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现象日趋严重,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预防青少年犯罪需要多主体的投入,需要家庭、学校以及社区等的通力合作。尤其在社会建设如火如荼开展的今天,社区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日益明显。如何更好的发挥社区在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本文试就几个重要相关问题加以探讨。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
利用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离不开资金投入。当前在我国,利用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资金支持比较薄弱。为改变这种状况,多渠道的筹措资金是必不可少的。
(一)强化政府投入
其一,加大政府投入。在西方发达国家,预防青少年犯罪大多属于志愿服务,被列为政府投资志愿服务规划中,资金方面政府一般出“大头”。在加拿大,年平均为志愿服务事业的投入是865亿加元,其中政府投入占60%;在新西兰,政府为志愿服务事业年平均投入72100万新西兰元,其中政府投入约占56%;即使在美国这样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年平均为志愿服务事业的投入是250亿美元,其中政府投入也占43%。在亚洲,政府投入比例更大,例如香港社会服务的开支中,75%是用于资助非政府的社会工作机构从事社会服务,非政府社会工作机构经常性开支的90%来源于政府的资助。近些年来,我国政府也积极投入,例如共青团中央的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每年经费的40%都是由政府提供的,深圳市为支持义工联合会的日常工作,除给4个固定编制外,每年还提供活动经费40万元;杭州市志愿者协会80%的经费都是由财政给予开支。但大多数地区政府投入还比较欠缺,总体上比西方国家逊色很多,因此今后必须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夯实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事业的资金基础。
当前在我国预防青少年犯罪领域,不仅要加强资金的投入,另外还应强化政府支持的长效性。目前在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过程中,政府负责建设资金、优惠政策以及规划项目,但缺少常规性预算、专业需求评估以及服务规划,这些都不利于支持服务的长效运作。因此,政府必须在资金预算、服务规划以及评估等领域建立长效机制。
其二,拓宽政府支持方式。在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当前应适当引入准市场工作机制及混合福利方式。混合福利思路就是将政府、专业机构与社区有机结合,实现支持主体的多元化;准市场化工作机制就是将服务对象与服务提供者分离,增加服务对象的选择性与自主性,不过服务的购买由政府支付,即政府买单——社会组织竞标——政府监督模式。这种混合支持方式的拓宽不仅有利于明确政府职能,而且有利于专业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群体的孕育。
其三,实施“以奖代补”。即政府投入社区的资金以奖励形式出现,方法是通过适当的评比,将部分资源补助社区。为了彰显科学性,“以奖代补”的社区对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成绩优秀的社区;另外一类是进步较大的社区。
(二)加大社会捐助
社会捐助即通过社会、个人捐助获得资金。预防青少年犯罪作为公益性的事业,理应与慈善事业有着相近的理念。随着公民慈善参与意识的提高,公民对青少年捐助力度会越来越大,捐助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资金总量中应有一定可观的比例。
为挖掘这块资金的潜力,还需要加强相关宣传,让人们意识到青少年犯罪的严重性,意识到青少年犯罪的关联性(几乎每个公民都会牵涉到其中,要么自己有青少年子女,要么亲戚有青少年子女),动员更多的公民捐助这项事业。
二、加强社区组织建设
预防青少年犯罪离不开组织建设。关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组织,目前我国各个城市已经有一些,但大多是具有政府背景的组织。但是在社区中,组织建设还比较薄弱。笔者认为,社区是预防青少年的基础,因此在社区中应当建立预防青少年犯罪组织,而且组织建设一定要体现两个原则:一是主体的多元化。二是利益的相关性。
初步构想是在每个社区层面,在居委会下由热心的家长自发组成“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小组”,各个“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小组”自发联合组成“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小组联盟”。“预防青少年犯罪小组联盟”除了包括各“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小组”外,还可纳入吸收驻区单位代表、离退休老同志、青少年工作志愿者等参加,和政府组织架构进行对接。这样的组织建设能够体现一定的利益相关性,又能够体现主体的多元化,应当不会流于形式,而且还会提高效率。
三、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
预防青少年犯罪离不开社区志愿者。就特定社区而言,志愿者有两部分:一部分是社区内的志愿者,另一部分是社会上的志愿者。利用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对两部分志愿者都要高度重视。
(一)打造志愿者库
当前,最好建立统一的志愿者数据库,实施志愿者登记注册,进行资格确认,这样一方面可以统一给社区调配志愿资源,保证资源的均衡分布,另一方面也可以进行科学的跟踪管理。
(二)建立志愿者培训制度
仅仅打造志愿者库还是不够的,为了更好的开展工作,克服“志愿失灵”现象,防止“外行帮忙、越帮越忙”,必须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使志愿者熟练掌握志愿服务相关政策、熟练掌握相关服务技能、熟练掌握交流与沟通技巧等。为此应健全志愿者初次培训、阶段性培训和临时性技能培训机制,使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针对青少年的特点,尤其加强对志愿者进行心理学、社会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发挥高校的作用
高校学生是志愿者的重要来源,尤其是预防青少年犯罪领域志愿者的重要来源。挖掘这部分志愿者资源,是人力资源的重要补充。一些发达国家积极挖掘高校志愿者资源,并采取很多举措,如美国高校开辟志愿者参与制度,规定高校学生必须志愿做义工达到一定时数,作为必修学分,不完成者不能毕业。还有一些国家实行奖学金制度,完成一定数量的志愿服务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奖学金,以此推动高校学生参加志愿活动的积极性。在预防青少年犯罪领域,我国高校可以在学分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如相关服务作为选修课学分计算,激励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包括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志愿服务)。
(四)给予志愿者必要的激励
为调动志愿者积极性,应给予志愿者必要的激励。国外的一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一些奖励制度甚至达到十分精细的程度,类似于购物的积分制度,服务的质与量达到什么程度可以享受什么待遇,一目了然。在这样的制度下,很多公民不断“超越”自我,向更高的目标迈进。借鉴国外经验,我们目前可以建立星级评估制度,把志愿服务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根据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间、志愿工作的完成程度以及社会影响力来给志愿者评定等级,志愿服务时间越长或者在志愿工作中获得的成就越大,评定的等级就越高,并以此作为政府支持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四、 加强社会组织建设
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离不开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很多社会组织属于“草根”性质,所谓“草根”,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扎根基层,与居民生活贴近,这个特点非常有利于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推进,社会组织在我国各项社会事业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在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事业中也应发挥重要作用。为了推动社会组织在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事业中作用的发挥,笔者认为以下方面值得重视:
(一)进一步推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投标方式作用的发挥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投标方式是目前我国社会事业发展中的新思路,这种方式发挥了政府组织与社会组织各自所长,同时由于形成竞争的局面,也有利于效率的提高。今后在一些有关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领域,都可以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投标方式开展。例如青少年放学没人看管、可由社会组织举办相关的看护班,对这些孩子进行看管,同时开展一些教育活动。例如社会组织可以为弱势群体(如贫困家庭、单亲家庭)的子女进行一些学业辅导与教育,如生命教育、安全教育、艺术教育、科普教育、社会责任教育、健康教育和心灵成长教育等。再例如社会组织可以对流动人口子女开展教育与文艺培养,以预防这部分青少年从事不良活动。
(二)放宽对社会组织的认定
为支持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当前在认定环节应予以放宽。我国对社会组织的认定偏“严厉”,按照规定,社会组织要合法化,必须有挂靠上级。由于无利益(社会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挂靠单位得不到经济好处)、有风险(挂靠单位要付连带责任),因此挂靠单位比较难找。这样造成有官方背景的社会组织能够进入体制层面,“草根”性质的社会组织处于“地下状态”,合法性都成为问题,这样就影响了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例如很多关于青少年项目的申报,处于“地下状态”的社会组织就无权参加,而且由于合法性没有保障,开展活动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笔者认为,对社会组织应本着“宽准入——严监管”的原则,在登记环节上放宽一些,没有挂靠单位的应集中在民政部门备案即可。这样结合社区建设,将一些“地下”社会组织“显性化”,促使其作用的发挥,让其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事业中大显身手。
五、利用项目推进的形式开展工作
当前,为更好的利用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还可以利用项目推进的形式。项目推进是社会事业中一个常用方式。我国在扶贫开发、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领域,经常利用项目推进的形式。例如苏州在健康城市建设中,就多次使用项目推进的形式,调动社区参与建设健康城市(健康社区)的积极性。苏州健康城市办公室推出建设健康社区特色项目,每个社区依据自己社区特点进行申报,如老年人多的社区申报社区养老、吸烟多的社区申报控烟、有河流穿过的社区申报爱河护河、垃圾处理比较困难的社区申报垃圾分类处理等。各个社区递交申报书,健康办邀请相关的专家评审,筛选出一批项目进行立项,并签署目标责任书。签署目标责任书之后,立项的社区动员居民积极参与,实施相关计划。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项目推进方式取得了不少经验。首先,取得了工作效绩。经过一段时期努力后,社区基本上都达到了效绩目标,申报社区养老的社区,老年人在身心方面都得到了一定改善;申报控烟的社区,居民吸烟数量有所下降。其次,还收获了社会资本。在共同的目标下,人们之间收获了友谊、收获了共识、收获了理解。这种社会资本的收获是效绩之外又一沉甸甸的收获,甚至比效绩还要重要。
笔者认为,在开展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事业中,我们不妨借鉴一下苏州健康城市建设的经验,也适当推出一些特色项目,政府部门投入一些,联系企业再赞助一些,让社区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申报,有的社区可以申报社区教育、有的可以申报社区看护、有的可以申报社区戒毒,不一而足。这种投入虽然花费了一些资金,但带来的收获一定能够大于成本。更重要的是这种项目有一定的孵化作用,可以引导社区居民参与。在当前社会管理创新与社会建设的背景下,这一点更为重要。
六、促使社区与专业机构相互结合
就社区青少年犯罪这个领域而言,不能忽视社区作用的发挥,但同时也不能离开专业机构。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社区可以为专业社会工作作用的发挥提供社会基础,专业社会工作可以为社区作用的发挥提供技术支持。
在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就世界普遍经验看,机构社会工作是主流。如在香港,青年协会是最有影响力的非营利性青年社会工作者机构,是参与政府社会服务计划的主要机构之一。青年协会服务对象为社区中16至24岁青少年,侧重点为缺陷家庭青少年和有前科青少年,工作人员通过以个案跟踪、帮教等方式,使其走向正轨。此外,香港青少年社区支持性服务十分注重地区性专业机构的覆盖率。截至1998年3月,香港共有206个青少年中心为6—24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这些服务由政府资助的专业社会工作机构承办,服务涉及为青少年提供成长和发展方面的指导及个案辅导;为身处不利环境的边缘青少年、低收入家庭和单亲家庭的青少年、中途辍学和在校成绩欠佳的学生等提供社会工作服务。工作人员通过运用相关的心理辅导与咨询技术对青少年案主进行心理干预,取得了显著的服务效果。在香港,1999年在香港各类非政府社会工作机构从业的工作人员就有22300多人,其中专业社会工作者4200多人,全部为接受过社会工作高等教育的专业人士。就我国目前的状况而言,在预防青少年犯罪领域(其实在其他很多领域也是如此),依托专业化社会工作机构是必经之路。但是专业化社会工作机构的最后的立足点还是社区,离不开社区的配合。为了促进社区与专业化机构的耦合,笔者有以下建议:
首先,依托专业机构,注重现有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利用机构资源与人员的优势,通过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的途径(社区工作人员的性质决定培训需要集中与分散结合),加强社区工作人员心理学、社会管理、社会工作、计算机知识等方面的知识与技能,能够更好的预防社区青少年犯罪。其次,加强机构专业社会工作与社区的联合。对于预防青少年犯罪而言,专业机构人员与社区工作人员二者缺一不可。如果说社区社会工作人员是“全科医生”的话,那么专业机构社会工作人员就是“专科医生”,对于社区而言,二者都很重要,缺一不可。二者联合,可以取长补短,促进工作更好的开展。加强二者之间的合作,重中之重是制度建设。当前要从市级以及区级层面建立二者之间的合作关系,从资源要素特点以及二者优势互补的角度建立合作制度,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一个现实途径是建立类似社区卫生服务与大医院之间的“转诊制度”。当需要帮助的居民提出要求,社区工作人员首先“预诊”,当解决不了问题时,及时向相关的专业机构“转诊”。
七、提高居民的参与度
发挥社区作用预防青少年犯罪,离不开居民的积极参与,居民的积极参与关乎这项事业的成败。为了进一步推动居民参与,笔者建议如下:
(一)加强宣传
当前应加强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的宣传,尤其要宣传其重要性。宣传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利用宣传栏宣传;可以利用网络宣传;可以利用知识竞赛参与;可以利用讲座参与……
(二)以利益为切入点推动参与
为调动青少年以及家长参与的积极性,还应以利益为切入点开展工作。例如对青少年教育,可以结合青少年的学业辅导予以展开。例如一些教育可以以“组团”的方式进行(例如安全教育、环境教育、健康教育等“捆绑”在一起),使青少年接触更多的信息量。
(三)丰富活动方式
为了提高居民的参与度,还应丰富活动方式。应开展一些专业的方法,如个案工作方法、小组工作方法、同伴教育方法等,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另外针对青少年特点,开展工作还应注重生动性与趣味性。如开展安全教育,一些环节可以以实践操作的方式展开,寓教于乐。
参考文献
[1] 袁媛.对中国志愿服务事业有关问题的几点思索[EB/OL].中国社区志愿者网,2007年1月31日.
[2] 吴亦明.香港的社会工作及其运行机制[J].社会学研究, 2002(1).
作者简介:张芯子琪(1992.02- ),江苏南通人,苏州大学社会学院2010级社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王佶(1982.02- ),苏州吴江人,苏州姑苏区团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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