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总结监禁刑的弊端(监狱矫正的行刑社会化是指)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3 01:29:24 归属于刑法论文 本文已影响451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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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随着行刑人道化和追求再社会化呼声日益高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社会化趋势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重视,而传统监狱行刑环境存在诸多弊端。本文通过对济南监狱的实证调查,总结其在社会化进程中取得的成效及现实法制下存在的局限性。以积极探索监禁刑社会化的科学方法及途径。

  论文关键词 济南监狱 行刑社会化 实证调查 成效局限

  一、监禁刑行刑社会化的背景及含义

  在国际“人道、文明、进步”的发展趋势下,世界越来越重视人权保障。我国新刑诉法也直接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民诉法将人权思想贯彻于法条中,中共十八大把坚持人民主体提到了更加突出的地位,强调和重申尊重和保障人权。这种历史性的突破也推进中国刑罚制度的改革,从人权的角度明确了刑罚的最终目的:在有效惩罚和预防犯罪的同时,采取科学的矫正、教育、感化措施,促进犯罪人再社会化。
  行刑社会化的含义颇广,从广义的角度看,行刑社会化显现在各种刑罚执行的过程中;从狭义的角度来看,行刑社会化仅仅指监禁刑行刑社会化。监禁刑行刑的社会化就是加强监狱与社会间的互动,使改造形式更贴近社会生活,使罪犯刑释后能够更快、更好地适应社会。随着近几年行刑人道化和追求再社会化呼声日益高涨,各地监狱都采取一些社会化措施,以顺应我国倡导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思想。本文通过对济南监狱进行实证调查,总结济南监狱社会化进程中取得的成效及现实法制下存在的局限性,吸收借鉴国外经验探索监禁刑社会化的科学方法及途径,完善我国监禁刑社会化体制。

  二、济南监狱在行刑社会化的过程中取得成效

  (一)初步建立社会联动格局,推动监狱工作统筹科学发展
  济南监狱按照市局“大联动”要求,大力整合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发挥了资源整体效用,坚持品牌助力、向上争力、横向借力、内外同力、系统聚力、多方协力“六力联动”,形成“大联动”工作格局:安全防范联动体系、社会支持联动体系、建扶贫救助联动体系、职业教育联动体系、心理矫治联动体系、就业安置联动体系、教育帮教联动体系、警示教育联动体系等,加强了监狱与社会的互动,改造手段更加社会化,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推动了监狱整体工作统筹科学发展。
  (二)基础设施、监管体制的建设加强,保障监狱社会化的进程
  1.教育培训设施更加完善
  监狱内设有习艺中心、学习中心、实训中心三大教育改造中心,建立了集多媒体教学点播、亲情会见、短信平台、职业推介等功能一体的多媒体数字网络;建立由监狱警察职工、地方学校教师和社会志愿者组成的“专职、兼职、志愿者”三位一体教育改造师资网络;联合地方院校,引进社会资源参与教育改造活动,建立了技术教育联合办学网络。济南监狱于1997年7月设立了全国第一个监狱高教育自学考点,十多年来,参加自学考试的服刑人员逐年增多,目前已有2000余名服刑人员参加了法律、电子技术、市场营销、工商管理等20多个专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累计单科结业3000余科次,单科结业率达40%以上,有效提高了罪犯的文化素养。把技术教育贯穿于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的全过程,自2001年7月至今,2000多名服刑人员获得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颁发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为刑释罪犯的就业谋生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2.医疗卫生设施更加完善
  完善了医疗设备,建立了罪犯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定期对罪犯进行查体,建立罪犯健康档案,制定了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医疗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3.生活娱乐设施更加完善
  设有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监狱超市,实行专门的“一卡通”服务或专人记账,将其的一收一支都记入账簿,统一清算,以人性化的方式对待服刑人员,使服刑人员享受到社会生活的待遇。设有图书馆、监区文化长廊及广播站、表演馆,增加体育设施,丰富服刑人员的娱乐生活。加强监区环境绿化、美化,为罪犯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各项设施的完善,为监禁刑社会化改造提供了物质条件,有效地保障了其顺利进行。
  (三)丰富的监狱文化,促进了改造方式的人性化
  充分发挥监区文化在罪犯改造中潜移默化的作用,在监区内设立文化讲座、监区文化长廊及广播站等,增加监区文化的亮点,打造特色监区文化品牌。同时开展“学规范、用规范、守规范”活动,重视对罪犯的规范管理,强化罪犯的规范意识,促进罪犯的自我改造。开展法律法规、传统美德、形势政策、红色文化等系列思想教育活动,提高服刑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守法意识,从思想根源上进行改造。
  济南监狱寓教于乐,每年定期开展育新文化节活动,经常举办各种文体活动,例如:大型文艺晚会、趣味运动会、歌咏比赛等,用积极向上的文娱体育活动教育和熏陶罪犯,用人性化的改造方式促进了监禁刑社会化。

  三、监禁刑社会化面临的困难及问题

  虽然济南市监狱在监禁刑社会化的探索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受中国现实法制条件的约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一)教管人员素质和监狱分押技术较低,制约监禁刑社会化的推行
  通过实证调查发现,济南市监狱并没有严格的监狱关押划分标准,我国在监狱分押,分管的立法方面已注意到应按罪犯的犯罪性质,罪行轻重,性别年龄,刑期等实行分类关押与管理。但不可否认,由于管理体制技术较低以及物质条件的限制,导致执法上对分押分管的忽视,监狱长期以来对罪犯一直实行“粗放式”的分押分管,导致监狱的交叉感染。另外相对于国外而言,我国的分类标准较为简单,且未形成严格的体系,而西方国家普遍设有专门的罪犯分类机构,并依据罪犯人格调查对罪犯进行分类。总体上,我国缺乏高素质的教管人员,监狱队伍整体业务素质不高,专业化的矫正模式很难实行,这些制定制度技术化低不同程度低制约了监狱行刑社会化在我国的推行。


  (二)国家经费保障不足,导致监企不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通过访谈资料我们了解到,由于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财政远不能满足监狱费用,财政支撑费用少,主管机关不明确,而且由于传统的“报应主义”思想的根深蒂固,社会普遍忽略对服刑人员的帮扶,来自慈善机构及社会捐助的款项极少。同时,我国现行的劳动改造模式主要是通过企业来组织罪犯劳动,使其在劳动中进行改造,但罪犯劳动不享有报酬,只与其刑期挂钩。这导致了监狱职能的多重性,监狱经济与行刑职能相混杂,违背了刑罚的初衷,极易为司法腐败滋生温床,有碍司法公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削弱了监狱的教育和改造罪犯的职能。通过问卷调查,我们看出,30%服刑人员反映每天的劳动时间偶尔会多于8个小时,在监企不分的现实下,监狱很容易因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侵犯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制约监禁刑社会化的顺利进行。
  (三)罪犯的潜在危险性引起社会的抵触,社会帮教流于形式
  中国传统观念认为“江山易改、秉性难移”,犯罪人虽然经过改造教育,但人的外部行为与心理具有一定程度的分离性,其性格本质难以改变,仍存在潜在的邪恶的心理,引起社会公众极大的恐慌和顾虑。
  根据访谈资料我们了解到,监狱的社会力量的引入源很少,主要是以心理机构,科协机构、专业学生及个别社会知名人士等专业人士和亲属,普通的社会群体因担忧自身安全不会自愿进入监狱亲身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其次,监狱为了社会秩序的稳定,需要严格审核帮教人员的资格,排除其危险性,同时为了确保帮教人员的人身安全,监狱机构也必须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而监狱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不足以保障大量的社会帮教工作顺利进行。另外,在帮教形式上,往往也只是简单的聘请狱外机关,团体人员进狱,展开报告会,座谈会等活动,且次数较少,缺少与罪犯“面对面”“一对一”有针对性的深入帮教,使帮教活动大都流于形式,对于罪犯的社会化改造与教育,并未起到应有的社会教育效果。
  (四)缺乏有效的监狱内外部监督体制,监禁刑社会化难以保障
  由于国家的权力产生于社会,并掌握着大量的暴力工具,为了防止暴力工具的肆意破坏,实现国家权力对社会进行保护和调节,因此需要对监禁刑进行监督。
  首先,通过对服刑人员的问卷调查,我们了解到在劳动改造方面,30%服刑人员反映每天的劳动时间偶尔会多于8个小时;63.3%服刑人员认为劳动改造工作量和强度都合理,仍有的36.7%的服刑人员反映工作量或强度稍大。在饮食方面,只有36.6%的服刑人员认为狱内饮食营养俱全,大部分43%的服刑人员认为饮食营养偏差。在亲属会见方面,46.7%的服刑人员反映亲属会见的时间较短、频率较低。由于监狱本身的封闭性,监禁刑的行刑权力的运行远离社会大众的视野,而监所检察部门未能发挥监督职能,不但存在监督检察人员少、监督任务重的突出矛盾,而且监督手段也十分有限,因此处于弱势地位的罪犯的正当的人权极易受到侵犯,被侵犯人权的服刑人员又无门报告。
  其次,通过访谈资料我们了解到,现实中基层所并没有严格的遵守减刑、假释的法律规定,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陋习。处于第一线负责改造罪犯的监狱机构对罪犯的减刑、假释的意见书,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保障,不乏存在“乱用职权、徇私舞弊”现象。拥有最终决定权的法院往往对减刑、假释意见书的审查也流于形式,在没有充分分析研究的情况下一律予以批准或驳回,理由说明也不够充分。检察院也没有对法院不当的减刑、假释裁定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剥夺了罪犯的合法权利,导致了实质的不公。进而使削弱了服刑人员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但不利于罪犯的改造而且增加监狱内不稳定因素。
  最后,监禁刑社会化缺乏广泛有效的社会监督,由于监狱自身的封闭性,监狱公布的官方信息流于形式,公众又不能随意进入监狱参观,很难真正了解监禁刑的行刑权力的运行,难以从外部对监狱机关施加压力,促使其进行合法、合理的监狱管理和人性化、社会化的改造手段。
  总之,实现罪犯改造过程的社会化,增强罪犯刑满释放后适应社会的能力,发挥刑罚运作的最佳效能,利于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我们要吸收借鉴国外经验探索监禁刑社会化的科学方法及途径,完善我国监禁刑社会化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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