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形势下,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借贷资本不断壮大,群众经济意识提升,群众资金储备水平提升,同时,民间借贷带来的犯罪事件也与日俱增。在我国众多区域,借贷纠纷包含众多类型,如: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同时伴随暴力犯罪。在罪和非罪、此罪和彼罪上,民间借贷纠纷必须具备一定界限。文章认为,确定刑法边界,严格刑事规制,具有重要意义,下文对民间借贷纠纷刑法边界、刑事规制深入分析。
关键词:民间借贷;纠纷;刑法边界;刑事规制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大力支持个体户与私营企业发展,并在政策上与财政上提供支持,大量个体户纷纷投入改革浪潮中,激活了我国经济市场,提高了我国经济水平。随着个体户、私营企业不断增多,日常竞争日益激烈,为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充足流动资金非常关键。面对市场需求,我国信贷市场由单一向多元化转变,除了传统金融机构借贷之外,民间借贷迎来发展机遇,借贷规模逐渐扩大,成为我国信贷市场重要构成。然而,民间借贷在不断发展中,副作用也逐渐显现,如:借贷纠纷事件增多,伴生各种合法诈骗、赌博、非法拘留等案件,甚至由民事案件向刑事领域延伸,社会稳定性受到明显影响[1]。该种情况下,为解决民间信贷日益增多的纠纷,如何控制纠纷并解决其伴生的刑事犯罪,成为司法实务界面临重难点。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主要是指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非金融机构等的借贷,是一种常见融资方式,在借贷市场占领较大份额[2]。改革开放四十年,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个体户、适应经济发展迅猛,市场运行对资金提出更高需求。为获得充足发展资金,除了传统金融机构借贷外,民间借贷逐渐增多,民间借贷市场越发活跃,并成为借贷市场重要组成。然而,在民间借贷发展中,带动经济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引发诸多负面影响。如:随着民间借贷增多,赌博与诈骗等现象越发严重,违法犯罪事件不断增多,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性,我国经济发展也受到影响。因此明确什么是民间借贷,推动民间借贷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民间借贷主要拥有如下特点:主体上,民间借贷是法人、自然人与其他人组织。行为上,民间借贷是资金融通,属于民法行为。实质上,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的民法行为。
二、民间借贷纠纷的刑法边界
(一)和民间借贷相关罪名。民间借贷为我国私营企业、个体户等的发展提供了便利,带动了我国经济水平提升,同时,借贷纠纷的增多,也影响了社会和谐发展。通常来讲,借贷纠纷和非法集资、非法经营、高利贷、合同诈骗等刑事案件并存,然而,民间借贷却属于民法行为,对于因民间借贷导致的纠纷,是通过民事案件解决,还是通过刑事案件解决,常常难以辨清[3]。而与民间借贷纠纷伴生的暴力犯罪,如: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等具有高发性特点,我国金融秩序规范性受到影响,同时,威胁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甚至生命安全。下面,文章以非法集资这一展开探讨,通过分析非法集资危害性、外在表现,以供探讨。非法集资。表面看就是非法筹资资金,此类案件在上世纪末就已经定性,最高人民法院也已经在1996年相关文件中给予解释,具体是指:在并未申请相关部门批示下,个人、其他组织、法人等直接向他人募集资金,这类行为就是非法行为。在我国刑法中,也涉及了非法集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刑法内的非法集资罪时,展现了该犯罪行为的四个特点:第一,非法集资这一行为,并没有获得有关部门批示,也并未通过合法经营方式集资。第二,非法集资过程中,法人、个人等直接利用多媒体、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第三,集资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承诺给予出资人报酬。第四,吸纳资金对象并非特定公众。通常,非法集资涉及人数广泛,涉及犯罪广,投资人遍布全国,犯罪金额较大,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与冲突。并且,该类案件隐蔽性强,潜伏期长,很难被发现,当群众发现被骗举报时,不法分子早已经捐款逃逸,即使最终抓获犯人,财产也很难追回。(二)借贷纠纷犯罪的认定界限。1.民间借贷纠纷和合同诈骗罪。新形势下,在民间借贷过程中,放贷人在借款前会和借款对象签订书面合同,以此掩饰非法放贷。案件1:A向B借款20万元,B让A签订一份书面买卖合同,合同内有这样一则条款,“A将某某抵押给B,由B向A支付20万元现金。”案件2:A谎称其在相应机构租赁的汽车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将该汽车作为抵押物,向B借贷20万元,并签订书面合同。最后,B发现抵押物并非A所有,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上述两个案件,司法人员难以分辨,到底分属于合同诈骗,亦或者民事纠纷。对此,应由如下几方面辨别:其一,依照借款双方的借款关系。若借款者确实遭遇生活困难、经营困难,期望通过民间贷款环节燃眉之急,则借款行为符合法律。反之,若借贷者趁人之危,编制虚假信息、高额利息等作为饵,博取放贷人同情,以此骗取贷款,属于合同诈骗。其二,依照借款人在借款过程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偿债能力。通常,放贷者在放贷之前,会考虑借款人是否拥有偿债能力。若借款人在借贷时拥有偿还的能力,而后来因发生变故而无法如期偿还贷款,则为民事纠纷。若在贷款阶段借款人通过虚假信息获得贷款,至合同规定期限时,直接逃之夭夭,则为合同诈骗。其三,双方法律关系。在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担保合同并不具备法律效应,则只能根据民事纠纷处理案件。2.非法放贷与非法经营。非法放贷,该行为比高利贷更加恶劣。对于非法放贷,到底为民事违法抑或犯罪行为,司法界存在不同观点。一部分司法人员认为,该种行为构成犯罪行为;如:在某房地产经济公司判决中,经相关人员查证,在两年之间,被告人李某在任职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期,并未经过部门批准,直接以公司名誉发布贷款广告,以个人名义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以月利率10%连续50多次向他人放贷,发放贷款共有约百万,获悉20多万元。经法院判定,而刘某作为当事人,其表明:明知李某无贷款权限,且发放贷款已经超出经营范围,其后还以自身名义和贷款人签订合同,拥有非法经营行为,应该作为非法经营罪处罚。一部分人认为,该行为不能依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因为,该行为手段隐蔽,难以取证,因此,想要证明其是非法放贷,非常困难。通常,在民间借贷时,仅会在合同上写出欠款数额,并不会展现更详细放贷信息。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面对这种模糊的书面表达,法官很难裁判。并且,部分非法放贷对社会危害并未到达刑事处罚程度,在借贷过程中,借贷双方都应该为自身行为负责,依照合同承担后果。并且,某些非法借贷满足了中小企业资金需求,为金融市场带来一定帮助,若直接将其看做非法经营罪,将为经济发展带来一定影响。同时,若直接将非法放贷作为犯罪处理,刑法平衡性将受到影响。而若将高利贷和非法经营罪比较,非法经营罪量刑更重,并不适宜刑法原则。
三、民间借贷纠纷的刑事规制
(一)刑事规制中的问题。为降低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的几率,保障社会稳定运行,应做好刑事规制。然而,在实际刑事规制中,如何区分有罪、无罪、此罪、彼罪等,较为困难,若不能及时解决该问题,很难保障刑事规制的可行性,刑事规制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如:在犯罪数额计算中,是否要将利息纳入其中;纠纷出现前,若利息归还,是否应该计算如犯罪总数额;并未归还利息,应作何处置。这些都需要相关人员确定。首先,数额是看本金,还是看利息?笔者认为:一切应该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基准,不能将约定数额作为基准。如:A与B之间约定,贷款40万元,利息为4万元,犯罪数额是A与B交付数额,而不能单纯以约定贷款数额或者全额为准。其次,在案发之前,若利息已经归还,计算犯罪总额度时,应将利息扣除。在犯罪总额计算中,若利息并未偿还,并能计入总额[4]。在司法实践时,通常将出资人看做被害人,并且,在多数案件内,都是将其作为被害人处理。然而,文章认为,筹资出资人可作为证人看待,因为,出资人投资行为本身具有非法性质,其所得资金本身违法,即使投资人不是被害人,其损失仍然能够通过法律追回。对于民间借贷犯罪,在处理案件时,究竟是先民法后刑法还是先刑法后民法呢?本文认为,应向刑法处置,此为司法实践要求。在审讯阶段,若发现存在犯罪行为,应立即终止对侵害人的审查处理,将案件转到侦查机构,由其审理并处理。(二)刑法应尽可能保护正常民间借贷。须知,民间借贷在我国金融市场占据重要地位,推动着我国经济发展,若将全部民间借贷作为非法行为处置,将影响民间借贷发展,进而阻碍我国经济建设。对此,刑法应对正常民间借贷提供保护,降低民间借贷纠纷现象发生。并且,公民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而宪法内明确规定,在所有刑法内,都要认定:正常途径的民间借贷合法合规,应该加以保护。民法、合同法等的总则内有规定,在开展民间借贷时,若利率与国家规定相符,借贷双方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符合借贷合同规定,应该被法律承认、保护。因此,在刑事规制中,应该平衡民间借贷、金融安全两者关系,推动民间借贷稳定发展,以此带动我国经济发展建设。(三)民间借贷法制化。为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推动民间借贷稳定发展,法制化是其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与唯一出路。首先,加强政策与制度的引导,降低民间借贷门槛,并不断完善金融借贷,对微小企业提供融资绿色通道,以便微小企业获得充足发展资金,推动微小企业稳定发展。其次,加强民间借贷立法,通过对当前法律规范内不协调处科学整合,确定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界限,加强相应罪名设定,为发放贷款行为提供法律支持。最后,公安部门、司法部门与金融部门应制定联合会议机制,对于合法与非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区别对待,若民间借贷合法,应着重保护,重点关注,引导其的业务开展,全面落实监管工作,保障民间借贷正常进行。对于非法民间借贷,一旦发现应严厉打击。
四、总结
总而言之,社会在不断发展,我国各项法律机制逐渐完善,推动了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保障了社会和谐发展。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为个体户、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充足资金支持,带动了我国经济建设。但是,随着民间借贷发展,纠纷现象不断增多,犯罪案件更是屡见不鲜,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民间借贷纠纷制定合理边界,影响了民间借贷发展。对此,加强民间借贷刑事规制,推动民间借贷法治化,并保护正常民间借贷,以此降低民间借贷纠纷,推动民间借贷稳定发展,为国家发展壮大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孙铜阳.网络借贷的危害及刑法规制的重要性研究[J].世纪桥,2018(9):81-82.
[2]王域广,刘美辰.民间借贷的刑法规制研究[J].法制博览,2016(20):266.
[3]孙海涛.民间借贷纠纷的刑法边界与刑事规制分析[J].法制与经济,2017(12):102-103.
[4]李云飞.民间借贷从传统走向网络后的刑法规制选择——以信息保护模式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7(4):54-63.
作者:隋喜鑫 单位: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