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约车的出现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缓解了我国交通拥堵的问题,但是也带来了法律问题、社会难题以及监管困难的问题,特别是随着社会现代化的发展,如何有效地监管成为我们日益关注的问题,美国网约车的监管方式可以为我国所借鉴。如何从传统的监管模式中转换到一种新型的监管模式,是我国政府开启新型法治的考验。
关键词:网约车;Uber;行政监管;出租车
网约车是指人们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的智能电子软件系统,通过预约车辆来实现自身出行的一种运输服务方式。例如目前网上常见的“专车”和“快车”等就属于这种情况,与此同时,人们也会经常利用“专车”一词来代指此种出行方式,来区别传统意义上的出租车。目前,除专车、快车外,还有诸如拼车等形式,为了精确讨论互联网平台运用的运输服务问题,本文中用“网络约租车”代替“专车”的名称,简称“网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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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约车的出现
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加快人们的生活节奏,但目前交通服务相应的配套发展却无法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在部分新型城镇及城乡结合部出行问题更为突出。人口的不断增长的同时,出租车的数量却并未有所增加。但“黑车”的出现恰好填补了此处的空白,黑车与出租车共存为缓解交通带来了一定的便利,随着网络平台的广泛运用,首先是以高价格和高质量服务填补高端市场,继而范围扩充到部分“黑车”的运营时间和地段。
二、网约车的规制争议
目前,网约车规则方式的选择在市场上引起了较大的争议。软件平台提供者认为自己仅是提供了信息传递的工具而已,而并不具备法律规制的出租车营运者或交通运输人的条件,因此不能受当前出租车法律制度的规制。在2015年1月,南京和上海等城市就出现了叫专车的业务,后在北京和济南等地也陆续将此类“专车”定性为非法营运行为。交通部部长杨传堂于2015年3月在两会期间表示:“永远不允许私家车进入专车运营。”针对网约车能否归入传统出租车规制体系的争议,学者们也进行了相关讨论,对现有文献的观点进行归纳,大致可以概括为三种:一是从引起网约车监管争议的原因入手,重在对现象的分析;二是从网约车的特点入手,认为网约车应当有别于出租车;三是针对网约车的特殊性进行论证,提出针对性的监管思路。
目前我国法学界也逐渐尝试对网约车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并逐步认识到网约车的发展特点及对网约车监管的讨论存在着两个相联系的问题:一是,未能从网约车发展新特点的角度入手,充分对其是以互联网发展为基础以及所坚持的新理念的创新特点进行论证;二是,即使存在一些文献鼓励网约车或提出针对性监管方式的思路,但也很少能为网约车的合法化提供理论支撑。下面笔者尝试从网约车目前发展的特点和国外关于网约车经验的角度回应上面两个相互联系的问题,从而论述笔者对争议问题的看法。
三、监管模式下的现状
网约车是一个新兴的网络发展事物,在不同的国家它有着不同的定义,针对已经制定的法律是否可以适用,能否适用以及怎样适用的问题,这些都是网约车监管中面临的难题。在此情况下,不仅仅是网约车和网络平台提供者会面临着法律风险,纠纷问题一旦发生,对于纠纷如何解决,相应的责任承担等问题都是难题,现在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还是执法难。其中,很大的一部分问题是由于我们将网约车政策的制定权交由各地方自行制定,那么其带来的问题就是各地方的政策不一致,相应的也必然会造成执法不一致的问题。例如,目前一些地方出现交通管理部门和城管部门等同时适用各自领域的法律规范对网约车查处,甚至也有不少采取钓鱼执法和蹲点执法等方式打击网约车,更有甚者采取暴力执法,这都会不同程度使网约车对执法部门产生抵触心理,更或者出现不满情绪。
四、建立适应性新发展的新监管模式
行政监管模式就是指由行政监管部门在某种监管理念和原则的基础之上,运用不同的监管手段和方法所构成的监管体系。在这种的监管思路中,我们可以借鉴一下美国的“Uber法”的经验,不仅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而且也为乘客的安全提供了很好的保障。如何运用互联网技术,对网约车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这成为建立有效监管制度的一个核心问题。因而,为了有效地保障公共安全的问题,平台在对用户资料以及司机的资料进行完善的同时,还需要对他们的资料进行保护,如果没有进行有效地保护监管,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完善网约车的保险体制,进而对网约车的受害者提供有力的救济保障。因为网约车的风险要高于私家车的风险,保险公司应该针对网约车这种情况,扩展出新的保险项目,做出针对性的保险规定,重新制定关于网约车保险的审核标准与审核方式,从而收取的费用也是不一样的。擅自改变私家车的性质,从事营运活动,对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风险负担。对于网络平台的监管我们要很好地利用竞争机制,因为在竞争的意识形态下,能够很好地促进网络平台完善自我并提高自我。在这样的良性循环体制之下,网约车也会往越来越好的方向去发展,通过竞争可形成一个很好的监督机制和有效的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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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费越,上海市青浦区,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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