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自考论文答辩,工程造价论文答辩思路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6-04 22:48:53 归属于历史论文 本文已影响56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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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结合几年来在工程的管理实践中的一些体会,简要论述了在工程建设投资中如何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关键词】管理实践;工程变更;工程造价

1. 工程变更的涵义工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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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因工程设计文件或施工技术规范的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变更。其特点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同时以现场监理工程师所签发的工程变更为存在的充分与必要条件。在表现形式上它有以下六种:1.1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的改变而引起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1.2因施工图的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内容被取消;1.3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的改变所导致对工程质量要求、工程性质或类型的改变;1.4因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点、位置和尺寸的改变;1.5为使工程竣工而改变工期所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1.6因规范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从以上类型可以看出,FIDIC条款中的工程变更范围非常广,这些变更均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的改变、修改或补充,只要监理工程师签发了工程变更令,工程的承包方就必须执行并进行工程变更,而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令,否则,承包商就不能对工程有所变更。值得注意的是,当工程变更超出上述范围,随之也超出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范围时,此时的变更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平等协商,签署变更合同的补充协议,之后方可由监理工程师按变更协议执行。另外,为便于合同管理和造价管理,对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在实践中也是有限制的,也就是要求变更后所出现的新的工程类型应与原承包合同中原本存在的工程类型相同。例如,将当合同中本已存在钢制拱顶储油罐工程时,则将污油池改成钢制无力矩污油罐的工程变更才是可以考虑的,反之,这种变更是要限制甚至是不允许的。这是因为:(1)这种变更会使得质量控制难度加大,甚至会出现重大质量责任问题。因为当原合同中无钢制储罐工程项目时,意味着招标或资格预审时,并未对承包商的钢制储罐工程的施工业绩和施工能力进行审查,承包商可能不一定能胜任钢制储罐工程的施工。(2)这种变更会引发大量施工索赔。因为,在这种变更下条件,就意味着工程承包商要重新更换已经进入现场的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甚至要为此添置新的施工机械设备,承包商的施工队伍调遣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也有所为此增加,故索赔也因之不可避免。(3)这种变更会增大工程结算和投资控制的难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不可能有相应的计价项目和计价依据,变更工程单价将被迫重新进行协商,原有的招标成果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2. 工程变更的审查与管理工程变更是监理工程师的一种权力,而监理工程师应在满足独立、公正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和行使这种权力。因此,FIDIC条款规定,当监理工程师的业务素质或道德素质无法满足这种要求或监理模式改变时,可以通过专用条款对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权力进行限制或通过业主的监督审查实行进一步的管理。在工程变更的审查过程中应本着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加快进度、提高效益的原则来确定工程变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当上述原则在实施中存在着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时,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并严格执行各部门的分级审批和互相监督的审查原则,以避免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监理工程师在变更工程的造价管理中应贯彻合理定价和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则,即变更工程的结算一方面要有合同依据,另一方面又要公平合理,即客观地反映施工成本以及竞争、供求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且总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概算或投资估算的范围之内。3. 工程变更的定价方法3.1合同中有相应计价项目时的变更工程定价3.1.1定价原则(1)以合同单价为计价依据。  根据FIDIC条款第52条的规定,当合同中有相应的计价项目时,原则上应按其相应项目合同单价作为变更工程的计价依据。此时,可将变更分解成若干项与合同规定相对应的计价项目,然后根据其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单价办理变更工程的计量与支付。  在工程实践中,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的增或减均可按上述原则来定价。这样可保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有效地发挥通过招标而产生的合同价格的作用,同时也可有效地避免因双方协商计费单价时的争议而对合同的正常履行带来的影响,如果合同单价是公平合理的,则这一原则也一定是公平合理的。如果合同单价不合理时,则按上述原则计价时,可能给业主或承包商带来不利影响(单价偏高时对业主不利、单价偏低时对承包商不利)。只有在不损害公平原则或不出现有失公平的现象,则上述计价原则是仍应坚持的。造成单价不合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承包商有意采用不平衡报价;将开工早的工程细目报价高一些,而将开工晚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将具有工程量增大倾向的工程细目报价高一些,而具有将工程量减小倾向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等等。还有因为现行的招标文件中各工程细目的工作内容或单价构成并不十分明确,因而使得承包商无法将某些工作费用准确地进行分摊。例如,在储油罐群工程的施工中,要进行预制场地和的建设工作,当合同中对该工作的费用分摊方式有明确规定时,承包商在报价时可以明确地按规定分摊,但如果合同规定不明确,则承包商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分摊方式,他可能将其均摊到储油罐群工程的报价中,也可能将其放入开办项目的报价中等等,由此,也会相应地产生单价偏高或偏低的现象。为避免单价不平衡现象,在招标时,一方面应做好现行招标文件的计量、支付规定,对每一个工程细目的单价构成(包括计价内容和费用构成)应进行全面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在评标时应对承包商的不平衡报价现象进行限制。(2)合同单价的变更原则。由于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较大或工作性质有重大改变使得继续沿用原有不合理合同单价计价会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时,原有的合同单价应进行变更。FIDIC条款规定了变更合同单价的双控条件。其表述是:“合同内所含项目的费率或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0%,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规定之工程量的25%以上”   但由于该条件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原因,从而导致出现各种不同的理解,以及执行中出现各种不同的做法。如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有的理解为被变更的项目,有的理解为变更后出现的项目。实际上这些理解均不符合FIDIC条款原文之精神,在这里,由于讨论的是合同单价,即工程细目的单价,因此,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指的应是工程细目(Item),即当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的变化超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细目的工程量的25%以及该细目的合同金额超出合同总价的2%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按新的合理单价办理结算。新的合理单价的确定原则是:原单价偏高,应相应降低,反之,应予以提高。3.1.2单价变更方法。  一般来说变更单价的确定方法是较复杂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以一示例予以说明。  某合同中有一“挖方”工程细目,按其工作内容以及当前的市场价格(考虑成本、供求及竞争因素),其合理的价格组成应为:(1)直接成本:6.5元/m3;(2)间接成本:1.5元/m3(3)利润:0.5/m3所以,该“挖方”工程合理的价格应为8.5元/m3.(假定该价格为标底价)。但在报价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报价:第一种报价:8.5元/m3以上,即报价与标底相比甚至更高。第二种报价:8.0元/m3,在报价中采取了让利策略,利润为0。第三种报价:6.5元/m3,甚至更低,即在第二种报价的基础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或将管理费分摊到了其它工程细目的报价中,此时的单价为一亏损价。  现假定因工程变更而使得挖方工程量有较大的增加,且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双控”标准。此时单价的变更方法会因以上三种不同的报价方法而不同。  对于第一种报价:由于工程量的增加,承包商增大规模效益,其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均会降低,因此,原有合同单价应予以降低,当单价因不平衡报价而超出8.5元/m3时更应如此。  对于第二种报价:尽管承包商并未承诺对变更工程继续向业主让利,但由于规模效益的增加会使得承包商获利,因此其单价可维持不变。  对于第三种报价。由于其单价为一亏损价,因此继续使用原单价对超出“双控”的工程量计价是不公平的,此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宜采用8.5元/m3或8.0元/m3的价格来计价。3.2.2定价方法。(1)以合同单价为基础定价例:设某合同中钢结构厂房操作平台钢板原设计为厚δ=4mm,其单价为20元/m2现进行设计变更为厚δ=5mm,则按上述原则可求出变更后操作平台的单价为:  5/4×20=25元/m2  该方法的特点是简单且有合同依据。但如果原单价偏低,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低,反之,原单价偏高,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高。所以其确定的单价只有在原单价是合理的情况下才会相对合理,当原单价不合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对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定价是不合理的。(2)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定价。仍以钢结构厂房操作平台工程为例:先确定操作平台工程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进行资源价格的预算,之后按《钢结构预算定额》及相应的编制办法,确定其预算单价。该方法的优点是有法律依据,产生的价格相对合理,能真实的反映完成该变更工程的成本和利润。其缺点是不同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会有不同的单价,另外该方法无法反映竞争的作用以及原有招标成果的作用,特别是当承包商采用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会加剧总造价的不合理性。例如:假定本项变更发生后操作平台(δ=5mm)的预算单价为30元/m2即比前述方法确定的单价(25元/m2)高出5元/m2,它表明原合同中操作平台钢板(δ=4mm)的单价20/m2偏低。其偏低的原因可能是承包商的报价普遍较低(即合同总价也偏低),也有可能是承包商在该单价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即合同总价不低,而单价偏低)。(3)加权定价法。  以上两种方法均存在不足。合理的定价方法是在考虑钢板(δ=5mm)的单价时,在保持原有报价不受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对新增工程部分按概预算方法定价以此加权确定操作平台的单价。就上例而言,其合理的单价应为:  20+30/5=26元/m2该方法的不足之处是未考虑规模效益对成本和价格的影响。(4)定价方法的适用范围。  上述方法中第二种方法适用于新增工程的定价,而第三种方法适用于原有合同工程作设计修改(尺寸修改)时的定价。在造价管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会比上述示例要复杂得多,但不管如何复杂,价格公平是造价管理的基本原则。4. 工程总价的管理和控制  工程变更既为承包商摆脱合同价偏低的困境,扩大自身利润提供了机会,也为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要搞好工程变更的造价管理和控制,首先应具备丰富的经济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其次,在进行造价管理之前,应对承包商的合同造价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确定该项目的成本以及承包商可能获得的预期利润,并且加强单价分析,对因不平衡报价产生的单价偏高或偏低的工程细目及与此有关的工程变更,更应加强跟踪和控制。以下是一些在造价管理中应加强控制的工程变更:(1)工程规模扩大的工程变更;(2)单价偏高的工程细目其工程量会增大的工程变更;(3)单价偏低(亏损价)的工程细目其工程量会减小的工程变更。在变更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除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定价及单价合理性分析外,还应加强工程总造价的管理和控制,注意由此引起的其它索赔和反索赔的可能性,并保证工程总造价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如果在工程交工结算时,由于工程变更以及工程量的估计误差使得工程结算款额的增加或减少合计起来超过“有效合同价”(有效合同价是指合同总价中剔除计日工和暂定金额报价)的15%,则对超出部分给总价公平性带来的不利影响进行调整。这实际上是对工程总价的公平性进行有效控制。如何准确地执行这一有效则,是在实践中难度较大的问题。关键是工程管理部门首先应通过造价分析确定合理的总造价,然后比较二者之间的差别,再对超过15%的部分按造价公平原则予以调整。以上的叙述是几年来在工程的管理实践中的一些体会,并且得到了大多数承包方的认可,同时也保证了工程建设投资有效地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得到了本单位以及上级部门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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