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经济学的建立和发展是布坎南后期学术上的重要理论贡献。宪法经济学的知识传统来源于公共选择理论、古典经济学理论和维克赛尔财政理论。宪法经济学以规则的选择为研究对象,以个人主义、理性选择和交换视角为方法论,以“一致同意”和集体政治决策的双层结构为理论基础,以契约理论为政治哲学。文章认为,宪法经济学思想的理论价值与缺陷并存,对我国的经济改革颇具启示意义。
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an)20世纪50年代末在美国弗吉尼亚大学任教时,与戈登·塔洛克合作开始创建公共选择学派,并由于其出色的贡献而被公认为公共选择学派的奠基人和最主要的代表,1986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瑞典皇家科学院对布坎南的评价是:“布坎南的贡献在于他将人们从互相交换中获益的观念运用于政治决策领域。”但是,布坎南不愿意满足于以公共选择理论的带头人自居,在其学术生涯的后期致力于提出、发展与主流经济学相区别的“宪法经济学”,也称为“立宪经济学”或“宪政经济学”抑或“立宪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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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他在1986年接受诺贝尔经济学奖时的演讲题目就是《经济政策的立宪性》。笔者主要对布坎南的宪法经济学思想的知识传统、理论内核、理论价值与缺陷以及对我国经济改革的启示进行探讨。一、布坎南宪法经济学思想的知识传统
(一)公共选择理论
宪法经济学是布坎南在其公共选择理论基础上衍生发展起来的。由于20世纪70年代以来凯恩斯主义陷入了困境,西方经济学界出现了一股强大的新自由主义思潮,公共选择学派便是这股思潮中别具一格的一派。公共选择理论将个人主义方法论和“经济人”假设从经济学领域扩展至政治学领域,因此,可以说是一种“研究政府决策方式的经济学和政治学”。该理论将效用最大化模式扩展至政治领域,揭示了幻想政府仁慈的不切实际。布坎南告诫人们,必须摘掉具有浪漫色彩的眼罩;人们必须学会观察实际存在的普通政治,而不是把政治的所有参与者都设想为圣人。布坎南认为,人们在作出经济抉择和政治决策时的反应,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总是趋利避害、趋大利避小害的。人们在进行政治活动时,也会有成本—收益的计算,人们对投票箱的行为与消费者市场决策行为并无本质区别。
公共选择在其非立宪的研究方面集中于分析各种政治选择结构及在这些结构内的行为。它的着重点在于阐述政治互动的模型,它是更为一般的立宪研究的一个初步的但却是必要的阶段。而宪法经济学则是公共选择的“一个不可分割但却可以区分开来的组成部分。”用布坎南自己的话说,“立宪经济学比正统经济学涉足‘更高的’的研究层次”。譬如公共选择理论直接地考察政治决策规则,以说明将出现什么类型的税制或税种。宪法经济学所作的分析则更进一步,并利用新古典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成果分析不同的政治规则如何会产生不同的税制。
(二)古典经济学理论
宪法经济学可以看作是古典经济理论(特别是亚当·斯密的著作为代表的理论)的更为全面的复兴的一个重要部分。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的一个明显目的就是解释市场如何在没有详细的政治指导下运转。也就是说,亚当·斯密直接地致力于比较不同的制度结构、不同的约束,经济行为者就是在这些约束内做出选择。 但是,宪法经济学却传承了古典政治经济学及其变体—现代新古典微观经济学都遵循的一个基本的方法论假定。即只有个人才做出选择和行动。集体本身不选择也不行动。社会总体仅仅被看做个人做出的选择和采取的行动的结果。布坎南的宪法经济学思想“无可置疑地烙印下了亚当·斯密派的思想色彩并承续了这一深刻的自由血统。”布坎南宪法经济学是通过经济人的假设运用于政治,成功地将现代经济学分析方法与古典宪政思想实现了对接,认为“当人们的政治行为被认为一如他们其他方面一样是追求私利时,宪制上的挑战就成为这样一种挑战:构造和设计出能最大限度地限制以剥削方式追求个人利益,并引导个人利益去促进整个社会利益的制度和规章”。
(三)维克赛尔的财政理论
布坎南自己明确承认:“对于现代形式的宪法经济学来说,唯一的、非常重要的前辈就是纳特·维克赛尔。”15维克赛尔在他讨论财政理论的基本著作《财政理论研究》(1896)中,提醒人们注意规则(政治行为者在规则内做出选择)的重要性。他力图把经济分析的范围扩展至公共或政府资源使用部门。而且他认识到,改革的努力必须放在改变那些约束决策制定的规则上,而不是放在通过对行为者的行为施加影响来改变预期结果之上。布坎南正是从维克赛尔的《财政理论研究》这篇论文中发现了个人主义方法论、经济人的原理以及他一生的著作都充满了的最具特色的将政治视为交易的观点。
二、布坎南宪法经济学思想的理论内核
(一)研究对象:规则的选择
布坎南认为,正统经济分析试图在现存的法律制度立宪结构下解释经济行为者的选择、他们的互相作用及这些标准对政策建议做出评价。而立宪分析试图对约束经济行为者和政治行为者的选择与活动的不同法律制度立宪规则的运转性质做出解释,这些规则界定了某种结构,在这一结构内经济行为者和政治行为者做出普通的选择。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立宪经济学比正统经济学涉足“更高”的研究层次。宪法经济学的整个的分析目的在于对那些参与立宪变革讨论的人提供指导,而正统经济学则对实务的政治家提出建议。更具体地说,宪法经济学考察对于规则的选择,而不是在规则内的选择。布坎南认为,这样才区分了非宪法性与宪法性选择。
普通或正统经济学中,分析的注意力都集中于在约束条件之内所作的选择之上,都把过多的注意力集中在了稀缺、选择和价值最大化上,而未能注意经济的制度结构;认为约束条件本身是从外部强加给要作出选择的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而宪法经济学则将分析上的注意力指向约束条件的选择。宪法经济学确信人们必须依照规则生活,而规则又是人们能够加以选择的。布坎南认为,经济既没有目的或功能,也没有意图。经济由结构也就是一套规则和制度所规定,该结构约束着许多人在一连串相互联系的博弈式互动中彼此作出的选择。
(二)方法论:个人主义、理性选择与交换视角
1.个人主义。方法论个人主义是宪法经济学核心内容的一个组成部分。所谓个人主义,在经济学中的含义是“只能以个人为单位感受成本和收益”。 个人主义就是主张,个人被授予特权充当选择者,因为他或她要比任何其他人更为清楚地知道什么“最有利”于自己的幸福。布坎南自称为“方法论个人主义者和规范个人主义者、激进主观论者、契约论者和立宪论者。”20在其《宪法政治经济学的范围》一文中,他明确地指出:“就宪法经济学而言,其基本立场可以概括为方法论个人主义。”“在这项研究计划中,独立自主的个人是着手进行严肃认真的探讨的必要条件。”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主要是指这种研究方法不承认有独立于个人成员之外的有机体的存在。个人的价值或利益就是唯一有价值的东西,这是唯一存在的价值。这种方法论认为,即使共同体中的个人可能具有共同的价值,他们可能大致同意其政治组织所要采取的政策确定的具体目标。但是,这一政治组织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增进个人价值与利益。他曾经宣称他自己的事业建立在个人主义/契约论的基础之上。
2.理性选择。与方法论个人主义相伴随的是理性选择假设。“必须假设所有的个人都能根据自己独立的价值尺度,对可供选择的对象作出理性的选择。”当然这一假设并非宪法经济学所独有,一般经济学都假设存在着独立自主的个人,而且还假设这个人能有条不紊地对可供选择的对象进行选择,从而可以认为所观察到的行为合乎理性。而就宪法经济学而言,理性选择的能力得到了扩展,还包括了选择约束条件的能力,这些约束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集体,个人和集体在这些约束之内可以作进一步的选择。布坎南指出:“宪法经济学是这样一些科学家之间的探索和对话的领域,这些科学家把社会互动看作是独立自主的个人之间的一系列复杂关系,其中既有现实的关系,又有潜在的关系,而且每一个人都能作出理性选择。”
3.交换视角。如果没有作为交换的经济学提供的方法上的观点,宪法经济学的尝试是不可能的。早在1962年,布坎南就曾批评经济学赋予最大化范式以中心地位,呼吁复兴“交易学”,把它当作宪法经济学科的核心。布坎南认为,经济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研究对象是或者应该是交易、交换以及许许多多、各种各样的实施和便利交易的制度形式,其中包括所有复杂多样的现代契约,以及关于政治社会立宪规则的所有集体一致意见。布坎南指出,公共选择视角包含两个不同的要素:一是把“政治活动”概念化为“交换”;二是把经济学家的效用最大化行为模式扩展于政治选择。在方法个人主义的框架内,布坎南认为,政治活动成为复杂的交易过程,个人在这一过程中寻求任何可以忍受的有效方式集体实现在非集体或私人情况下无法实现的目标。“个人即使不完全是也主要是作为‘交换’的一部分,才愿意选择限制自己的行为。”
按照交易经济学的观点,影响市场绩效的因素是交换过程及在这种交换过程背后的契约和规则。交换过程本身体现出公平和妥协的特性。如果既没有强制也没有欺诈,如果交换是交易双方自愿的,那就可以认为交换对双方都有益。宪法经济学把简单的市场交换模式,扩展至复杂的立宪政治模式,认为经济过程和政治过程没有截然的区别。人无论是在经济市场上,还是在政治市场上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一个人。交易是人整个行动目的实现方式的过程,人活动的基本目的就是交易。政治是一系列社会性的交易过程,同样也是利益的一种交换形式。只不过是政治与经济的交易对象不同罢了,但本质都是交易。
(三)理论基础:“一致同意规则”和集体政治决策的双层结构
宪法政治的一个重要原理要作的假定是:掌权者将滥用政治权力去促进特殊利益;因为这是事物的自然趋势,这是自由制度特别要加以防止的。基于此种认识,布坎南对宪法的关注点在于致力于给出形成或改进宪法的程序性标准:“一致同意规则”。“一致同意规则”作为布坎南理论贯穿始终的逻辑,成为判断一个公共选择是否有效率的标准程序。他认为,这一规则是帕累托最优的“政治对应物”。布坎南认为,在选择规则的立宪阶段,从概念上说确实要求所有各方的一致同意。他特别指出,人们就规则取得一致意见,要比在一定规则之下就不同的政策选择取得一致意见容易得多,因为在前一种情况下很难确切地识别出个人的经济利益。因为他或她要从黑黑的“不确定性之幕”背后选择规则。在此情况下,效用最大化会要求人们考虑一些抽象的准则如公平、平等、正义等,而不是考虑较为具体的东西如净收入或财富。“这里关键的是规则的普遍性和持久性。”23也就是说,规则的普遍性愈大,有效期愈长,人们愈无法确定可选规则将以何种方式影响他们。所以,他们也就会采取较为公正的立场,从而也就比较有可能达到一致意见。
为了使“一致同意规则”具备现实可能性,布坎南还划分了“宪政政治”和“普通政治”的双层结构,将“一致同意规则”的集体政治决策机制限定在 “宪政政治”层次,并以此作为“普通政治”层次运行的合法性基础,进而构建契约主义的新宪政理论。也就是说,越是涉及基本人权和产权的层次,越需要更大比例的多数同意,直至一致同意。最高层次就是宪政层次。这个层次的主要任务,就是对规则进行选择。这一层次的架构决定了在“普通政治”层面什么可以进行、什么不可以进行;低于一致同意的政治决策机制适用于“普通政治”层面。正是因为“普通政治”层面的多数政治决策机制是在由一致同意的政治决策机制所决定的 “宪政政治”结构框架内进行的,从而取得了合法性。
(四)契约理论的政治哲学
布坎南认为,整个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范式是“最大化”的,而不是“交换”的,在功利主义的架构中,规则之间的选择和规则之内的选择这两者的截然不同,几乎会消失。只有当亚当·斯密学说中的要素被嵌入契约论政治哲学传统之内的时候,这些要素才会直接成为宪法经济学的先驱。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发展并未完全依赖契约论哲学基础,而是被破坏和忽视达两个世纪之久,只是在宪法经济学的研究计划中才得以被重新发现。
契约论要求人们认识到,政治互动的立宪层面与宪法内层面或立宪后层面是有区别的。契约论的全部评价都从一个假设开始,即个人拥有对其最初资源包括天赋的权利。实际上,如果没有这种假设,就难以界定个人是什么。关于国家契约主义的解释早在17世纪即已产生,它是西方近代哲学的一种重要思想。布坎南意义上的社会契约,是一种可以不断调整和改变“约定”的过程,并始终以促进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为基准。25布坎南主张的这种不断改变的契约主要用以解决代际之间的利益差别问题。为此,布坎南引入时间因素,以弥补以往契约论的不足,即后代的人并未对前一代人达成的社会契约表示过同意,他为什么要承认前一代人制订的社会契约?因此,他有理由对先前制订的社会契约之合法性表示怀疑。用布坎南的话说,重新设计规则,调整对规则的思维方式,其最终目的是限制政府能够造成的伤害,同时为政府的有益活动留出空间。
三、布坎南宪法经济学思想的理论价值、局限及启示
布坎南宪法经济学思想具有穿透时空的理论价值,但亦存在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对我国当下及将来的经济改革极富启示意义。
(一)理论价值
宪法经济学是布坎南学术生涯晚期深入研究的对象和终极追求的目标。他以新古典经济学中的经济人范式为分析工具,在对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批判和继承中,横跨经济与政治两大领域深入研究和探讨了当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事实,对经济学和政治学都有拓展。他在经济与政治双重领域的交叉中提出了离现实生活中的真正本质更接近的假说和理论,对人们进一步理解自身及各种经济、政治行为增添了更有效的研究和思考工具。27布坎南用经济学知识重新诠释了政治哲学的宪政理念,用经济学工具捍卫了政治哲学的诸如公平、正义、自由、效率和人权等最基本的要义。
“伟大的经济学家讨论的,从来就不是经济活动本身,而是市场活动的政治框架。”28布坎南的宪法经济学理论是他在独特的人生背景、社会背景和知识背景下,长期思考和研究国家问题的思想结晶,布坎南对政治哲学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独特的方法论贡献。
(二)理论局限
1.“一致同意”的非现实性。在布坎南看来,经一致同意作出的决定最为公平,只有一致同意才能保护每一个人不受简单多数民主原则侵害。但是, 一致同意规则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并不可行,一致同意规则所要求的理想化的契约环境从未出现过,将来也不会出现。有学者就曾指出布坎南的一致同意规则没有根基。30因为,宪法经济学仅仅是一种规范性理论,布坎南提出的宪政改革要经全体一致同意的主张,在现实中是一种悖论。因为存在着宪政缺陷的社会中,人们恰恰不可能进行达到一致同意的投票。31因此,后来布坎南自己也修正了自己的规则理论,呼吁以超多数规则代替多数裁定规则,至少意义重大的、决定性的集体行动应该遵循多数规则。
2.“理性选择”的悖论。宪法经济学理论是建立在充分相信每个公民都能做出理性选择基础之上的。但是,布坎南也注意到了玩扑克牌与参与政治活动是有很大不同的。因为扑克牌游戏是自愿,玩家不同意游戏规则可以选择完全退出游戏。但国家政治制度中不存在这种退出选择。政治游戏是强制性的,每个公民都得玩。但是如果个人最终无法影响政体的选择,那么积极参与讨论宪法改革或者了解各种宪法方案就不是理性的。这是“理性选择”的悖论。对此,布坎南认为积极了解宪法规则并且参与宪法规则的讨论可能要求存在某种超越个人理性利益的伦理准则。也就是说,他认为“单靠制度以及立宪改革本身还不足以解决如何重建丢失的社会资本问题,还必须重视伦理规范对社会秩序稳定的辅助作用。”33但是,我们知道,一旦诉诸伦理,就失去了强制性。这也是我们今天看到的政治选择活动的现实:几乎所有国家的国民参与投票的积极性都不值得称赞。面对这种现实,布坎南也显得很无奈。他承认:“麦迪逊的设想及其内含的宪法公民身份伦理,一旦从公共意识中消失就很难再重温。”
(三)对我国经济改革的启示
布坎南的宪法经济学思想对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如布坎南的一致同意规则可以成为分析立宪问题的一种方法和出发点,从而引起人们注意和重视规则、宪法、宪法选择和对规则的选择。35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目标就是建立一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因此,单纯改革旧体制下的具体操作程序和环节而不从根本上变革过度集中的经济模式,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我们所期望的一个更有效率的政府模式,也必须在新确立的基本规则之下才能形成。
作者:高景芳 来源:改革与战略 2010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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