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度的理论依据及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若干问题)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1 23:42:26 归属于司法论文 本文已影响417 我要投稿 手机版

       中国论文网为大家解读本文的相关内容:                论文 关键词: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民主;司法公正 
  论文摘要: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正逐渐步入法治化轨道。为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须对该制度进行理性思考,正确处理好诸多关系,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上达到司法民主与审判职业化、人民陪审员权利与义务、立法上的原则性与实践上的可操作性、无知的美德与提高执业素质的四个统一。


  人民陪审员制度,即我国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作为不穿法袍的法官—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一种基本诉讼制度。作为在我国已走过70多年历程具有优良传统的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等都起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然而,回顾和 总结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变迁,却难以回避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和新的起点,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将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 历史 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 法律 ,它明确赋予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对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条件、任期以及陪审案件的范围等作出了统一的规定,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因此步人法治化轨道,迎来崭新的 发展 阶段。同时,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完善和改革我国现行审判制度也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为进一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健康发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正确处理好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提高司法效率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法官职业化建设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使之达到理性的、辩证的统一。
  一、司法民主与审判职业化的统一
  我国陪审员制度的起源可追溯到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但首次从西方引进的陪审员制度终因清廷的腐朽而夭折。从20世纪30年代初开始,

  三、立法上的原则性与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的统一
  回顾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走过的漫长历程,从立法而言,还存在诸多缺憾,例如原则性规定多,可操作性的具体细节则较少,甚至有很多地方出现立法空缺,这就严重地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的作用。1954年《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 法律 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使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规定在1975年《宪法》中被废除后又被1978年的《宪法》恢复,到了1982年,现行《宪法》又将这一规定废除了,这样就形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缺乏明确宪法依据的尴尬局面。《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均只原则性地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这些散见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较为混乱,可操作性差,导致基层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过程中把人民陪审员当成随时可以利用或遗弃的摆设,弱化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周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其立法的本意是通过人大的选举使陪审员制度赢得最广泛的民主性。但这一规定的设计过于原则性和严格,充满了理想主义色彩而不具有普遍的实践性,人大只负责选举产生法院院长,而副院长、法官都是根据法院院长的提名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如果陪审员一律要由人大选举产生,产生程序比法官还要严格,似无必要,实行起来的难度也较大。毫无疑问,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影响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常运行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规定得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是导致该制度流于形式的症结所在。为不穿法袍的法官立规矩,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已成为推进司法改革,实现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2005年5月1日即将实施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确定了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并采用随机抽取的产生方式,赋予陪审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对参审案件的范围、任职条件、日常管理和经费保障等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上的缺陷,使人民陪审制度基本上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法治化轨道。但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距离完整、 科学 、 现代 的陪审制度的建立还有很远的路程。应对宪法、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和整合,在 总结 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一部正式的《人民陪审员法》;制订出一系列的详细规则和配套制度,以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这样,人民陪审员工作才能真正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
  四、无知的美德与提高执业素质的统一
  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的欠缺,从某种意义上讲恰恰被看成是一种无知的美德,而这种因对法律的无知在庭审活动中所带来的新视角、新思维,对职业法官而言尤显难能可贵。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在陪审中往往从朴素的良知和自发的感情出发,侧重以社会道德为标准去思考问题,能克服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使司法活动更加贴近民众生活,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不仅如此,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如医生、建筑师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职业法官在法律专业之外知识的不足,提高了审判水平,确保了司法公正。
  然而,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法院的审判工作会更加职业化、专业化,对法官的职业素质要求愈来愈高,而我国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与法官的权利是相同的,既认定案件事实,又适用法律进行裁判,职责要求极高。长期以来,未经法律专门训练的人民陪审员陪审时,要么一言不发,听从审判人员意见,要么凭风俗习惯发表一些意见,却不能被采纳,陪而不审,陪审员成了陪衬员。专业知识贫乏,审判能力低下,法律思维不足,法制理念欠缺,陪审素质不高,制约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作用的发挥。
  建立和完善新型人民陪审员制度,客观上对人民陪审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参加陪审的门槛已提高为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陪审员无才就是德已成为 历史 。新型的人民陪审员所肩负的使命要求其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基本的职业技能和较高的道德修养,以极大的热情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参加陪审,只有这样,人民陪审员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人民陪审员才能真正走向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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