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收费存在哪些问题,行政费用分析怎么去做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3-31 01:49:11 归属于经济论文 本文已影响250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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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行政收费是世界各个国家普遍存在的政府的行政行为而且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本文通过对行政收费概念的辨析,从而进一步的分析出我国行政收费的缺陷:行政管理制度不完善;行政收费主体混乱;程序不完善;缺乏监督等。目前,行政收费的法治化已经提上日程,必须从制定统一的《行政收费法》入手,积极转变行政职能。  论文关键词 行政收费 规范 行政收费法设定  行政收费是世界各个国家普遍存在的政府的行政行为而且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执照费、监管费、繁华地段的道路停车费等广泛存在于现代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人们对行政收费不需要运用专业知识就能够理解。当前我国行政收费总量多、收费秩序极为混乱,收费的管理法规不健全,这些问题导致了我国的行政收费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费管理要求不相适应,由此对我们对行政收费的若干问题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一、行政收费的概念辨析  关于行政收费,我国立法上尚无明确的解释。依笔者之见,行政收费首先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相对于行政相对人做出的,是行政相对人从行政机关获取的某种公益服务,或是行政相对人支付一定费用而使用国家资源和资金。在行政法上,运用公共职能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一定费用的具体行政行为还有很多种,比如,行政征收、税收、没收等。下面就行政收费与行政征收、税收、没收的区别加以分析。  (一)行政收费与行政征收的区别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之地、无偿地征收税、费或者实物的行政行。它是国家财政的一大来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税收,一是行政收费。由此可知,行政征收是一个大的概念,行政收费只是行政征收的一个子概念。税收征收是行政征收的最主要方面,它由税法调整。行政收费包括很多的费的征收,如资源费征收、建设资金征收、滞纳金征收等各种各样的费。行政收费的所有费的征收都是属于行政征收的一种。  (二)行政收费与税收的区别  行政收费与税收都是行政征收的内容,但是它们仍具有不同的特征。首先,两者的主体不同。行政收费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以及其授权的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性公司以及基层群众性组织等。税收的主体只能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来征收,包括税务部门和海关部门。其次,两者的规范方式不同。我国的行政收费目前仍然没有一部较为规范系统的法律来规范它,虽然有一些规范性文件,但是文件的效力方面始终不及法律。而我国的税收是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的。前者相对于后者而言规范程度较小。最后,二者对拒不履行义务处罚的强度不同。虽然两者都属于行政征收的内容,都具有稳定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征,但是行政收费与税收比较征收强度不及后者。公民在一定范围内不向有关机关缴纳税款,就会构成犯罪。而行政收费的处罚远远不如此。  (三)行政收费与没收的区别  行政收费与没收在形式上表现为对行政相对人财产的无偿占有,它们的区别表现在,首先,两者的性质不同。行政收费是行政征收的一种,是行政相对人负有一定的缴纳义务,故向其征收。而没收则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能以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的有关规定为处罚的前提。其次,两者的适用规则不同。行政收费适用行政征收的程序,规则,而没收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往往行政收费具有连续性,而对于没收只能给予一次性行政处罚。  二、我国行政收费制度的缺陷  我国这些年来对行政收费这一行政行为是否还应该存在有着很多的争论。行政收费从职能上看,属于公共收费的范畴。是政府为某项特定的公共服务而向享受该权利的行政相对人收取的特定的费用。行政收费的存在,目的是弥补行政服务过程中消耗的成本,是一项合理的收费。  但是由于行政收费中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地方,这些不规范导致了很多严重问题的发生,加重了企业和城乡居民的负担,助长了机构腐败和人浮于事,败坏了社会风气,破环了政府和人民的关系。下面笔者将就行政收费的缺陷问题作出具体的分析:  (一)行政收费管理性制度不完善  现行收费管理的制度不完善,导致收费的项目的册立与收费的标准的额度核定随意性很大。从现状看,对行政收费管理比较严格,但对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管理权限比较松懈。各级有关部门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经过省级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审核后即可执行。  (二)行政收费设定权的主体混乱  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的主体较为宽泛,层级划分不明,权力机关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部门: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再到政府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部门都在设定行政收费。体现在规范性文件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在设定行政收费。  (三)行政收费的实施主体混乱  由于我国的行政收费的范围广泛,造成了我国行政收费的实施主体混乱。政府几乎每项职能部门都具有收费功能,给行政相对人的印象就是政府必须通过收费作为管理行政事务的手段。同一部门多重收费,不同部门多头收费,这些不规范的行为,加重了外部经济,恶化了投资环境,影响了市场经济正常有序的发展。  (四)行政收费的程序不完善  行政收费的程序的完善是规范行政收费实施主体收费行为的最为重要的方面,正因为我国行政收费的程序不完善导致了我国的行政收费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劣迹。  (五)行政收费的监督救济机制不健全  众所周知,监督是保障制度正规运行的最有效的方法,而我国的行政收费的监督救济机制非常不健全。由于行政收费的缺少监督,很多行政收费的实施主体便肆无忌惮,乱收费的现象更为严重,更有甚者,有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收费完全按照自己机关的标准,全然不顾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关于制定行政收费法的几点建议   行政收费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就如何解决主要有两种方案:一是费改税;二是制定行政收费法。应当分情况对待,部分费改税,部分制定《行政收费法》来调整。尽快地制定全国统一的完整的《行政收费法》是我国行政收费走向规范化、法治化的前提,也是保障行政机关公开透明、公正执法的重要步骤。  (一)行政收费设立的原则  行政收费设立的原则众多,主要应当包括法律保留原则;收费公正、公开原则;收费、缴费、支出分离相原则;收费集中管理原则。法律保留原则要求按照《宪法》以及《立法法》的规定,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对非国有财产以外的财产的征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进行规定,在相关法律没有出台以前,国务院可以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对行政收费问题先行作出规定。其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有关行政收费的事项。收费公正公开原则是为了方便公民和相关组织有知情权,方便行使监督权,要求行政收费从开始到结束都必须向社会公布,为公民和相关组织提供有效便捷的方法查询了解行政收费的相关过程。收费、缴费、支出相分离原则为防止行政机关过于集权,效仿三权分立原则,分权于决定收费部门、实施收费部门和支出费用的部门,有助于部门间的互相监督,行政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收费集中管理原则可以纠正行政机关收费在公民心目中的印象,有些人认为行政机关的收费都是用于行政机关的日常支出,自收自支,越多越好。这在公民心中形成了不良的印象,不方便收费工作的开展。金融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收缴的费用全部纳入国库,由国库集中管理,行政机关的经费支出跟收费无关。  (二)行政收费的设立权限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可以通过制定法律创设各种形式的行政收费。国务院原则上没有行政收费的创设权,但可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行使有限的行政收费创设权,国务院行使创设权存在以下条件:一是对实际需要设定某项行政收费,但尚未制定法律创设的;二是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行政处罚法》中设定权的主体包括省级以上政府和人大,有的观点认为《行政收费法》可以参照《行政处罚法》将设定权的主体扩大到省级以上政府和人大,笔者认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只有法律和经过授权的行政法规才能够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从规范性文件的角度来说,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都无权设定行政收费。  关于行政收费规定权的行使,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根据上位法的规定为执行上位法而对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三)行政收费的实施主体  行政收费的实施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收费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运用其收费权向特定相对人收取费用,并能够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按照王名扬先生的观点,行政主体概念是行使行政活动具有统一性和连续性的一种法律技术。目前关于行政收费的实施主体比较混乱,基本各种机关单位都有收费的权力,难以管理和控制,如能从立法上对行政收费实施主体必须具有的资质加以规定,势必对行政收费实施主体混乱的情况有所改善,形成有规律、透明化、专业化的行政收费实施主体单位。  (四)行政收费的程序  关于行政收费的程序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行政处罚法》的设立。应该考虑设立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两种。数额较小的行政收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规定在五十元人民币以下的收费可以交由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收费。  普通程序可包括以下若干程序:(1)提出申请。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收费须向相关有审批权的物价部门或财政部门提出收费申请。(2)进行审批。相关有审批权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行政主体提出要求收费的申请进行审查,如符合规定可以批准,如不符规定可驳回申请。(3)举证听证。对符合规定审批机关决定可以收费的项目,如遇公众影响力较广或数额较大的,审批机关须对该类项目依法举行听证。(4)依法公示、告知。审批机关须通过相关媒体将行政收费是否批准以及收费项目公示给社会,也可个别告知给相关的行政相对人。(5)缴纳。缴纳缴纳义务人须按照缴纳程序履行缴纳义务。  (五)行政收费的监督与法律责任  行政收费有强制性、无偿性的特点,监督是促使行政收费健康发展的最好方法,如无监督体制,可能导致行政收费目的偏颇,也可能导致公民对行政主体收费的不理解,最终可能导致收费项目的废止。必须加以严格监控才能既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使行政收费能够发挥其重要作用。综上,笔者认为可以在制定的《行政收费法》中规定以下监督机制:第一,明确监督行政收费的机关和组织。第二,建立行政收费的目录制度,即将行政收费的各种收费名目编制成册并规定收费的额度,将此册公布给社会大众知晓,便于接受公民和社会各界组织监督的制度。第三,建立行政收费许可证制度。第四,完善联合检查制度。第五,确立财政专户储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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