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聚焦“乡村振兴战略”,着重强调了“金融支持”的重要作用,并提出“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充分运用金融创新和信息科技的数字普惠金融,可以进一步扩大金融服务半径,同时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推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为普惠金融支持我国农村地区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提供了一种切实可行、经济有效的方式。
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现状
相比传统的普惠金融模式,数字普惠金融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提升了普惠金融的区域覆盖度和地域穿透性,降低了运营成本和进入门槛。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网络基础设施明显改善。截至2020年年末,我国行政村通光纤和通4G比率均超过98%,贫困村通宽带比率超过99%。我国农村地区网络覆盖水平的提高为我国在农村地区发展数字普惠金融提供了良好基础。我国农村银行账户普及率较高。截至2019年年底,我国农村地区累计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45.18亿户,同比增长4.96%;农村地区银行卡发卡量35.43亿张,同比增长10.44%。调查显示,2020年我国农村地区拥有活跃使用账户的成年人比例为83.37%,较上年同期提高1.12个百分点。银行账户普及率的提高,为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在农村地区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我国农民对数字金融产品的接受度逐渐提高。随着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接受和使用数字金融产品与服务。农村地区移动支付和网络支付笔数增长趋势显著。调查显示,我国农村地区使用电子支付的成年人比例为76.21%。不断提高的数字金融接受程度使我国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快速发展成为可能。但与此同时,农村金融仍然是我国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在供给端、需求端和政策配套端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金融资源分布不均衡,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当前普惠金融组织架构不完善,对金融市场的详细规划不够充分,各类金融机构网点在经济发达地区分布较为广泛,欠发达地区金融机构网点明显偏少,各金融机构市场定位缺乏特色化、差异化。同时数字普惠金融新型业态的发展速度也不一致,东部地区明显优于中西部地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单一化与乡村振兴金融服务需求多元化不匹配等。数字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有待提高信息化、网络化时代,稳定的数据终端与全面覆盖的互联网络是数字普惠金融得以发展的重要基础,居高不下的运营费用及稳定性不佳的互联网络都对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造成了阻碍。虽然我国大部分农村已经实现宽带、光纤等网络环境覆盖,但还有一部分乡村居民对网络环境需求较低。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数字普惠金融对乡村经济水平的提升。信息不对称造成“数字鸿沟”,农村居民信贷风险较高乡村“空心化”现象导致信贷资金需求不足,农民金融素养水平相对较低导致金融服务有效需求不足。一些依赖传统金融服务的老年人群体和偏远地区的农民群体,由于难以跟上数字科技发展速度,较少使用新型支付手段,缺乏信用记录,导致无法享受数字惠普金融带来的便利。数字化金融服务方式的推广,可能造成“数字鸿沟”。同时,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在积极构建完善的农村信用体系,但其所采集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还有待提高。数字普惠金融产品的使用量较低,服务缺乏创新调查表明,在当前现有金融服务中,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占比较少,农民对其使用率不高,农民借款的第一选择依旧是亲朋好友或者传统金融机构,很少使用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平台进行借款。与此同时,现有的金融产品与服务难以与新的贷款需求进行良好匹配,依然无法及时结合市场需求创新并推出相关的金融产品服务。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没有针对数字普惠金融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及相应的监管体系,导致无法对一部分普惠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监管,使一些金融机构在发展数字普惠金融业务方面普遍表现得较为消极。同时,由于各类金融机构推出的相关产品和服务日益繁杂,消费者难以准确对当前市场普惠金融产品的服务和质量等信息进行辨别,容易出现货不对板、上当受骗等情况。
数字普惠金融进一步发展的具体措施
建立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完善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协调发展在普惠金融业务稳定开展的基础上,对各类金融资源进行规划和分配,逐步推进在支农支小领域的建设进程,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农村地区投入力度,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各级金融机构在创新普惠、支农支小普惠中的职能作用,构建架构清晰、功能健全的差异化金融组织体系。同时应将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不充分、不均衡作为重点问题进行解决,对传统金融与数字金融的平衡关系做好处理,指导金融机构对服务流程进行优化,做好线上线下“双轨并行”服务,更好地服务农村普惠金融群体。对于金融素养和科技掌握水平不高的农民群体,不能一味地推广使用数字金融服务,而应在保持传统服务的同时,逐步提高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的使用率。完善数字普惠金融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为移动支付、数据存储等新型数字化技术手段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作为安全保障,鼓励金融服务提供方研发并推广安全、稳定、易操作的金融基础设施。一是要加强手机、计算机等网络设备在农村地区的普及,并对网络相关费用进行适度调减,提高农民群体对互联网络的接受程度和使用率,充分享受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带来的便利。二是对农村新型支付手段的应用进行强化,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数字支付清算体系,为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建立一个良好的环境。加强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普及教育,构建良好农村信用体系首先应提升农民群体的金融基础知识和素养,根据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的特征,引导其对数字普惠金融的接受和应用程度不断提高,争取让农村居民将使用数字普惠金融服务作为一种常态,逐步努力填平“数字鸿沟”。同时,完善的信用体系是解决数字普惠金融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关键,应加强农村征信体系建设,规范农村征信数据的采集、录入和使用流程,提高数据的精准度和规范性,能够对数字普惠金融参与者的守信与失信行为进行奖惩,推进农村征信数据信息共享,营造良好的借贷环境,使数字普惠金融在推动乡村振兴中切实发挥作用。促进产品应用推广,推动产品服务创新通过利用互联网络平台,在线上实现普惠金融化产品的处理,让更多人享受到切实的便利,使相关金融产品的覆盖率得以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应当针对储蓄、信贷、理财及保险等主要业务开展线上创新工作,制订并推广宣传措施,在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及服务拓展丰富的进程中,帮助农民及小微企业明确自身对金融产品的需求,提升其接受程度。同时,根据农民群众的信用情况,分层次、差异化地针对不同群体进行金融产品创新,对贷款基准利率进行细化分类,保证人人都能充分享受到符合自身条件的普惠金融产品。金融机构还要确保其推广的数字普惠金融产品与所在地区农村的主体经济活动特色相契合,全面助力所在地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和监管架构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完善的监督管理架构是数字普惠金融健康、良性发展的必要前提。一是可以通过学习其他成功地区经验或者引进国内外相关法律条款等方式,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数字普惠金融专项法律并积极贯彻落实,使其能够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高效保障数字普惠金融双方参与者的权益。二是建立精准且严格的监督管理架构,保证其能够全面涵盖各类大中小金融机构,严厉打击利用数字普惠金融进行欺诈、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与之相对应的还要构建合理的激励机制,通过统一、完善、科学的数字普惠金融考评与监测机制,在税收、国家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开展数字普惠金融业务的机构相应的奖励,引导并促进各金融机构积极推广数字普惠金融业务。
作者:刘祺 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