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是严峻的,美学是浪漫的,法美学不是多学科的交叉,而是结晶;不是追求意趣,也不强调ideology, 却追寻求知精神;法律美学不要唯美,却要保留审慎的判断,本文先将法律与美学作一个链接,再提出法治建设的以人为本价值观。
前苏联文学大师车尔尼雪夫斯基说过:“生活处处充满了美。不管是什么事物,只要是按照人类的理解和人的天性去生活的,就应该是美的;不管是何样东西,只要是让我们心有所动并引发我们感情迸发的,就是美的。”这表明,美是人类情感中所特有的,并且,只要我们用心去体验,就能发现美在生活的方方面面表露无遗,法也是我们人类所特有的,我们人类生活的诸多方面更是少不了法,美体现在人类生活的不同层面。法也是生活,我们的生活摈弃不了法,我们的国家和社会更是要依赖其走向成功与辉煌。所以,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的核心要素乃是全体人民的健康的法治精神、法治情怀、法治人格与法治情感的培育和成长。唯有怀着这样的心态,法才会对我们产生持久的魅力,法也会赢得人们的真诚的尊重。如果全民不对法呈一种敬仰状态,那么这个国家和民族就是无知和愚昧,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很容易懂得,在一个全面缺失法治情怀与法治审美的民族政治生活里,想要建立起真正的法治是极为艰难的。那么,我们的法治要有所建树的话,应该走两条路,一条是措施和方法,另一条是国民的法律意识。
一、 法律与美学
1750年鲍姆嘉通提出了美学概念,时隔不久,黑格尔写成《美学》,但黑格尔却是反对美学的,他说,“因为艺术美是与人的所有感官相联系的,所以,美并不属于思考的范围,只要人的丰富的情愫与感觉就行了,也就是说,人类对于美的体验的能力是不同于科学思考的一种天性与功能”。黑格尔反对美学是因为人有了思维方式,有可能破坏了美的天然,他实际要的人生的意境美,意境是要内涵的,而人的科学思考却要外显的,所以他提倡美学是要在心里去想的,不能放在嘴说的,更不能形之于文字,他却有《美学》问世,这不矛盾吗? 约二百年后,日耳曼民族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在他的名著《法哲学》一书中主张通过文学创作和艺术作品来认识法律的本质,并且积极要求建立一门法美学。他这是和黑格尔成心过不去,法要成文的表述,法要公布,法要“法无明文不为罪”,法要成为治世历器……法这么张扬,还能美吗?法的僵硬,法的无情,法则的直而不是弯的和不可更改,法总是黑着面孔皱着双眉,——法能成为美学的研究对象吗?但法能,法不是文学上的意识流,它要的是最简单的表达,简单却又充分,难道立法者的对语言的凝练不是一种艺术创作?法以条文为唯一表现,法条无说理,象带尖的刺,法的语言冷的象严冬的风,法没有曲线的身体,没有飘动的彩衣,没有任何情调, 法时时刻刻让人望而生威,让人可远观而不可亵玩,——难道法的实践者对法的真正本质追求造就不了一种人生的境界?当然能?
法当然是美,法也必然是美学,她自己不美,怎么给我们这个世界带来安全和宁静,怎么能带来和谐和平衡,公平与正义,安全和宁静是生活的美,和谐和平衡是秩序的美,公平和正义是价值的美。
我们先对法学与美学的论著作一个大致的了解:
1871年历史法学派关键性学者奥托·冯·祁克的《德意志法上的幽默》问世;1904年齐特尔曼著成《作为艺术的法学》;1912年巴拉赫著成《法律和想象》;1919年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的倡导者约瑟夫·柯勒著成《在法学舞台前的莎士比亚》;1923年汉斯.费尔著成《绘画上的法》;1924年缪勒著成《我们民族诗歌中的法与国家》;1932年施托克哈默著成《作为科学的美学和法学》;1938年施泰因贝格著成《法律中的笑话》; 1945年Cyril Hare著成《法律上的悲剧》; 1947年特里佩尔著成《论法的风格:法美学文集》;1952年尔库斯著成《法的世界与美学》 ……
还有一部是意大利思想家维科的在当时震惊世界的《新科学》,他在那个科学的力量充斥整个世界的时候写下这部著作,却以一种恋旧的笔触把我们的思维带到遥远的过去——已经逝去的那个令人梦想和向往的感官世界,使我们感受到先祖与历史上伟大的智者那种不同于技术理性和逻辑方法之“诗性智慧”的思想的火花。“诗性的经济”、“诗性的伦理”、“诗性的政治”、“诗性的宇宙”,如此等等的语言背后的意义空间所展示的美丽图景,至今,依旧在猛烈的震颤着我们受技术宰制的心灵。
维科以其独特的描述,让我们在阅读之后,就对“法”起源的自然意象记录下朦胧的印记。他关于古罗马“法”一词的诗歌化的推理,自然的向我们展示着他对法律的一种审美情感。他说:“古代法学的语言心几乎全部属于诗性的,……尤其是罗马法,简直是一篇严肃认真的诗作,是由罗马人在罗马广场表演的,而古代先哲的立法工作是一种严峻的诗歌创作。”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人的工作,并非是机械、古板而冷静地“操作法律,而且是要把至诚的博爱精神、人文关怀、美学原则和正义情感以专业化的、理性而又艺术的方式表达在外。正是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说,法律人应当同时是工匠、诗人与艺术家,是法律艺术与法美学的创造者。 我们的法律人是否能以此种心胸去对待法治进程呢?
二、法治建设对美学的要求
客观地讲,我们的法治建设有不少的成绩,但是,我们的法治建设一直以来有个错觉,以为法治是单一的法律实务的事,与其它无干,笔者认为是国情、人文、人性、民族性等等, 这些东西太过,是不可能短时间内都给予驱役的。郝铁川老师说过:“目前法学界操作在现行法律方面显然过了,而忘记了对未来理想法的憧憬……——现行法是未来法的实现,一部人类法史,就是理想法不断向实然法转化的历史。”“设计理想法模式是法学界知识分子不可推卸的责任……知识分子就是社会道德良心的承担者和社会制度的完善者,而不是社会现实的尾随者。”——一语道破天机。
(一)法治建设应是对价值追求的各要素之间的精确布局
法治是对秩序井然的和制度明朗的再度追求,就象我们对面前生活的又一次选择,这个选择我们建构起理性维度和精神经度的网,而选择和重构就势必嵌入我们的法律人或者说人类的心智需求,人类的大需求是真,善,美,这个世界到目前还呼吁法治,就是因为真善美的残缺,法治要有自己的审美标准,要有自己特有的真善美,这个标准不要只以现在的困境的解决为目的,要考虑整个事情的来龙和去脉,要把民族性,历史问题统统放在天平上过称,要把补充的,寻觅的,正在和将要实现的布局都标在这个网上。法治的审美立场所要展示的既有对现实的法治生活积淀的批判,又有对将来的预料和向往,这两个首先是平行的,象两根铁轨,沿着它们,法治的列车方能开到远方,从这个角度来看,法治的审美立场也就体现了现实中的法律人所需要的这些要素的关键是与人性相合,相对于法条和制度,这些要素当然的蕴于其中,是纯粹的人的本质层面上的东西,按黑格尔的说法,美也是这么的一种存在,而正是这种天然美的存在却是人类自身不断向前发展的内在动力要素,也就是说人类一切的活动都是对美的渴求,因为,人是现实的存在,但生活中的现实的人却总是不满足于人的当下的现实生活,总是妄想使当下的现实进一步变成对想象中的未来的一种样子。生产劳动、技术发明、工艺改进、道德实践、观念更新、政治变革,都是生活中的现实的人对人的现状的企图超越。
(二)法治建设的以人为本价值观
法治建设的在理念层面上是否是以人为本?而法的领域内的以人为本到底是什么意思,我们作为法律人应该对其作何种理解?如何理解法治建设的真正客体?很可能的是,我们的一直在幼稚的认为法治建设的对象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措施,这就完全错了,因为,法治建设的真正客体永远是人类自身,法治建设在以人为客体的时候,最核心的是要把人和法治建设等同起来,这二者之间是对立和平等的地位, 因为,法治和人都是社会和自然的因子,法治建设在有所“动”的时候,第一,要关注的是法治环境的开放和容许程度,第二,要注重的作为客体的人的力量,以人作为最醒目的参照物,把法治建设当成是对美的实现,当成是对人的一次承诺的兑现。
法是僵硬和缺少温暖的,但作为法治建设的主体的法律人不是如此,这就好办,法治建设先要有精神,象一颗启明星,闪烁在那儿,法治建设把作为客体的人照耀清楚,把无序和有序状态严格的区别,把冲突和矛盾状态也严格区别,有时做这种区别的时候,要换位思考,这个过程是个蜕变和生成的过程,要把法的理性和人的感性进行多层次的整合和剥离,再整合再剥离,把人性与法治建设的机械性进行整合,把法的张力与人的容忍度进行整合。我们知道法是以静态美向人们展示的,而我们要的法治建设的生动美,那么在这些个融合过程中,法律人本身不能以职业和人格的刻板来行事,要把手中的法看成是“活法”,要自己心中的美的观照去理解和善待法。
(三) 法治是个性美与共性美的统一
人的多彩生活,人的多种生存之道,还有人的性格和人格的多重性,这一切都有一个共同的折射,法律有时与这些折射相互辉映,有时不得不躲在这些折射的背光部分里暗自绞尽脑汁,与其说是法在制衡人,不如说是人在纵容法,但人类一旦与法达成那怕是暂时的相互默契,那就是法律的新生,以及由此导致的社会的大同,而法治应该要的是永恒的这种默契。人性有性善和性恶之分,这二者对法治都无利,性善导至泛道德主义,性恶产生破坏的欲望,汉董仲舒认为善与性有一定距离,他承认人人一生当中都会有善举,且善举一般会多于恶念:“人受命于天,有善善恶恶之性,可养而不可改,可豫而不可去”。柏拉图却不太相信人性,他觉得人性的靠不住的原因是因为性恶和性善有时不仅难以区分,且表现形式与内在实质常处于游离状态,那么,法治建设应多考虑人性恶,但决不能置人性善于不顾,要“防恶”,也要“扬善”。
法与美学,与人性中的真善美在当下要有一个相互接受的时间跨度,还要有此长彼消的空间维度,我们要认识到法治是一个伟岸坚固的大厦,这个大厦,不仅美天然的蕴于其中,更要真切的表现其外,而且美应当成法治建设整体工程的最先感触者和感受者。法治与法治建设引入美学思维,只是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理念与角度,一种全新的认识与理解,这对于我们在更为广大的范囿里反思与省察法的精神实质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所以,法治与美学的联袂不但可以抬升法治的生态环境。
三、结语
“法律总是接近一贯性,但永远达不到一贯性”,这话是美国的霍姆斯说的,他说这句话的时候,口里含着烟斗,一双小而有神的眼睛凝视着美利坚繁星满天的夜空,近100多年前的美国也正经历着的法治的重新选择与构建,那时的他充满自信与骄傲,这种满足感不是基于他自身的学问,而是对他的国家和民族。他说的一贯性,就是经过分析和过滤了的日常,是法律原理、法律原则、法律精神与现实生活的一致。他眼中的法不仅只有静止,而动态才是法的经常的表现。
作者:安玉超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6年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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