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于传统法,典型代表如民法和行政法,新兴法典型代表如经济法,通过分析三法之间的互动,启发背后所代表的部门法学的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民法;行政法
随着社会关系中涉及劳动、经济、环境、社会福利和保障等方面的矛盾激化,原有的传统法不能很好的进行调整,新兴法律部门由此产生。通过选取新兴法中的经济法,传统法中的民法和行政法,分析它们之间的互动,研究背后所代表的部门法学的发展。
一、法律责任形式的互动
法律责任是指因法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设定的意义在于通过对受到不法侵害的合法权益的补救,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有序。现代社会对法律责任的追究交由公权力机关与古代的同态复仇中的以眼还眼等血腥的私力救济形成对比,是文明社会发展的进步。根据法律主体违反的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定,在现行背景下法律责任被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法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民法在责任追究方面强调填平原则,即任何人不能因损害而获利,而只能获得与损失相当的赔偿。如存在因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而获利的情况,在确立赔偿数额时应减去此部分收益。民法责任包括对损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救济,其中对人身关系的损害,也可以通过财产赔偿来实现。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行政法律责任存在财产、资格与行为和人身自由方面。经济法律责任是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违法经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对于调制受体承担的财产赔偿责任,因为调制受体的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市场主体的私人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公益,故对其的赔偿责任加重。如存在产品质量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等领域需对消费者承担数倍赔偿数额。在行为责任方面,如对经营者集中的限制、产品召回制度等。在资格责任方面,如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的升降和各类黑名单的建立等。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形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创新的一面,但其仍能包含于民法、行政法责任之中。在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形式上,我们不必太介怀于其没有建立起自己独特的责任形式,加强法律责任形式之间的互动便可以解决此问题。
二、法律程序的互动
在现行法律程序中民法存在着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存在着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机关执行公务时的程序。对于经济法而言,先前存在的经济审判庭早已被撤销,也未能建立起属于自己的诉讼法。对于调制主体进行调制行为的具体程序也规定在实体法中,如反垄断法的基本特征便是及实体和程序问题于一体。现阶段对于调整受体之间的争议多由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争议。虽然调整受体之间存在信息和资源等方面的差异性,民法未能保护实质性公平。但对于保障程序性权利而言,民事诉讼则很好地发挥了作用,如利用对举证责任的倒置等方面平衡了双方的差异。对于调制主体和调整受体之间的争议,则利用了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因调制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调制受体虽然享有经济自由权,但其博弈能力不足以完全挑战经济调制权。行政诉讼程序中对审理方式、审判组织和举证责任的分配的规定都有利于保护调制受体。对于调制主体的依法调制的程序规定,没有形成一部完整的程序法。在行政法领域也是如此未能形成一部完全的行政程序法。一部程序法固然能保证程序合法和程序正当的问题得以统一。但对于具体的法律制度而言,其仍可能需要对特殊程序作出例外规定。故当下将调制主体的程序相关规定包含于相关实体法之中依舊可行。对于经济法主体的纠纷解决,鉴于其在调制受体之间的不完全平等性和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之间不完全的命令与服从性,将这两者分开救济交由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也足以解决。
三、法律规范的互动
在法律部门划分的基础上,对传统各个部门法所属的子法律也是不存在争议。如民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婚姻法和继承法等法律。对于行政法部门而言,则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这些传统部门法下的法律规范存在着单一性,不易混淆和夹杂于其他法律部门当中。在新兴法律部门当中如经济法律部门当中,法律规范的单一性被打破。在《消费者保护法》中,我们可以看到民法规范、经济法规范和行政法规范交集融合现象。经济法中对消费者的保护和民法当中对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有何异同?在消法中我们可以看到消法提倡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与民法所提倡的一致。在买卖合同当中允许当事人自主设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消法中鉴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法律强制性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部分,消法赋予给消费者保护机关的调查、处罚等法律规范则与行政法规范交集融合。对此,我们既不能否认规范的交集融合现象,也不能将一部完整法律拆分至各个法律部门之下。而是对新兴法律部门这一现象接受,并作出合理解释。经济法产生于民法和行政法传统法律部门的基础上,其法律规范中包含传统法律部门的相关规范也是为了其解决问题的整体性服务。
结语
在现代应用法学中,出现了领域法学,以解决某一专门领域存在的问题而得名。领域法学融合了部门法学的研究成果,体现的是以问题为导向的法律思维,相比高度抽象的部门法学,它更具个性、更能包容、更能接近实践,成为法律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的最前端,也是人们接触和了解法律的最前端。[]我国设立了专门的上海金融法院,在这所专门法院中关于金融的民事、商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均可以得到一体化解决。这是否突破了法律部门划分的意义,笔者认为没有,相反这恰恰是对专门领域的问题的彻底解决。我们在法律部门下研究传统法律部门和新兴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但我们是否应该走得更远。部门法学需要不断的进步,领域法学是一种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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