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迁,导致法律观念的更新和发展,本文仅对我国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现阶段有关行政法观念更新的两个问题即树立行政法经济观和行政法民主观加以探讨。
树立行政法经济观
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的关系。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和公民个人权利息息相关。
现代行政活动领域,不限于传统的治安、军事、税务、外交,还包括工商、食品、卫生、环境、劳务等,可以说几乎所有社会生活和经济领域都有行政活动,因此,在各个领域都需要有行政法加以调整。长期以来,我们过分强调行政法的政治功能,把行政处罚作为重点,而往往忽视了行政法的经济功能。在市场经济时代,虽然行政法的政治功能依然存在,但行政法在保障经济发展中的功能应上升为首要功能。这要求我们应该树立行政法经济观,即从行政立法到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都要增强经济意识,树立行政法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服务观,充分认识和发挥行政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首先,要认识和发挥行政法对市场经济形成的巩固和促进作用:我国所要建立的市场是现代的、全方位的、开放式的市场,以目前情况看,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面临着十分复杂的环境,高度集权的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已基本打破,但还未完全改变;市场发育已经开始,但还米完善;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已经开始,但距到位还任重道远;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公平竞争的观念和环境已经出现,但要真正形成尚需时日;破坏正常经济秩序的种种不正之风和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受到司法机关的打击,但仍然是一大隐患等等。要真正建立起完备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和艰苦的努力。在新旧体制交替转型过程中,一方而商品经济发展比较快,另一方面市场的各项配套措施跟不上,给不法分子和以权谋私者以可乘之机,在经济活动中出现了诸如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现象。为了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对市场的法律竹理,特别是在目前的新旧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强有力的行政法手段对于革除旧体制,建立新体制发挥着重要作用。行政法运用法律手段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离,保证市场主体独立自主地参与市场竞争。通过一系列市场管理法规,明确统一的市场行为规范,将市场逐步地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反对垄断、制裁违法行为,泥进统一的,开放的现代市场的形成。
其次,要认识和发挥行政法对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和调节作用:法律作为少、们的行为准则,调整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行政法规范占行政机关和市场主体的行为,它以一肯定、明确、普遍的行为规范,调节和规范不厂自甭价法的行为,排除和制序或非法行为。有人认为,市场经济是民法、商法的人地,了两行政法在市场经济中其作用将大大削弱,其实不然,市场经济具有二重性,既具有利益原动力和竞争机制所驱使的使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和价值规律所魏含的一定自我调节能力,又具有自发性、盲的性、时滞时、波动性等非有序化倾向和弧调卞泣物质利益的消极方面。为避免经济发展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性的经济震荡,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必须加弧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行政法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调节半之一,它把符合客观规律的一整套市场运行规则上升为法律规则,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和调节市场经济,确保市场的有效运行。行政法通过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在宏观上控制和调节市场,以此引导企业的生产经酋活动。从某种意义仁.看,在政企职责分开,在转变和改进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以后,许多经济立法实际土是经济方面的国家行政怜理法规,是行政立法,有的学者称之为经济行政法。1993年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48件行政法规以及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10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直接关系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立法项目达2。抓飞件。这些行政法规一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活动秩序方面的,如《商标法实施细则(修汀)》、《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发票管理办法》等,这些行政法规的施行,及}:通地配合了全国人大的有关法律,对于确立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规范市场主体的活动,调整市场主体的关系,保护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都具有积极的和重要的作用。二是加强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等,这些法规的施行,为进一步转变和改进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加强和完善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以及增那国家财政收入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三是深化企业改革,保护职工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如《企业劳动争议处理
条例》、《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企业移:券管理条例》等,这些法规的颁布和施行,适应了当前深化企业改革以及市场经济建立和迅速发展的而要,对于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强职工劳动保护,提高企业劳动者的积极性,以及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不断改进生产方式经营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具有积极的作用。最后,要认识和发挥行政法对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监督和保障作用:市场经济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不同,在计划经济中,生产、流通、分配与消费之间基本上是靠计划指令联结起来的,而在市场经济中则是靠自主的市场主体间的契约联系在一起的,为了保证这些契约的公正和得到遵守,就需要有完备的法律保障。行政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保障作用用主要表现在保阵市场主体的地位平等、意志自由和正当权益、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等。实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是其重要的运行机制,但在竞争中会产生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对竞争秩序的破坏,反不正当竞争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建认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行政法在反不正当竞争方面具有童要的作用,行政法授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检查监督权、强制权、处罚权,而行政机关则以市场竞争的“裁判员”的身份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市场竞争参与者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市场参与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他组织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其他不正出竞争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制裁,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保证制裁内容的实现。同时行政法又设定了各种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和行政救济制度,监督、控制行政权的行使,保证有序的竞争秩序不受行政权的非法干扰和破坏,防止滥用职权,并为竞争主体提供有效的救济手段,使其合法权益免受行政权的不法侵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行政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耍作用将日益显现出来,纳入法律轨道的计划调控和市场调节是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经济法治运作中不可缺少的两翼。而行政法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的程度依赖于人们的行政法观念的不断更新和行政法的健全和完备。
树立行政法民主观
我国经济体制的变化逐步带动了上层建筑领域的变革,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国民经挤一的迸一步发展,要求把更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准则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法律成为调节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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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为我国行政法的产生和迅速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活力。国家不仅制定了一系列行政管理法规,使行政管理活动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更重要的是对管理者进行管理、监督的法律、法规开始出现,特别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监察条例》的相继颁布标志着我国的行政法开始朝着民主化的方向迈进。但由于我国行政法尚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因而不可避免地带有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如法律结构的不均衡性,既在整个行政法律规范中,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占了绝大部分,而管理、监督行政的法律、法规为数极少;在行政管理法规中,追究、惩治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规范比较详细和具体,而对行政权力的控制监督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救济的规定则非常简单和原则;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关系上,注重实体法的制定而轻视程序性的立法。马克思曾经说过,商品是天然的平等派,“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遵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产生的现实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P107)市场经济具有开放性和横向性,它的实现不仅要以商品的等价交换为墓础,而且必然要求市场主体具有自由意志、平等观念、行为能力和竞争意识。诚然,市场经济本身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在不同的生产方式体系中的地位和对社会发展的作用是不同的。但是,强烈地追求行为主体的利益和权利,并且力求在符合社会需要,为社会作贡献的前提下,应付瞬息万变的环境变化,作出正确的有利于白身的判断和选择,实现自己的追求和价值,却应该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定。因此,市场经济发达的社会,不仅被称为横面或水平活动频繁的社会,能够映醒人们由内在需要而引起的竞争欲望,加速社会历史财富的积累,而且都比较重视人的价值存在、现实利益和平等要求,表现在法的建构中,就是要求法更多地贯彻公道、平等、民主原则,体现人的价值和利益要求,也就是说要求法律更加明确地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排除各种影响这些合法权益实现的行为和因素。行政法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行政法保障行政权有效合法地行使,另一方面,具有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无效、违法地运用。行政法的两方面作用是互相依赖,不可分割,不可偏废的。但是从行政法的特性和我们今天的环境来看,强调行政法保护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对发展市场经济具有特别的意义。
首先,从行政法主体的地位来看
,公民个人处于弱者地位,在行政法上,行政机关与公民个人地位极不对称。行政机关握有行政权一一以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权力,而公民个人只佣有宪法、法律所确定的各种权利,自身不备有强大的物质力量来实现这种权利。在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中,无论设立什么样的制度,都不能改变行政机关的优越地位。公民个人滥用权利的行为通常比较容易纠正,而且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各种手段防止公民个人滥用权利。而对于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行为,通常由于考虑公共利益,需要更多的程序才能加以纠正。不仅如此,行政机关本身就是制止公民个人滥用权利的管辖主体之一,而公民个人却不可能成为制止行政滥用权力的管辖主体,而只能通过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等才能制止行政滥用权力行为。此外,行政法往往又赋予行政机关种种权力如强制执行,而公民个人在行政法上通常并不享有任何特殊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公民个人成了行政法上的“弱者”而行政机关是“强者”。因此,从法理学上的“公平”或“正义”观念出发,需要更多地强调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强调行政法在这方面的作用。
其次,从行政法意识发生原理来看,行政法是因为制止行政违法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人们需要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需要法律来限制不法行政。行政法的形成,它本身又具备了保障行政权的作用,但只是具备保障合法行政权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障行政权有效、合法地行使也就是防止行政权无效、违法地运用。因此“保权”在“合法”的前提下也就是“控权”,“保权”和“控权”其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强调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是符合行政法产生的政治需要的。再则,从行政法保权作用的目的来看,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权力本身不是目的,它只是作为国家工具的国家机器衍生功能。因此,保权从统治的角度来看不是目的,而只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手段。统治阶级利益或“公共利益”虽然不能与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划等号,但从政治与法律的一致性及法律的统一性的角度来看,合法的公民权益就是统治阶级要保护的利益,因此也可以说属于统治阶级利益范围。
最后,我们应当看到,我国是一个封建专制影响较深的国家,行政权力一向坚固,不仅如此,建国以来,由于怠于法制建设,目前行政权失控或法外行政是主要危险倾向,有些地方和部门出现了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犯法、询私枉法的现象,而我国公民权利观念和法律意识特别淡薄,在此情况下,强调行政法保护公民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意义十分重大。在我国,如果片而强调行政法对管理相对方的管理,不强调对行政权的制约,不弧调保障公民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即“重官轻民”极易导致“法制下的新专制”导致与社会主义民主背道而驰的局面,这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格格不入的。因此,在行政立法内容上,要加重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权利的祛码,改变行政法对行政管理相对方民主权利的保护范围过窄的现状,要从保障行政权力的有效运行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两个方面去构造我国行政法休系。行政法不仅要授予行政权力主体以行政权力,而且要对行政权力的运行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不仅要保证和促进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而且要防止和避免滥用职权、独断专行的滋生;不仅要赋予行政机关各种行政管理手段,而且要为行政管理相对方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不仅应当惩治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违法行为,而且应当平等地追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责任。同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能只强调行政法的限制、禁正、约束和惩罚职能,不能只重视使用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从而使人们畏法、恐法、避法,最多也只是为解决纠纷、补偿损失而求助于法,这些都限制了行政法的功能和社会作用的发挥。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还需要重视行政法的引导、调节、预测等积极功能,强调运用行政法来组织、管理经济,进行更深入广泛地参与,使行政法真正成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并注意使用授权性规范、建设性和奖励性规范来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以便更有效地维护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使行政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实现行政法的民主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行政法发展的垫本要求。而行政法的民主化又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的。没有市场经济,不可能有民主的行政法,行政法的民主化程度取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行政法的民主化程度又制约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
当代中国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改革进程,无疑为行政法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新的契机,我们应该抓住机遇,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体系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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