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形式的自由在任何形态社会中的实现过程都始终离不开规则.无规则即无自由。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而作为宪法的客观精神的自由只能是一种低度标准的自由.因为是最低限度的,所以才是最普遍的.可以让每一个社会成员在任何条件下都应该而且可以享有自由.同时也是一种从那些不伤害他人的活动中进行选择的自由。
在《宪法哲学导论》一书中,对于宪法客观精神之自由论的论述颇丰,对此笔者深有感触,拟于通过本文理顺该书之脉络,并结合我国现状浅谈自己对这方面的认识。
一、个人自由观的形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人们更注重自身的发展和完善,而个人的全面发展需要得到政府、文化制度和社会的帮助才可以更好的实现。自由不再是实现某一更高政治目标的手段,而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本身就是最高的政治目标。人们希望有更多的自由去实现自己的追求,而这些自由的保障是要依靠政府的帮助和合理的控制来实现的。《宪法哲学导沦》从现代人与古代人对自由的追求的不同作为切入点,深刻的探讨了人类最低限度的自由和政府有限的强制之间的关系。对于现代人而言,对自由的追求更多的是对小事情上的自由的追求,是建立在自身的需要和私人立场上的,而古代人对自由的追求则大多是建立在政治上的。这是因为现代人和古代人在自我价值、生活质量等方面存在着截然不同的理解。生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人们对自由有着不同的追求。现代人与古代人最大的不同就在于现代人的生活方式是一种“自愿接受法律调试”的生活方式,现代人的自由首先表现为“受法律保障的不受政府干预的个人权利”,也就是说,要现代人放弃个人权利像古代人一样去追求政治自由是不可能的,因为他们更注重个人的“生活琐事”,即个人自由。
二、限制个人自由的合法性依据
但是个人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或者说是超法律的。一切形式的自由在任何形态社会中的实现过程都始终离不开规则,无规则即无自由。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而作为宪法的客观精神的自由只能是一种低度标准的自由,因为是最低限度的,所以才是最普遍的,
追求自由并不代表着不受限制,这就需要有一个政府来对个人的自由进行最低限度的限制。因为一个人自由的行使还要受到很多社会,人为因素的限制。在这个意义上说,自由是指称一个人与其他人之间的社会及政治关系。毕竟一个人自山权利的行使会造成另一个人自由权利的限制甚至是不可避免的损失,如果有些人可以毫无顾忌的追求个人自由,那么就相应的会有一些人为此而蒙受损失。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对自由的需求和追求的提升,对自由的限制也随之扩大。
在自由的社会里,对自由任何合法的限制只能来自于合法的政府。但是政府对自由的限制也不是无限的,而是在最低限度内的强制,并要把这种强制所带来的危害性降低到最小范围。在美国,州立法对公民行为进行规制的权力(警察权)是广泛的,但从未被认为是无限的。
美国作为一个追求自由的国家,它所设立司法审查制度正是为了将政府对自由的最低限度的压制的危害性降低到最小范围。在司法审查中,“一旦某种行为被认定是自由的正确行使(与许可相反1.明的负担就转移到了政府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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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即在州立法涉及到限制公民自由的情况下,州的立法权力被限定在了须具有能对其立法加以正当化的足够理由之内,而不是由该州公民来证叫其实行的是某种“基本权利”。政府对个人自由追求的强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是有限的,在强制无可避免的时候也应该通过把强制限制于有限的并可预见的职责范围内,而将这种强制的危害性降至最低。
三、个人自由观在我国的实践与理论拓展
在我国宪法里,体现了国家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像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宗教自由等,但是现实中公民对这利,自由的追求被限制的太多。真正的言沦自由,必须以很多其他的自由为保障,像开放报刊台网禁制的出版自由和允许游行示威集会结社的自由等。常言道:言为心声。言论自由的背后,映照的是最最可贵的思想自由。而思想自由绝不仅仅是允许人们思想上司’以自由发挥就能算是实现了,需要有充分的表达权才能够激发出它的无限活力除非你的自山表达是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犯。
在中国不乏有要求限制政府权力的知识分子,他们提倡自由主义,认为政府不仅不应该过多的限制个人对自由的追求,更应该创造更好的条件和优良的环境去让人们自由的追求和实现他们的自我价值,这些都是宪法所设定的基本职责。通常也并不足企业和富人在侵占穷人的自由,而是政府在侵占社会的自由——最可怕的情形是政府权力与一部分富人结盟:权贵阶层把持政治是最可怕的结果,而现在,这样的危险越来越大。
自由又可以看成有积极的自由和消极的自由两个方面。积极的自由就是指“要……的自由”,而消极的自由就是指“免于……的自由”。积极自由的基本内涵就是公民自主的追求和实现自我价值,是人格的自我实现,而消极自由更是一种防范性的或者说是一种保护性的自由,它将人的人格,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作为其逻辑起点和归宿。所以真正完美的自由,是从消极自由走向积极自,而不是依靠政府一味的减少消极自由来换取积极自由。一个身受各种束缚的人很难实现什么自由和权利,而不受限制出不意味符就可以实现所有的自由和权力。宪法赋予政府的职炎,就是在最低限度内的限制公民的自由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的自由。
中国学者划自由主义在不同的角度有着不同的看法,分为古典主义者和现代自由主义者两个派别。在中国的语境下,古典自由主义者希望限制政府权力、现代的自由派要求政府增加福利,用秦晖教授的话说,前者应“为自由限权”,后者当“为福利问责”,两者实质是殊途同归的。但令人担忧的足,知识界的这两派常常既忘记了限权、又忘记了问责,却喜欢在同一个问题七争沦不休,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中国知识界的现状。
归根结底,背负着沉重历史的中国,其大背景是政府权力太大,但是他所承担的责任却不大,而个人自由太少,要承担的义务却很多。我们绝不排斥政府承担责任,为民众尤其是弱势者提供更完善的福利和保障——它完全有责任这么做,因为它掌握了过于强大的权力,而这种权力的滥用则会导致对民众尤其是弱者对其权利和自由的追求受到更多的限制,这是与宪法的客观精神所相悖的。但是,只有当涉及到公民自由和公民权利的问题真真切切地由民众说了算的时候,当然,实现的方式可以讨论,我们才能找到真正可以依靠的坚实的基础——来讨论福利多少的问题、以及大政府还是小政府的问题。否则,要求完善福利的呼声很可能转变为政府增税扩权或拒绝释放自由的借口。这正是我们对将来民众自由和政府限制的发展趋势的担忧。
作者:郑伟霞 来源:科教创新 2010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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