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江苏省委召开全会,把建设“法治江苏”作为一项重大决策写进了大会的决议。3个月后,南京市发布《南京市关于动员部署落实(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的方案》。2006年4月26日,浙江省委在一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两个月后,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于6月28日通过《关于推进“法治杭州”建设的决议》。一年后,杭州余杭区出台了内地第一个法治指数。[1]这显然出现了法治的“局部性”推进的态势。当时“长三角”地区的这一新动态,引起法学界的关注和争议。众所周知,从前,搞地方法制或地方法治常常受到质疑,当时总是认为,既然是单一制国家,一个国家法制或法治的实行就必须是统一的,不可能是局部的,分区域的。在今天,究竟该如何来看待呢?
一个国家的法制是统一好还是不统一好,这首先是个政治问题,而不只是个法律问题。当然是统一好。如果法制不统一的话,那还叫单一制国家吗?地方还听中央的吗?那就不只是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了,甚至还可能出现国家分裂。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制统一等于法治统一吗?笔者的回答是,法制统一不等于“法治统一”,更不等于法治在全国范围内在同一时间统一实现。法制统一的原则是很重要的,但是不能把它与“全国法治统一实行”划等号。www.lunwen.net.cn全国的法治不可能同一时间实现,因为有些区域慢一些,有些区域快一些,至少
第三,历史原因或文化原因。东部地区历史与文化传统的原因也是东部社会法治化得以先行的重要成因。为什么近代以来江浙一带同法律有关的事件和人物特别多,比如近代第一位法学家——沈家本,出生在浙江湖州,沈家本之前的都叫“律学”家,而不是“法学”家;近代第一个地方议会也是诞生在浙江省;中国近代最早的地方律师公会出现在浙江杭县,第一部地方律师法即《辩护士法案》产生于1912年的浙江省临时议会;民国时期,长三角是法科教育最发达的区域之一,也是法律家与法学家相对集中的地区,可以统计一下,有多少法律界的名士出现在江、浙、沪啊。据陈布雷回忆,民国初年,“浙江一省公私立法政学校凡七所,辩护士之市招,多于酒家,政府无管理取缔之法令。”[15]今天我们要尽早地发现,努力地发掘,长三角地区江、浙、沪的历史上特别是近代百年来,有许多法制近代化的努力,形成了一定的具有地域特征的法治文化传统。笔者相信,长三角地区的法治走在中国最前列这个事实将来会被历史再一次地证明。
还有一个原因,即本土公民的精神气质条件,笔者认为它与法治精神是否契合很重要,这是法治的地方性资源之一,是最重要的资源。这将在另一篇文章中作详细阐述。
注释:
[1]2005年10月,浙江杭州所属的余杭区领导提出了“法治余杭”概念,区里还委托高校组织国内法学家成立了专项课题组。该课题组负责人吃起了“第一只螃蟹”——提出要建立“法治余杭”量化考核评估体系。课题组多数成员怀着试探的心情,谨谨慎慎、犹犹豫豫、半推半就地参与了课题组,最后大家发现这个有争议的课题倒是一次有价值的探索。2007年7月。《“法治余杭”量化评估体系》初稿形成。2008年6月正式评估2007年的余杭法治水平,得到的指数为71.6分。据说,香港早在两年前产生过“香港法治指数”,余杭的“法治指数”在内地还是第一例。消息传出后,引起各界广泛关注,有褒有贬也有疑问。余杭区的这个事与上一层面的政治决策是有关联的。
[2]20世纪60年代的法国地理学就有一批学者从事政治地理学和社会地理学的研究。20世纪70年代初,他们认为对空间组织有影响的社会和政治力量已被忽略,因此决定探讨社会学及政治学对空间过程知识的贡献。后来的法国新社会地理学者则聚焦于社会生活空间和距离的角色,而且因此探讨引导社会关系的制度化系统。比如,他们特别关注科层制和政治组织,那是控制许多生活在广阔地区的群体的有力工具。他们利用韦伯式的纯权力、权威和克利斯玛来说明在政治过程中不同距离的衰减效应。参见(法)保罗.柯拉法乐:《地理学思想史》,郑胜华等译,台湾五南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218页。
[3]比如2007年5月15日,温家宝总理在长三角经济社会发展座谈会上表示,长三角率先走科学发展之路,不仅是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也可以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有益经验和借鉴,具有重要示范作用。2008年9月7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进一步推进长三角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增强对中西部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全国区域协调发展”;“坚持和谐发展,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率先发展,加强与周边地区和长江中上游地区的联合与协作,强化服务和辐射功能,带动中西部地区发展。”
[4]参见万斌、周国辉等:《浙江法制建设蓝皮书(2002年)》,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5]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一个地方立法解释——《关于(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解释》。参见万斌、陈柳裕:《浙江蓝皮书(2004年法治卷)》,杭州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6]夏利阳:《政府法制:现状与对策建议》,载万斌、周国辉等:《浙江法制建设蓝皮书(2002年)》,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页。
[7]同上注,第60页。
[8]当时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担任院长的应勇同志提出:“不使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或不公得不到保护。”参见叶向阳:《审判工作:以“三项承诺”践行司法为民》,载陈柳裕:《浙江蓝皮书(2008年法治卷)》,杭州出版社2008年版,第67页以下。
[9]参见庄建南、黄曙、叶建丰:《浙江检察改革回顾》,载万斌:《浙江蓝皮书(2005年法治卷)》,杭州出版社2005年版。第188页以下。
[10]参见刘晓清等:《“法治浙江”战略的提出与框架内容》,载《浙江蓝皮书(2007年法治卷)》,杭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117页。
[11]美国威斯康辛大学荣誉教授高希均博士近日在浙江省开放论坛上引用的一项调查显示,根据自然环境、基础建设、公共设施、社会环境和法政环境五项要素的加权分析,我国的30多个城市中,投资环境排在前11位的城市均处于长江三角洲地区。其中江苏吴江、浙江的宁波和杭州位列前三名,外商在这一地区的投资成功率相对较高。转引自岳文辉:《“长三角经济区”的发展需要一个共同的“法律规则”》,http:///zhexue/" target="_blank" title="">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142页。
[15]转引自郭世佑《近代法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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