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分析了当前网络虚假广告的主要表现形式,梳理监管网络虚假广告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 网络虚假广告 表现形式 监管难题 检察监督
近年来,随着网络广告在门户网站、搜索引擎、视频、社区网站的发布,虚假广告也日益增多,这在检察机关受理的一些诈骗、合同诈骗类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为遏制此不良现象,承载着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有责任对网络虚假广告进行监督。
一、当前网络虚假广告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制作网站,发布虚假广告
目前,个人制作网站流程简单,成本低廉。通过购买域名,找网络公司或者网页设计员制作网页,租用服务器提供商的服务器空间,向各省份的通信管理局申请网站备案后就可以合法的拥有自己的网站并拥有一个唯一的ICP证号码。在这个网站上,网站拥有者即广告主可以随意发布关于自己产品的广告。为了增加销售量,广告主会在广告中对其产品或服务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等内容做虚假表示。
(二)通过门户网站或视频网站发布虚假广告
中国互联网用户已达四点二亿,网民们在网上可以任意浏览新闻、看网络视频、玩网络游戏、网上购物等,这为网络广告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空间。网络广告的广告费用正成为门户网站、视频网站、搜索引擎的主要利益来源。我们打开任意一个网站,便会有各种类型的网络广告通过多种形式吸引受众。广告主只要通过支付一定的对价,就可在这些网站上发布虚假广告。
(三)利用搜索引擎发布广告
百度、谷歌、雅虎、搜狗等搜索引擎的出现,满足了人们对庞杂信息的精准需求,而这些搜索引擎的强大信息功能,也成为了虚假广告的温床。广告主如要发布某一类的广告,只需要向搜索引擎运营商购买一个关键字,出钱最多的广告主的搜索结果始终在最上面,一旦该条消息被点击,广告主就要付给搜索引擎的运营商一定的费用。当然,在搜索结果最上面的信息自然会被更多的点击,收到的效果也是最好的。
(四)利用分类信息网站发布广告
近几年,赶集网、百姓网、58同城网等分类信息网站逐渐建立,这些网站为人们提供免费的信息发布交换平台,如为用户提供房屋租售、二手物品买卖、招聘求职、车辆买卖、宠物票务、教育培训、同城活动及交友、团购等众多本地生活及商务服务类信息。其中一些广告主通过商务服务一栏,发布招商加盟的信息,吸引人们加盟项目,在这其中就不乏以签订合同为名骗取钱财的不法分子。
二、虚假网络广告目前存在的监管难题
(一)网络广告的主体界限不明确
在网络运营中,网络服务提供商(ISP)与网络信息服务商(ICP)拥有网站这一传播平台,在其网站上宣传自身运营的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则意味着其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三种主体身份集于一身,在主体界限不明确的情况下,《广告法》中对以上三种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就难以适用于网络广告的各方主体中。
(二)没有规定网络服务商兼营广告的登记许可制度
《广告法》中未明确规定网络服务商从事广告业务是否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因此在实践中,行政机关无法对网络服务商发布的广告进行有效监督。
(三)对需要审查的广告未经审查而予以发布的惩治力度不够
《广告法》中规定了发布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广告需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未经审查而擅自发布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此种罚款的法律责任过轻,如果逃避审查的理由是为了避免所发布的虚假药品广告被发现,那么比起发布虚假药品广告主体从中获取的利益,仅对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将不能起到威慑作用,更不能避免其二次甚至再次发布网络虚假广告。
(四)监管困难
由于网络的信息量大,要从纷繁复杂、形式多样的网络信息中,截获各类形式多样的违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只能通过搜索技术定位、比对、甄别和筛选。目前尚缺乏有效的信息收集和过滤系统自动实现网络广告的动态监测,单纯依靠现行方法,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效率不高,也严重制约着网络监管的开展。
三、检察机关对网络虚假广告的监督方式
(一)依法有效查处此类犯罪
由于网络广告自身的随意性、技术性、广泛性等特点,对提取和保存网页信息,在实践中主要采取网页直接打印、使用WINDOWS自带的网页保存功能和脱机浏览三种手段,但这三种手段只限于对网页上发布的固定信息进行简单打印,对于采用了JAVA技术、FLASH技术以及动态图片、音频、视屏技术的网页等均不能打印。如若采用光盘刻录的方式,因保存之后仍可进行编辑修改,而无可操作性。故目前尚无全面的证据保全手段。豍为全面掌握犯罪证据,检察机关要与公安机关加强沟通,必要时可通过技术手段查找网络虚假广告发布的服务器提供商,或者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对网络广告进行实时监控。
(二)采用多元化的监督方式减少网络虚假广告的传播
并不是任何发布虚假网络广告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法益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制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刑法禁止。豎对没有达到犯罪追诉标准的一些发布网络虚假广告的行为,检察机关也要充分发挥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监督职能,采取多元化的监督方式减少网络虚假广告的传播。
1.社会综合治理要靠多部门形成合力
减少网络虚假广告的传播,不能靠一家单打独斗,要形成社会综合治理的合力,要多部门共同协作,依靠舆论力量。要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通信管理局等机关加强沟通。检察机关对办案中发现的线索或者当事人反映的情况,要及时反馈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督促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定期组织各个部门联席会议,共同讨论网络虚假广告的防范对策和惩治措施。
2.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开展监督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检察建议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用以履行检察职能的辅助手段。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和代理者有义务对所发布的网络广告的内容进行核实和把关。检察机关一旦发现有不实行为,可运用检察建议这一检察监督的形式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和代理者进行监督。检察建议在实践中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对于不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如采用口头建议方法能够达到整改目的的一般可采用口头形式提出建议;对具有一定严重性特殊性的问题并需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了解的,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涉及同行业企业较多,可采用召集会议形式让相关单位参会,会上提出问题和整改要求,此种会议也会起到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的目的。
3.强化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是政府、企业、市场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它一方面引导企业走向市场,维护企业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必要保证。豏如中国广告协会即属于行业自律组织,广告协会的会员如果违反了有关的行业自律规定,就会被认为是破坏了行业的名誉和信用,后果严重的可能被取缔会员资格。这对会员在广告界的声誉将起到不良的影响,可以看出,行业自律组织在约束行业组织成员的行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这一优势,重视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加强与行业自律组织开展法律宣传等方面的合作,使其逐渐成为检察监督方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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