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在实际中,委托代销主要是以两种方式来实现的: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一)视同买断方式,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按应收的款项,作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通常应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实际上是受托方的一种劳务收入。
企业发出代销商品时,作会计分录:
借:发出商品(注:也可以使用“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贷:库存商品
企业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并根据代销清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委托单位支付的代销手续费,应在接到受托单位转来的普通发票后,作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注:《企业会计制度》为“营业费用”科目)
贷: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二、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不再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而设置了编号为2211的“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
“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应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会计核算与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比较相似,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其他业务支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下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不再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而设置了编号为1407的“发出商品”会计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商品销售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发出商品时,会计分录为:
借:发出商品(注:《企业会计制度》为“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贷:库存商品
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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