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个成文法国家,案例分析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的作用不是很明显,但是对一些在社会上有影响力的案例的分析,对法学理论的发展有着深刻意义。本文以智障少女子宫被切除一案为例对案例分析在法学理论研究的的作用进行了研究。
霍尔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种经验产生于各种典型案例的司法实践。案例就是活生生的法律,也是行动中的法律。
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规范主要表现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本,且尚未建立也不承认判例制度,但是,案例分析在我国法学理论研究中却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深入细致地进行案例分析的同时就是在进行着法学理论的探讨与运用。案例分析可以明确现实中对法学理论的需求,发现实践中的真问题,从而有助于法学研究工作。
通过典型的案例分析,学者能够发现社会实践对法学理论的新需要,激发理论的创新,有助于学者真正把握时代发展的脉搏,实现理论和实务的良性互动。下面笔者以几年前的一个案子为例说明案例分析方法在法学理论研究中的上述作用。
2005年4月14日,江苏南通儿童福利院有两个重度智障的女孤儿,生活不能自理,经常发生痛经,院方觉得护理难度太大,也为避免意外的性侵害带来恶果,经过福利院领导的集体讨论,决定请城东医院给两位女童做子宫切除手术。
随后福利院找到相关医院,并和有关医生签订了协议,福利院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后,两个少女被送到城东医院以“阑尾切除手术”为名实施了子宫切除手术。后来医院的一名知情者在网上揭露了此事,在全社会引起了轩然大波。
后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被告人分别向主管单位汇报了子宫切除事件,能及时交代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主观恶性较小,可酌情减轻处罚,对于其中一人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其余3名被告人管制6个月。
案子虽已尘埃落定,但是法学理论界对于此案的分析思考却并未止步。不同的学者对于这一案例从不同的侧面切入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智障少女有无生育权。第一类观点不主张智障儿童具有生育权。论点主要围绕社会利益的维护和智障儿童行为能力的缺失。一些学者认为确认智障儿童具有生育权将可能破坏社会利益,也可能给下一代造成损害;另有个别学者认为,即使赋予智障儿童生育权利,她们也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而另一类观点对剥夺智障儿童生育权的做法提出质疑。他们认为:第一,宪法没有说智障儿童不能生育,禁止智障儿童生育也没有医学上的依据;第二,不排除有人愿意娶智障女为妻,结婚生子,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后代就是不健康的。
因此,剥夺智障儿童生育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中曾争志在《智障者生育权的保护与限制——从一起智障少女子宫被切案出发》一文中也写到“无论是从生育权对人类本身的意义出发,还是从生育权对个人存在价值和尊严的重要性出发,它作为一项独立的个人基本权利的地位毋庸置疑,应该受到一国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既然生育权在性质上属于个人基本人权,那么意味着包括智障者在内的每个人都应平等而自由地享有这项权利。”不过基于智障者的特殊情况,学者们普遍同意对其生育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同时还必须严格遵守“智障者最大利益”原则。
第二、智障者的医疗同意权和监护权问题。医疗同意权是近年来一个较为热点的话题,随着医患关系的紧张,医疗同意制度得到不断发展,但是我国法律对此涉及的较为片面,其中对于未成年和智障者的医疗同意权应该如何行使未作明确规定,立法的缺失会导致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
胡雪梅教授通过深入分析我国立法规定,觉得我国既往法律关于未成年医疗同意制度存在很大缺陷,具体表现为:一是不合理的认定所有未成年人均不具备任何医疗同意能力,损害了未成年人应有的医疗自决权;二是对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的代为行使没有做出任何限制和约束,使未成年人的生命权与身体健康权的保护缺乏最起码的法律保障。结合西方的立法实践,胡教授提出应该从未成年人医疗同意能力的确定、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的代为行使和对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代为行使的限制三方面进行制度的合理构建。
另外,对于福利院能否作为智障者的监护人,学者们也各执一词,监护制度设立的初衷是维护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因此,确定监护人时也必须坚守他们的利益最大会原则,不能机械的适用法律。
第三、法律有漏洞时如何弥补。正如主刀医生的辩护律师所言,很多国家对智障女性做类似手术都规定了司法审查程序,而目前我国还缺少这样的程序,因此不能让他们因国家法律的漏洞而承担刑事责任。
有学者曾说,把一个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争议案件推给成文法国家的法院审判是不幸的,而推给一个成文法且尚不完善国家的法院审判则更不幸。
即当成文法国家的法院判决不能同时满足两个对立的伦理诉求时,我们就会发现,我们缺失的是规则。因此,不论是立法的缺失还是程序的不到位,本案很多难题的根源在于法律存在漏洞。
由一及万进行思考,当面临法律漏洞是该如何解决,能否机械的套用国外的先进立法,在目前情况下能否放开我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些都是法学理论研究中亟待理清的问题。
从上述案例分析结果可知,案例分析可以激发学者的研究热情,促进理论创新。因为对于学者而言,如果随波逐流,自然是被舆论淹没,“泯然众人”;如果言而无据,自然会被人嘲笑有“哗众取宠”之嫌,所以,学者们势必殚精竭虑的进行研究和创新,这样我国法学理论研究大有裨益。
另外,案例分析的结果能被更多的读者所接受,而不局限于学术研究圈,且因案件具体,对其分析也较为形象,会给读者以身临其境的现实感,能更好地传播法律精神,实现法的终极价值追求。
再者,案例分析为其它类似案例提供了易于理解的解释并有可能发现被传统的统计方法忽视的特殊现象。
因此,在我国法治还不健全的当下,在法学理论研究中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可以不断促进法学理论研究的进步,引发学者们的深入思考,从而以理论带动实践,不断完善我国的法治建设。
作者:张艳京 来源:西江月·上旬 2013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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