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选举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最根本的制度,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目前,我国对选举制度已经有了很大的完善,但是还是存在着诸多问题,这将影响我国民主社会的构建。因此,完善选举制度势在必行。 论文关键词 选举制度 改革 完善 一﹑何谓选举制度 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选举是“在公法中,民主国家中有选举权的人用来选择选区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代表在国家或地方政府中代表他们的机制。”我国学者一般认为,“选举是指某一社会群体中的全体或部分成员,按照既定的方式和程序,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若干人员担任某项公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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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百科全书》认为,选举制度是“选举国家各级代表机关代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选举制度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选举制度包括选举议会组织成员和特定公职人员;狭义选举制度主要是选举议会组织成员。本文中的选举制度为狭义的,主要是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以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制度。选举制度显示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显示了国家政权的民主程度。 二﹑我国现行选举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第一,候选人的提名过程缺乏具体执行机制,缺少透明度。候选人的提名公正与否关系着整个选举的民主程度,是选举中重要的一步。根据我国《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国可由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但实际上,我国候选人是有计划的主要由各政党和上级机关提名。另外,提名候选人时,有关单位只追求形式,而把一些低政治素养的人“选进”人大。这些代表在开会时往往只是跟随别人的观点走,不能够独立的提出好的建议,不能够真正的去实施人大代表所拥有的权利。他们这种形式上的代表,实质上更多反映的是官方的主观意愿,而不可能是人民的心声。这就使得候选人的提名没有自由性、广泛性和代表性。 我国选举法规定确定候选人的办法是反复酝酿、讨论和协商,但法律没有规定如何具体操作,也没有规定正式候选人名单中政党、团体提名候选人的比例。在实际选举的过程中,也会经常发现由于机制不健全,导致即使选民或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这些候选人也经常在讨论协商的过程中被筛选掉,最后剩下的还是只有政党委提出的候选人名单。我国候选人的选举程序缺乏透明性,内部操作经常隐藏其中,这削弱了选举的民主性,使得民众不能真正的以自己的意志来参与政治生活,实现自己的权利。 第二,直接选举的范围窄小。根据我国《选举法》第二条的规定可看出,我国只有县级及以下的人大代表是通过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而市级及其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是由这些基层代表选举产生的,也就是说,我国的公民能够真正参与到选举中的比例是及其有限的。而那些少数代表很难真正的了解候选人的具体情况和人民真正的意愿。这样的间接选举机制缺乏选举应有的民主与平等,不仅表达不出选民真正的意愿,而且减弱了代表与选民的联系。这样不是真正代表民意的选举对于我们来说只是形式,并无真正让人信任的实质。 第三,选举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选举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在竞选候选人中究竟是否存在积极的竞争。民主的国家也许有这样的为公职而进行的竞争,但在不民主的政权下就不会有这样的竞争。”选举权是一项政治权利,在公民社会中,公民所享有的选举权取决于所在社会的政治制度的公正与民主。但是在我国,许多人认为竞选是资本主义的形式,我们应该是沉默的投票。但实际上我国所规定的差额选举实质上就是一种竞争性选举。我国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这其实就要求了我国的选举应该有竞选。如果没有竞选,这些规定就形同虚设。但实际上,我国的候选人很少能够站在台面上搞竞选,而且各地方政府因为考虑到种种原因很大一部分都进行等额选举,这使得我国的竞选机制变为空中楼阁。 第四,选举程序不透明。我国《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这是我国对于公民选举权的一种保护。但是,我国多数地区在选举过程中虽然也按规定设置了“秘密写票处”,但多数时候成为一个“摆设”。在多数地区的实践中并没有把进入“秘密写票间”写票作为硬性规定,致使选民不知有“秘密写票间”,或不愿意、不敢去秘密写票间划票,以免被人看作心里有鬼,遭到报复等。而在公开或不甚隐秘的场合划票,人们往往会担心自己的选择会被他人知道,从而不敢根据自己的意愿划票,只能选择“从众”。这样根本无法实现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 三、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的选举制度存在着诸多不足,严重阻碍了我国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同时,选举制度的民主体现的是我国整个国家制度的民主。所以,改革与完善我国的民主选举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有利于我国民众更好的行使权利,进而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第一,完善对于候选人的有关规定。上文中也提到,我国的代表候选人很大一部分是因为他们的贡献以及组织的推举而被选为人大代表,但他们的政治素养,文化水平不能够真正的为国家提出好的建议,不具有参政议政的能力。我国的候选人提名中政党团体的提名和选民或代表联名提名并不能被同等对待。因此,在今后的候选人提名中应该减少政党内部的提名,增加选民或代表联名的提名,以此来充分调动选民或代表的积极性,使得有才干、有政治愿望的优秀人才能够真正代表人民参与到国家治理的过程中来。 在进行候选人讨论时,必须平等对待各方所提选出来的候选人。可以在进行协商的阶段选出一些选民代表进行旁听,让他们适当的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同时也可以提高联名者的数量要求来限制候选人的人数。人大代表候选人的选取是基础的一步,决定着以后选举过程的民主与否,所以我们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候选人选举机制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主制度。第二,拓宽直接选举的范围。根据密尔的《代议制政府》一书我们可以比较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利弊:“虽然间接选举可以阻止民众感情的发泄,可以选出高于选民的选举人,从而容易做出正确的抉择,但它不利于赋予选民以选举权的主要目的,即保障个人权利,不利于增进议员对选民的责任感,反倒有利于为掌握最后选举权的少数人舞弊大开方便之门,而直接选举能得到间接选举的所有好处,直接选举得不到的好处间接选举也得不到,且直接选举并没有间接选举的如上弊端。”由此可以得出,密尔是支持直接选举制。直接选举是民主选举的最好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直接体现。然而我国实行的是间接选举制度,这样不利于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就是由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权利,控制公权力,如果行使职权多层次,将不利于人民权利的充分实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水平和政治民主都有了很大的提升,人民对于主张自己的权利也有了很大的增强,可以说,我国已经做好了拓宽直接选举范围的准备。直接选举范围的扩大有利于限制公权的扩张,有利于表达真实的民意,有利于人民履行自己的权利、直接参与国家的政治、管理生活。所以,我国可以采取逐步扩大直接选举范围的方式层层递进。先在一些选民素质比较高的,政治诉求大的省市试点,在取得经验和改进中不断推广直接选举。 第三,建立有效合理的竞争机制。竞选是一种公平竞争机制,竞选可以使全民都参与进来,也可以使高素质的候选人施展自己的才干。只有引入竞争机制,才能使选举成为一种公平的选举,一种民主性选举,一种能够真正让民众拍手称赞的选举,才能让公民普遍接受其结果,树立其权威。竞争性选举是保障选举制度民主性的重要方式,是充分实现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手段,它对于选举制度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核心内容。因此,在选举中应当引入竞争机制,来提高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度。我国的竞争机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建立: 1.人大代表候选人应积极推选。目前,人大代表候选人几乎都是内部安排好的,使得候选人根本不会积极的去争取,只是坐等上级的安排,这将公民最大程度的参与政治活动给扼杀了。因此,有意成为候选人的公民应积极主动的向上级申请,向选民宣传,同时,选民也应积极主动地推荐他们的“意中人”。 2.实行公正、透明的竞选机制。选举组织在选前集中组织代表候选人进行对答会,与选民进行直接交流。同时,可以组织所有的代表候选人进行竞选演说,使选民能够真正了解候选人。 第四,公开选举的整个过程。在进行选举的过程中,有很多地方计票过程不公开透明,废票标准不一样,给人为操纵选票留下空间。这种不公开的方式也使得候选人的公信力降低,选民不认为他们能够真正的代表自己,这样会造成在今后的选举中选民不会真正的选择自己的代表。长久下去,代表人的代表性会越来越下降,不利于我国民主制度的建设。所以,我国应该强制性规定在进行计票的过程中要公开进行,能够让所有选民都监督他的执行。同时,虽然我国选举法已经规定要投票站强制设置秘密投票处,但是选民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到秘密处进行写票,这也会造成结果不实。所以,我国法律应强制规定在各投票站只设秘密写票处,让每个人都在私密空间进行写票,保证每张票都表达了选民的心声。同时在整个选举过程中要设立严格的监督机构,保证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 四、结语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而选举制度是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体制,是实现我国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构建我国民主社会的重要基础,所以,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也必将推进我国民主政治的建设,实现我国民主国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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