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政治性(关于宪法的政治文章)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4 13:26:48 归属于宪法论文 本文已影响139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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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政,一个话题

  宪政,是对一种良性生活体的建构。它是对真实世界的渐进改革,是对真实世界存在的问题,用通行宪法规则的尺度,重新进行比量和修正。因此,关于宪政的可靠话语,从来就是围绕真实世界“实在”命题而展开;也只有通过这样的话语方式,才能在每个具体的社会,和平地找出良性生活的可行方案。

  为避免宪政话语进入话语世界的“虚构状态”,使用具象化的宪政话语方式,人们的宪政意志容易找到客体目标。这种具象化的宪政思路,是对现实和现实改造方案的认识强化。这是基于对我国人民半个世纪以来,务虚思维方式的改造设想:乌托邦式的迷恋思维,可能影响到我们宪政的思考。过往的人民,这些“推动历史前进的真正的动力”,常常迷醉于乌托邦式蓝图;这种蓝图,吸引了封闭环境下数代人民去追寻。但是,这种蓝图思维,往往并未充分考虑社会资源背景,忽视精神、物质的储备和生产供给能力,导致人民在话语世界不断从幻灭,走向幻灭。在这个过程中,话语世界的强者却始终处于“良好话语状态”;甚至在远不如今的过去,已自语为“超越成为了人类最美好、最完美状态”,陷入进步停滞的集体无意识境界。因此,以乌托邦的迷恋式思维,来理解宪政未来,仍然可能走向新一轮的失落。

  而这样的结果,对于处于国际性竞争态势下的国家和人民,是“双双落败”;对国家政治、文化、经济、地理版图的整合影响将是巨大的。因为,国家政治、文化、经济、地理版图,在历史的角度上,本来不是一成不变的;一个国家处于力量严重不均衡状态,就可能出现不可控制的裂变。宪政法治是均衡利益的操作,是不得不进行的平衡化调整,是非宪政地区分裂教训的总结,是控制型社会向自主市场化社会转换中,避免社会巨大化分裂的可选择的社会整合措施。因此,宪政的话语必要性,是真实世界提出的问题。“虚构的话语方式”,已经满足不了社会用宪政话语进行整合的实在需求,解决不了国家和人民的现实互动合理化问题,形不成“良性生活体”,克服不了力量不均衡社会的分裂危险。故,秉着对中华文明存续的期待、统一国家的生活愿望、自由安全生存的需要,建立宪政紧迫性的话语体认是必要的。积极不断的宪政改造,将为社会频繁的渐进改良,提供出机会。

  二、具象化宪政与法律大革命

  在现实社会中,危害稳定和发展的主要因素,包括不良社会行为、不良公权行为两个方面。对不良社会行为,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制度,规定了惩罚。因此社会行为的合法化监督,已经具有一定的制度基础。但是,泛滥的公权,缺乏监督的有效制度,不良公权行为的惩罚代价体系建构极为原始,尚未进入市场交易社会的“规则之治”的状态。这样的状况,由于行为代价原理作用,缺乏代价制约的公权,恣意性不断趋强,从而威胁执政的社会认同,威胁到执政的有效性。在我们这样一个初建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法治的大转换时代,掌握了社会主要资源支配权的公权机构,没有必要的约束,放任的结果极大地威胁到社会交易人的安全和利益,从而形成社会稳定的最大威胁因素。如果我们从虚构的话语方式中解脱出来,我们会发现在社会生活中,国资的安全系数和社会资本的安全系数,在转型期的自由化公权作用下,巨大化的下降了;我们也可以发现,公权机构的敛财规模,随之巨大化了。行政收费,达到疯狂的程度。比如,某些地方政府对机动车征收年度“新建道路过境费”,一个城市政府一年就活活地从社会中掠取数以亿计收入。更不用说部门权力在收费方面的花样百出。这样的局面,通常具有违反宪法精神的法律作支撑。利益分流,仅仅是让损害国家统治威信的局部机构及其成员,获取了局部利益。这种情况,人民在产生普遍性反感之时,无法在可行的机制里获取救济。钱钱钱,权相连。市场主体,谁又没有一本被不当公权掠夺的“辛酸账”?政府,一个通过血腥革命付出巨大代价艰难建立、曾经志存高远要为民众谋利的政府,难道就如此堕落下去?难道我们的政治理念,落后到认不清公民财产权利完整性的地步?难道搞不清征用、象征性补偿、仅仅由物价部门审定未与人民丝毫协商的收费,既不符合市场经济社会公平要求,又与传统美德有千里之遥?拜金主义的行政方式,导致人民生活在没有安全感、社会信任感的丛林社会状态。这样的不良公权力行使方式,巨大地增加了社会危机可能性,并未增强国家的统治能力,已经成为危害社会稳定与发展最大的威胁因素。解析公权力滥用具象,用宪政下宪法与下位法逻辑统一的“规则之治”,取代公权机关在与社会没有沟通的单边主义立法支持下的侵权行政,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宪政的话语,脱离了这样的国家实际,没有真实世界观照,就不会顺利出现有效的“中国特色”的宪政举措。唯有破除支撑侵权的陋法,方可夯实人民共同生活之基,出现具有认同感的政权形式。

  具象化宪政,就是通过剖析公权力具体活动方式,制度性解决危胁生活共同体稳定的法律规则和事实因素,消减无界公权力经由违宪法律孵化器生成的危害,形成在合意政治、法律秩序下,信息分布均衡化中的权力与权利之间的改进型关系。在经济型的社会,尤其需要对财产和人身等等权利,进行反思性认识和规则调整。宪政与行政,需要统一。不遵守宪法规定的行政行为,即使符合一般法律的规定,也应在违宪审查机制中得以纠正:这就需要安排出可行的诉讼程序,安排专门化审查受理机制,对违宪行政进行矫正,通过裁决,完成对计划经济适应的旧法的清理。这是对“民告官”的改造:人民不仅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还可以向与被告没有利益纠缠的独立的国家宪法监督机构,对具体行政行为赖以产生的抽象行政行为产生的侵害,提出救济的请求。这就打破了原有的官僚之间利益连带关系,改变了平行官员之间监督动力缺乏的局面,让人民通过法律诉讼这样一个合法的形式,改变国家权力“合法”部门割据、背离人民利益、代表落后官文化、压制和盘剥先进生产力的可怕局面。

  具象化宪政,要搞清我们民族的话语缺点,认清缺乏维护人类自然权利的精神资源储备的“事实”;要认识到公权行为,甚至通过计划经济社会形成的法律确认的“依法行政”对人类自然权利的侵犯,是不利于社会稳定、发展的。既然人民是“推动历史前进的真正的动力”,具象化的宪政,于是就有他们活动的身影。这是人民群众通过可行程序,参与的“法律大革命”;它是对话式、互辩式、没有暴力和血腥的和平式、不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宪政。



  具象化宪政,是建立法律统一逻辑的专门化的法律技术活动。它是克服法律体系内“根本法逻辑”和“效力逻辑”冲突[1]的法律革命。它通过违宪审查制度,将计划经济社会形成的种种侵害公民权利、也违反宪法原则的法律规则,在违宪审查机制下,和平革除。这样的举动,是统一法制、稳定社会的举动。它是人民群众低成本参与的事业,是具有良好专业素养和现代法律观念的法律机构进行的专业化工作。这样可以改变过去单纯依赖公权力内部自我校正的非可行思路:因为自我校正,屡屡被证明无法实现公权合理整合,改制总是克服不了利益体的纠缠,必然进入困局。这是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等等改革,无法深入,改革符号化和话语虚构化的真实缘由。

  法律大革命,是设置宪法维护机制和独立司法体系这两种过往缺乏的新机制,实现对立法、行政权力的必要监督。它既是对行政权的必要监督制约,也是对立法权力的监督制约。通常,我们认为立法机关本身是监督机关,忽略了立法本身需要监督的必要性。由于我国立法机关的组成,是计划经济社会的遗留模式,对立法机关寄予制定合理法律规则的期望,不宜过高:因为一个没有职业化的议会,不会达到职业化的工作水准。代表大会是“伟大的二线革命家的俱乐部”,但是客观的讲,其立法能力是有限的。即使他们具有制定合理法律的良好愿望,但是没有法律知识和信息处理能力,他们也难免事后摸老壳。比如最近某地人大积极听取公民立法建议,就把某公民提出的名曰“触电伤亡赔偿条例”立法作为“加强政治民主的立法举措”,列入了地方人大立法计划。学习法律的人懂得,《立法法》规定民事法律的立法权是国家专属立法权,地方立法机关不应涉及民事领域的立法。但是“伤亡赔偿”这个字眼,就把老同志们迷惑住了,因而堂堂皇皇的将其确定为“加强政治民主的立法举措”。我们知道,这样一些非职业化的“政治行为”,后果往往是不良的:新的立法无疑会对公民的民事权利形成限制,或者与民事法律规定出现不一致。这样的法规,却会在上报国家之后,总会不被审查纠正;它们进而成为法院的“审判依据”,损害具体情形下公民的宪定权利。这样的事例,充分表明,专业化、独立的违宪审查机构,本身要进行立法监督的宪法监督机构,不宜设置在“伟大的二线革命家的俱乐部”,而是需要用新的机制去构造。立法机关的机构监督立法机关,这仿佛属于“制度逻辑之错位”。需要一个专业化的宪法审查机构,完成市场社会职业标准对非职业化行为的修正。这样可以避免将人民代表大会这个“伟大的二线革命家的俱乐部”开的大会,开成制定违宪法律规则的大会,非职业话语猖獗的大会,事后摸老壳的大会;即使开成这样的大会,由于违宪审查机制的存在,也有矫正的机会。这,并不影响“伟大的二线革命家的俱乐部”继续开会,或开成欢喜大会。我国人民是勤劳的人民,他们创造的综合国力,足以保持“伟大的二线革命家的俱乐部”继续存在;但是基于社会和平和发展的现实需求,立法行为合宪化也是必要的。

  三、公平话语辅助宪政法律大革命

  为了实现社会的和平渐进,需要在宪法规则中预设公民权利,将国际通认、我国也承诺的公民权利,预设于宪法规则之中。宪政话语,表象是公民权利话语,其源头却在公平理念。缺乏公平理念,或者历史上稀疏出现过公平理念,但没有弘扬传承的具体社会,要建立宪政制度,精神资源是匮乏的。公平,是指人在自然权利基础上的社会交换合意性。公平交易,是人类文明最伟大的成就。这个环节,我们传统的话语资源比较稀缺。我们的社会组织文化,历来承认和维护君主权力,但是疏于对社会普罗大众权利的甄别;以致于发展到限制君权和固化民权,构成社会普遍性的不适应,造成限制君权和固化民权的话语对立。但是,正因为此种视平权不可能的“民族习惯”的促进,王朝总是陷于周期性衰亡,盛世也只能成为史学家捕捉的“闪光历史时刻”。历史中的“水之覆舟”,根源在于民众自然权利巨大损害的反抗,也就是人的自然权利基础上的社会交换合意性的彻底丧失。反观稳定政体和社会,人的自然权利基础上的交换合意性总是能够通过法律制度确保。

  宪政确保人的自然权利,或者说保障国际公约约定的公民权利,有利于国家治理和繁荣,这是因为,社会和平的可能性增加了。如果我们耐心观察,忽视人的自然权利的国家,经常陷于内外战争状态:上个世纪的世界大战发动者,德意日这些国家,哪个国家又是维护人类自然权利的话语和话语凝结物精神的“资源大国”?落后国家的内战军阀,谁又懂得维护人的自然权利的必要性?当然,历史也总是不断地惩罚侵犯人的自然权利的恶劣行为,原子弹、历史审判、血腥复仇,常常成为侵权行为的代价。但是,对侵权人的大规模复仇,很可能加大社会的分裂,无助于新的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明智的人们,通常采取节约社会费用的方案,控制大规模复仇,用宪政来克服过往社会之弊。二十世纪以来的大动荡社会,总是在社会废墟上积极进行宪政改造;践踏人类自然权利的国家,因而也才出现和平的可能。

  以宪政领跑的现代法治,这种发端于宗教情怀、具有忏悔和宽恕精神的制度设计,推动的是人定制度和人的精神两方面的进步,它既是法律大革命,也是社会组织文化的文化革命。这种新的、经济的、着眼未来的社会改造话语,将替代斤斤计较的复仇和清算言说。宪政法治,作为文明化生活的固化措施,从来就是在惩罚严重恶行的同时,自动闭一只眼的大智慧体现:对自然形态社会小恶的必要隐忍,是对人的怜悯,这也是真正善行的开端。宪政与博爱是兄弟关系。单纯地言说宪政,不讲公平博爱,是清末和民国宪政话语失败的一个可察觉到的成因。

  在国际化竞争的时代,适宜采用“效益良好”的具象化宪政话语方式。这就是我们期待的、与清末和民国宪政极为不同、一种宪法完善和宪法监督机制构建并举、积极主动维护人类自然权利、限制无界公权力、人民群众低成本参与、具有现实改造能力的“先进法治文化建设”。它的实质,就是法律大革命。如此宪政,方才可能在纷繁话语世界中,不致于逐渐沉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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