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是宪法的意义所在,同时也是宪法研究的动力源泉和价值目标。财产权作为公权力的约束机制,有着重要的研究价值。本文研究的是宪法财产权的性质问题,全文从主体归属、源权利属性以及特殊性三方面论述我国宪法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第一性基本人权。 论文关键词 宪法财产权 公民 第一性 基本人权 宪法财产权不同于其它公民权利,其与国家权力既矛盾又统一。一方面,和其它权利一样,国家权力的运行势必会破坏到公民财产权利的实现,二者处于张弛博弈的动态过程之中;另一方面,国家权力的运作离不开财产的支持,公民财产权的让渡维系了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因此,对于国家权力如何能够有效实现,宪法财产权的研究意义极其重大。本文着重对宪法财产权的性质进行详细阐述,笔者以为宪法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第一性基本人权。 一、宪法财产权是公民财产权 我国宪法发展起步较晚,但相应的财产制度规定却经历了曲折的历程。《共同纲领》规定,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这个宪法性质的文件既保护了公共财产又保护了私有财产,是因为工人、农民等阶级都是解放新中国的有益力量,是共产党的同盟军。五四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渊源,其第8条至14条对财产制度进行了变化规定,最突出的是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界定为所有权且仅限定在生活资料所有权范围之内。78年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八二宪法呼之出来。八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所有权,将公民财产所有权保护扩大到了生产资料所有权范围之内,进一步保护了公民的私有财产。之后的八八、九三、九九年三次宪法修正案为进一步顺应改革开放的发展而提出了非公有制经济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性。最近一次的零四修正案对财产制度的规定主要集中在21条、22条,其最突出的亮点在于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突破了财产所有权的限制,更进一步保护了公民的私有财产。 上述是新中国宪法规定的财产制度的历史脉络,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不断张弛,渐趋获得与公共财产同等的保护地位,豍宪法财产制度的关键就在于私有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博弈斗争。既然私有财产和公共财产这两个概念是宪法财产制度的核心概念,那么基于二者形成的私有财产权和公共财产权是否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宪法财产权?这是本文的核心问题之一,笔者以为,一般来说宪法财产权指的是私有财产权而不包括公共财产权。依旧从私有财产和公共财产两个概念出发,往前追溯其滥觞。私有财产的主体是公民,其通过劳动获得财产,是人权的集中表现(文章第二部分详细阐述);而公共财产的主体是国家(狭隘意义上),其通过税收等手段获得财产,是权力的集中表现。豎人权(或称权利)和权力是相互对抗的两种利益,宪法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权利、限制权力,如果将权利和权力的外化形式,即私有财产权和公共财产权概括纳入宪法财产权概念范围之内,那么将会导致权利和权力的合二为一,从而致使宪法目的的实现不能。因此,一般意义上,宪法财产权特指私有财产权,从主体层面来讲,即公民财产权。 二、宪法财产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一)财产权与基本人权 1.人权内涵上的证成 什么是人权?人权是指人能够使自己有尊严地活着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财产权理所当然地是人权,因为财产是人维系其生存的物质前提,是实现人尊严的物质基础。从人权的属性上讲,人权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豏财产权具有自然属性,在没有宪法乃至没有任何法律的时候,财产权就已实际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它是随着人本身而存在的,随后法律对其规制实际上是对其地位的确认而不是创设。另一方面,财产的获得原初是通过人们劳动而来的,而劳动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关系;同时财产权的行使也必然作用于他人,财产权不能脱离社会关系而存在,或者可以说财产权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关系。因此财产权同时具备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符合其作为人权的证成。 2.基本人权理论上的证成 财产权是人权,但不仅仅是普通人权,其与生命权和自由权一道被称为三大基本人权,是人权大厦的基石。财产权是其它人权发生作用的物质基础和条件。就其与生命的关系来讲,人要维系其生命就必须获得食物,而食物的获取需要财产的交换,更甚者食物本身就是财产。如果不保护财产权,那么包括食物在内的生活必需品将被野心家囤积,而许许多多普通人将因缺少食物等必需品而失去生命。就其与人格的关系来讲,一方面,据上分析,如果财产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势必会形成穷人依附于富人的那种身份关系。而这种身份关系会限制人格的发展,甚至会剥夺人格本身。另一方面,作为人格外化的身体是独属于身体成就的人的财产,或可称为人格财产。如果财产权得不到保障,那么作为财产的身体受到伤害就获得了理论支持,这是万万不能的。奴隶社会中的奴隶就是有力佐证。就其与自由的关系来讲,个人层面上,如果因财产权的缺失而导致人身依附关系的形成,那么个人自由的实现只是一纸空文;整体层面上讲,财产权的保障有利于形成宽松自由的环境,尤其是自由的市场环境,反之,如果或缺了财产权,那么人们会因为财产的不安全性而不愿自由流通财产,自由的市场环境就得不到形成,这也是我们不愿看到的。因此,我们必须正视财产权的权利属性,财产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二)财产权的实现与宪法财产权 随着人权法学的发展,对于人权性质的各项权利的保障,各国普遍诉诸于宪法渊源,这实际上就在宪法上实现了人权的应有权利形态到法律权利形态的转化。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规定,限制王权,保护私有财产不受国王任意侵夺,实质上开创了私有财产保护的先河,为后世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奠定了法律基础。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1793年法国宪法第16条规定,财产权为一切人民得自由处分其财富、其收益、其工作与职业收人的权利。美国宪法中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条款,但在其宪法修正案第5条中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德国魏玛宪法时期规定,财产权伴随着义务;其行使必须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这实际上是财产权限制的滥觞。其后,在魏玛宪法的基础上德国宪法进一步明确了财产权限制与保障制度。国际层面来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未规定财产权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财产权不具有人权属性,而是当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博弈的结果。
和其它国家一样,我国宪法完成了国际人权的国内转化,集中表现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在宪法意义上,基本权利就等同于基本人权。但是对于财产权,宪法并没有将其纳入基本权利一章而是归于总纲部分。那么是否财产权就不具有基本人权属性?答案是否定的,财产权当然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之所以将财产权置于总纲部分,是因为受到马克思主义的影响,认为财产权与经济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应该放在一起进行规制。因此宪法没有将财产权纳入公民的基本权利一章,不是因为财产权不是基本人权,而是有其历史原因的。既然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是否应该将其重新纳入到基本权利一章?理论界有两种观点。否定派认为,财产权与所有制结合置于总纲部分有其历史背景和理论渊源,具有中国特色,不应重新纳入基本权利一章。肯定派则主张,还原公民财产权的性质跟地位,这样更有利于保障公民财产权。豖笔者赞同否定派的主张,既然对于总纲部分的财产权的基本权利性质已经没有争议,那么重新将其纳入基本权利一章就显得多余。至于不利于保障财产权的说法,笔者以为通过有权机关对财产权性质、地位的补充说明完全可以达到有效保障的效果。 综上所述,我国宪法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 三、宪法财产权是第一性基本人权 作为人权的财产权的实现不仅仅限于宪法之中,在宪法尚未制定出来之前,人权思想早已普遍实现于我国的法律规范当中,财产权则主要体现于民法之中。随着人权法学的发展,各国宪法逐步完成了人权的法律权利转化,同时民法等相关法律领域也在不自觉地实现着此类转化,但学者们似乎更倾心于宪法的转化,而忽视民法的转化。其实,民法财产权和宪法财产权一样,都是人权的表现形态。既然宪法和民法财产权都具有人权属性,那么将宪法财产权的性质界定为人权貌似不能展现宪法财产权性质中不同于民法财产权的部分。为了更好地区分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性质,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它们的不同之处。 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 (一)侧重点不同 宪法财产权强调的是一种抽象的资格,而民法财产权则强调具体的经济利益。宪法财产权的实现不要求存在明确的客体,其针对的对象也是不特定的。举个例子,一个人没有任何财产,但其依然享有宪法财产权,且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它。民法财产权则必须指向明确的客体,如果一部手机不属于A而属于B,那么A当然地就不享有这部手机的财产权,除非B将这部手机送给A或是在这部手机上为A设置担保物权等。此外,民法财产权针对的是特定的对象,就该手机例子,如果B将手机卖给了A,那么关于手机所有权的归属只涉及A和B(如果B一开始为无权处分人的话可能还会涉及C或者D等等)。可以这么说,宪法财产权是绝对权,而民法财产权则是相对权。 (二)权利结构不同 宪法财产权是针对不平等主体而设的,民法财产权则是针对平等主体而设的。豘作为公法的宪法创制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其调整的是垂直关系。而民法是私法,其目的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和矛盾,调整的是水平关系。宪法财产权防范的是公权力对公民财产的侵犯,而民法财产权防范的则是其他平等主体行使权利时对公民财产的侵害,从此意义上讲宪法财产权是保障公民财产的第一道防线,而民法财产权则是第二道。 从上述区别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宪法财产权跟民法财产权都是人权的表现,但从人权的表现形式以及限制方面来讲,二者还是各有其特色的。笔者以为,为了区分二者,可以将宪法财产权界定为第一性基本人权,将民法财产权界定为第二性基本人权,这是从基本人权本身的不同层面作出的。 四、小结 本文通过宪法财产权的主体性(公民)、权利属性(基本人权)以及特殊性(较之民法财产权)三方面的证成,得出宪法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第一性基本人权的结论。笔者对宪法财产权性质的探讨,是基于宪法财产权研究的重要性。国家权力的运作是以财产为基础的,财产权事实上是权力的约束机制。为了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限制公权力的肆虐,笔者以为宪法财产权的研究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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