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英意识与“没有出场的角色”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思想运动与社会运动结合在一起才能产生新的时代。宪政运动作为一场深刻的社会历史运动,仅靠求生本能是不够的,而必须从关照作为个人的生存状况出发,实现社会精神(文化)的再生,从而使宪政运动获得普遍的文化认同与支撑,形成一种持久的、延续不断的自下而上的群众自觉运动。近代宪政理论是以欧洲话语来表述的。在西方本土,宪政的确立是建立在以“法律之下的自由(freedomunderlaw)”5为指导性原则的传统西方文化基础上的一种自然生长的过程,是其自由传统的一种必然逻辑结果。戴雪指出:“……英吉利宪章不纯是一项政制,可以比较世间所有庸俗政制,却是神秘而不可强以言语形容的政治功业,甚至自我们在少年时即熟闻一语,即谓:英宪‘决不能以人力强为,只由自然生长。’而且他的生成并不是根据抽象理论而得到的结果,这种结果实产生于英吉利人们所有一种政治天性,依之,他们的远祖远宗,当尚在野蛮时代,得以建筑坚固而又远大的制度。”艾沃•詹宁斯爵士在总结英国宪政经验时也认为,“成文宪法以政府理论或原则为基础;但理论是根据经验提出来的,那些自许‘自由之邦’的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据英国的经验建立起来的。英国的宪政史表明它是一种为满足不断变化的文明的需要而对机构加以发展和修正的持续实验的过程。”7著名的现代自由主义大师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从“自生自发秩序(spontaneousorder)”这一核心概念出发,认为:“在各种人际关系中,一系列具有明确目的的制度的生成,是极其复杂但却条理井然的,然而这既不是设计的结果,也不是发明的结果,而是产生于诸多并未明确意识到其所做所为会有如此结果的人的各自行动。”8
注重考察西方宪政运动的文化根基及自然进化并不等于承认现代社会的发展是纯粹自主变迁的,而在于注重从文化基础上构建宪政良性运动的平台,找出宪政运动的主体性力量。然而,中国近代以来的宪政运动始终停留在“精英意识”的状态上,远远没有形成全民族的文化上的整体自觉与诉求,突出表现为民族整体宪法意识、宪法信仰的淡薄与匮乏。龚自珍、魏源、徐继畲等思想家和封建士大夫虽然看到了大清王朝“盛世”背后的严重危机,提出了变法改制主张,但无论思想本身还是社会影响的历史局限性却是显而易见的。与洋务派存在着密切联系的早期改良派虽然在内忧外患、民族危机加重的情况下清醒地看到了西方民主政治制度对国家富强、进步的直接影响,提出了“君民共生”的君主立宪主张,但时代的局限性同样不可避免,只不过“…代表了那个时代的一批进步的中国知识分子对民权思想和民主宪政思想的朦胧的追求。”9中日甲午战争的失败宣告了只在物质技术方面学习西方而保留君主专制制度的洋务派式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改革方案的破产。以康有为、严复、梁启超为代表的维新派推动了以君主立宪为中心的戊戌变法,但失败的命运同样不能避免,资产阶级的改良主义运动沦为宫廷权力争斗的牺牲品。缺乏人民支持的维新派在强大的传统守旧势力面前显得脆弱不堪。八国联军、辛丑条约及其以后的社会政治形势迅速地把民族资产阶级的中下层推进到中国近代宪政运动中。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虽然以革命的暴力推翻了封建王朝,但结果是“旧巡抚穿上了新都督的外衣”10,被资产阶级革命纲领所鼓舞的广大人民群众被“不准革命”的禁令挡在宪政运动的门外,而“戴着革命派的假面具的军阀和流氓政客在革命的浪潮中上升为当权派。”而此后的北洋军阀以及蒋介石国民党政府成为典型的“立宪独裁”(constitutionaldictatorship)统治,形式上制宪活动频繁,但宪法大都是装饰性或名义性的宪法。直至新中国的建立才翻开了中国宪政运动的新篇章。中国近代宪政问题从思想理论到社会运动始终存在着自上而下的运动态势,主体力量遵循以下次序演进:开明的封建士大夫→洋务派官僚→民族资产阶级上层(维新派)→民族资产阶级中下层(资产阶级革命派),他们或者囿于历史的局限不能看到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或者囿于阶级的局限出于本能而不敢发动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没有出场的角色”——缺席宪政运动,成为中国近代宪政运动失败的原因之一。
二、传统文化与现代性制度
作为制度意义上的宪政,就是要通过一系列制度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保证它作为一国政治生活的基准和法律体系中最高规范的地位。因此,实施宪政意味着一个政治社会的框架,它通过并依据法律组织起来,其目的是为了制约绝对权力11。然而,这些制度背后深藏着一种构成宪政秩序文化底蕴的观念形态或价值体系。“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西方宪政文明建立的基础是社会的二元观——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神的物当归给神,国家有权力处理世俗事务,教会有权力处理属灵事务。经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自然法理论成为将不同信仰甚至无宗教信仰的人们结合在一起的普遍规范,公民社会取代教会社会。这样,自然法理论基于政治统治的有效性,并获得了同样的道德权威。对于宪政运动,西方文化中的“高级法”、“自然法”等观念为此提供了深厚的精神资源,文化的演进与制度创新是同步协调的。
对中国而言,现代性制度与传统文化之间、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化(文化抵抗)的矛盾与冲突是深刻的。宪政作为一种运动必须进行充分的社会动员,形成一种文化上的整体自觉,而社会动员必须弘扬、强化民族意识,而弘扬民族意识只能依靠传统民族文化的支持与支撑,但传统文化是一种专制主义的文化,是与现代化、与宪政背道而驰的文化,因此,作为制度上的现代化越进步,与传统文化之间的裂痕越深。这是始终存在于中国近代宪政历史进程中的两难境遇12。美国历史学家费正清、赖肖尔也看到了中国传统文化对宪政制度的抵抗,“1900年以前,大批有才能的人并没有致力于真正的革命或改革。在旧制度下,没有人具有根本改变这一制度的坚定信念。中国国内变革力量的弱小与其归咎于西方帝国主义倒不如归因于中国的社会秩序、国家和文化之强大。阻碍中国对西方的威胁作出迅速反应的抑制因素主要是中国文化的坚强内聚力和稳固的结构。13梁漱溟先生从对英国宪政的研究中看到,“近代西方政治组织方式与运作规范是西方社会生活衍生出来的自然结果,并且是在长期的运用中已然达到与其人生与人心丝丝入扣的磨合程度的一种纯熟技巧”,宪政不赖于宪法条文“却托于政治习惯而立”。辛亥革命后,中国只从制度层面上具备了西方政治制度的外形,而“大多数人的根本精神却不能与之相应”。在传统的乡土中国,硬性横向移植西方的宪法与宪政,缺乏事实根据,“与中国的社会无据,与中国的人心讨不着‘说法’”。因此,宪政是解决“中国问题”这一过程的结果而不是这一过程的起点14。宪政运动没有文化的跟进,也就成为“无源之水”,很难建构起全民族的宪政信仰,宪政就成为纯粹的功利性的制度或政策,这就是西方的民主宪政制度在中国只开花不结果的原因之一。
三、经济发展与政治进步
“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 15 。生产力反映了人类物质资料生产所达到的水平和程度,体现了物质资料生产的物质内容。生产关系反映了进行社会生产的生产结构,体现了物质资料生产的社会关系。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所构成的生产方式对人类社会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是人类社会一切制度所赖以建立的基础。“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16 宪法、宪政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是宪政的原始力量,宪政是市场经济的逻辑结果。西方宪政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自然发展的必然结果,它不仅具有深厚的经济根源与物质基础,而且把市场经济与宪政体制结合起来。经济发展和政治进步是互动共生的,任何脱离了经济发展的政治进步和忽略了政治进步的经济发展都不可能成就真正的现代化。
自清末以来的宪政运动基本上致力于从文化层次上解决“中国问题”,不同程度地陷入了文化决定论,而忽略了宪政运动的经济根源。近代中国不具
备向宪政社会进步的经济条件:一方面是商品经济的萎缩,另一方面是公民的贫穷。这决定了:首先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的专制主义的根深蒂固;其次,由市场经济所培育的阶级力量无法通过自主行为将经济要求上升为宪政诉求;最后,近代宪政意识、宪法和宪政实践思想文化基础无从催生。贫困成为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严重障碍。政治制度化的进程超越了社会经济变革的实际水平,资产阶级民主政权建基于经济贫困化之上,而成为“空中楼阁” 17 ,不仅不能为政治自由提供有力的物质支持和体制保障,反而为寡头独裁提供了政治舞台 18 。拉丁美洲独立革命先驱玻利瓦尔在目睹拉丁美洲独立后因为片面追求政治发展反而陷入政治动荡和经济衰退的困境后,而哀叹自己是位“空中楼阁的建筑师”。孙中山先生在革命失败后也认识到自己“赤手空拳”、“兵权”最终压倒“民权”的尴尬,产生了产业救国的思想。 1912 年 8 月他在致宋教仁的信中总结说:“民国大局,此时无论何人执政,皆不能大有设施。盖内力日竭,外患日逼,断非一日能解决。若只从政治方面下药,必至日弄纷纷,每况愈下。必先从根本下手,发展物力,使民生充裕,国势不摇,而政治乃有活动。” 19 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建立和发展宪政制度必须致力于维持经济发展和政治进步之间的平衡,是中国乃至其他非西方国家进行宪政建设的基本历史经验。
四、“自然演进”型宪政模式与“变法”型宪政模式
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是宪政运动的起点。市场经济的非人格性属性有效地将国家与社会、权力与权利、公与私、经济活动与政治见解截然两分。国家权力受到了市场经济的天然抑制作用,社会获得了充分的自主空间,形成了有效抗衡国家权力扩张和渗透的对立面力量。社会对绝大多数物质资源的垄断有效地控制了国家的生存能力与国家权力运作的合理界限,宪法就是社会与国家之间进行利益交换与分配的平衡机制。在西方,王权先是受到“自然正义”、“自然法”的约束,布雷克顿( bracton )的经典名言表述了所有权威源于法又受制于法的西方传统思想:“国王本人不应该受制于任何人,但他却应受制于上帝和法,因为法造就了国王。因此,就让国王将法所赐予他的东西——统治和权力——再归还给法,因为在自由意志而不是由法行使统治的地方没有国王。” 20 而在中世纪神权统治时期,王权所代表的世俗统治权威从基督教会那里获得合法性认可。只是由于世俗化的发展、教会不专注于属灵事务而专注于世俗权力的争夺,才引起宗教统一局面的崩溃,才产生了西方历史上短暂的国家专制主义时期。经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资产阶级革命,公民社会取代了有组织的教会社会并获得足够的道德权威,“中世纪的教会代表基督教社会至高道德的传统权利——制衡世俗政府、在极端时甚至解除其权威的权力,已经以纯粹世俗的方式得以重申。议会作为公民社会最高道德利益的代表,得到敦促去接受以前宗教权威行使的职能。”贵族、教会、王权多重的权力中心格局又受到采邑世袭性的等级土地所有制的支持与强化,王权始终受到“开会求钱”惯例的束缚,对习惯的尊崇又使早已存在的等级会议成为新生社会力量遏制王权、推进宪政历程的完美舞台。在多元文化认同下的多元权力中心之间的固有张力,使得西方国家在其宪政进程中的作用是消极和被动的,是一种“主要靠自身力量在内部基础上演化发展的宪政”,是一种“自然演进型宪政” 21 。
宪政运动的唯一源泉和真正基础只能是社会生活本身而不是国家。中国的宪政理念源于传播、中国的立宪始于模仿,中国的变法与现代化同时是一个国家重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宪政的形成与发展与“现代国家的重建、国家权力的制度化结合在一起”。历史的发展为中国提供的不是西方那样“强社会-弱国家”而是“弱社会-强国家”的关系模式,救亡图存的恶劣历史生存环境又使人们不得不将更多的关注与期待投向政府,国家的危机反映促使国家强化了对社会自主领域的干预和控制,特殊的历史任务给国家加强对社会的搜刮与盘剥提供了“正当性的理由”,这样,社会被国家所吞噬。由于没有建立起充分自主性的社会,也由于政治全能主义传统,近代以来的宪政运动都谋求与国家权力的合作,企图以“变法”、制度性的建构而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 22 。但是没有社会的自主性,没有社会生活的自发秩序,没有其他非正式制度的支持和配套,国家正式的制度也就缺乏坚实的基础,甚至难以形成合理的得到普遍长期认可的正当秩序。国家权力的扩张本性决定了以国家权力推行宪政的结果只能是以另一种形式来强化国家权力,这与限制国家权力回应社会需要的宪政精神很难协调。维新派把变法的希望寄托在没有实权的青年皇帝身上,反而成为这位青年皇帝进行宫廷争斗的道具;孙中山把“共和国”的希望寄托在掌握“兵权”的军阀身上,在护法运动期间坚定地站在孙中山一边的民主革命家吴玉章曾对此进行了深刻反思:“在当时,军队是统治者私人的财产和工具,军队的活动完全听命于他们的统帅,不知道有国家民族,我们也没有可能去根本改造旧军队,使它成为革命的工具,而只是看到个人的作用,力图争取有实力的统帅。从辛亥革命起,我们为了推翻清朝而迁就袁世凯,后来为了反对北洋军阀而利用西南军阀,再后来为了抵制西南军阀而培植陈炯明,最后陈炯明又叛变了。这样看来,从前的一套革命老办法非改变不可,我们要从头做起。但是我们要依靠什么力量呢?究竟怎样才能挽救国家的危亡呢?这是藏在我们心中的迫切问题,这些问题时刻搅扰着我,使我十分烦闷和苦恼。” 23 对国家权力侵略性与无限扩张性这一命题的信以为真,以及对公共权力特别是国家权力保持必要的警醒与审慎,这是探讨与推动宪政运动问题的必要前提和基本立场,宪政形成的过程就是厘定市场与政府、社会与国家应有界限的过程,而中国近代宪政运动却始终充满着对国家权力或军事权力神圣性的期待。这种“变法”型宪政模式不会有效地将国家权力致于其所应当的位置上,让国家权力作茧自缚或束手就擒的想法未免过分天真。
五、宪政价值理性与宪政工具理性
宪政不仅是一种政治制度,而且是一种社会制度,它与政治结构、日常生活形态乃至社会伦理形态关系紧密。宪政的建立与运行必须以相应的经济、文化基础为平台,与相应的政治制度设施相配套。在西方文化谱系之下,宪法或者宪政深深扎根于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的深厚土壤,宪法或者宪政与此文化下的公民生活丝丝相扣、圆通无碍。究其原因就在于宪政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始终存在着以一贯之的核心价值体系——“宪法旨在维护具有尊严和价值的自我( self ),因为自我被视为首要价值,…” 24 ,因此,宪政文明在西方现代化的进程中达到了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作为工具性的制度安排,宪政运动始终能够得到深厚的文化支持与价值信仰的支撑,宪法成为一种公民的生活方式。体现在西方宪政运动中的思维方式更多的是哈耶克所谓的“经验的且非系统的自由理论传统”。
在传统与现代激烈冲突下展开的中国近代宪政运动是一种“刺激-反应”式的产物,出于对民族危亡的理智和情感的双重关注,加之特殊的历史任务和固有的感性主义民族思维方式,使得中国知识分子、思想家在把宪政引入中国时,祛除、消解了宪政本身的价值理性。他们充满激情地把宪政当作救国良药、社会发展的工具,而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宪政的思想与人性基础,希望通过彻底、迅速、全面的与传统政治体制以及文化观念的决裂,通过有限的理性设计“毕其功于一役”地建构起宪政制度的完美大厦。事与愿违,国家与历史的特殊性不仅使立宪者们常常削足适履,而且作为标志性的制度框架反而成了专制政治欺世盗名的工具,民主性的东西压制了民主。其实,宪政不仅是一个制定宪法、制度建构的过程,更是一个学习的过程、经验积累的过程、民族性情改造的过程。在辛亥革命中,人们将革命作“剪掉辫子”式的理解,而革命党人面对民众对共和国的解释也不过是“这个体制在世界上极其尊贵,共和国的人们在世界上极其荣耀”式的庸俗。辛亥革命后,推翻帝制的政治热情没有转化为社会精神文明和道德进步,反而弥漫着一种失望情绪。革命失败以后,革命党人更是暴露出一种对“民智”不高、恨铁不成钢的悲观与哀怨情绪,用邵飘萍的话说就是“我国非无一二学者政治家比肩也,然何以十三年来战祸迭见,军阀横行,政治轨道愈趋愈远也乎?即在一般民众对于政治之毫无兴趣……因其太无政治之知识,遂对国家直如秦越之相视。历来选举运动等事,甘自弃权者,竟居十八九,政治不期而入于少数人之手……此非尽政客军阀之罪,一般国民自弃主权,实不能完全无责尔。” 25 宪政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在中国的分裂,决定了中国近代宪政只具有形式上的完美,有法律无法治、有宪法无宪政的历史境遇不可避免。这直接导致了近代宪政运动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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