形成某项技术资产的核心技术趋于落后或者被淘汰,则该项技术资产的价值便显著下降甚至变得毫无价值。因此对技术资产价值应当建立初始确认和再确认制度,对已经确认入账的技术资产要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其账面价值。若评估的现时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则调高该技术资产的账面价值,相应增加企业的权益;反之,则调低该技术资产账面价值,调整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已丧失效用的技术资产,要将其摊余价值转入当期费用而不能继续挂在账上。
3.加强对技术资产投入及使用的管理。技术资产价值得到确认以后,应当在其存续期内分期摊销。摊销年限要根据该项技术资产的先进程度、同类技术资产的更新速度等相关因素确定。技术资产的使用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投入到本企业生产过程中,此情况下需做好技术资产和生产成本的结转工作;二是用于向外投资,此情况下要注意所投资项目的获利水平及利益回报方式;三是向外出售,此情况下关键要做好所出售技术资产的价值评估工作。由此可见,技术资产的价值实现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市场交换如专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新型技术的出让等;二是技术资产投入到生产过程向产品资产转换,再通过含有这种技术资产的产品资产的市场交换而得以实现。
二、会计信息披露的创新
高科技风险企业对知识、技术和智力资源的强依赖性导致其增值潜力具有不确定性,科学技术进步的快速性使其经营发展隐含着高风险性。这使得高科技风险企业存在高度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致使外部投资者对高科技风险企业的信息披露在充分性、及时性上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亟需建立一个适合高科技风险企业特征的信息披露框架。
1.在信息披露内容上,应强调:①技术和智力资源。高科技风险企业能否取得良好的经营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技术是否先进和是否拥有一流的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人才,因而应注重对核心技术及相关人员情况的披露。②研究和开发支出。现行会计报表没有单独列示“研究和开发支出”项目,而研究和开发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既是判断高科技风险企业的主要依据,又是反映高科技风险企业创新能力和发展后劲的一个重要度量指标,今后应加强这方面的信息披露。③创新激励制度。知识或技术作为一种既不同于一般竞争性产品,又有别于公共产品的商品,其非竞争性和部分排他性的基本特征决定了科技创新需要用产权制度来调节。知识或技术产权的市场化是科技创新最经济有效、最持久的创新激励手段。技术创新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权激励制度是否完善。因此,创新激励制度也应对外披露。
2.在信息披露模式上,高科技风险企业宜推行美国学者乔治·索特提出的适应未来要求的事项基础会计信息系统。该模式认为,会计的目标是为各种信息用户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而把信息运用到决策过程中是用户自己的事情,因此财务报告应包括足够的明细数据以便使用者能重构发生过的经济事项。信息使用者可根据自己的决策需求,主要提取相关信息运用到自己的决策模型之中。另外,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将使财务报告显现出以下三个特征:①样式个性化。由过去标准化的通用报告,转为使用者提供量身订做的报告,以满足信息使用者形式多样的个性化需求。②呈报实时化。信息使用者可通过网络直接进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有效地选取、分析所需的信息,而不必等到定期报告提供后再去获取那些已经加工、整合过的历史信息。③传输网络化。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企业会计处理的各种数据越来越多地以数据库形式储存于计算机之中,信息使用者可通过网络或远程通讯技术查找和提取数据。
3.在信息披露监管上,对高科技风险企业应有更高要求。高科技风险企业由于存在技术风险、产品生命周期风险、市场运行风险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必须充分披露相关风险因素,使投资者可以自行判断风险承受能力。在对高科技风险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上,要充分有效地发挥来自以下三个方面监督力量的作用:①严格界定保荐人的责任和义务,并制定相应的针对保荐人违规行为的惩处办法。保荐人在保荐期间要协助公司正确披露信息,如果被保荐公司发生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保荐人要负连带法律责任。②证券监管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做事后抽样调查,以测试信息披露是否符合相关规则;同时积极监督公司的股票交易活动,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③充分发挥证券律师、资产评估师和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经济警察”的监督作用,创造一个有利于中介机构发挥作用的环境,强化执业人员的监督职能,提高执业工作质量,从而改善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
三、其他特殊会计政策
1.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为了鼓励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加速企业设备的更新换代,很多国家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我国也有鼓励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的规定。但由于高科技风险企业在运营初期营业收入很少,通常没有利润,为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较早地产生利润,大部分企业在发展初期并不愿意采用加速折旧法。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建议在高科技风险企业可尝试采用“倒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如一台设备使用年限为五年,若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则第一至第五年的折旧额分别为其原价值的5/15、4/15、3/15、2/15、1/15。而若采用“倒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则各年折旧额分别为其原价值的1/15、2/15、3/15、4/15、5/15。这样可以较好地解决上述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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