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破产法作为与市场经济最为密切相关的法律,不仅具有基本的宪法性价值还具有十分重要的市场经济价值。本文先对破产法的相关概念以及破产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宪法性价值进行阐述来展现出破产法的宪法性,然后针对破产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价值从市场退出制度的理论基础、市场退出的制度安排以及市场退出制度的重要演进来展现出破产法的市场经济价值,以此来体现破产法的发展和演变时刻关系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破产法;宪法性;市场经济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我国为了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情理债权债务问题以及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破产法》的诞生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影响较深,在市场经济之中,商品的生产和销售都是由市场经济或者叫做自由市场中的各种机制进行引导,破产法的产生让市场经济充满了效率与活力,因此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都走上了市场经济的道路,并且都开始对破产法的发展和研究进行不断深入的探索。
一、破产法的宪法性
(一)破产法在债务清偿中的宪法性
破产表示的是一种事实状态,这种状态指的是债务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到期债务时的客观事实状态;破产表示的也是一种法律程序,这种程序指的是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公平清理债务的法律程序。破产法既有债务清偿法的性质也有企业法的性质,破产法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在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建立偿债的公平秩序,同时还能实现企业的优胜劣汰;破产法既具有实体法的性质也有程序法的性质,在实体上凡是涉及到债务、物权或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人格和法律责任等问题都可以通过破产法解决,此外破产法从以清偿债务为首要任务的角度来说也属于执行程序的范畴;破产法既具有私法性质也具有公法性质,破产程序中存在着国家干预和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空间,活动范围各不相同,此外当事人自治体现在债权人的自治原则和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必须通过司法程序对无力偿还的事件进行处理[1]。综合来说破产法既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也是特别法。破产法的意义在于,对债权人来说,通过破产法债权人的正规债权请求能够在法律上得到公正的待遇;对于债权人企业来说,破产制度可以淘汰落后的企业也可以帮助企业起死回生;对社会来说,破产制度可以通过规范破产行为实现维护正常的债务清偿程序,还可以通过对破产事件的妥善处置减少消极影响维护社会的安定,还可以通过淘汰落后企业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并促进经济的发展[2]。
(二)破产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宪法性
破产法在早期只是被人们认为是程序法以及民商学法的边缘法,其宪法性受到的关注度不高,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破产法逐渐成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有一个统一完善的破产法制度,从而保障市场经济中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因此,破产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宪法性需要的是制度以及每个市场参与者都能获得相对稳定的预期以及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公平的制度。破产法就相当于市场经济中的“宪法”,美国最为世界上破产法最发达的国家,除了联邦宪法之外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宪法,因此至今美国都没有统一的公司法,但在这样的情况下美国还是能够将破产法写进联邦宪法,而不允许各州议会自行制定。美国通过破产法建立一个统一市场规则的市场让市场中的参与者都得到了公平的保护,特别是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充分的保护,美国破产法的成功也让许多其他国家破产法的设立以美国破产法为蓝本,将破产法的立法权或是管辖权都归于中央或是联邦进行管理,以防止各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破产法的宪法性价值也由其在市场经济中所扮演的铁律角色展现的淋漓尽致,美国破产法也让其他国家看到了破产法宪法性的重要作用[3]。
二、破产法的市场经济价值
(一)市场退出制度的理论基础
现代市场经济的第一大特征是私有产权的确立以及自由企业的存在,市场经济的三个基本规律构成了市场经济的第二、第三及第四个特征,分别是价高者得、市场经济是一种公平竞争的经济以及优胜劣汰,第五个特征是现代的市场经济是全球化的。第一个特征体现的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前提就是产权以及企业的自由要得到确立及保护,第二个特征体现的是资源配置是市场化的并由自由价格决定的,第三个特征体现的是市场经济中权利、义务以及责任都有明确的界定,第四个特征体现的是市场经济是存在有效竞争的,第五个特征体现的是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使得市场经济的传播性提升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良好的退市制度有较高的要求,在市场推出制度中,替代法则以及市场出清理论的市场退出制度的基础。替代法则指的是产品在市场中的要素产生变化时,企业为了改变产品的价格和利润总会用新要素代替旧要素。因此在市场经济中高成本被低成本替代,以及过时的企业被新兴企业替代等等都是替代法则在市场经济中的体现,世界贸易的发展转变中替代法则也发挥着作用。市场出清理论指的是在商品价格具备灵活调整的前提下,市场会通过淘汰闲置不必要的资源来达到需求与供给平衡的目的。出清的市场中不存在闲置的资源,也不存在信用垃圾,市场出清作为一种机制,指的是将那些没有经营效益的资源基础市场,清除市场经济中没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实现市场经济中的优胜劣汰。
(二)市场退出的制度安排
替代规则与市场出清理论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清算制度,破产法的理念之一也是让有竞争力的企业代替那些在市场竞争中失败的企业,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之中,清算制度可以迎合市场经济的客观发展规律,市场清算制度一般分为普通清算、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普通清算是指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通过自愿的方式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结,这种情况下公司主要是不想再经营而不一定存在亏损;强制清算指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结算时遇到障碍或分歧,这时就需要公权力中的司法或是行政机关进行介入并进行强制清算,这也是中国独有的一种制度;破产清算则是目前市场经济中的主流清算制度,破产清算制度处于破产法框架之下,使得企业债务债权关系可以得到公平的清算解决,进而实现有序清偿,使企业得到最有效率、最公平的清算方式[4]。破产法中的清算方式讲求的就是效率的价值,这对于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是十分重要的,破产清算的目的也在于既可以建立公平的债务清偿机制也可以建立起债权人的排队意识,同时给债务人重新发展的机会。债权人在得到公平的清偿时也就意味着市场经济中的资源流向了更有效率的地方,债务人也可以借此从原先的困境中解脱出来并重新进行发展,这对社会资源的优化也具有巨大贡献。此外破产法还避免了市场主体退出市场时的高昂成本,在破产法出现之前,我国的企业注销程序繁琐僵硬,耗时长的同时成本还高,这也造成了许多企业直接一走了之而不履行注销程序,这也导致我国出现了很多诸如“休眠企业”以及“僵尸企业”等等这种类型的企业,这些企业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并且打破了市场中企业相互信任的交易关系,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存在极大的危害。破产法在我国的实施不应仅仅只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更多的人应当重视一些非正式制度和制度实施所产生的价值,让破产清算在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中发挥出应有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实现新时代的依法治国。
(三)市场退出制度的重要演进
除了清算之外重整也是市场退出制度的一项重要形式,更是我国破产法发展进步的重要体现内容。市场经济的重整理论来源于美国的哲学理论,美国早期出现的“转机理论”在市场经济中的应用为:市场经济中处于任何困境的企业其实都可以实现自我拯救,但关键问题是可以通过怎样的方法实现自救。正是在“转机理论”的影响下美国对破产法进行了重大改革,加入了“重整”这一章,在重整的司法框架中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谈判制定了一个完整的帮助企业重生的计划,这也成为了当时美国使用率最高的破产程序。重整在美国得到运用之后,世界各国的破产法都开始学习这个制度,我国也是在2003年将重整制度借鉴到我国的破产法之中,这也让我国的破产法不仅具有清算价值还具备了重整价值。破产法中的重整制度能够得到这么频繁的应用也体现出了重整的价值,原因其一是现代社会的许多大型企业都存在隐形资产且都比较庞大价值难以估计,像一些大品牌的企业品牌的树立花费了诸多时间和精力,包括企业内部的商业机密、税收以及就业岗位的提供都具备无法估量的价值;其二是一些企业中的生产要素经过替代之后可能会产生新的价值,因此企业的重整还需要对企业的运营价值进行评估,具备运营价值的企业经过重整之后才会具备重整价值;其三是很多企业都具有社会公益性,企业的破产给市场经济的信心带来打击,大批的工人失业也会对社会公益的信心带来打击,当影响力达到这个等级时就需要市场干预者进行干预,因此在美国也出现了一批通过司法对市场进行干预的法官,这些法官会对企业是否值得重整进行专业探讨和决定。市场经济退出制度从清算制度到重整制度也是实现了重大的突破发展,对市场经济来说具有重要的价值。
三、结语
破产法通过其宪法性和独特的市场经济价值为市场经济体系创造了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体系,破产法中的制度体系除了要不断进行完善之外还要注重实际的贯彻落实,只有这样才能将破产法的替代规则和市场出清理论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在未来的发展之中,市场经济体系是不断发展且变化的,破产法也需要通过不断的完善为市场经济的动态平衡创造条件和发挥作用,这也需要国家和社会以及各界相关人士的不断探讨和努力来进行有效调整。
参考文献:
[1]张翔.破产法的宪法维度[J].中国法律评论,2020(06):1.
[2]李曙光.宪法中的“破产观”与破产法的“宪法性”[J].中国法律评论,2020(06):1-8.
[3]胡浩宇.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构建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9.
[4]乔博娟.论破产重整中担保权暂停与恢复行使的适用规则[J].法律适用,2020(20):121-131.
作者:汤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