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型政府的本质特性是把为社会公民提供良好的服务奉为最主要的宗旨和原则。”新型服务型政府成为我国公共行政发展的必然趋势,而行政法无疑是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和规范。
只有不断建立健全行政法的法律体系,加强行政法的实施,才能做到权力和责任相一致,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才能做到决策的科学性、执行的顺畅性,达到监督有力。才能做到既保障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又尊重和保障了全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民得到优质高效的服务。文章通过深刻剖析,认真思考,对照服务型政府和行政法的基本特征,以服务型政府为背景,分析了行政法实施中存在的不足和解决对策。
一、服务型政府、行政法的本质特征
(一)服务型政府的本质特征
十八大报告把“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作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全过程。让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应当是职能相对科学、结构比较优化,更应该是廉洁而高效的政府。指明了要按照建立中国特色行政体制的目标要求,深入推进“四个分开”,既“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要求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逐步健全部门的职责体系。通过简政和放权,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转变,来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要求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要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为目标。要把机构编制的有效控制,领导职数的真正减少,行政成本的不断降低列上重要日程。服务型政府比管制型政府更符合人们的要求和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服务型政府的科学提出和积极构建,对全能型政府背景下行政法的理论和具体实施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因此作为规范政府行为重要工具的行政法,在服务型政府背景下必须做出改变和调整。服务型政府的任何行政行为都要以民意为主导,尊重公民的意志,满足人民的合理需求,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务型政府的行政行为更具透明性,要把它的工作内容、程序、结果向社会大众公开。
服务型政府的服务内容和权力受到行政法律和民意的限制,以免权力过分集中。政府权力的实行和改变,必须遵照行政法律的规定和通过人民的同意,服务型政府通过合理的分权,避免了工作内容的交叉,办事效率将会得到很大提高。
(二)行政法的本质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由于社会关系和国际关系的复杂变化,行政法的实行领域不断扩大,内容也非常丰富。目前尚没有一部完整统一的行政法典。行政法较强的变动性是由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的复杂多变决定的,因此也要根据实时需要在一段时间或一定范围内进行相应废止、调整改变和建立。
二、服务型政府背景下行政法实施的不足
(一)理念还没有从根本上转变
我国的行政法轻教育重严管,轻沟通、参与,重强制、命令,而这种理念或者手段恰恰不利于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大家越来越认识到遵循程序重要性的背景下,我国行政法反倒体现出程序观念淡薄的问题。
(二)内容和运行机制还不完善
虽然中国特色的行政法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但具体内容仍然不够科学合理与完善,如立法的统一性在个别领域出现冲突,不和谐、自相矛盾问题很多,不利于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不能很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三)实际实施过程中过于注重形式
我国的法律制度较西方国家比起步相对较晚,在发展上还不够完善。由于政府下大力气推出与国际社会接轨的法治构想并积极实施,使行政法在具体制定方面取得了一定进步,但实际上在实施过程中还是偏重于形式的法治,因此还应向实质法治阶段积极推进。
(四)管理的范围比较狭窄
目前,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监督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这三个方面是我国确立行政法法律体系的主要依据。调整的主要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行为,然而,随着由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事务外包给相关机构处理,而严重限制行政法作用发挥的主要原因是行政法管理的范围过于狭窄。
三、服务型政府背景下行政法实施的对策
(一)行政法理念的转变要以服务型政府的职能为根据
服务型政府反对强制、命令,强调服务、和谐、为人民服务,因此我国行政法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为创建和谐社会提供服务的正确行政理念;行政法也要树立与服务型政府强调的市场化、亲民化的理念一致的行政理念,保证与其他社会主体的有效合作; “政府本位”、“官本位”的错误思想一直是服务型政府坚决抵制的,因此行政法也要以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调“以民为本”、“社会本位”。
(二)行政法的内容和运行机制需要不断完善
在行政立法的过程中,要严格规定政府的权力和义务范围,促使服务型政府是一个积极的、主动的政府。政府的权力必须依法拥有,有效避免政府权力的膨胀、职权的滥用;行政法的内容中要充分考虑服务型政府良好运行应当遵循的透明性、公平性、适应性、连续性等规则,为行政服务提供良好的环境、保持良好的行政服务秩序。听证制度在建立健全行政立法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只有在听证制度制约下,才能依照程序进行立法、执法,才能广泛听取来自各方的不同意见和建议,保证法律的合法性和普遍适用性。
(三)行政法注重形式的问题必须逐步改善
当前,我国的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壮大,法治建设的步伐也在不断深入,我国的行政法实施应向法治的更高一级——实质法治发展,要真正满足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需要,从根本上解决实际问题;要重视秩序和效率、自由和活力;努力做到“四个公正”,既“整体公正、形式公正,个体公正、实质公正”。
(四)行政法的覆盖范围要合理扩大
我国行政法调整的主要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行为。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随着政府职能的科学合理划分,政府管理服务的内容逐步缩小和减少,越来越多的事务外包给相关机构进行处理。很多原来由政府管理的公共事务都交给了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组织、非营利组织等机构进行依法管理,因此这些机构及其活动就不应由民法调整,而应依法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作者:马宁 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 2013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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