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地方政府环境政策执行偏差及其矫正
1.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在地方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中,环境问题日益严峻,虽然许多地方政府也认识到了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并出台了相关的环境保护条例,但许多地方政府环境政策执行出现了偏差,并没有取得预想的效果。而关于环境政策执行偏差的原因,一些学者从不同视角进行了分析。韩涛认为,环境政策的制定关乎国家的生态环境安全,然而目前,我国专门对环境政策制定理论的系统性研究仍比较薄弱[1]。胡建华认为,我国的环境政策执行还存在问题,如政府和公民环境保护意识差、环境政策执行机构权力配置偏弱、执行主体职责不明、执行手段和原则固化硬化以及执行偏差的矫正存在缺陷等[2]。梅献忠认为,在我国的环境立法和政策中,虽有不少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但缺少有关公众参与的方式、方法问题[3]。李建友认为,如何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共生,是当今迫切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4]。
现阶段的相关研究,一方面侧重于全国范围的环境政策执行研究,对于不同地方不同背景的具体环境政策研究不多;另一方面侧重于怎样完善环境政策、如何创新政府对环境政策执行的管理方式以及运用何种工具增强环境政策执行的力度等方面研究,然而,这些方面的研究基本都是强调环境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部分环节,未能对环境政策执行的全过程进行系统的研究。T·B·Smith的过程模式理论是公共政策执行模式研究理论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一个理论模型,该理论认为政策本身、政策执行机关、目标群体和环境因素是影响政策执行的“四个变量”。
因此,本文尝试以地方政府环境政策执行为研究对象,基于政策执行过程模式的视角,从政策本身、政策执行机关、目标群体和环境因素等方面对地方政府环境政策执行进行比较系统的分析研究,有助于进一步探究地方政府环境政策执行偏差的原因,为提升环境政策执行效果提供新的思路和路径。
2.过程模式视角下的地方政府环境政策执行偏差及原因分析
环境政策执行是指环境政策执行主体在一定的组织机构内充分调动和运用各种能力与资源,通过一系列贯穿于资源与环境保护的相关活动及执行主体与目标群体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最终将环境政策计划、方案、决定、目标转变为现实的实践活动过程[5]。因此,环境政策执行并非是一种单向流动,而是一种涉及执行主体和目标群体双向持续互动交流的过程。地方政府环境政策执行偏差是指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的效果达不到预期的积极效果,出现了偏差。本文根据T·B·Smith的过程模式理论,从政策本身、政策执行机关、目标群体和环境因素等方面对地方政府环境政策执行偏差的原因进行分析。
2.1从环境政策本身看,地方政府环境政策具有滞后性
近年来,随着地方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地方政府面临的环境压力越来越沉重,环境保护任务也变得越来越繁重。但不少地方政府的环境政策制定却比较滞后,如国家为了适应当前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实际需要,已经于2014年4月通过了《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案,而许多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条例却迟滞多年才出台。地方政府环境政策跟不上国家层面的环境政策发展步伐,环境政策明显跟不上环境问题的变化。环境政策的滞后性使得环境政策执行主体在执行环境政策时出现政策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情况,导致执行无据可依。
2.2从环境政策执行机关看,执行手段单一,执行机关的协调合作有待加强
环境政策的有效执行,既需要执行主体强烈的环保意识,也需要执行主体强有力的贯彻执行。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环境保护意识缺乏,环境政策执行手段单一,加上受到上级考核指标的影响,经济指标所占考核指标的比重比较大,即使知道某些项目的实施会带来一定的环境污染问题,仍会争先引进项目,甚至还会充当这些项目的保护伞,忽视公共利益。不少地方政府实际环境政策执行中,忽视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教育及宣传手段等执行手段的综合运用,往往采用行政手段来例行执行,这种执行手段實施起来简单,成本也不高,但效果差强人意。
而且,环境保护涉及环保、国土、林业、农业、水产、安监、交通等环境管理部门比较多,环保行政部门对于环保工作起到总负责的作用,而其他部门则起到配合分管的作用。下级环保行政部门既受上一级的环保行政部门的领导,又要受当地政府的管理,由于上一级环保部门与当地政府工作的重心不一样,上一级环保部门只需把环境政策落实到位就可以了,然而,各地政府的工作重心却是要把当地的经济建设发展起来,这就使得下一级的环保行政部门在环境政策执行时左右为难,影响了环境政策的有效执行。环境政策执行机关的协调合作仍有待加强。
2.3从环境政策执行目标群体看,对环境政策执行主动参与和支持程度低
环境政策执行工作涉及的目标群体十分广泛,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目标群体是企业、公众及环保NGO。这些目标群体对环境政策执行主动参与和支持程度低,主要表现在:
一是企业违法成本过低,忽视环境保护。从企业的角度看,因为违反环境政策所受到的处罚远不及环境治理的成本高,所以理性的企业人会选择成本较低的一种方式,这就导致企业愿意缴纳罚款而不愿意真正地投入环境治理。
二是公众参与机制不完善。公众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是我国国家治理机制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虽然公众在环境政策上有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举报违反环境政策的权利,但是当前公众参与机制很不完善,广大民众很难了解到真实的环境情况,而地方政府没有搭建好适合公众表达自己诉求和建议的沟通渠道,再加上政府部门对公众的诉求和建议不能及时处理、反馈,导致信息交流不及时、不畅通等,这些都会阻碍到公众参与。此外,对于公众举报的事件,如若对政府的利益不利,这些举报就会被压制或无人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广大民众主动参与环境监督的念头。
三是环保NGO面临发展困境。个人参与环保的力量是有限的,但环保NGO参与环境政策的执行所做出的贡献是不容小觑的。环保NGO作为民间组织,它的组织成员来自于广大的人民群众,在宣传环保知识、调动公众参与环保活动的积极性上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环保NGO中有许多具有丰富的环保知识和经验的组织成员,这对环境政策的有效执行会产生一定的推进作用。但目前地方环保NGO仍然面临着官方介入程度过大、自主权利过小、资金短缺、环保专业人才素质有待提高等困境。
2.4从环境政策执行环境看,传统行政文化和唯GDP论政绩观等的消极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文化中滞留着诸如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消极因素,这些消极因素会潜移默化地影响环境政策执行人员执法的效果,削弱其合法合理的执行责任感。行政人员责任意识缺乏,执法意识与服务理念不够,都会导致他们看不到环境政策执行的重要性,以致他们在执行环境政策时,发生一些无作为的情况。
不少地方政府只重经济考核、唯GDP论的政绩观也不利于环境政策的执行。为了完成或者超额完成经济指标的任务,通常采用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这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3.过程模式视角下地方政府环境政策执行偏差的矫正建议
3.1科学制定环境政策
当前地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愈加严峻,为了顺应当下环境维护新形势的要求,提高环境的生态品质,更加有效地完成环境保护任务,开辟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当地方环境保护条例与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尽一致时,应当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及时予以修改,提高地方环境政策制定与全国环境保护政策的衔接性,好让环境政策执行主体执法时有法可依。
3.2强化环境政策执行主体的环保责任意识,加大环境政策的执法力度
优良的生态环境提高了人类的生存质量,是公共利益追求的目标。公共行政官员必须致力于建立集体的、共享的公共利益观念[6]。因此,要开展好地方政府环境政策执行工作,首先,强化政府主体的环保责任意识,让他们能够意识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广大民众生活的重要意义,改变政绩考核方式,提高完成环境政策执行效果在绩效考核里的比例。地方政府主体要明确优良的生态环境是公共利益追求的目标,始终围绕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同发展,关注生态环境问题,积极推进政府主导型的环境保护战略,保证公众的环境公共利益的实现;最后要转变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模式,坚决不走“边污染边整治”的错误道路。
环境政策执行机关不能一味地采取例行的行政手段,要采取多种手段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执法力度。首先,对违反环境政策的相关企业,应当处以政策规定最高限的相关处罚;其次,对于污染严重的企业,不仅要采取经济手段对企业进行经济处罚,还应要采取法律手段对企业负责人追究法律责任;最后,对于屡犯的企业,应该加大环境政策的执法力度,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如禁发或吊销排污许可证、查封或扣押企业财产等。
要加强环境政策执行部门的协调合作。环境政策执行是一种复杂、系统的过程,需要各个相关部门的高度协调配合才可以有效的执行。因此,要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把环保工作以责任制的形式分配给每个相关部门,让环保部门对其他相关部门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统一的监督。同时,上一级环保部门应该要增强和当地政府主体的沟通交流,沟通不了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应该请求上一级的政府进行协调,把环保工作纳入到当地政府的考核体系中,并建立问责机制,强化环境政策的有效执行。
3.3引导目标群体参与环境政策执行
一是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应同时对企业本身和企业内部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实施惩戒,利用双渠道的责任体系加大其的违法成本。这不仅强调了对企业本身的惩戒,而且也强调了个体对于违法责任的承担,对于个体具有更好的预警和震慑效果。
二是完善公众参与环境政策机制。政府部门要主动公开环保工作信息,让公众可以充分了解环境信息,了解本地区目前的环保工作情况,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其次,可以建立公众参与会议制度,公众选举代表出席相关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完善群众参与制度和法律法规,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参与度[7]。最后,加大力度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建立,当环境政策执行相关人员无作为的情况下,公众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积极培育环保NGO。地方政府应该积极鼓励和支持环保NGO参与到环境政策执行中来。首先,地方政府要肯定环保NGO的合法身份,给予环保NGO自主决定的权利。如果NGO的官方色彩过浓,民间性、自治性淡化,那么容易忽视或难以代表成员的利益和愿望,就会丧失必要的社会信任和支持,也影响了其社会参与能力[8]。因此,环保NGO可以承担的工作地方政府应该放手,并且给予环保NGO自主决定的权利。其次,要拓宽环保NGO的资金来源渠道。再次,地方政府可以帮助环保NGO培训环保专业人才,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应对现在越来越复杂的环境问题。
3.4摒弃不良的行政文化,改进政策执行环境
环境政策执行人员应该转变长久以来形成的官僚作风,摒弃传统的官本位思想。首先要加强责任意识的培养,树立科学的工作作风,提高他们的工作技能,从而更好的完成环境政策任务。其次,在环境政策执行中,要认真听取公民、环保NGO的意见与呼声,致力于完成广大公众提出的相关问题。
各地政府要转变发展理念,改变目前的经济建设方式,将粗放型经济建设方式向集约型经济建设方式改变,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首先,要在保证经济发展的前提下依然保持着良好的生态环境,改进落后的生产方式,发展密集型产业;其次,要大力发展环保高科技行业,大力引进相关人才;再次,推行产业发展循环化,各地政府可以鼓励企业引进技术或加强技术的创造,提高对能源的循环利用。
总之,环境作为人类得以存在的载体,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人类21世纪关注的焦点。各级地方政府应转变依赖于引进污染企业和资源的过度开采消耗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从环境政策本身、环境政策执行主体、目标群体以及环境因素等不同维度深入分析了地方政府环境政策执行出现的偏差及原因,通过科学制定环境政策、强化环境政策执行主体环境责任意识、引导目标群体参与环境政策执行、摒弃不良的环境因素等路径逐步矫正环境政策执行偏差,以不断提升环境政策执行效果,才能真正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作者:叶大风等
第2篇:试论环境政策型立法的应然性
环境政策型立法的应然性着重强调我国对环境政策型立法的确立和对该制度的建构。我国社会正处于急剧变化的时期,环境法典化不能适应我国当今的国情,基本法因为有国外成熟的经验和国内的基础,我国必然选择基本法的立法模式。本文针对我国环境基本法立法的构建,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一、环境政策型立法的概念
政策法,通说认为是指国家干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界定环境政策型立法的定义当然也离不开政策型法概念的支持。综合政策型立法的诸多因素,笔者给环境政策型立法下一个定义:是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了环境资源法中的多种政策手段和目标,比如环境防治、管理、规划、开发和救济等等。
二、环境法立法模式
从字面上看,环境基本法的立法模式选择不是很难的问题,但在实际上却不简单。从宏观方面看,基本法的模式关系到整个环境法律体系的科学性;从微观看,模式的选择也关系到法律规范的设置能否涵盖环境法律体系中所有的問题,其基本原则和制度是否能够指导其他单行法的司法实践,或者能否弥补法律空白、漏洞,更好的发挥其基本法的功能和作用等。因此,立法模式的选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模式:第一,法典法模式。采取法典化立法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法国和瑞典等欧洲大陆国家,这些国家都有长期的法典化传统。道路基本是相似的,即他们都在环境单行法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上,待时机成熟时再进行法典化的工作;第二,框架法模式。框架法模式也叫框架法形态,一般只概括性地规定环境与资源管理原则、制度等一般适用的内容,条款本身不具有操作性,法律实施一般配套由该法授权制定的国家政策公报、国家环境标准公报和计划等加以辅助[1]。也有人把框架法模式称为综合法,认为“综合法的基本结构就是在法律中有若干平行的基本法,他们似乎很难分辨出哪个是基本法,或者根本就不设置基本法,传统的基本法——基干法的立法模式已经模糊”[2]。相对于原来的传统环境法体系,这也是一种较为新型的立法形态,没有单行法作为支柱,偏重于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3];第三,基本法——政策法模式。基本法模式是被大部分国家采用的模式。美国在1969年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采用政策法的形式作为基本法的模式。基本法的形式一般包括两种模型:“统一型模式和分散型模式。统一型模式只由一部基本法统领各种单行法,分散型模式下则有几部基本法在不同的领域或方面发挥统一与协调作用。”[4]从各国现行基本法的状况看,大部分国家还是采取了统一型模式。
基本法——政策法模式是流行的必然。首先,国家环境责任得到确立。其次,环境问题涉及的利益具有综合性。基本法的功能能够反映国家在战略上的变化,弥补宪法中环境利益保护的缺失。最后,单行法无法体现国家的整体利益。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国家要有效地推行环境保护的政策,首先必须在环境发展与经济关系方面统一观念,采取综合性对策,将环境预防的各项原则渗透到各类计划性、综合性行政之中,从宏观角度予以解决。而这些矛盾的协调需要一部高位阶的法律——基本法来整合[5]。
三、环境政策型立法才是我国环境基本法立法的路径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形式存在问题,即采用政策立法与规范立法相混合的形式,使该法作为基本法的逻辑性出现混乱,其表现为:总则中规定了立法的目的和相关的规定后,应该继续规定原则、制度和责任,但是却规定了污染防治、企业的责任等,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还未完备,就插入具体的制度与规范,逻辑上突然被中断。为此,笔者主张应该采用“总—分—总”的结构作为环境政策法的逻辑结构,按照“总则—制度—责任”的路径立法。总则交代立法目的、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国家的责任等;制度就是各种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责任条款不是设计详细的惩罚规范,而是规定综合的责任形态,包括法律责任、政治责任与道德责任。采用这样的逻辑思路,配以政策型立法的诸多优点,应该能够克服原来立法的一些缺陷。环境政策型立法具有如下优点:第一,法律规范的抽象性、纲领性、指导性和激励性;第二,责任形态的综合性;第三,能较好地应对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科技性、不确定性;第四,应对危机的灵活性。
四、环境政策型立法构建的建议
首先,总则的规范一般应以促进性规范、引导性规范、伦理性规范为主,以授权性规范为辅。建议采用这样的机构:总则—基本制度(基本政策)—环境保护委员会—责任形态。建议打破以前《环境保护法》的结构,在基本原则后面,把环境法的各种制度按其所属归入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和生态保护法领域,这样更具针对性,方便法律的适用,在逻辑结构上更加对应和紧凑。其次,环境优先原则和国家环境责任原则的确立。最后,确立综合责任形态。着重增加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越权、不作为、违法的相关责任。因为政策型立法主要还是落实政府环境责任的法律,政府这个特殊主体的作用占有绝对的优势,其行为的效率、合法性、正当性关乎环境治理的成败,必须设置相关的责任条款。
作者:吴正美
第3篇:可持续发展与我国的环境政策
随着现当代科技的飞速运转、经济的迅速发展,人类创造了科技,使科技创造了巨大的财富和丰富了人们的物质生活。与此同时,也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在资源的耗损上越发严重。种种问题的出现,使人与环境、资源能源之间产生的矛盾不断恶化,人们的滥用资源、破坏环境也遭到了各种各样的报复。从而,唤醒了人们对环境的保护、资源能源的节约,对经济建设的长远发展以及环境保护协同发展道路问题进行思考,自我反思环境政策问题与可持续发展相辅相成的重要性。
可持续发展环境政策
科技的发展带动了社会的发展,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财富的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既要科技发展,也要保护环境,毕竟环境的好差决定了整个人类的生存。所以,可持续发展观念和环境政策的关系是紧密相连、相辅相成的。
60年代末,人类开始关注环境问题,1972年6月5日,联合国召开了“人类环境会议”,提出了“人类环境”的概念,并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成立了环境规划署。1987年4月27日,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确定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所谓“可持续发展”,就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十八大报告首次专章论述生态文明,首次提出“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和“建设美丽中国”。①
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概述
可持续发展,则是指既满足现代人的需求,以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就是指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它们是一个密不可分的系统,既要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又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资源和环境,使子孙后代能够永续发展和安居乐业,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我国人口居多,资源紧张,环境问题严重,只有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才能保持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其基本方针是:一方面继续推行计划生育,严格控制人口数量,努力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另一方面,加强资源开发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依法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
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本原则
可持续发展战略总共包含四个基本原则,分别是可持续原则、需求原则、公平原则、和谐原则。
对于人类而言,资源和能源是不可缺少的,资源的多少决定着人类的生存。与此同时,人类更应该学会节约使用资源,保持生态和平,有效的调整自己的生活方式,消耗的资源也应当是在生态可承受的范围内的,本身的需求是不能超越环境和资源的承载量的,在满足的同时也需要制约,在利用时如果不加以制约,必然造成无法估量的结果。只有使资源能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得以可持续的保持,才能满足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
人类之所以有需求,都是根据社会的发展和文化的发展所出现的,人类需要资源能源来解决生活、丰富生活。可持续发展是立足于人的需求的,以人为本。满足人的需求,给予人有机会实现美好生活的期望。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它使得实现人与自然,其他生物之间的公平性,维护其公平性。可持续发展战略就是解决、促进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存。如果我们能按原则行事,那就解决了这种矛盾,并能维持好这样的关系,从而实现互利共存。
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政策的关系
环境政策是指国家为了保护环境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其中包含了控制、管理、调节措施等。环境政策强调的核心则是加强防护和管理,对于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企业,采取不生产或少生产的措施。
就当下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而言,发展越迅速,可能污染就越严重,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环境进行保护,尽量减少污染,从而减少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环境政策监控是为了保证环境政策合法化及其指定、执行、评估和终结等活动达到预期目标,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错误而进行监督和控制的过程,只在保证环境政策顺利运行,促进环境政策目标的完成,提高环境政策指定与执行的水平和质量。②由于其对象是关系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而其自身具有特殊性。
可持续发展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一种管理手段,它不仅仅只是一种管理手段,还是一种延伸,一种具体实施;环境政策则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调控手段。
环境政策无可非议,调控的则是一切环境问题。保护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之间存在的关系,是一种互相促进互相制约的辩证关系。可持续发展,其核心毋庸置疑是发展,但要求其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公民素质和环保意识、能保证资源可以永远持续利用的前提下再进行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要实现保护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就要求我们要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和当代人之间的关系。
环境政策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管理手段,根据中国可持续发展对能源发展对能源可持續发展的要求,确立自己的中长期能源发展战略和相应的基本政策及一系列具体政策,即:“以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和减少燃煤污染物产生量为前提,把节约能源放在首位,在能源开发中注重改善能源结构,逐步增加清洁能源的比重,以实现能源可持续发展与有效控制大气环境污染的双重目标。”要充分发挥环境政策与可持续发展的协同作用,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政策、投资政策、税收政策时,要充分协调环境政策和相关政策,才能更好的发展,达到其核心发展目标。③
环境政策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之间关系密切,环境政策调控可持续发展。当然,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它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财富,满足了人们需要的物质生活,给人们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给经济带来了大幅度的增长。
众所周知,地球是我们唯一的家园,人与自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我们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地球。因此,我们不仅要关心后代,还要关心他人,为后代和他人留下一个可生存的环境。环境问题已经成为重要的经济问题,环保政策有意义的地方,就是建立一个可持续环境。
作者简介:黄栎
第4篇:物联网政策环境下物流产业及其升级路径探讨
物联网环境下的物流产业
(一)物联网
物联网是一个将智能感知与识别、数据云计算与处理等技术结合起来的、基于信息技术与电信网络的、将所有能被寻址和被识别定位的物理对象联系起来的、互联互通的网络系统。因此,在这个互联互通的网络系统中,采用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用以采集海量信息的传感器。有了众多的传感设备,使得各个地点的环境信息能被实时准确地采集起来,使得网络中的数据能得到快速地、持续地更新。同时,由于网络与信息技术的利用,使得传感设备所采集到的各个地点的物理信息能被及时、准确地传递、反馈到计算机中。此外,在这个互联互通的系统中,还由于利用了数据云计算与处理技术,使得传感器在链接节点的时候能够对物理对象进行智能控制、对从物理对象上采集到的信息进行智能处理。可以说,由于继承了计算机的发展技术,拓展了网络的应用领域,物联网是继计算机、互联网发展后信息产业的又一个高潮。
(二)物流产业的起源与变革
物流产业的起源考证起来比较繁琐,一般是当某种商品的生产者或是商人想将其产品远销各处,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等限制而不得不将运输的任务外包给专门团体。当然这里虽说是外包给专门团体,但事实上更多的是将运输的任务分配专门人员。因为在过去,多数的商品生产者也就是卖者,运输业务只是其生产销售的一部分业务。而物流产业的出现,正像前面所说的,当一个生产企业由于生产量过大、生产成本过高时,生产、运输、销售等业务也就彼此分离了。也就是说,出现了专门的团体来承担运输业务。而一旦从事运输业务的人数达到一定的数量、所运送的业务达到一定的规模时,所谓物流产业就出现了。从这里可以看出,物流产业的出现与发展是与社会生产力紧紧联系在一起的。物流产业在近三个世纪里达到了高度的繁荣,物流产业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产业。从物流产业的兴衰可以看出经济的繁荣程度。
但是,在最近的三个世纪里,物流产业的发展也经过了发展与变革。从最初的肩挑、手推、牲口拉送产品,到用较为简便的机械车运送,再到用汽车、火车、飞机等运送产品,物流产业的运送效率可以说经过了飞速的发展。当然,任何一种产业的发展过程都是极其复杂的,很难用有限的语言表述完。但物流产业的发展与变革显然是依托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在没有电话的时代,由于信息传递缓慢且易出错,往往会发生很多让生产商、售卖商亏本的事情。而在当前,显然由计算机科学、网络技术所引发的信息革命会较多地阻止这类事情的发生。而在最近几年,由于智能感知、自动分析与处理技术的发展,物流產业有了更好的发展前景。物联网就是前面技术结合起来的一个系统。未来物流产业的发展就是在物联网的环境下实现高度的方便与繁荣。
(三)物联网对物流产业的影响与作用
物联网环境下物流体系能在商品生产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首先,对生产原材料,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毛胚、半成品、零部件以及成品,物联网下的物流体系能对其进行实时地跟踪与识别。从而,将这些跟踪到的信息与供应商、客户进行实时地共享,达到网络沟通的目的。这些沟通对采购、供销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因为它将整个生产制造线连接了起来,同时对生产制造起到良好的稳定作用。
其次,在运输过程中,物联网也会发挥重要作用。通过货物上的EPC标签,通过运送车辆、集装箱上的智能感知设备,用运输路途上的智能监测设备实时监测货物的运送情况,并将这些情况转发到企业的控制监测系统中,由此企业可随时了解货物的具体位置与运送状态。同时,运用数据自动采集与处理,还可以在运输前对货物运输路线进行最优的计算,实现控制成本的目的。因此,通过以上种种可以对运输过程做到了智能调度、做到了可视化追踪。
物联网环境下的物流体系在仓储环节同样会发挥作用。通过货物上的标签,扫描设备在货物进入仓库之后对其进行自动快速地识别与记录,同时将识别记录的信息自动存入仓储数据库中,为统计、盘点货物提供了有效的前提。同时,从数据库中能很容易看出货物数量,进而可以很容易计算仓库的已利用空间,得出可供使用的空间大小。这对提高仓库空间的有效利用率提供了很大帮助。此外,供应管理服务水平也会在数据系统的高速响应、提库指令准确、提库位置与数量精准下得到很大的提高。最后,EPC标签的唯一性,使得在整个物流运输过程中能有效防止出现假冒产品。
最后,物联网使得产品在销售环节能够敏捷、更主动。物联网EPC技术的运用使得货物的仓储位置能够更快更准确地被了解与发现。这使得货物的配送速度、配送精度都大为提升,同时也缩短了寻找货物的时间与节省了相应的劳动力成本。此外,物联网的相关技术还使配送货物的送达时间也得到了准确合理的预算,使得配送货物的实时状态能得到准确的跟踪。另外,利用智能识别、云计算、网格数据处理等技术,通过对自动采集的大量物流数据的分析与处理,能准确计算出商品库存、原材料与产品等的供需情况。进而为企业发现、制定更好的生产销售策略,找到目前的不足,开展更好的服务提供有力保障。
物流企业的升级路径及对策建议
(一)物流产业在物联网环境下的升级方向
我国在最近几年内出台了多项发展物联网环境下物流产业的政策法规。比如国务院发布的《物流信息化发展规划》中指出以先进技术、以物流一体化和信息化发展现代物流产业是必然趋势。该规划为此还提出了三项主要任务与两项重点工程。即完善标准化的物流体系,提升信息化的物流水平,加强开发和运用新的物流技术,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工程、启动前瞻性的适合物流产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趋势的研究工作。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也编制发布了自己的《物流信息化发展规划》。该规划对建设信息化的物流产业提出了几项示范工程。这些示范工程包括提升信息化物流产业的重点领域,建设物流信息平台工程,提升制造商供应链信息化工程,建设军民结合的信息化物流体系工程,建设集成电子商务与物流服务工程,创新应用物流信息技术工程与建设集装箱式的联运信息化工程。这两个重要的纲领性文件为建设规范、标准、科学的信息化物流产业指明了方向,为物流产业的现代化发展提供了保障。
此外,另一个重要指导性文件《物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为物流产业朝企业品牌化、装备智能化、服务一体化、物流体系标准化方向发展奠定了基础。品牌化的物流企业是现代物流产业发展过程中为获得更强有力的市场竞争优势的必然趋势,是物流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础。该规划指出,要认识到物流企业发展中品牌建设的重要地位,要努力建设出一批有较大核心竞争力的品牌物流企业,这些品牌物流企业要在众多的重点物流企业中培育出来,使其综合物流能力与核心竞争力有较大提升,进而为地方乃至中央在经济发展上提供可靠的物流服务。
物流装备智能化是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当前,这一趋势已逐渐演变成为现实。物流装备智能化是指利用声、光、电、传感、机械等技术将包装、装卸、搬运、运输、流通、储存、集装等设备连接组装起来形成全自动化的物流中心。这个自动化的物流中心是集智能制造与控制、自动化操作与运送为一体的系统。它实现了产品、物业、信息、货款的全面流动,实现了生产与运输的协同联动。在当前,可以从实践看出物流的效率、物流交通事故以及绿色物流都在物流装备智能化改革下实现了高效、降低与促进。物流装备的智能化是符合当代物流产业发展趋势的必然结果,是物流产业发展的前提。
有的学者将物流产业定义为聚合型的服务产业,是一种由物流资源经过产业化形成的复合型产业。将物流产业定义为服务业,因为很明显它不同于制造业或其它行业,它是包括包装、装卸、搬运、运输、流通、储存、集装等操作在内的一整套服务体系。而这个服务体系又必须向高度一体化的方向发展。而要实现高度的一体化,物流产业的升级又不能简单的从局部流程开始,而要在物联网的各种技术支持下从物流产业的各个方面进行数据的自动识别、自动传输、自动处理。进而实现提高效率、降低运输存储成本的目标。物流服务一体化是将来物流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有效整合物流资源,大力推进物流服务一体化模式是一项必要任务。
物流体系标准化是《物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所提出的十项主要任务之一。物流体系标准化是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前提,是物流产业信息化的基础。如运输工具准则、集装箱准则、称量准则都是物流体系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流产业标准化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就应该加强重大基础标准研究、关注国际物流发展趋势,根据物流标准制定、修改物流技术标准、物流信息与管理标准、物流服务标准与通用基础物流标准,达到更加完善、更加合理的目的。该规划要求在制定物流标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作用,要加强物流标准工作的协調性,制定实施标准改革。要鼓励物流企业使用标准的计量、分类、标识等准则,要加快推广物流技术、管理等标准体系。要引导企业配备标准的物流装备,使用标准的操作系统、信息系统,借以实现物流产业的现代化、标准化发展,提高物流服务水平。如果物流企业不采用标准化体系发展产业,那么物联网的先进技术就成为摆设,物物相连的目标难以实现。此外,如果不广泛推行标准化的物流体系,物流产业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很难在效率和效益上得到大的提升。
(二)物流产业在物联网环境下升级的对策建议
在上述的有关政策规划文件中,提出了对物流企业兼并重组的要求,对分散的物流设施资源应该加以整合使用,对各地区中小物流企业的服务模式应该施行联盟合作,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创新合作方式、提升物流企业的服务水平的目的。可以说,这些政策规划文件对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能提供高水平服务的大型现代物流企业提出了很高要求。但是直到现在物流企业仍然存在多、散、小的现象。因此,当前的物流企业应该借着政策的大好契机,着力培育孵化出几家大型品牌物流公司,这些公司应该是能够挂牌上市的、能够引进资本量的公司。同时通过品牌的力量,也能从制造业主那里吸引到更多的物流资源,进而为制造业能专心制造、提高制造水平与能力创造了条件。
人才是企业的第一发展力,企业的综合实力很大程度上可以由人才素质体现出来。现代物流产业的发展也离不开人才,尤其是能够适应物流产业不断壮大、物流服务不断精细变化的复合型人才。培养高层次人才,提升物流人才的素质水平应该充分发挥物流协会的效能。通过物流协会这个平台成立物流人才论坛,以作为物流企业人才交流之用,同时邀请专业的学者教授来论坛讲学,提升物流人才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服务水平。或者也可以与高校或是科研机构合作,培养一些注重应用的、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这样同时也促进了物流产业内部人才的沟通。
此外,作为一种涉及到社会众多经济部门的综合性经济活动,现代物流活动需要有效协调各物流环节,以达到降低协调成本、提高物流活动效率的目的。因而,制定一系列更为高效的制度法规、建立适合地方物流发展速度的协调机制是一项紧迫要务。这些制度、机制的建立需要废除有部门冲突、有保护性质的法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任务。进而形成一个能统一领导现代物流企业发展的、能达到高效协调目的大物流政府管理机制。这样,有了较完善的物流协调机制,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物流产业也就有了有力的政策环境支持。
作者:吴利平
第5篇:我国村级环境政策末端执行模糊化问题研究
农村环境政策执行关系到环境目标的实现程度,对农村环境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农村环境政策执行是政策执行主体在组织内运用各种能力与资源,通过与目标群体之间的沟通协调与互动,将环境政策转变为现实的过程[1]。尽管近年来来我国出台了很多农村环境政策和相关配套措施,但是政策执行的实际结果却与政策制定时相差甚远,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村级环境政策的末端执行偏差造成的。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十分迅速。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5》相关数据[2],1978-2014年,我国农业总产值有1397亿元增长到96995.3亿元,年均增长5.8%。2000-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2253元增加到9892元,平均增长速度为7.9%。农村经济的发展虽然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但是也带来了环境污染与破坏。我国40%的行政村没有集中供水,大部分村内道路没有硬化,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的村庄只有35%,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只有9%[3]。农药、化肥和农膜大规模使用,秸秆焚烧、污水灌溉和养殖业逐渐增多,生活污水排放、生活垃圾和乡镇工业污染成为影响农村环境的重要因素。
一、我国村级环境政策末端执行偏差分析
环境政策末端执行“偏差”是政策执行者在实施政策的过程中,由于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其效果偏离政策目标并产生不良后果的政策失真现象[2]。李砚忠等学者指出在环境政策自上而下落实过程中,出现了附加式执行、替换式执行、观望式执行、敷衍式执行以及公关式执行等政策执行异变现象[3]。有关我国农村环境政策执行的影响因素分析,国内学者从多个角度做了大量研究。
其一,博弈论视角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是影响政策执行的主要原因。宋晨认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信息不对称”以及“政策制定的不完全性”造成了农村环境政策执行异化[4]。
其二,经济学视角认为“理性经济人”是造成政策执行偏差的主要原因。村组干部作为“理性经济人”有自己的利益追求,会按照自己的理解和目的采取执行策略,使执行过程变成各执行主体之间基于自身利益的一种明或暗的博弈活动[5]。
其三,体制视角认为执行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是造成政策执行偏差的主要原因。王西琴认为我国环境政策执行力低是因为管理体制、诱导制度、监督制度以及执行主体自身建设等方面造成的[6],我国公共政策执行失控是由不完善的政策执行机制和政策监督机制造成的。
其四,环境视角认为经济、法律、舆论环境的欠缺是政策执行的难题所在[7]。社会经济及市场经济环境欠佳、法律政策环境的欠缺、农村环保意识欠缺和未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造成环境政策执行偏差。
二、村级环境政策末端执行的模糊化
影响村级环境政策执行的因素有很多,但很大程度上是由末端执行的自主权过大、末端执行过于模糊化造成的。“政策执行的模糊化”是指政府在政策方案、政策工具、执行机构和行动策略上表现出来的具有“诠释灵活性”“模棱两可”“宽严不一”等特性的公共管理模式[8]。尽管杉肯斯基认为“模糊”是治理困境议题的重要策略”以及罗纳德·马诺主张要通过“模糊性”来管理等[9]。但是过于模糊则会导致政策执行偏差以及执行困境,从而产生不良后果。村级环境政策末端执行过于模糊会加大政策效果的度量困难、增加上级对村组环境政策监督管理难度,给政策执行者有偷懒和曲解政策的机会,最终导致末端执行“走样”。村级环境政策执行模糊化的主要表现:目标不明确、政策内容模糊、执行监管机构不明确以及问责机制模糊等。
(一)村级环境政策目标模糊不清
中央政府制定的环境政策目标多为宏观性的。环境政策要通过中央、省市县乡政府逐级下达最终到村级,逐级传达过程中由于各层级理解偏差甚至盲目照搬或脱离实际而造成目标失真。定性的村級环境政策目标,缺乏衡量标准和程度范围的限定,给政策实施以及监管考核带来困难,最终造成政策执行的效率低下。
(二)村级环境政策内容不清晰
中央政府制定的环境政策多为方向性指导性的,具体的环境政策制定具有不完全性,乡镇级以上的政府部门的环境政策都有明确的内容规定,措施以及人员资源的分配比较详细,但是村级环境政策内容却模糊不清,往往是一项政策包含多个领域、内容交叉重叠。
(三)环境政策执行机构模糊
农村离中央较远造成政策下达模糊,更加需要强有力的环境政策执行机构,但是实际情况正好相反。以“禽畜养殖污染防治政策”的执行为例[10],镇政府规定由村组织干部按照本村实际情况进行畜禽养殖污染政策的具体执行,然而并没有严格要求村责任到人并成立专门的行动小组,造成环境政策末端执行机构模糊。
(四)环境政策监管机构模糊
政协只有提出建议的权力,没有立法和处罚的权力[11],国家环境保护部权力相对软弱采取口头批评,很难进行环境监督,不能有效控制环境恶化的进行。地方的行政机构系统中有1/3的地方根本没有专门的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基层地方环保监督系统很难发挥作用[12]。我国现有的多元监督体系由于体制依附性、机制不玩等缺陷未能有效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监督乏力[13]。环境政策执行机构权力分散,容易出现末端执行的混乱。村民自发监督要承受与境污染型企业或工厂对抗所冒的风险,因而也变得越发无力。
(五)责任机制的模糊化
问责机制是责任履行的追究机制[14],“同体问责”占主导、“异同问责”缺失的现状限制了人大、新闻媒体、公众、司法机关等作用的充分发挥。村组干部业绩考核以经济指标为主,对于环境问责没有明确规定。村组干部为了自身的政治前途而忽視环境保护,甚至纵容某些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使环境政策不断被扭曲。
三、创新农村村级环境政策末端执行模式
环境政策末端执行太过模糊化会导致政策执行偏差,完全精确化的政策执行不符合现实情况,因此需要一个能够适度合理把握模糊化程度的政策执行模式,使农村环境政策执行过程中既可以因地制宜的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体现地方特色,又能不至于过于模糊而造成政策执行偏。
(一)合理优化政策目标和方案
模糊性是政策的固有特性[15],模糊性在政策领域只有程度大小的区分,因此将政策模糊性控制在合理的程度对于政策执行具有关键作用。目标和方案制定应遵循SMART原则[16],SMART原则是世界银行及许多部门和组织普遍遵循的评价指标体系涉及准则。Specific:目标和方案必须科学切忌模糊;Measurable:目标和方案必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现实可行;Timebound: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实施和考察游明确时间界限;Relevant:目标方案要贴近现实;Attainable:目标方案可落实,资源可获得。
(二)创新村级环境政策实施机制
农村环境政策从制定到执行必须经过合法化过程,环境政策的体制环境与法制完善程度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7]。村级要实现环境政策有明确负责的村组干部人员,并成立专项行动小组,在村组之间设立专门的流动监察站,定期对村组对环境政策执行情况调查监督,对环境政策执行做到连片规范管理。
(三)优化村级技术及电子信息环境
鼓励工厂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加强环境价值评估以及环保宣传培训。加快推广电子平台建设及信息公开,实现村庄信息全覆盖,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加快信息技术在环保检测和高耗能监测领域的应用,提高环境信息透明度,使企业迫于信息披露压力采取环境友好型行为,高度关注自身生产的清洁程度、环保行为、产品的安全指数以及环境投资方面的成本效益分析等内容[18]。
(四)强化监控和问责工作
环境政策执行中,监控乏力和问责不明的现状亟待改善。需要从法律上明确政策执行监督主体之间的职能界定、层次关系以及监督程序,实现相关监督机关能够独立开展工作,让环保机构从执法机构转变为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网络及电视媒体的独特优势,加快舆论监督立法工作,规范并发挥舆论监督的有序作用。
(五)增强村民基层环保力量
村民的支持配合对环境政策的执行发挥重要作用。针对目前农户普遍存在的知识水平不高、“搭便车”思想和组织化程度低下的状况,要加强村民的思想教育,提高村民自治水平和环保意识。日常村务管理与监督要充分体现村民意愿,培育民间环保组织,发挥环境政策末端的监督作用,促进农村环境的良好发展。
作者:王凯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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