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资金外流担保体系农业保险
论文摘要:农村信贷资金供需不合理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的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只有全面而深刻地认这一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且将之落到实处,才能解决我国农村信贷发展的瓶颈问题,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2011年3月7日,央行对外公布了《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0》,从报告中,我们可以感受到中国农村金融很多喜人的进展,截至2010年末,涉农贷款余额达11.77万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23.1%,比2007年末增长92.4%。其中农村贷款余额98017.4亿元,占金融机构全部涉农贷款余额的83.3%;农村贷款中农户贷款余额为26043.3亿元,比2007年末增加12644.8亿元,占全部涉农贷款余额的22.13%,与此同时,涉农贷款的不良率在不断下降,截至2010年末,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不良率为4.09%,同比下降1.85个百分点。其中,大型商业银行涉农贷款不良率为1.73%,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不良率为2.97%,农村信用社涉农贷款不良率为11.53%,农村商业银行涉农贷款不良率为2.47%,农村合作银行涉农贷款不良率2.72%。但在这些数据背后,农村“贷款难”的问题是否真正得到了解决,我们有待探讨。
农民“贷款难”,农村资金大量外流,这些问题曾几何时严重制约了中国农村的发展,据统计,农村贷款占农村存款的比重从1994年的100%下降至目前的60%,特别是1994至2006年,农村资金净流出数量达1.2万亿元。与此同时,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却面临巨大的资金缺口,农村资金的持续外流,已经严重制约了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行长郑晖曾公开指出:不要总是埋怨金融机构不给农民贷款。农民土地流转经营权能否作为抵押?如果不能,非逼着金融机构为提供农村、农民提供信贷是非常难做的事。到底农村信贷面临了哪些问题,为何受到国家政策支持而又急需资金支持的三农却总是受到金融的排斥?
一、农村信贷存在的瓶颈问题
在我国农村资金供应渠道有四种类型:国家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农村信贷资金投入,社会资金投入和农民自筹资金,但这些资金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农村资金流失是造成供给短缺的原因之一:由于农村信贷业务盈利低,银行付出的劳动与收益不成正比,所以,银行在农村信贷方面的积极性不高,邮政储蓄存款余额的70%来源于农村居民存款,但由于现行政策没有规定邮政储蓄返投农村,这意味着分流了农村资金;商业银行在农村集镇营业网点增加的存款,没有返投到农村,资料显示,近些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发放的农业贷款额占其发放的总贷款额的百分比在4.42%~5.92%之间,平均为5.47%,而我国农业增加值占GDP的百分比在9.88%-17.54%之间,平均为12.1%,农业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却没有得到同等的眷顾;与此同时,社会集资、农民子女教育费用支付等其他渠道也在分流农村资金。
1、农村信贷担保体系不健全
农村小额信贷主要是信用贷款,当农户贷款额度超过小额信贷限额时,信贷机构就要农户提供抵押担保反观农民自有资产少,而能满足银行抵押要求的资产则更少,农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绝大多数是禁止抵押的,只有依法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抵押,并且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绝大多数禁止抵押,以普遍的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却不能抵押。此外即便少有的可抵押物,因为登记制度不完善或不能有效实施,也难以抵押融资。有关研究表明目前农村居民最重要的财产是房产和土地,分别占农村人均财产的30.72%和43.01%,这就是说农民的绝大多数财产都不能成为有效的抵押品,这在客观上给农业担保贷款造成了障碍,农民只能停留在小额贷款上。现在很多农民已不是以前落后的生产者,他们有的掌握了先进的生产技术想发展生产,有的想回乡独立创业,有的想扩大原有生产规模,他们需要大量资金支持,“无资可抵”的农民只能寄希望于民间借贷。
2、农业保险滞后
由于我国现在农业还基本处于相对落后的阶段,农民的生产收入无法得到保证,而农村担保机制不健全,风险补偿机制如灾害性贷款损失补偿机制等又处于缺失状态,于是乎农村贷款难就处在“法理之外”、“情理之中”,农业保险无疑可以给无担保品的农民一线希望,有了农业保险,农民把“靠天吃饭”的这种不确定性风险部分转嫁给保险公司,由此还贷的可能性就可以大大提高,有研究表明,在农村小额信贷保险介入农村小额信贷市场以后,农村信贷机构的最大放贷风险——高呆坏账率被降低了,农户的最大借贷风险——低还贷保障率被提升了,但是,我国的农业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各种保障措施不到位,发展迫在眉睫。
3、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金规模小,降低了信贷供给的总量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它们的成立为农村信贷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资金规模小又限制了它们的发挥作用的能力。对村镇银行来说,一方面很多农户对于新型机构存在心里的排斥,缺乏对新型金融机构的了解;另一方面是新型机构便捷高效的服务吸引了很多有资金需求的农户和中小企业,而资金实力的有限使得很多农村地区的信贷需求无法得到充分的满足。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使得其放贷资金“先天不足”。而从其它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渠道不畅进一步加剧了资金不足的困境。
二、促进农村信贷发展的各种探索
1、政府应加大对农村政策支持的灵活性
在财税政策方面,可以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比如现在对农村信用社采取的所得税西部全免、东部减半、营业税统一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应普及或者惠及到在农村地区的所有金融机构,在货币政策方面,应对在农村地区经营金融机构,采取较低准备金率的政策,允许在利率方面有所突破,在金融监管方面,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促进城乡基层金融发展中的作用。只有建立起完整而灵活的财政税收、金融政策和监管政策,才能建立起扶持农村信贷发展的长效机制。
2、建立完善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
根据《但保法》可以作为抵押物的绝大多是不动产,而农业资产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不动产所占的比重很大,这样的特点有利于我们发掘农业资产的使用功效。对于这些固定资产,如房屋、林木、鱼塘等不动产,除了最大限度发挥它们的生产功效外,完全可以发挥其担保价值,以此获得信贷资金。这样既不会影响农业生产,同时提供了信贷机构放贷所需的担保,这样就完全盘活了农业资产,使有限的财产发挥了最大功效。但是,由于土地承包权的登记、评估、处置市场不发达,土地承包权变现慢且价值低等原因,农村金融机构一般不愿意接受其为抵押品,所以必须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资产变现的二级市场,使得担保物能够较为顺畅的变现保证金融机构债权的实现,这样才能促进担保贷款的良性发展。而新型金融机构在工资担保和贵重物品质押方面的尝试也满足了很多无法从传统正规金融机构获得及时贷款服务的“非传统”农户的金融需求,新型金融机构应该大胆从民间金融组织身上吸取经验,内生出适合乡土中国的农村金融抵押品替代机制。
3、政府应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国家必须利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以商业运营加政策支持模式建设一个具有创新性,广泛性且可持续经营的农业保险市场。涉农保险要充分考虑到“三农”的特殊性,在保费的厘定和保险金额的确定上,要多方探讨,尽量不给农民造成额外负担。在实践中要不断创新险种扩大保险范围,提高保险金额,降低保险费率,扩大宣传,提高投保比率。农民对保险的认识还处于十分粗浅的阶段,要使农民真正认识到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就要在实践中让农民尝到保险的“甜头”,纠正许多农民对保险“交了保费不赔偿”错误认识。同时各级政府应该对涉农保险机构给予税收和资金上的大力支持,对参保的农户,也要从支农转移支付中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提高双方的积极性。
“三农”的资金供需问题应该在各方重视下得到解决,政府应该加大监管,让支持农村的资金真正用在点上,而各金融机构应该专门为“三农”创新产品,发掘潜力巨大的农村金融市场,只有得社会各界的支持,解决农村信贷问题,“三农”才能大踏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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