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络犯罪行为主要是以网络为基础,以计算机为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相关犯罪行为。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先进网络技术被广泛应用到各个行业中,网络技术应用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有网络犯罪行为不断发生,给人们安全使用网络带来很大的危害。本文从网络犯罪相关行为进行分析,对刑法学中的内容规定进行研究。
关键词:网络犯罪;相关行为;刑法学;刑法规制
近年来网络技术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给各个行业带来很大的便利,但是网络上的一些犯罪行为越来越多,需要政府加大对网络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针对相关的网络犯罪刑法进行修改。我国刑法关于网络犯罪立法比较滞后,对于一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网络犯罪行为缺乏适用的法律法规,造成司法部门不能对其进行管辖和网络环境逐渐恶化。
1网络犯罪行为的界定
网络犯罪行为是指通过网络实施的,以网络信息系统为途径对侵害对象造成伤害的一种社会犯罪行为。网络犯罪是利用网络专门知识,通过计算机工具对网络空间的信息造成一定侵犯的犯罪行为,行为人不论实施何种网络犯罪行为,其侵犯的都是存在于网络空间的信息,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
2网络暴力的刑法学研究
网络暴力更多的是群体性暴力行为,而且实施暴力行为的主体更具隐蔽性。比如网络上的一个热点事件被点燃,就会有很多的网民进行攻击,但是人们只会看到网民的账号和虚拟名称,并不能判定其真实身份,其实大多数的网民只是出于跟风,但是并不能确定网络暴力的实施主体。网络暴力通常损害的是被害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其造成的危害是广泛而深远的,同时互联网的传播速度较快,影响范围较广,给当事人带来的危害程度是很大的。另外,遭受网络暴力的被害人救济比较困难,很难以证据的方式进行固定,相关内容也不容易被删除。我国当前针对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是根据不同网络暴力行为侵害有相类似的刑法规定,其中包括侮辱罪、诽谤罪等,但是实际上的网络暴力行为危害程度是很大的,并没有相对应的刑法条文进行惩罚,这样就会有大多数的网络暴力犯罪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因此,需要对一些严重的网络暴力行为增加网络暴力罪行[1]。有关网络暴力罪行中,刑法是最后的救济手段,网络暴力的产生和扩散主要是在网络上进行搜索、发帖和跟帖等行为,其中一些热议行为也只能算是违反道德,并没有需要刑法进行调整的程度,网络暴力行为一定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中有造成被害人自杀和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利用网络信息手段揭露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对于公然揭露的事实是根据民主自治应当知道的事实,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揭露他人隐私并散布的行为,造成当事人严重的心理创伤或者是近亲属遭受骚然等行为,已经需要刑法进行调整。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网站和网络系统的承载能力是有限的,一个激烈的热点问题引发大量的网民关注,造成网络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这就属于严重干扰社会网络秩序,影响到正常的社会秩序,这都需要刑法进行调整。在我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需要依据刑法中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也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另外,针对严重的“人肉搜索”行为,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并没有被规定在寻衅滋事罪中,因此,在设定网络暴力罪之后,需要统一由网络暴力罪规制,不能分散到个别的罪行中。将网络暴力罪归属到亲告罪范畴内,不同主体对网络暴力的承受能力不同,当事人具备是否起诉的权利,但是针对情节比较严重的网络暴力罪行为,危害到社会公共安全事件,就需要由检查机关提起公诉,也可以由法院通过公安机关协助。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网民严重失范行为在不断增多,为了不能对网民的自由发言权造成压抑,需要在司法中充分做好司法实践,将网民的行为通过法律合理规制,确保网民能够正确使用网络工具,增强社会民主[2]。
3网络账号的犯罪刑法学研究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账号的内涵越来越丰富,其不仅是用户用于登录特定网络的身份凭证,也通过绑定银行卡信息进行转账等,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账号这一特点,针对网络账号实施犯罪逐渐增加,而且犯罪的手段越来越隐蔽,给法律体系带来很大的挑战。网络账号具备的财产属性。一是网络账号具有的经济价值,网络账号持有人对网络账号持续投入个人精力,网络账号的价值就会不断增加,还有一些论坛设置了积分制度,利用积分可以下载论坛中的一些网络资源,此类账号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也相应衍生了交易需求。二是网络账号在法律上有财产属性,网络账号虽然以一种虚拟的方式存在,但是其不能脱离互联网这一虚拟客体,其在刑法上也属于个人财产。比如,支付宝作为个人账户,其中包含有多种财富信息,很容易成为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目标,如果支付宝的侵害者在获取到相关支付宝账号之后,可以通过输入支付密码进行财产性犯罪。网络账号犯罪行为和处理措施。一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罪行,行为人非法获取网络账号的行为触犯了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如果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存储和传输数据,属于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中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罪行调整。行为人侵犯的是重要领域的信息系统,不需要达到“情节严重”要求就已经构成犯罪。另外,已经衍生了很多具有支付交易功能的金融产品,针对这种情况,需要在进行司法认定时根据具体账号开通的功能进行对账号分类,对每一个账号的性质进行分别认定,将犯罪时的网络账号状态进行固定,对其中非犯罪行为进行分析。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网民严重失范行为在不断增多,为了不能对网民的自由发言权造成压抑,需要在司法中充分做好司法实践,将网民的行为通过法律合理规制,确保网民能够正确使用网络工具,增强社会民主。二是网络账号作为电磁信息,针对账号本身的侵害行为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比如,QQ账号被盗取之后,应该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进行定罪,而不能被认定为盗窃罪,如果行为人非法获取到的网络账号中存在财产,就会有牵连行为产生,而且行为人非法获取到的网络账号用在对用户的诽谤上,还构成诽谤罪,需要一并进行处理。三是利用网络账号实施财产犯罪行为,行为人通过盗窃网络账号进行盗刷行为,就将该种行为认定为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如果行为人还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则会成为牵连犯,需要共同处罚。另外,网络账号实施的诈骗勒索也是一种犯罪形式,网络账号通过与特定的电子设备捆绑,能够上传个人信息资料,而且能够锁定个人权限,行为人非法获取网络账号之后,通过修改密码,将账号内的资金转走,这也属于敲诈勒索罪,需要根据相关的敲诈勒索罪进行定罪。
4涉网络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
4.1完善刑事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范围不断拓宽,需要将达到刑事犯罪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的人都纳入到个人信息犯罪主体中,如果相关单位存在利用个人职权实施的信息犯罪行为,要从重处罚,同时做好对个人信息性质主体的区分,将一些特别重要和具有欺诈行为的个人信息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围内[3],不断完善犯罪行为方式的认定标准,将一些非法采集个人信息、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等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都规定为犯罪,同时改革起诉权的设置,对个人信息权利进行有效保护,从而促进相关立法工作的规范化发展。4.2对“网络水军”进行刑法规制。针对“网络水军”不当行为的规制,需要遵循基本的原则,要突破传统的思维方式,有效维护司法的牵制特性,在惩治一些网络犯罪行为之前,要以保护言论自由为前提,要对“网络水军”的不当行为处以刑事责任。其中犯罪类型主要包括侮辱、诽谤、负面评价行为等,需要针对其中的不当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对存在的各种刑事责任进行科学判断,不断完善刑法规制的内容。4.3完善刑事司法内容。在完善刑事司法内容之前,需要对“人肉搜索”中的客观行为进行界定和划分,对不同阶段的不同情况进行认定,要让相关犯罪行为能够更好适应刑法的罪刑,遵循相关的原则。“人肉搜索”中不当行为的判定是比较复杂的,其中需要针对发起人、信息发布人和一些延伸行为等进行判定分析,还需要对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分析和判断,需要进行的程序较多。4.4滥用深层链接行为的刑法规制。对滥用深层链接行为的刑法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不断完善现行的刑法规定,同时针对相关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始终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针对滥用深层链接行为进行入刑分析。同时需要处理好刑事逾越民事的相关观念,要处理好判断的标准,能够排除入刑中存在的障碍,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相关的刑法规制[4]。
综上所述,社会发展已经进入到互联网时代,通讯移动设备在不断升级换代,人们对智能手机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这就造成各种涉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扰乱了人们正常的生活方式,给社会稳定造成很大的危害。因此,需要高度重视涉网络犯罪的相关行为,从刑法角度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深入研究,完善刑法规制。
参考文献:
[1]王彬文.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法规制研究[D].昆明:云南大学,2018.
[2]李睿,李梦雅.网络账号犯罪的刑法学分析[J].刑法论丛,2017,51(3):241-261.
[3]孙道萃.网络刑法知识转型与立法回应[J].现代法学,2017,39(1):117-131.
[4]张巍.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刑法规制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4.
作者:赵瑜 单位:长春财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