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下半年开始的美国次债危机逐渐引发升级扩大成为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并直接导致美国多家大型企业破产直至全球性的金融大震荡。在此情景之下,各国相继采取了具有针对性的救市措施和经济振兴计划。作为国家协调和干预经济的经济法理应在经济危机的大环境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拟从加强金融监管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以期有所启迪。
一、引言
众所周知,所谓金融危机又称金融风暴,是指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与地区的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如:短期利率、货币资产、证券、房地产、土地(价格)、商业破产数和金融机构倒闭数)的急剧、短暂和超周期的恶化。金融危机可以分为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银行危机等类型。近年来的金融危机越来越呈现出某种混合形式的危机。其特征是人们基于经济未来将更加悲观的预期,整个区域内货币币值出现幅度较大的贬值,经济总量与经济规模出现较大的损失,经济增长受到打击。往往伴随着企业大量倒闭,失业率提高,社会普遍的经济萧条,甚至有些时候伴随着社会动荡或国家政治层面的动荡。此次的经济危机主要是从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而来。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美国经济最大的特点是虚拟经济,即高度依赖虚拟资本的循环来创造利润。美国金融危机是其经济过度虚拟化和自由化后果的集中反映。从危机的演变过程看,其直接源于美国房地产市场中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所引发的金融衍生品的膨胀与泛滥。
二、金融法视角下美国次贷危机的原因
金融市场上的金融经济关系主要是由金融组织、交易、调控以及监管关系构成。结合事前的预防机制,事后的权利保护机制和法律责任措施将已经确认的金融法律关系加以完整的保护,维护正常的金融法律秩序。金融法律关系兼具有保护性和调整性的功能,在金融市场上实现信息反馈、资源配置和宏观调控的作用,并直接推动整个宏观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一)美国金融政策调控能力弱,经济实体的承载力不能负荷完全市场化的金融交易
美国的金融体系是世界上最典型的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其最大的特征就是: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交易比重远大于信贷市场的交易比重。一方面,它基本上对银行的信贷扩张不进行任何干预;另一方面主要是采取利率等价格型工具手段进行调节控制,并且作用几乎仅限于微观金融层面。这种金融体系在自由程度、自发倾向、运行惯性、风险发散等方面都更加自由且难以调控,这对于美国当局的经济调控能力提出的要求极高。但现实情况是美国的货币政策制定权力和执行权力都仅限于美联储,后者仅仅是通过利率手段进行市场的调控而行政性干预很少,这样直接导致了国家经济调控的虚无和货币政策上的高度市场化,但是市场的自发调整能力毕 竟有限且滞后。最终的结果就是经济实体的承载能力偏弱,而完全市场化的金融交易施加于经济实体的压力过重,在追求经济效率远大于经济安全的目标指导下,必然的发展趋势就是经济实体不堪重负而爆发经济危机。
(二)美国金融监管的制度性缺陷导致次贷危机发生成为必然
美国金融监管的制度性缺陷是导致次贷危机发生的直接原因。美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在解除了银行进入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基础上,银行、证券公司等可以联合经营并谨慎管理的体制,并且同时允许各主体通过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从事各类金融业务。笔者认为,在这种复杂监管的表象下存在着许多深层次、制度性缺陷:首先,监管层次上多存在重叠、错位和缺位现象。美国的金融机构经常存在同时接受多家监管机构监管的现象;美国证监会和美国期货交易委员会的冲突也是备受指责。
(三)全球为美国对伊战争是金融危机的真正原因
笔者认为,美国对伊战争是金融危机爆发的真正原因。布什政府执政八年期间,发动的对伊战争消耗了大量的财力和物力。理论上说应该给美国的现实生活和经济状况造成不小的影响,但是反观其国内情况却并没有受到太大影响。原因何在?结论就是美国直接操纵了以其为主导的国际金融体系。美国通过以其为首的国际货币体系技术性的从其他国家转嫁了战争的花费。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正值美国货币大幅贬值,许多国家便认为美国不能通过美元的贬值将危机和赤字输送想全世界,由全世界为美国承担经济危机。
三、金融监管视角的对策性分析
(一)风险监管原则。监管者对于风险的监管是最基本、最前置性的问题。一方面,需要制定详细的市场准入制度,从源头上强化对风险的管控;另一方面,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的品种风险和人为原因风险也应当进行适当地评估和监控。同时,应当配以相应的风险超标处罚措施,以增强风险监管的威慑性和惩戒性。
(二)强化信息披露机制。金融监管者有权要求银行或申请人就其金融创新产品进行信息披露。笔者认为,首先这其中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明确创新产品的审计评级条件;具体评价级别;相应的上市规则以及上市过程的具体监管信息。最重要的是,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可出现弄虚作假的状况。同时,需要明确对于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其次,应当对于评级本身进行具体化,不能够简单的定性为3A或者2A,因为评级本身就涉及到信息披露和风险定位等诸多敏感性问题。所以完善、细化整个评级标准、评级过程,突出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性评价尤为重要。
(三)强化金融法的安全流动效益原则。其着眼于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利用上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一方面,要保障金融资产安全,高度重视金融资产安全的事前防御,防范区域性、结构性金融风险和化解金融危机,并维护整个金融业的稳健发展,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金融业脆弱性;另一方面,以保证金融安全为前提,以加快金融资产的周转速度,提高金融资产的使用效率为目标。两方面结合正确处理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的关系。只有如此,才能保证整个金融业的健康、有序、合理发展。
作者:杨胜 来源:大经贸 2016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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