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宪法案例教学是指在宪法教学实践中,教师依据宪法教学大纲和教材,根据宪法教学需要,以案引法,以案学法,进而由法设案,以法辩案,在实践中培养学生活学活用宪法学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宪法案例教学由于个案的引入不仅激活了沉闷的宪法教学,而且也对法学教学起到的不可小视的作用。本文从宪法案例教学的概念入手,具体阐述了宪法学案例教学的概念及特点。凸现了宪法案例教学在课程教学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宪法 案例教学 初探
法律的生命力源于理性。如果把法律看作是鱼,那么社会则为水,正义为其肉,理性为其骨。与社会形成良性互动是法律的生存之道,是法律精神得以弘扬的惟一路径。肇始于近代工业革命之时的宪法对于人类的贡献完全可以与工业革命本身相提并论。它从根本上解决了人类社会的权力异化难题,形成了控制权力膨胀与泛滥的屏障,使国家权力更具理性与人性。所以,宪法的精神在于限制与规范国家权力,通过设定权力内容的界限与权力运作的流程以有效地保护公民权利。宪法的精神只有在宪法作用于社会实践之时方能实现,也就是必须构建符合法律精神的制度。这就是所谓“宪法之治”。国内一位著名法学家说过,法治要具体。宪政制度的推进要体现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教育的方方面面,在这其中宪法学教育承担了很大责任。
一、西部地区宪法教学现状及对策分析
在整个法学教育中的课程体系中,宪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是法学专业具有基础理论性质的专业课程。如前文所述,宪法对其它部门法的学习提供者理论与规范上的指导,学好宪法学,培养好学生的宪政思维,对其他部门法学的学习提供者有力的理念支撑,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我们在宪法学教学方式上的单一导致宪法学未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在教学方法上的单一与教学内容上的抽象。
(一)从教学方式来讲,宪法学教育的课程设计是以讲授理论为主要方式,多数教师比较注重联系古今中外的理论资料去介绍、分析和评价某种立法或学术观点,而忽视分析研究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实际经验,造成理论与实践脱节。由于灌输式教学法形式单调,加之宪法学的内容又比较抽象、枯燥,虽然某些教师讲授时使出浑身解数,但在学生听来却是索然无味,因而很难被学生接受,一定程度上,使师生双方面的积极性都受到挫伤。即使有的学生虽然对宪法学理论上的问题有所理解和把握,有些学生甚至有较高的理论水平,但遇到案例问题分析时大都缺乏能力,所学理论与所遇现实的严重脱节。而且由于宪法学课程的许多内容都与其他课程相重合,例如其中关于国体,政体,以及国家结构形式等部分内容在高三的政治课中已经涉及到了,再如有关宪法发展的历史又与法制史课程重复,还有关于社会经济制度方面的知识在政治经济学的社会主义部分也已经讲过如果再讲,如果不开辟另外的教学角度,还沿用政治学的老路,就会给学生造成“热剩饭”的感觉,认为宪法课与政治课没有多少区别,从而在教学的过程中降低宪法学科的独立性,模糊宪法学本身的法学学科的特质。
(二)从教学内容上来讲,宪法学教学的内容比较抽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制度宪法学,或注释宪法学的误区:造成就条文讲条文,就制度讲制度。一般表现就是按我国现行宪法典的结构编排课程体例,按宪法典确定的宪政制度串联宪法学。这种教学方式的内容是以宪法规范、宪法制度为教学的核心,其优点是有针对性,理论讲授完整而系统,但如果仅仅限于这一层面,而不进一步挖掘宪法规范背后的文化及其社会背景甚至是规范的价值内涵,则可能堕入法条主义的片面性。二是政治宪法学,或宪法政治学的误区:造成学科归类的错位。把宪法学归为政治学范畴,用政治理论诠释宪法,用政治眼光审视宪法问题,使得宪法学整个体系充满了政治学色彩。这一定位直接导致学科属性的偏离和法学基础理论的空洞。使得该课“法味不足”而“政治性有余” [①].三是本土宪法学,或移植宪法学的误区:造成不加分析地割断不同制度下学科发展的联系,把宪法学混同为中国宪法学或西方宪法学的分支学科的层次。不注意比较,不重视宪法学本土资源与移植文化的通融与对接,造成学科视野的偏狭。
宪法学基础理论的空洞早已引起学术界广泛重视。如我国著名的宪法学家莫纪宏博士在他的著作《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中指出的“我国宪法学理论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展开和实现”。韩大元教授在《现代宪法学原理》一书亦提及“我国目前宪法学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恐怕与我们对宪法实践的认识有关,即没有深入分析和掌握宪法实践的发展规律,对社会实践和知识相互连结的方式理解过于片面”。在高等法学教育中,如何建构真正属于宪法学的具有学理性、思辨性的学科体系进而实现宪法学这门法学专业课教学内容、教学模式和教学手段的创新,亟待研究。
近年来中国社会发展中出现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宪法个案,引起了学术界、民间与官方的关注。在对个案的解释与分析中过去被人们认为枯燥、抽象和沉寂的宪法学开始发挥起调整社会生活的作用。可以说,在实践中出现的个案为宪法学的教学注入了新的活力,引起了中国的宪法学理论与社会成员的生活之间缺乏密切的联系与利益上的互动,许多学者尝试在宪法学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的方式,宪法案例是宪法理论与宪法实务在不受任何限制的环境下的自由对话,每一个宪法个案不仅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而且从事实与经验的角度推动了宪法学理论的发展。在宪法学的课堂上,以案例分析为特征的教学方式,弥补了传统的宪法理论的教学方式的不足,在彼此互补的作用中激活了沉闷的宪法教学,也带动了宪法学教学方式的改革,宪法学中的案例教学法也开始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
一、宪法案例教学概念的界定
宪法案例教学是指在宪法教学实践中,教师依据宪法教学大纲和教材,根据宪法教学需要,在学生学习宪法基础理论的前提下,精选案例和实例,通过分析、讨论、旁听审判,实际办案等多种形式,以案引法,以案学法,进而由法设案,以法辩案,在实践中培养学生活学活用宪法学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
这样一种教学法是教育者本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宗旨,遵循教学的基本要求,以案例为基本素材,将学习者引入一个特定的情景之中,通过师生与生生的双向和多向互动,积极参与,平等对话和研讨,从而重点培养学习者的批判和反思意识,延伸一步讲,对宪法的解释和研究提供一个平台,以促进宪法学科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并最终为宪法学科成长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而奠定基础。
宪法案例教学属于宪法学教学方法之一,与传统的宪法理论教学相比具有明显的特征:
第一,从教学目的看,如果说理论讲授侧重传授知识,那么案例教学则着重开发智能。古人云:授人以鱼不若授人以渔。如果说理论教学侧重给学生以“鱼”,那么案例教学的目的则是教给学生“捕鱼”的方法。教师在宪法案例教学的过程中首先是启发学生在纷繁复杂的案例事实中分清什么是宪法问题,其次是引导学生在宪法问题中理清各种宪法关系,最后才是所涉及的宪法性原理。这样一种思维方法,使学生的视野不仅仅拘泥于静态的宪法原理与知识,而是注重区分宪法问题,宪法关系的能力,训练学生在碰到一个具有综合性的案件时,能够明确应当适用哪些规范来解决问题
第二,从教学过程特色来看,案例教学具有综合性,答案具有多元性。案例教学是以案论理,从案例中引申出带规律性的道理;或是以理论案,即在前期理论讲授的基础上利用案例来使学生加深对所学知识的巩固和掌握。由于,在一个案例中很有可能包含多个部门法的知识,案件的解决方案也具有多元性。所以案例教学的答案在很多情况下呈现出多样性。
第三,从教学进程来看,案例教学具有互动性。案例教学的主体是学生,案例教学这种启发式的教学模式,就是要通过师生和生生的双向甚至多向互动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大胆的表达自己的观点与见解,通过大家共同的辩争来说明问题,与理论讲授课只有教师一个主角独角戏的情形相比,宪法案例教学则是一出群众话剧。一堂好的案例教学课可以使学生高度参与,充分讨论,教师只是“教 练员”或者“裁判员”,对学生的讨论分析进行启发、引导,使学 员获得符合教学目的的解决方案,在整个学习过程中,学生由被动的接受转变为主动的探求。
第四,从案例教学的重点来看, 案例教学法在巩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加深对教材中重要观点、原理、方法的理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提高学生对问题的思辩能力、分析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案例教学法的着眼点不仅在于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获得蕴涵其中的那些基本原理、原则和方法等方面的知识,更在于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以及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宪法案例教学在法学教学中的功能
1、有效的训练学生的宪法思维方式
所以宪法思维是一种“权利” 保障的思维,而权利保障离不开对权力的制约,于是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就成为宪法思维的主角,一言以蔽之,宪法思维是一种有关权力——权利秩序的思维。这种权力——权力秩序的思维方式应当区别于政治学的思维模式,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宪法学,不同于纠缠于政治意识形态的价值与阶级分析,而是 “围绕宪法规范形成思想”[②] 即,在一种规范宪法学或曰解释宪法学的方法指引之下,围绕着权利—权力秩序的思维方式。从法律推理的角度讲,以案说法,用案例证明法理,将呆板的理论放到活生生的案例情景之中,在为解决实际问题而去寻找宪法规范以及发现宪法规范的优劣的过程中,可以将学生发散的思维收拢到规范宪法的轨道上来,锻炼他们的立足于宪法法律规范的学习和研究思路,致力于细致的、严肃的、“规范化”的学术营构,形成围规范形成思想的习惯。
2、为其他部门法的学习提供理论指导
谁也无法否认宪法在终极意义上为包括民法在内的其他法律提供了法律基础[③].就像凯尔森在阐释宪法对一般规范内容的决定中论述的:“宪法可以消极的决定法律必须不要的某种内容。[④]宪法对其它部门法的”法律基础性“,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体系秩序的设定问题,而是人类完成了这样一中历史性课题:将一些人的基本权利这一最高的价值赋予宪法规范加以体现,一图划定国家权力的界限,而肩负这一使命的宪法本身才获得了最高法的地位。这才是宪法对其他部门法之决定的思想底蕴。
首先,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合,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我国目前二元社会的经济结构仍然先天阻碍
城乡之间人们起码的程序平等。宪法案例教学直接为学生提供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案例,比起传统上的粗放型的价值和理念的研究相比,为学生感受宪法的具体制度在社会中的实际运用,感受人权权保障在社会现实的功过是非,感受的人权保障功能还需要民法的那些规范或条款具体落实,无疑是对学生以后学习掌握民法提供了一种理念指导。
其次,宪法与刑事法律的关系。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突出了人权保障功能,表明刑法已将对社会的侧重保护向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并重的方向发展,是我国刑事法治走向成熟的标志。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对刑法的具体规定具有指导性和制约性,而刑法的具体规定又是对宪法原则性规定的体现和保障[⑤].然而在近期发生的“聂树斌冤案”和“佘祥林杀妻冤案” 中,我们似乎看到了刑事司法实践中个别与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并不和谐的音符。这些冤案的发生,或是涉及到我国国家权力的宪政架构,或是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这两个个案虽然是典型的刑事司法案例,但是其中的宪法问题却不可小视。如果能在宪法学讲授的过程中加以引用,不仅可以使学生认识到在我国建设法治的具体历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又可以将多方面的宪法学知识综合起来,加强知识体系的上下连贯性和逻辑性,关键是能在一种个案的背景下,体验我国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的现实。
再次,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宪法是基本行政法的渊源,不仅为行政法提供了统一的标准,而且宪法确立的法治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民主国家原则等对行政法的形成与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同时行政法作为宪法具体化法或者宪法的执行法,对宪法的发展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例如,宪法作为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的根本法,提供行政权存在与活动的依据,使行政权的运作从属于宪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作为具有原则性和纲领性的宪法通过行政法将其具体化,但具体化本身并不是无限制的,客观上存在一定限度,超越其界面而得到的具体化可能会影响宪法对行政法的制约功能,使行政权失去合理的基础。在宪法学案例中,许多情况下,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了行政权的干扰和侵犯,特别是行政立法权的侵犯,例如震惊全国的“孙志刚案”,“青岛三考生诉教育案”等等,在时与这些个案所传递给我们的信息中可以看出我国宪法所倡导的“人权保障”原则时行政权的扩张产生激烈的冲突,个案为书本上的“静态”知识与现实的架起了沟通的桥梁,为学生准确把握宪法原理,找寻行政法制中的不足与缺漏提供了帮助。
3、拓宽宪法学的教学和研究思路
从学科历史发展角度讲,宪法学与政治学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宪法学本身就是从国家学与政治学中逐渐脱离并发展起来的,两个学科的共性在于:研究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运行规律;研究国家原理;研究国家权力的限制界限及程序,虽然内容上有交叉之处,但在研究方法和探究思路上却有很大的差异,政治学研究的是政治现象,宪法学研究的是宪法现象,宪法学作为一门“法”的学科,应当是从“法”的角度来揭示政治发展的规律,来解释政治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对垒与博弈。然而长久以来,我国宪法学将宪法作为“社会科学”的特色发挥得淋漓尽致,用“马克思主义法学观”透析宪法的“阶级本质”,政治学、法理学等其他社会学科用一种“粗放型”的抽象的理论或价值考察就取代了宪法学本身的研究方阵,使宪法学呈现出“法将不法”的局面。
这种情形成了宪法学教学舞台上的单一“布景”,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宪法学教学的教师深切的感受到,在传统的宪法学教学过程中,停留在政治学或法理学的研究思路上的宪法成了政治课的“剩饭”,这从一个侧面上印证了一个所谓“宪法学之悲哀”的情势[⑥].面对近些年出现的宪法个案,传统的“粗放型”宪法学理论明显表现其滞后性,缺少必要的理论准备与学术解释力;随着个案出现而增加的社会对宪法的需求与宪法学理论的应对能力之间的反差,说明宪法学理论实践功能的落后;个案的出现给宪法学家的传统的研究思路与研究对象带来了新课题,迫使学者们认真地对待生活中的宪法问题,提出有说服力的宪法学理论;例如在2001年的齐玉苓诉陈晓琪一案发生之后,有的学者将其称为中国的宪法诉讼第一案,其价值可比美国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也有的学者对“中国宪法诉讼第一案”的定位提出质疑,不论学者们对待该案的态度和观点如何,该案毕竟成为备受瞩目的大案,其重要原因就在于它对我国以往的宪法研究内容和研究思路提出了挑战,围绕着该案,学者们就宪法是否调整私法关系?法院是否能够解释宪法,以及违宪审查等宪法的前沿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不可否认该案所引起的讨论与争鸣,
4、促使学生关注中国宪政发展的现状,推动宪法学的中国化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学涉及许多敏感的政治和社会问题,如果我们在讲课时有意回避,那么,学生永远对这些问题都无法正确认识,甚至产生错误的想法。只有直面现实,运用宪法理论讲透这些现实问题,才可以使学生去正确认识和面对,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掌握过硬的本领,为将来走上社会建功立业打下坚实的基础。比如,在讲到我国的国体是“以工人阶级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时,有同学问道:“工人阶级既然是领导阶级,工人为什么还下岗呢?”面对这样的问题,一味回避不行,用抽象的理论说明也很苍白,只有用恰当的案例和实例才能解释清楚。宪法个案的是在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发生变化的环境中出现的,表明我国从身份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型的现实,标志着以公权力为主体的高度一元化的社会结构向公权力与私权力相互平衡的社会结构的转型[⑦].从齐玉苓案到延安黄碟案,每一个案例的发生都蕴含了深刻的社会背景,在以往的宪法教学过程中,运用宪法学一般原理来分析宪法案例时,我们可能会发现国外的宪法学原理很难解释中国自身的实践,很难直接运用国外的理论来解决中国自身的问题。宪法案例的出现为宪法学教学过程中的知识的传承提供了“本土”素材,这样,就会迫使我们去研究案例和思考相应的对策,努力发展出能解释中国的宪法、解决中国自身宪法问题的方法。
参考文献:
1 林来梵 《从宪法的规范到规范的宪法》 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第7页
2 徐秀义 韩大元《现代宪法学的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年出版 第 486页
3 [奥] 凯尔森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2003年2月出版 第143页
4 徐秀义 韩大元《现代宪法学的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502页
注释:
[①]韩大元 《中国宪法实践中的宪法问题与宪法事例》中国宪政网 http://
[②] 林来梵 《从宪法的规范到规范的宪法》 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第7页
③ 徐秀义 韩大元《现代宪法学的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年出版 第 486页
[④] [奥] 凯尔森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2003年2月出版 第143页
[⑤] 徐秀义 韩大元《现代宪法学的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502页
[⑥] 林来梵 《从宪法的规范到规范的宪法》 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第3页
[⑦] 韩大元 《中国宪法实践中的宪法问题与宪法事例》中国宪政网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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