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农村;土地保障;养老保障
在中国经济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农村老龄化趋势越来越快,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新疆作为西部边陲,养老保障问题有着更重要的意义。
一、新疆农村养老保障现状
由于新疆独特的地理环境,农村的养老具有自己的特色。第一,新疆农村经济是封闭型的绿洲经济,交通线长,信息传递慢,农民对市场风险难以预料。而对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仅靠个人和家庭力量是难以抵御的,这就要求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二,新疆经济落后,贫困问题突出,必须建立起新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第三,新疆地区间收入差异较大。以乌鲁木齐为中心的天山北坡一带交通发达,信息灵敏,土地肥沃,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程度高,农牧民人均收入超过全疆人均水平;其次为吐鲁番、哈密、博乐、巴音郭楞等铁路沿线地州较好;南疆边远地州和北疆边远牧区生态环境脆弱,科技生产力落后,农牧民收入低于全疆平均水平。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正是政府转移支付,进行个人消费品的再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减震器和调节器,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内容。
总体而言,新疆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发展非常缓慢。2003年底,新疆只有44个县、242个乡镇、1366个村、4个乡镇企业开展了养老保险,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是12.6万人,仅占农村人口的1.1%,年末领取人数是1.1万人。2005年11月末,居住在乡村的人口1262.12万人,占总人口的62.85%,全疆农民家庭经营的总收人中,农业收入占86.2%,农业是新疆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
二、新疆农村养老保障分析
从目前的情况看,新疆社会养老保障发展缓慢,土地对于农民养老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新疆农村的现状
从上表可以看出:首先,乡村从业人员中,从事农业劳动的人数呈逐年增加趋势。从2001年的321万人增加到2005年的344.1万人,平均年增速是1.8%,但是从事农业劳动的比例是下降的。其次,农业产值是逐年增加的,而且增速是最大的,但农业产值所占的比例是减少的。再次,农民人均纯收入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增速是9.8%,虽然来自于农业的收入所占的比例呈现下降趋势,但农业收入仍然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
在中国其他地区的耕地面积减少的情况下,新疆土地种植面积却在增加,加之新疆人口相对较少,所以人均耕种面积多,这就使新疆农村土地经营更具规模。虽然农业生产成本近几年有所增加,但是新疆的农业具有规模优势,所以农民的纯收入是逐年增加的。除此之外,新疆农村乡镇企业发展数量少、规模小,农村从业人员从事非农劳动的比例非常小,所以农民的纯收入主要来自经营土地的收入。据统计2004年新疆农村6o岁以上的老年人有44.7%是依靠土地收入生活的,45.9%是依靠亲属供养。无论是直接劳动收入还是依靠亲属供养,我们都不能否认其收入主要来自于土地。
2.新疆建立农村养老保障的经济条件
土地虽然在现阶段可以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但是从土地保障向社会保障过渡是必然选择。
首先,新疆2005年生产总值是2604.2亿元,农业生产总值是595.8亿元,农业产值占新疆生产总值的比重是22.9%;2005年新疆农业劳动力占总人口的32.0%。其次,2005年新疆农业人口是1262万人,占总人口的62.85%,人口自然增长率虽然有所下降,但还是两位数。最后,新疆的生产总值是逐年增加的,从2001年的1491.6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2604.2亿元,增长速度是14.9%;人均gdp也从2001年的7913元增加到2005年的13108元,增长速度是13.4%,但是换算成美元只有1624美元。综上所述,新疆还不具备在全疆范围内建立农村养老保障的经济基础,但是这不能成为政府不投入的借口,可以在经济条件好的农村地区优先建立农村养老保障,探索适合新疆农村的养老制度。
三、新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是必然选择
笔者反对因为农村具有土地保障,因此不需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观点,毕竟土地保障和社会保障存在本质区别。但是,笔者并不排斥土地保障在农村的长期存在,相反,根据现实情况,新疆农村的养老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还要以土地为基础。
1.社会保障与土地保障的功能辨析
社会保障的本质是政府通过筹集一部分国民收入对失去收入的人提供帮助,将个人面对的风险分散到某一特定人群中去,利用风险分担机制来防范和化解收入风险。国际劳工局编著的《社会保障导论》对社会保障做出的概括是:“社会通过采取一系列的公共措施来向其成员提供保护,以便与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等原因造成停薪或大幅度减少工资而引起的经济和社会贫困进行斗争,并提供医疗和对有子女的家庭实行补贴法”。《中国民政词典》将它解释为:“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可见,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社会,或者是政府和国家;受益者是遭遇各种风险和困难的社会成员。
土地只是一种生产资料,它的保障性质是建立在土地经营基础上的。土地保障的基本内涵是利用土地自身的产出能力以及土地流转价格给予农民生存保障。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土地保障与社会保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供给主体不同,社会保障的主体是政府,而土地保障的主体是农民自己;土地保障没有风险分担机制,更没有互助互济的功能,农民的生存保障完全依附于土地的经营情况,农民必须要自己承担所有的风险;土地保障不具有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而仅仅是农民租用了一种能够从事生产劳动的生产资料,这种生产资料能否为其带来收入保障,具有不确定性。
从社会保障权利角度来看,获得社会保障的保护是宪法赋予农民的一项权利。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障作为典型的公共产品,政府应该向全体公民提供平等的社会保障服务,农民享有基本的生存保障,享有国民待遇是其基本权利,这是由社会保障的属性和公民权利决定的。
2.在土地保障功能提升基础上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长期以来,在土地投入成本增加和收入减少的双重作用下,土地收益出现负效益,人们已经意识到土地保障功能和家庭保障在逐渐弱化。此时,国家取消了农业税,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更为有益的是,《物权法》的颁布使农民获得了对土地永久的承包经营权,所以强化土地保障功能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贡献是一个很好的契机。但是,笔者所说的强化土地保障并不是完全依靠土地进行保障而减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步伐,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完全将新疆农民的社会保障纳入城镇居民保障体系内是不太现实的。应该以土地作为农村养老保障的基础,加大政府的投资,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农田水利等的建设,提高土地收益,这一点保证了农民缴纳社会保险的能力,从而拓宽农村养老保障的覆盖面,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同时,政府应该对农业生产提供农业保险,减少因风险导致的损失。最终实现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与土地保障、家庭赡养、社区扶持相结合,共同保障农民老年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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