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拜,这座波斯湾明珠,从70年代以来都以其石油金元支撑下的土豪的形象示人。然而经历多年开采,迪拜的石油资源基本已经开采殆尽,作为典型的资源枯竭型城市,迪拜早已开始转型之路,基于其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迪拜正建设成为封闭保守的阿拉伯世界的门户,成为中东地区最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
金融必须有法治的保障才能发展,而迪拜所在阿联酋是非常传统的伊斯兰国家,奉行以《古兰经》为基础的伊斯兰法。宗教法与目前世界通行的世俗法差异巨大,尤其在金融领域,对利息的限制、反对风险转嫁等宗教法理念,更与全球金融法治逻辑格格不入。在这样一片法治土壤下进行金融业务可谓难度重重,而迪拜就闯出了一条不拘一格地建设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以下简称DIFC)的法治路径。
在其中,其独特的法院系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独立的法律结构与司法体系 2004年9月,通过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迪拜酋长国的双重法令授权,成立了这个占地110英亩(约0.5平方公里)的自由贸易区——DIFC。金融改革,法治先行。依据阿联酋宪法,DIFC是一个独立于该国其他地区的法律特区,具有独立的管辖权,有其独立适用的民商经济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完全与世界接轨,法规用英语编撰,同时适用英格兰法作为其解释的依据。
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这一金融中心的运作主要由三个机构完成,即管委会、金融监管局、DIFC法院。依据《迪拜金融中心基本法》,管委会作为日常事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政策,行政管理事务,以及就业法、合同法、财产法、合伙法等非金融服务活动法律法规的执行。金融监管局,则是一个独立的风险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的金融法令的起草与修订,以及颁发经营许可证并管理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内部或来自该中心的各类金融服务公司的活动。
DIFC法院,则主要负责区内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以及区内法规解读等工作。初建于2006年的DIFC法院,分为两级法院——初审法院和上诉审法院,实行独立的普通法系司法体制,可谓在广大的伊斯兰法/大陆法海洋中的普通法孤岛,但这一孤岛以其透明、高效、快捷的优势而为全球投资者所青睐。
高效的审理与执行
对于法院而言,案件受理之后的审理和执行才是塑造司法公信力的关键。而对于商事案件的当事人而言,除了公正之外最看重的就是案件能高效地审理并执行。截至2014年6月8日,DIFC法院共计审理案件近600件,案件涉及复杂的跨国商业纠纷、财产纠纷、劳动纠纷等。通过对官网中公布的159个案件进行整理分析,可以发现案件集中在违约、劳动争议等。至于案件审理时间,官网年报数据显示,一般而言,小额申索审裁处审理的案件,90%可以在四周之内解决。其他案件的审结时间,则因具体案件的不同而略有差异,其中代理权纠纷耗时最长,平均为671天。综合来看,DIFC法院审理效率较高,案件处理期间明显短于阿联酋国内。
DIFC法院所面临的执行问题上,既包括自身判决在国内外的执行问题,也包括其他法院的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在本区域的承认问题。DIFC 法院判决能否被迪拜国内其他法院、阿联酋其他酋长国国内法院、外国法院所认可,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此,DIFC法院付出了巨大的努力。首先是迪拜酋长国内部其他法院的执行。自2009年开始,DIFC法院便和迪拜酋长国内其他法院达成执行协议,该协议于2011年被变更为法律。其次是阿联酋其他酋长国法院的执行。在迪拜第16项法规通过前,DIFC法院的判决,并不能在其他法院直接执行,而应按照阿联酋民法典的规定,走完相关程序,方可获得执行。但伴随着迪拜第16项法令的通过,阿联酋国内各酋长国法院有义务执行DIFC法院的裁决。最后是在阿联酋域外的执行。阿联酋为1983年《利雅得阿拉伯司法互助协议》、1995年《海湾合作委员会公约》(GCC)的缔约国,这使得DIFC法院的判决与命令在缔约国内获得执行成为可能;此外阿联酋还同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印度、中国、法国等)签订了双边执行互助协议,这些为DIFC法院的域外执行提供了保障。DIFC在执行其他法院的判决、裁定上亦有突破。 2015年伦敦的一家法庭发布了一份全球冻结令,DIFC法院据此冻结了被告在金融自由贸易区近500万的资产。有法律人士表示:这肯定是第一次全球性强制执行命令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得到应用。这是一个重大的发展,表明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也是可以相互配合的,有助于投资者在中东地区获得正义。
周到的法律服务
法院制度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除了案件受理、审理、执行外,DIFC法院的审判服务机制同样值得关注。就DIFC法院而言,在拓展审判外延与提升服务理念上,其推出的“法庭使用者委员会”以及“法律援助计划”享有很高的声誉。法庭使用者委员会是DIFC法院和法院用户之间的联络人。该委员会就法院的行政问题以及任何有助于提升用户满意度的合适事项向首席法官提供建议。良好的社会监督,双向的交流互动,有助于改善法院审理水平。除此之外,DIFC 法院在2009年,实施了中东第一个公益活动计划。法院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包括基本法律意见、全面案件管理和代表在内的诉讼服务。该公益计划的目的是确保那些能够证明自己无法负担诉讼费的人依旧可以获得专业的法律建议。此举,不仅使公平正义得到了彰显,而且也提升了法院的整体形象,增强了大家的信心。当然,这些也都是DIFC法院在拓展法院审判服务的一个缩影。
透过上述机制,可以清晰的发现,在功能定位上,DIFC法院非常注重用户的体验,切实把审判作为一种服务来提供。当然,诉讼也只是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合理分流案件,多种方式处理纠纷正是现代司法理念的题中之义,DIFC法院也不例外,法院也非常注重调解和商事仲裁的作用。初审法院审理的案件中,95%的案件均可在开庭前通过调解等形式得到解决,而无需进入庭审。同诉讼相比,商事仲裁具有私密、公平、快捷、专业、可靠等优点。程序便捷,行业专家审案,执行方便,这些特征对当事人均具有较大吸引力。正因为如此,2008年,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同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成立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分院。通过与世界上著名的仲裁机构合作,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向其商业客户提供了更为高效、公正、独立、廉价的非诉纠纷解决服务,以此保持自身的投资吸引力。仲裁引入之后,紧接着的便是仲裁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在此过程中,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给予了很大的便利。一般而言,DIFC法院会在三十天以内对于仲裁结果加以承认。仲裁一方当事人则可依据法院出具的承认与执行裁定请求另一方当时履行仲裁裁决。如果被告的财产位于迪拜境内,那么DIFC法院的承认裁定可以作为查封扣押相关财产的依据。
对于上海自贸试验区法庭的启示
DIFC法院为我们展现了一种全新的司法模式。新兴市场国家如何通过设立法治特区,在保持自身司法主权的同时,通过该特区与国际接轨的司法,保障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增强本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的话语权。虽然迪拜与上海分属于不同法系,司法观念与体制,存在较大差异,但在这一法院模式上却颇为相似。
事实上上海自贸试验区法庭与DIFC法院都面临同样的问题——如何利用剩余立法权进行司法创制?自贸区的设立在于形成一种创造性破坏,形成变革势能,具体到司法项下,则是给予特殊地域法院以较大的受案、管辖、法律适用自由度等,实现规范与制度创新。此外,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目标,除了 “国际化”这一关键词外,“法治化”是另一个关键词。公平、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当属“自贸实验区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的题中之义。在服务于营商环境改善的过程中,DIFC法院的存在,让身处金融乱世的迪拜保持着巨大投资吸引力。其背后的法治理念与运作模式,无疑是值得上海自贸试验区法庭学习和借鉴的。
事实上,DIFC法院与上海自贸试验区法庭已经早已建立联系。2015年1月DIFC法院首席大法官黄锡义(Michael Hwang)一行到访上海市自贸试验区法庭,双方就法院的审判组织机构,以及国际投资、商贸、金融案件的审判理念,司法管辖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DIFC法院与中国法院的合作协议也正在洽谈之中。
虽然二者在设立背景上存在诸多相似点,但也必须正视二者间差异。同DIFC法院相比,自贸试验区法庭的腹地是比阿联酋广阔百倍的中国,大国的改革其局限条件远非小国所能比拟。司法层级、央地关系等均导致自贸区法庭的试验创新并不能大开大合,只能稳中求变。因此自贸试验区内的司法或许可以顺应本次司法改革的春风,进行有针对性的突破,先行先试。以DIFC法院的一些成功经验为借鉴,或许是一条可行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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