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消费者的保护问题探讨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1-11-12 17:28:24 归属于刑法论文 本文已影响331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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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进步,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当前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普遍的提高,尤其是在衣食住行方面的变化是越来越明显。然而随着网络技术不断发展为人民带来了便利的同时,其带来的弊端也进一步出现,由于人们消费区域以及消费渠道的多样化,以及购物链条的复杂化,当前部分居民的权益遭到侵犯的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一些对法律知识不是很了解的群众来说,就常常会有怒不敢言、有苦无处发的现象,为此进一步普及国家的各项法则对消费者的保护,不仅可以利用法律来捍卫自身权益,还可以对不法分子进行严厉打击。

  关键词:《刑法》;消费者的保护;问题分析

  《刑法》作为当前我国重要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本大法,其不仅可以维护公民的政治权益以及民事权利,在公民经济权益的保护当中的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进一步挖掘《刑法》对消费者的保护,不仅是国家法制部门需要重视的问题,同时也是广大公民予以关注的问题。

  一、《刑法》对消费者保护的概述分析

  消费者与经营者、消费者与消费者、消费者与生产者以及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然而在消费者与违法分子产生冲突时,消费者往往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为此不断完善国家法律体系是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的当务之急。本文将和大家探讨的是《刑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面临的一些问题以及相关的应对措施。

  二、《刑法》对消费者保护面临的问题

  (一)《刑法》中的立法相对分散

  据当前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当中可以发现,当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负责保护消费者的法典,但是在其他的一些法典当中却分散的存在,如《刑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以及有关于非刑事法律的相关刑罚条款当中,虽然从法典数量来看并不算少,但可以发现其分布相对分散,尤其是在非刑事法律当中,其分散的程度相对较大,这样的分散往往不利于司法部门操作适用,同时可能由于相关司法部门找不到相关的法律发条,导致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二)《刑法》中的立法互不协调

  在我国当前的《刑法》当中,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存在着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就是《刑法》当中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互不协调,各法则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的现象,同时也导致法规之间达不到相互平衡的效果,如《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制造、贩卖假药罪,其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而根据《决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两条法则在一定程度上就存在着相互矛盾的现象。

  (三)《刑法》中的立法相对笼统

  在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还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突出特征就是对具体的法律规定过于宽泛,对一些具体的法规既没有十分明确也没有专门指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罚则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就没有明确该法依的是何法,且按照哪一条予以治罪。这些本应具体化的法律法规内容却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不仅不利于司法人员的理解、掌握和运用,甚至还有可能会使得部分违法分子钻法律的漏洞[1]。

  三、《刑法》对消费者保护的应对措施

  (一)引入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基于当前我国法律体系当中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相对分散,不利于相关司法人员的操作与适用的现象,首先就需要相关立法部门不断完善《刑法》当中的法律体系,引入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进行公布,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分子进行严厉打击,同时需要规定严格的民事责任,严重者还需要予以刑事责任处理,在国家对司法法律体系进行维护和运行时,一旦发现伪劣产品,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与惩罚,逐步实现《刑法》立法上的完善,解决当前国家法律体系当中立法相对分散的现象。例如在对《刑法》进行调整与整改时,相关立法机关首先需要反观当今的市场现状,对可能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领域进行全面了解,同时根据违法分子违法的依据,进一步弥补《刑法》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在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中,该法则规定了制造、贩卖假药罪,其中根据专家解释,构成刑事责任的行为依据为:行为人的主观观念必须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贩卖的商品为假药,为了获取钱财而故意制造或贩卖才构成犯罪。如非有意地制造贩卖假药,而是由于过失生产出不合格的药品,或者由于不知是假药而予以售卖的,都不构成本罪。该条例当中就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行为人在贩卖伪劣产品这一行为实质上已构成了一定的法律责任,由于售卖行为人在贩卖商品这一行为举止上已有对消费者的安全承担一定责任,在商品售卖之前并未及时检测出其不良是责任之一,在制作之前对原材料监督不够是其责任之二,进行售卖是责任之三,虽然其所承担的责任构不成刑事责任,但是若其售卖伪劣产品的量过大,造成一定人员伤亡行为的将会列入刑事责任考虑范围之内。在上述《刑法》法则当中,因法则并没有明确指明对伪劣产品销售者的相关法律责任,很容易就会造成相关伪劣产品销售行为人推卸责任的后果,为此相关立法部门就应该不断加强对立法的研究,合理制定出适合当前市场现状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则。

  (二)加大法律条文的审核力度

  基于当前我国《刑法》当中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互不协调、相互矛盾的现象,就需要相关立法部门进一步完善《刑法》当中的法规衔接,对《刑法》当中与其他法律相冲突或者是相互矛盾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改进,同时不断加强对立法的审理检测,在某项法律法规进行设立与公布时,务必要了解清楚其与其它法律条文当中的内容是否有相互冲突与发生矛盾的地方,为避免各条例之间的互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发生,不仅需要相关立法机关加大审核力度,同时也需要相关审核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审核技术和审核质量。例如,在对外国《刑法》当中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条文进行调整和整改时,相关立法部门首先需要提高对《刑法》法律发行的审核力度,提高相关法律审核人员的审核技术以及审核质量,引进相关先进技术设备,加大对法律条文重复或者是相互矛盾的审核效率。其次,相关立法机关在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当中还应该严格按照立法主体进行添加权限,如在《刑法》当中对于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当中,对于侵害消费者行为的行为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责任追究时,应添加一定的附加条件,如分为有意侵害、无意侵害、有意侵害实际未构成犯罪行为、无意侵害却构成犯罪行为等等,按照一定行为主体进行划分其法律条文[2]。

  (三)强化《刑法》当中的法律解释

  基于当前我国的部分《刑法》法律当中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文过于含糊且不够准确,致使影响司法机关理解和使用的现象,需要相关立法部门不断调整法律管理体系,加强对立法当中一些模糊不清的法律的整改和调整,对一些本该具体的法律条文加以精确,同时对于一些过于宽泛或者是不适宜具体的法律条文,相关立法部门应该不断强化对《刑法》中不明的法律的解释,通过一些附加信息强化司法机关的理解,或者是采取添加一些新的法律条文予以限制或者精确。例如在对《刑法》当中一些模糊不清、指代不明的法律条文进行处理时,相关立法机关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性能动性,在进行审核时,及时添加一些批注或者解释,选择正确的解释途径,在客观解释论与主观解释论之间进行协调。如对于难以理解的专业名词,为提高司法机关的理解,相关解释人员可以通过主观解释原则利用生活当中一些典型的例子加以解释。但是如果《刑法》当中涉及一些严肃性话题的专业名词,相关解释人员应用客观解释论加以解释。例如《刑法》当中对于违法分子的行为性质词语,如“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表述与犯罪行为表述相一致,但是据专家解释这几个词语之前的犯罪观念程度是不太一样的,若是简单地将这些词语纳入同一个犯罪指标,往往就会造成部分司法机关在进行审判是容易产生混淆,为此相关立法部门在对这些词语进行规划时,都应该具体罗列清楚,尽量避免过多词汇混合并用[3]。综上所述,为进一步完善当前我国《刑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相关立法部门还应引入严格的责任制度,加大对《刑法》法律条文的审核力度,同时不断强化《刑法》当中一些模糊不清的法律条文的解释,提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适应效率。

  参考文献

  [1]李瑞.探究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J].法制博览,2019(27):189-190.

  [2]卫思瑜.消费者权益的经济法保护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6(24):101-102.

  [3]赵瑞莉.探究消费者保护法的缺陷与完善[J].司法实践,2017(14):88,90.

  作者:孙嘉欣 单位:兰州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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