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方程式亦称会计等式,是会计学的一个基本问题。如果说,会计学说是会计思想成熟的产物,那么,会计等式则精炼地概括和表达了一定的会计思想。本文仅会计方程式及其体现的会计思想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资产=资本”→“资产=权益”→“资产=负债+业主权益”的演进
人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总得以一定的经济资源(钱、物)作为“本钱”。“资产=资本”的会计等式体现了这一基本思想。通常,将资产理解为业主投入经营的“所有物”,将资本理解为业主的“所有权”,即对投入“所有物”的享有权。基于业主投入经营的“所有物”与其“享有权”的等量关系,从而建立了“资产=资本”的恒等式。
由于生产经营的发展,资本不再是企业投入资产的唯一渠道,出现了资本与非资本的区别,便产生了对企业资产的多重享有权。多种投资渠道的出现,资本已不能完全涵盖对企业资产的享有权。将资本与非资本的享有权,统称为“权益”,于是,“资产=权益”的会计等式取代了“资产=资本”的会计等式。
在“资产=权益”的等式中,权益又分为债权人享有权和业主享有权两类,鉴于两类权益的区别,将前者称为“负债”,后者称为“业主权益”。于是,“资产=权益”的会计等式又可具体表现为“资产=负债+业主权益”的会计等式。
二、“资产=负债+业主权益”是现代企业的基本会计方程式
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公司制是现代企业的标志。此外,会计实体观念以及企业法人的地位的确立,无不展现出现代企业的色彩。筹资形式不是现代企业的判别标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都可以成为现代企业。
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在股份制企业中,“业主权益”具体表现为“股东权益”,因而,“资产=负债+业主权益”会计等式具体表现为“资产=负债+股东权益”会计等式。
有人认为“资产=负债+业主权益”的会计等式只适用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显然,这种认识是传统观念束缚的产物。我们认为,“业主权益”是对应债权人权益的,除了债权人权益之外,无论是国家、法人、人个对企业投资所享有的权益,统称为业主权益。也就是说,“业主”既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企业法人,还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作为股东地位的国家、企业和个人,也可以是非股东地位的国家、企业和个人。
基于上述认识,“资产=负债+业主权益”适用于一切现代企业,它是现代企业的基本会计方程式。
三、简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会计等式
在中国的会计改革风暴中诞生了“贴近”国际会计惯例的会计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一会计等式与现代企业基本会计等式的区别在于:将“业主权益”改为了“所有者权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8条对“所有者权益”的界定,我认为原则上是正确的、科学的。有人批评“企业投资人”的提法不妥。诚然,企业投资人既包括业主,也包括债权人。但是,对企业净资产享有权益的仅是企业投资人的一部分,即业主。我认为把《企业会计准则》第38条作为业主权益的解释也是比较恰当的。
现在,我们要思考的问题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设计“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会计等式的用心何在?可以这样猜测:它避免了直接照搬外国会计等式之嫌;避免了将“业主权益”视为独资企业的小业主的误解;体现了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私有制格局。
第二,如果沿用“资产=负债+业主权益”或“资产=负债+净权益”的会计等式,会有什么重大不妥吗?在会计技术和方法上会产生严重影响吗?采用“所有者权益”的概念会产生特殊的效果吗?如果不会,这种改动本身就是一个缺陷,因为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改动。
况且,由于所有者权益中的“所有者”概念有多重含义,如企业法人所有权、最终所有权等,致使“所有者”在现实中的含义变化莫测,很难准确把握。直接用“资产=负债+业主权益”的会计等式,将促进中国会计走向世界。
四、关于“业主权益”的量的特征
在“资产=负债+业主权益”的会计等式中,企业开业时,“业主权益”既是一个差量,也是一个定量。说它是一个差量,是指“业主权益”的求偿权在债权人求偿权之后,即企业资产偿还债务之后的剩余产权。也就是说,“业主权益”的大小由资产与负债两个量的差额决定。企业开业时,由于没有经营活动,资产未发生量的变化,“业主权益”对企业资产享有权与其投入资产在量上是一致的,所以此时“业主权益”是一个定量。
企业开始经营活动以后,既有债务的发生与偿还,还有业主投资的变化,更有企业盈权利的分享和亏损责任的承担。这些变化,都会引起资产、负债、业主权益三要素发生相应的变化。这就决定了“业主权益”在经营中是一个变量,不是一个定量。特别强调的是,即使业主投资不变,“业主权益”也是一个变量。第一种情况是:资产要素变化,负债不变;第二种情况是:负债要素变化,资产不变;第三种情况是:资产要素和负债要素都变,但变化的方向不同或变化的量不同,这都会引起业主权益的变化。
“业主权益”是一个变量的特征,说明业主投入资产量与其享有净资产的权利是不等的。“业主权益”的变量特征,客观地反映了业主投资者既有获利机遇,又要承担风险的现实。
五、“资产-负债=业主权益”与“资产-业主权益=负债”的评析
这两个会计等式,后者是前者移项所得,因此,从数学的观点看,两个等式是无区别的。
但会计学的观点分析,前一个会计等式是科学合理的,后一个会计等式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前一个会计等式正确表达了业主权益对企业净资产享有权的思想,同时正确表达了债权人索偿权先于业主权益索偿权的顺序。后一个会计等式恰好歪曲了这样两个要点。
六、关于“资产-特定权益=剩余权益”会计等式
“资产-特定权益=剩余权益”的会计等式是“资产-负债=股东权益”会计等式发展的产物。
在股份制企业,由于优先股与普通股享有的权益不同,求偿权的顺序也不同。公司对优先股的股利须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不享有公司公积金权益。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股利的,由以后年度的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补足。公司终止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上述差别说明优先股股东权益具有特殊性,与债权人权益有相似之处,普通股股东才具有“标准业主”权益或“标准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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