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争端等问题,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理性选择,也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广泛采用的重要方式。法治方式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多种内容和方式的法律化、程序化,是合法地采取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措施和手段的统称。
一、颁布《反分裂国家法》标志着我们以法治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的新开端
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根本利益的重要法律,标志着我们以法治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的新开端。
依据《反分裂国家法》,以法治方式解决台湾问题,表明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就可以依法采取非和平方式。
依据法治原则,只要和平方式尚能解决问题,就应当尽可能地采用和平方式;非和平方式是不得已而选择和为之的方式。《反分裂国家法》对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对于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原则、步骤、方式等,做了许多规定,体现了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原则。《反分裂国家法》这样规定,完全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是一部追求和保障和平的法律。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依据《反分裂国家法》,以法治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国内法管辖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任何外国政府,都应当恪守法治原则和国际法的基本准则,尊重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干涉中国政府依据国内法解决自己事务的中国内政。任何外国势力对“台独” 分裂势力分裂中国行径的支持,都构成对中国内政的干涉,都是违反国际法和中国国内法的行为。
二、以法治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的重要性
第一,以法治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可以在道义上、法理上和法律上占据主动。现代法治包括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严格守法、依法办事、规范权力、保障人权、维护秩序等环节和内容,这种法治体现了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符合人类和平、发展、秩序与正义的道理和法理,符合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法治原则和国际法准则。我们提出以法治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实质上是用正义的、合理的、合法的方式对待、处理和解决台湾问题,是用法律武器实现祖国统一。这有利于我们依法采取的各种行动最大限度地获得道义的力量、法理的支持和法律的根据,从而掌握解决台湾问题的主动权。
《反分裂国家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据而制定,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程序并以全国人大全体与会代表的绝对高票而获得通过,这充分体现了 13亿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坚定决心,反映了这部法律坚实厚重的民意基础和法理依据,确立了它不可动摇、不容置疑的合宪性与合法性。
依据《反分裂国家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以法治方式解决台湾问题,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和实行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国家解决台湾问题方式的与时俱进,完全符合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二,以法治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可以在采取措施的方式、条件和时机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灵活性和主动性。法治方式的各项具体措施和手段,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和平与非和平的措施和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交叉或者综合运用,它们相互之间既不排斥,也不矛盾,只要程序过程合法、实体内容合法,均可采用。以法治解决矛盾和争端等问题的方式,突显了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它鼓励尽可能地运用和平方式,但也允许不得已而采取非和平方式,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都必须符合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定。
以法治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可以在合理、合法的条件下,根据具体情势和需要,灵活地、有选择地采取应对措施。这样做,可能会在法律程序上有一些要求和束缚,但只要立法预先规定得当,实践上就能够以合法的名义实施任何有助于解决台湾问题的行为。
第三,以法治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可以最广泛地争取国际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世界人民是热爱和平的,如果我们承诺只用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对于不了解台湾问题的绝大多数国际社会成员而言,当然是完全赞同的。但是,事实证明,如果我们做出不使用武力的承诺,就不可能真正解决台湾与祖国大陆统一的问题,因此我们还必须保持足够的武力威慑,表明在万不得已时采取非和平方式的态度和立场。但是,如果我们对解决台湾问题的方针没有机会解释或解释得不够,如果这个方针被台湾当局以及被别有用心的国家肆意歪曲,又容易引起国际社会某些成员的误解和忧虑。因此,如果我们承诺采用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法治方式”来解决台湾问题,既可以把我们对台的方针、政策和各项主张、措施等包容进去,又可以让国际社会理解和认同我们,进而支持我们依法采取的包括和平与非和平方式在内的一切措施和行动。古人云:得道多助,失道寡助。以法治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就是“得道”之举。
第四,以法治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可以最有效地动员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投身于实现统一祖国的大业中。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这不仅是法律的义务和职责,而且是任何一个中国人不可推卸的道德义务和责任。所谓“国家兴亡,匹夫有责”。面对“台独”分裂势力妄图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分裂言行,每一个中国人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加以反对和遏制。
以法治的方式保护广大台湾同胞的权益,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孤立、分化和打击少数“台独”分裂势力,动员台湾同胞理解、支持、参与统一祖国的伟大事业。例如,《反分裂国家法》明确规定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即使在万不得已依法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仍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用法律方式将维护和保障台湾同胞权益的内容全面、充分而明确地肯定下来,赋予其国家意志和法律效力,使其具有更大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可信度,有利于“取信于民”,争取、团结最大多数的台湾同胞为实现祖国统一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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