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和宪法的关系(传统儒家伦理学说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4 13:20:44 归属于宪法论文 本文已影响649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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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传统伦理是以儒、道、佛的核心精神为基因的伦理思想,其中儒家的仁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核心基因。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以保障权利和限制权力,以及保障自由和维护平等为核心精神的。在中国传统伦理的遗存中,对宪法精神内涵具有某种程度上的限制性影响。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与宪法精神的碰撞,影响了我们对宪法中自由平等权利内容的实现。

  对于宪法及其实现的问题,绝大多数国内学者更愿意从宪法的违宪制度方面来分析,本文试图从中国传统伦理对宪法基本精神的限制性影响来进行分析,从而认识为什么宪法会被束之高阁,是法律制度的缺失,还是其真的缺少宪法实践的精神基础,本文的逻辑出发点是在特定国家发展时期内,伦理内涵与社会现实中的宪法精神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而这种联系可能有不同的表现样态,或是协调或者是背离甚至冲突。在非原发宪法国家,在二者的背离和冲突样态中,如果宪法精神占据主导,则将对伦理产生重大影响,但如果传统伦理思想占据主导,并与宪法精神不完全契合,那必将限制和影响宪法精神及其实现。

  一、伦理传统与中国传统伦理的遗存

  (一)伦理与伦理传统的不可设定性

  “‘伦理’的本意是指人伦关系及其内蕴的条理、道理和规则。伦理是与物理与事理相区别的情理”[1]22。根据焦成国先生的《论伦理——伦理概念与伦理学》中有关伦理的概念的解释,我们可以得出,伦理主要指的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人和人之间形成的,依靠情理来理解和遵循的道德规则和关系。伦理是哲学的分支,更确切地说是道德哲学的分支。“《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说:‘伦理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他研究什么是道德上的善与恶、是与非。”[1]24但伦理不能等同于道德。

  伦理有着重要的作用。首先,伦理之于民族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当今的世界,存在着具有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地区和国家,而各民族和国家毫无例外地都有着各自的伦理观念和伦理规则。离开了伦理文化的历史传统,一个民族的伦理性格也就丧失了”[1]27。一个民族的伦理是关乎这个民族在精神世界上是否独立,是否存在标识。其次,伦理之于个人也具有重要意义。“这种伦理知识是作为传统的风俗习惯、理所当然的规矩渗透到人们的血液和良心中去。” [1]27伦理具有如此重要的影响和用,但伦理传统却有着自身独特的形成轨迹和要求。伦理传统是长期历史文化发展所形成的,不是受教条和书面规范的影响在短期内树立起来的。我们可以结合社会总体结构和社会发展的时代特点,来引导社会伦理的价值取向,但绝对无法人为设定伦理及伦理传统的内涵。

  (二)中国传统伦理的内涵与遗存

  “中国文化是一种伦理文化,伦理构成中国文化的主体与核心,因而体系结构上,传统文化的结构与传统伦理精神结构是同一的。”[2]25中国古代儒、道、释三个领域互相补充构成了中国伦理精神的三维结构。“在这三维结构中,德性处于核心与主体地位,道心、佛性则是其补充与完善,或者说是克服德性内在矛盾的需要”[2]26。德性对应着儒家伦理精神,道心对应着道家伦理精神,而佛性对应着佛家伦理精神。德性以“仁”为核心,道心以“无为”为核心,而佛性则以“因果循环”为核心,三者构成了中国人最传统的伦理文化基因。

  二、近代意义的宪法及其基本精神

  (一)近代史上的宪法与概念中的宪法

  “欲研究宪法的概念,必须首先洞悉宪法概念之历史演变”[3]17。“启蒙时代所确立的天赋人权理论、社会进步观念、权利平等学说促使新兴资产阶级对旧有的封建制度和教会权威进行批判,建立一个令人向往的新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是这种批判的必然要求”[3]101。是他们思想的联结点。在宪法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中,人们开始将更多的认识投射到宪法本身。“在宪法概念研究中出现了两个教条。一是基于黑格尔传统的宪法‘概念帝国主义’教条。二是基于‘社会达尔文主义’传统的概念激进主义发展教条”[3]18。“‘概念帝国主义’的核心在于:他越过个性,差异和非同一性,以精神(作为概念)的名义,施行对全部关系的强权,构成对经验主体和经验客体的双重压制,并且完成对真实生命的■夺”[3]18,“而且仅仅承认概念的思维是唯一正确和科学的思维方式”“这种态势出现,宪法与具体生活经验的联系就会被有意或无意地全部或部分被否决掉”[1]18-19。笔者十分认同王清林先生的看法,无论什么概念都要与具体生活经验相联系,不仅是个人的,还是社会的,必须从社会生活经验中领悟。

  宪法的概念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拓展的。首先,原始意义上的宪法仅仅指组织国家的法,是规定国家机关的构成、职权及相互关系。其次,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的实质就是通过制定宪法来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在原始意义上就是维护国家组织机构的法律,而这种维护不仅体现在国家政权应该是怎么样的,而且也会体现在如何限制国家政权组织机构上。①再次,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从法理学的法律体系理论出发,构成法律体系的被认为是以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为标准而划分出来的部门法。最后,根本意义上的宪法,也即确定了最高和最权威的地位的宪法。总之,为宪法确定一个概念,既要防止人云亦云,又要避免概念激进主义“利用批判历史上的宪法概念的手段确定自己的霸权”[3]20,客观真实地认识和看待宪法也是宪法本身的要求。

  (二)现代宪法的基本内容

  宪法的首要内容是关于国体的规定。基于国体对国家成立的前提性和为保证国家稳定的最高权威性,因此必然成为宪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这个国家问题,从前清末年起,闹了几十年还没闹清楚。其实,它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4]363-364。现代宪法的次要内容就是政体问题,“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一国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体制” [5]126。

  现代宪法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内容就是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自然成为应有要求。这既反映了宪法的最高地位,也体现了维护以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国家结构和运行状态已经成为宪法自身的一种目标原则。②现代宪法的内容中还有不可缺少的内容就是选举,这是关于实现政治民主基本途径的规定。“选举制度是科学的分配与运用国家权力的基本组织形式,属于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关系。在实行宪政体制的国家,选举制度的合理运作是民主政治建立和发展的基础与出发点”[5]216。在笔者看来选举制度是维系国体,政体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桥梁,正是选举制度保证了政体的形成。

  此外,宪法中还有关于国家机构等内容的设定。“国家机构是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称。国家机构体现统治者的意志,反映国家的性质,是实现国家职能、完成国家任务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工具”[5]235。总之,宪法是公民通过与国家的合意,从而规定了国家组织机构的组成方式、活动方式及相关必要辅助事项,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不受契约的强势方即国家的侵害,并在全国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位置的契约性法律。


  (三)现代宪法的基本精神

  “研究任何制度或任何法律,都不可忽略其结构背后的概念,否则是无法了解那制度或法律的,至多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从这些概念当中,我们才能体会法律的精神,明白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法律”[6]1。因此,以上关于概念的论述,是为了从中理解宪法的本质精神。我们必须从历史发展和内容中得出的蕴含着本质的宪法概念,并从概念中找出指引本质的精神。笔者得出的应讨论宪法的基本精神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保障权利和限制权力。“孙中山先生有言:宪法者,政府之构成法,人民之保证书也。宪法精神的精髓就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永远是宪法第一为宗旨,限制权力的最终目的是围绕着保护权利来进行”[7]。第二,保障自由。自由这一词源自拉丁文“libertas”,哈耶克认为“自由意味着始终存在着一个人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此一状态与个人必须屈服于另一个人的意志的状态适成对照”[8]4从宪法的基本权利中我们可以看出,宪法保障人们基本权利的目的就是在于保护人们自由,即便是权力机关的形成也充分体现着人民的自由。第三,维护平等。从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其内容中,我们可以得出在宪政史中,平等一直是宪法活动的重要口号,也是指导宪政产生,指导宪法制定的各种思想不约而同所坚持的精神,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也说道:“在民主政治下,真正的平等是国家的灵魂。”[9]45因此平等也是宪法的基本精神。“自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率先确立平等权以来,几乎所有的现代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平等权”[10]5。

  总之,保障权利和限制权力,保障自由和维护平等应是现代宪法的基本精神。

  三、中国传统伦理与宪法精神的碰撞

  “宪法精神是一个国家民族精神的集中体表现”[11]242。“反映出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文化传统”[12]16。“在宪法的各种属性中,民族性是体现宪法价值结构的重要方向,越是开放的时代越需要保持宪法中体现的一种民族的精神”[13]242。而同样作为民族精神一部分的中国传统伦理不可避免地会和宪法的精神发生碰撞,其中最为激烈的就是宪法的基本精神与作为中国传统伦理核心的儒家伦理的碰撞。

  (一)保障权利和限制权力与儒家传统思想的碰撞

  首先,中国传统伦理中有着整体至上的理念,该理念对个体权利的实现具有一定影响。“这种伦理精神的价值取向就是重整体,重秩序,重协调、强调等级服从”[14]158。其次,中国传统伦理中的“克己自律”的精神也限制着保障权利和限制权力的基本精神。克己与整体至上是有区别的。虽然二者都会影响主体在个人与整体发生冲突时,不自觉地去维护整体,但是他们归因是不同的。在“整体至上”中,主体会认为服从整体是其义务,所以他在退让中不会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甚至会认为这是自己的光荣行为;但在“克己自律”中,主体会意识到整体也出现了问题,但是出于“克己自律”的影响,他选择的不是主动出击而是主动的承受。“在个体与整体,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突出个体为善的主动性,强调通过个体道德主动性的发挥来完善人格”[14]159。此外,在道家的“无为”和佛教的“因果循环”的影响下,绝大多数个人也绝不会去争取权利,也无法领悟保障权利和限制权力的精神,人们更倾向与“举头三尺有神明”!所以中国人在传统上很难做到去主动迎合保障权利和限制权力的精神。

  (二)自由思想受到中国传统伦理的限制性影响

  “克己”,“中庸”及“家族本位”等传统伦理对自由的宪法精神具有限制性影响。“传统中国人的人格是内倾型的,它使得传统中国人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各种社会活动场合都缺少一种‘天生’的表现欲望和勇气,给人以懦弱、胆怯和谦卑的印象”[15]53。即便是今天,中国人受传统伦理思想,例如“中庸”、“克己”和“家族本位”等影响都会不自觉地隐藏自己的个性。中国传统伦理的“克己”思想,同自由本身就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人们在争取个性解放,争取权利和争取自由的同时,往往会因为“克己”的思想影响而产生动摇,在这种伦理下,争取自由会被看待成欲望的扩张。

  中国家族伦理精神也对自由的宪法精神有一定限制性影响。“中国血缘文化的特点,决定了中国伦理精神以家族为本位。”[14]157所以我们才会出现争取自由不彻底的现象,才会渐渐迷失自我,遗忘什么才是真正的自由,永远束缚在“争取自由”中。这就会对宪法中的自由的理解出现偏差,就会受其“克己”,“中庸”及“家族本位”等传统伦理的影响而不善于去坚持宪法中自由的精神,去行使其享有的自由。

  (三)平等思想受到传统伦理的限制性影响

  人情始终是中国人无法割舍掉的伦理精神,而这种精神中就恰恰体现出中国人绝不会平等地看待每个人。“这种人情精神的根基与原型是家庭的血缘关系。在这里亲爱是出发点,他通过忠恕的外推,建立起一种爱有等差与泛爱众相结合的伦理关系”[14]158。除去人情伦理精神,中国自古以来形成的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等级观念是很难剔除掉的,儒家思想自古以来就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关系,三纲五常的思想就是其最基本的体现,直至今日,我们仍受这种等级思想的影响,但这种等级绝不是阶级的分化,而是以很传统的中国元素进行的划分的等级。

  因此在中国传统伦理的限制下,这种宪法要求的相对平等的精神是很难做到的!

  结论

  笔者简单论述了中国传统伦理和宪法基本精神的矛盾,中国伦理传统对宪法权利自由和平等精神的限制性影响是成立的。我们可以看出,近现代宪法精神基本上反映的是西方的一些传统思想,那是因为我们的宪法虽然在考虑中国客观国情的基础上制定的,但是很少考虑到伦理现实的国情。此种情况也是我们作为非原发性宪法国家所无法彻底避免的。

  制度必然会反映其所遵循的精神,所以精神的碰撞必然会导致制度实施中的困难。只是我的疑问在于,在碰撞中我们究竟应该站在哪一个方面,笔者已经论述过中国传统伦理之于中国,乃至中华民族的重要性,虽然在后来对宪法精神的限制性影响的分析中,我们看到的都是中国传统伦理的一些负面,可是笔者论述的这些伦理也有对于中华民族来说高尚、宝贵和不可替代的一面。中国学者经常会以折中说来化解这种矛盾,虽然那也不乏是明智的选择,但是笔者却感觉简单折中是不会彻底解决问题的。这种伦理精神层面上的矛盾,在笔者看来是无法调和的,而正是这种不可调和才会让宪法被束之高阁。

  作者:王国良 来源:学理论·下 2012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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