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而行政法治是依法治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难点。行政法治精神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政权的行使与社会团体、组织、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相较于立法权、司法权来讲,行政权更具广泛性和自由裁量性,所以说行政法治是依法治国的重难点。
引言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治已成为我国治理国家,服务社会最基本的方式。自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目标。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作为依法治国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法治,由于其自身的公共性、广泛性、自由裁量性等特点,使得其对依法治国的实行具有决定意义。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必须确定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防止权利的滥用。从权利规范的角度来保证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树立起行政法治精神。
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现状
在党和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行政法律体系也逐渐趋于完善,行政机构组成人员的行政法治观念也得到了增强。同时,行政执法也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行政救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进一步保障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但是,随着国际国内政治经济格局的变动,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特别是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各方利益冲突、社会矛盾不断加剧。具体到行政领域表现为,行政权力的滥用、超用,执法人员执法不严等。
二、推进行政法治精神文明建设的建议
(一)制度建设方面
要规范立法工作,坚持法律优位原则,这是推进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基石部分。首先是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设立,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所以某些机关自己设立的临时性机构,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也是违法的。其次是行政职权必须有法律授权。机关作为权利的执行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坚持“法无授权即违法”的原则。最后违法的行政行为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是保证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坚持法律优位原则,这就要求法律的表述准确、明晰、无矛盾处,这也是保证行政人员做到有法可依的必要保障。此外也要进一步完善行政立法,明确各部门的权利职能范围,规范对行政人员监督的机制,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例如在2008年的汶川地震中,群众对于政府给予了更高的期望,同时也考验着政府的决策和文件的法治性水平。灾难当天中央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为接下来又接着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等文件,为接下来救援和重建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充实行政法治教育内容
从目前来看,我国的行政法制教育主要是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锻炼,忽略了对行政法律的认知教育。行政法律认知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法律法规的内容、使用的感知和认。本人认为,行政法律认知是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守法、遵法的基础和前提。所以进行行政法治教育要从法律认知开始,使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明确行政法律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建设行政法治精神文明的现实意义
(一)有助于转变行政主体的行政方式
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行政法治建设有助于提高行政人员的法律意识,强化法律的权威地位。法治的同时也要求做到民主,提高行政透明度,为公民参与、社会监督提供了合法途径。
(二)保证依法行政常态化
依法行政的口号已经提出多年,但现实中不乏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响应中央政府而作秀。行政法治精神并未长久稳定形成下来,当然也就没能成为一种常态。建设精神文明法治文明,提高行政人员的行政法律认知,建立起比较固定的合法行使权力和自觉履行义务的模式。
(三)有利于建设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的建设,必须要求行政主体有一种与之相适应的行政法治精神。合法、合理行政是法治政府建设最基本的要求。社会的发展使得政府的职能不断扩张,要在这个过程中保证政府的正当性必须建立起行政法治精神文明,为合法、合理行政创造一个好的大环境。
四、总结
我们都知道,法治是文明社会的标志,也是强国富民的必由之路。虽然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一定的成就,但是仍旧任重而道远。此外行政法制建设是多方参与的过程,需要政府和人民共同努力,形成强大的合力,形成普遍认同,更好地推进行政法制建设。
作者简介:
梅昊(1993.06-),男,汉族,安徽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方向:公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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