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新闻传播规制路径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1-11-12 17:37:51 归属于新闻传播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543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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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中国广播电视新闻传播发展机遇和挑战并存。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我国广播电视新闻传播仍存在很多不足,制约着自身发展。本文详细阐述和分析了“互联网+”背景下广播电视新闻传播的规制存在问题,并提出了加强广播电视新闻传播规制的路径,旨在能够促进我国广播电视新闻传播的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广播电视;新闻传播;信息传播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互联网+”技术已渗透到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虽然我国广播电视新闻传播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广播电视新闻传播规制仍旧问题突出,需要高度重视,尽快解决。因此,研究和探讨“互联网+”背景下广播电视新闻传播的规制路径刻不容缓。

  一、“互联网+”背景下广播电视新闻传播规制存在问题

  (一)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目前,我国广播电视新闻传播主要依据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由国家广电总局通过行政手段发布,未经过立法。因此,这些规章制度法律效力较弱。由于当时经验的匮乏,对未来科技的发展认知有限,这些规定和制度有着很明显的时代特征,缺乏长远考虑和规划,具有很强的局限性和阶段性。随着“互联网+”等技术的发展,这些规章制度的局限性日益突出,已经远远不能适用新形势发展需求,这就导致对广播电视新闻传播的监管缺乏法律权威和持久稳定。(二)规制不够完善。我国有关部门对广播电视新闻传播规制重视程度仍然不够,不能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及时更新,形成规制的缺失、缺位。广播电视新闻传播规制不完善,监管工作就缺乏制度依据,就会形成部分人员工作态度散漫,工作程序不规范,无法保证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与此同时,广播电视新闻传播与“互联网+”的有效结合,使广播电视新闻传播的内容和形式更加丰富和复杂,监管难度也不断增大,容易出现监管乏力现象,不足以应对目前复杂的发展形势。(三)信息传播不尽客观真实。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各种信息平台层出不穷,促进了各种信息的及时发布和快速传播,有效地推进了信息的交流与共享。依托各种信息平台,每个人都能成为信息发布者,因为缺乏完备而有效的制度监管,受个人主观意识的影响,信息发布会出现片面化、主观化、虚假化。面对繁杂的各类信息,很多人不去或者无法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做出准确判断,就易造成虚假信息被广为传播,有的会引起群众恐慌、社会动荡,也会损坏政府和媒体形象和公信力,给社会和国家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1]。

  二、广播电视新闻传播规制发展目标

  (一)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制约广播电视新闻传播的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我国广播电视新闻传播的发展。有关部门也慢慢意识到了广播电视新闻传播规制的重要性,制定和修改了一些规制,对广播电视新闻传播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近些年广播电视新闻传播发展速度太快,这些规制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有关部门应强化责任,密切关注广播电视新闻传播发展动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推动立法相关工作,并对现有规制进行完善,达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监管到位、程序规范,保证工作效率和质量[2]。同时,针对广播电视新闻传播内容的越发复杂、监管工作越发困难的情况,广播电视新闻传播相关法律的制定、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时会涉及多个部门,如:广电机构、政府部门、相关企业等,因此,在立法的时候要兼顾和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各部门在广播电视新闻传播中的权责,并对原有规制中的模糊区域进行明晰,为广播电视新闻传播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法规保障。(二)推动广播电视新闻传播发展的多元化。“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种类和方式多种多样,为传统的广播电视新闻传播带来了考验,也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会和条件。传统广播电视新闻一对一、一对多的传播渠道显得过于单一,无法契合互联网+发展模式。广播电视新闻传播应该从互联网+发展要求和用户需求出发,利用信息网络和新媒体等来拓展广播电视新闻传播的渠道,用户不必局限于固定的方式和时间获取信息,可以随时随地根据需求选择节目。广播电视新闻传播的多样性、多元化,不仅能有效地增加受众群体,还能增加经济效益。(三)增强市场竞争力。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下,良性的竞争可以促进各个媒体和机构的升级更新,可以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体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用户不再受到传统广播电视新闻传播模式的制约,用户可以利用多种网络平台,选择自己喜欢的节目。新媒体和传统广播电视新闻传播营销模式的碰撞,促使着双方不断的进行竞争和提升,以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政府有关部门应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合理管控广播电视市场,通过降低电视节目门槛、明确播出时间和准入条件等手段,提高广播电视行业竞争力[3]。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广播电视必须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积极与移动网络相结合,开发更好更全面的产品,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才能让广播电视新闻传播得到更好的发展[4]。

  三、加强广播电视新闻传播规制的路径

  (一)加快建设广播电视新闻传播规制的法治化进程。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广播电视新闻传播规制需要不断的提升和完善,通过立法,能有效提升其权威性和实施效力。但是,广播电视新闻传播规制立法任重而道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强化措施,敢于担当,主动作为,有效推动广播电视新闻传播立法进程,一方面对广播电视新闻传播监管加强规范,另一方面为广播电视新闻的传播提供法律保障,更好地促进广播电视新闻传播的健康快速发展。(二)拓宽传播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在“互联网+”发展之前或者发展初始阶段,传统的广播电视新闻传播渠道单向、封闭,受众群体巨大。“互联网+”的发展打破了这个格局,广播电视新闻传播渠道不再被独家垄断,各类信息的传播变得多样、开放,对传统的广播电视新闻传播带来了冲击。广播电视新闻传播要发展,就必须适应现阶段高度开放、发达的科技环境,要充分利用新媒体进行传播,现阶段主要是将电视和网络宽带、移动终端相结合,用户不仅可以随时选择想看的节目,还可以在电视、网络、手机等终端设备上自由选择观看,广播电视新闻传播和信息网络技术的结合,丰富了用户选择,拓宽了传播渠道。同时,也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直接造势来提升自身竞争力。要加大与新媒体的融合,充分借助微信、论坛、微博、公众号等新媒体工具进行宣传,吸引更多用户关注和使用广播电视新闻传播方式,从而提高自身影响力,塑造品牌形象。(三)严格审核机制,强化监管力度。在“大数据”信息时代,最主要的特点是信息海量化出现,伴随着自媒体等各种平台的出现,信息的发布逐渐多样化,每天都有大量的信息被发布和传播。其中,大部分信息都是客观存在,有着真实的依据,尤其是新闻的基本要求就是真实性,必须严格保证新闻的真实性,但是仍有一部分信息没有依据,是伪造、编造和臆造的,虚假信息的传播,严重影响了广播新闻的严肃性和客观性,对群众和社会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针对这个问题,各级广电管理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必须落实监管和审核制度,各媒体平台和运营商也要强化直接责任意识,要加强对各类信息的筛选、过滤和审核,严格把关,对发布的信息真实性、客观性进行负责。(四)增强道德修养,杜绝虚假信息。作为普通的网络用户,要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的培养和对信息的研判能力,在信息发布和传播时,多看多想多听,多方面了解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不盲目跟风,不主观臆造,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新闻工作者应严于律已、公平公正、基于事实,正面引导。针对虚假信息,各媒体机构,包括传统广播电视等媒体,要积极利用官方平台对虚假信息进行公布,并通过技术手段对虚假信息进行删除和抵制,净化网络环境,维护干净、公正、客观的社会文化发展方向。(五)提升服务水平。传统的广播电视新闻传播服务模式较单一,缺乏广度和深度,各媒体之间相互独立,单独运营,信息和资源无法共享,传播效率很低,影响了广播电视新闻的发展。“互联网+”发展背景下,各媒体间相互融合、相互交流,为广播电视新闻传播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利用“互联网+”信息资源高度共享及各种信息网络技术广泛应用的有利条件,广播电视新闻传播充分结合自身受众广、覆盖广的优势,通过加大和用户间在新媒体平台互动、增加网络预约服务、提高服务效率等手段,转变服务方式,强化服务理念,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广播电视传播迈向一个新的高度。

  四、结语

  综上,我国广播电视新闻传播在“互联网+”的影响和冲击下,迎来了巨大的挑战。面对新的发展趋势,广播电视新闻传播要想实现长久发展,并在多种网络媒体的围攻中突出重围,必须进行自我改进和提升。完善广播电视新闻传播相关规制,推动立法进程,能为其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拓宽传播渠道,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服务质量,有利于提升其市场竞争力,营造品牌形象。严格审核制度,加强道德意识培养,可以杜绝虚假信息宣传,净化信息传播环境。通过多种措施并举,可以有效地推动我国广播电视传播行业的健康、有序、稳定发展,也有利于实现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

  【参考文献】

  [1]李启超.“互联网++”背景下广播电视新闻传播的规制探析[J].传播力研究,2020,4:184

  [2]张惠妮.“互联网++”背景下广播电视新闻传播的规制探析[J].传媒论坛,2019,24:34

  [3]周怀君.“互联网++”背景下广播电视新闻传播的规制探析[J].新闻研究导刊,2018,7:113

  [4]王晖.浅析三网融合背景下广播电视新闻传播规制的目标及路径[J].西部广播电视,2017,3:14

  作者:杨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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