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由国家统一进行的课程改革如何发挥决策者的道德意识作用,保证课程改革的社会民主公正?对此,西方实践哲学的课程改革理论作出了回答。其所倡导的实践审议的思维方式也引起了国内的理论与实践工作者的注意,并把它作为中国新一轮课程改革的重要理论基础。笔者认为,对实践哲学的课程改革理论不能采取简单移植的态度,需要考虑到其产生的背景和理论的贡献与局限,从而做出合理的取舍。
实践哲学的课程改革理论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这一时期,西方国家的课程现代化改革运动遇到了阻力,受到了挫折。20世纪50年代以来,为了适应科技革命的挑战和教育民主化的要求,西方社会发动了课程现代化改革运动。但是,对教育机会均等和教育民主化的大量实证调查结果表明,大批的工人阶级和少数民族家庭出身的学生在课程改革中处于不利地位,并且教师在课程改革中采取了消极执行的态度。那么,为什么旨在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课程改革的结果没有保证教育机会的平等和激发教师与社会公众的课程改革参与热情?课程改革应如何保证教育的民主、公正,调动教师与社会公众的课程参与积极性和责任意识?在一个多元分化的社会如何在统一的国家课程改革中建立价值利益共识,避免剧烈的冲突和震荡?作为20世纪60年代的课程改革参与者和发动者,英国的斯滕豪斯和美国的施瓦布等人开始反思这些问题。由于不满于结构功能主义课程改革的价值中立立场,也不同意批判理论的激进的价值冲突和对抗的立场,他们把目光转向了对课程改革实践目标的伦理政治的思考,并从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和当时有影响的彼得斯的教育知识伦理学与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中寻找课程改革的伦理政治学依据。
亚里士多德出于对一个完善的人和完善的城邦生活中冲突的厌恶和拒绝,试图为城邦公民的共同生活寻找伦理学基础[1]。这种共同生活的基础在于雅典男性公民在城邦政治生活中的道德伦理实践。亚里士多德认为,实践生活指政治生活,是男性公民之间的交往活动。实践作为伦理行为,是一种采取正确行动的选择行动。作为正确行动的选择行动,它以正确合理的判断为基础。这种判断不是指依照法律原则的裁决,而是择宜做出的公正行为。这种实践判断不同于策略判断。策略判断依据一般的原则,指向正确的行动。实践判断是一种善恶判断,依据道德意识。策略判断考虑的是手段的合理性,实践判断考虑的是目的合理性[2]。实践判断以实践智慧为依据。实践智慧也是一种知识,但是不同于科学、技术知识。三种知识在知识的对象、知识的性质、获得的方式与过程和目的方面存在区别。具体来说,纯粹科学是一种关于不可改变并必然存在的事物的知识,它是一种依赖于推理证明而能被人学习的演绎性知识,其典范就是数学。技术科学知识是关于制作或生产某种可改变事物并服务于制作者目的的一种与偶幸相联系并能为人们学习的知识。实践智慧是一种关于其对象是可改变事物的人类践行的知识,并以在具体事务中的践行作为自身的目的,它不是通过单纯学习和传授而获得的,经验在这里起了很大作用,它要求我们身体力行,去实现人类最大的善。
彼得斯认为,教育活动是有目的的价值活动,但是这种教育价值是教育过程内在而不是外在或附带的结果。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旨在为多元分化的社会提供新的政治自由原则。罗尔斯要解决的政治自由主义的问题是:一个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他们因各种合理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哲学而产生了深刻的分化一所组成的稳定而公正的社会之长治久安如何可能[4]?罗尔斯认为,任何一种合理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哲学都不可能得到全体公民的首肯,为集体合作提供基础,因此需要建立一种新的自由原则。这种新的自由原则是一种平等自由的原则,是公正和差异的平衡和结合。其基本内涵是:所有社会的基本物品,包括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需要平等的分配,除非这种不平等的分配最有利于最不利的群体。由于人的天赋存在差异和不平等,因此在作出教育资源分配的决定时,不能仅仅依据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原则,仅仅考虑为社会提供训练有素的劳动力的工具价值,而应依据平等差异的原则,优先对处境不利的人群予以补偿,并由此增进和丰富个性和社会生活。
受亚里士多德、彼得斯和罗尔斯政治伦理学思想的影响,一些学者把课程改革看作一种由有道德能力的行动主体所做出的有关课程的自由、民主、平等、公正的道德政治实践。从道德政治实践的角度反思课程改革的目的与课程文化资源配置的社会公正性,影响课程改革的社会历史文化情景性,形成了实践哲学视野中的课程改革理论流派,主要的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斯滕豪斯和埃里奥特,美国的施瓦布和瑞德等。
课程改革是一种权力和利益分配的活动,对于这种权力和利益分配活动的性质、主体、知识基础、活动程序和对象的不同认识,形成了不同的课程改革理论主张。对此,实践哲学的课程改革理论主要体现如下观点。
(一)课程改革是一种伦理政治实践实践哲学视野中的课程改革理论认为,课程革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公正地分配教育资源、学生应该学什么、如何作出理想的学习程序的决定和怎样执行所做出的决定。对此,结构功能主义的课程改革把它作为侧重通过效益成本分析来解决行动的效益和效率的技术实践问题,而在实践哲学的课程改革理论看来,尽管课程问题在目标固定的情况下可以转化成程序问题,但是课程改革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一种需要通过审议和实践理性解决的不确定的实践问题。课程改革是一种伦理政治实践。课程改革作为伦理政治实践,它具有如下特点:1)集体协作性。课程改革不是个人的行动,而是集体的交往协作活动。这种集体的交往和协作以集体的审议和决策的方式出现;2)互主体性。在集体审议过程中,参与审议的个人或群体都是主体。课程改革的主体具有多元性;3)是一种目的在于善的实践判断活动,而不是一种预先制定改革目的的程序活动。格兰迪(Gmndy)曾有过一个例子:如果教师采取某种教学方法,目的在于有效的完成课程计划规定的任务,并且,对教师工作成功的评价也是根据完成指定的课程计划的程度,这种行动是策略行动和策略判断。而如果教师采用某种方法时是基于考虑学生未来的幸福作出的判断,这是一种实践判断教育性。埃里奥特认为,国家、学校教师和社会在课程改革的相互协商审议的过程中进行相互教育。施瓦布认为,课程发展是一种实践活动,这种实践活动是一种集体的决策活动,是一种伦理道德活动。
瑞德认为,对课程改革作为伦理政治实践活动性质的准确理解需要消除几种错误的观念:1)把实践作为与理论相对的具体的日常活动,看成是需要理论指导的活动,而忽视了理论与实践的本质区别;2)把实践作为利用资源和技能的活动,忽视了影响和支配实践活动的历史传统与美德因素;3)把实践作为一种价值中立的活动,看成是知道如何做的技术,忽视了实践的社会、文化和政治性质。其中,瑞德特别强调要把课程改革作为实践活动与理论活动区别开来。他认为,实践与理论一样同是探究活动,都是为了解决问题和疑惑,但是实践与理论是两种不同的探究形式。二者所解决的问题的性质、依据的知识基础、采用的方法和结果存在差异。理论要解决的是思维和逻辑问题,需要运用一般的原理,采用推断和演绎的方法,其结果在于做出解释、说明;实践要解决的是具体的社会历史事件,依据的是特殊的经验,采用的是审议的方法,其结果在于采取恰当的行动。实践依赖于群体的历史传统和个人的美德,是一种历史的道德伦理活动,是一种道德选择。
(二)课程改革是集体的审议活动
课程改革作为一种伦理政治实践,其最本质的特征在于作出决定。那么,谁有权作出课程改革的决定呢?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依据是什么呢?由于实践哲学的课程改革理论强调课程改革实践的目的的价值冲突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因此实践哲学的课程改革理论强调课程改革是集体的审议活动。作为一种集体的审议活动,课程改革的主体既不是国家政府及代表国家政府的技术专家,也不是教师,而是政府、学校、教师和社会公众集体审议决策的结果。施瓦布认为,这种课程改革的集体决策以学校为基础,由校长、社区代表、教师、学生、教材专家、课程专家、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等组成,只有小组能够收集课程决定所需要的各种证据和专门知识。埃里奥特在对20世纪60年代和80年代英国的课程改革进行反思时指出,课程改革的主体不仅仅是教师,也不仅仅是国家。埃里奥特主张超越课程改革主体的二分法,建立一种建立在学校、地方政府和国家之间不断建构和再构基础上的协商的国家课程发展机制,由代表学校、地区和国家的教师、家长、雇主、雇员、政府官员,在对话中通过共享和协商他们各自对教育目标和过程的立场和观点,尝试形成留有争议空间的共识。
在强调课程改革的集体审议时,实践哲学的课程改革理论还强调把课程改革的权力逐步移交给直接面向课程改革实践结果的教师、学生和社会公众。斯滕豪斯认为,教师是课程发展的主体,教师不是课程方案和政策的被动的执行者,而是主动的实践者和反思者,“没有教师作为学校和教室实践研究者的专业发展就没有课程的发展”。受斯滕豪斯的影响,埃里奥特基于对20世纪90年代社会观察指出,在发达的社会,变革不再是长期的稳定期间的短暂的事件,而是经常的、持续不断的、难以科学预测和进行社会控制的。因此,发达的社会是一种风险社会,面对风险、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政府对风险结果的控制能力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应把形成社会存在条件的责任转交给直接面对风险结果的社会公众,对于什么是好的道德判断不应仅仅由政府或知识专家来决定,即使是民选的政府或具有社会权威的知识专家。
(三)课程改革是在实践理性指导下的行动
人们常说实践是在理论指导下的行动,没有理论指导的行动是盲目的实践。在实践哲学的课程改革理论看来,问题不在于课程改革有没有理论指导,因为如瑞德所言,国家对学校课程改革的干预从来
都不是非理论的,它总是暗含着某种课程观和指导课程设计的理论。问题在于国家课程决定依据的是什么性质的理论,是何种理论,课程改革理论和课程改革实践应建立何种关系。在施瓦布看来,课程的理论不只一种,课程理论也存在正确和错误之分,而课程领域的危机在于习惯的、不加思考和错误的依赖理论,依据单一的、不可靠的理论[5]。基于对课程改革理论现状的批判,施瓦布和瑞德认为,在强调课程改革理论对课程改革实践的指导作用时,课程的理论和实践工作者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课程问题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对课程问题性质的判断将会导致不同的解决问题的策略。因此,课程改革需要根据问题的性质来选择理论。瑞德认为,课程理论是解决课程问题的。而问题可以分为解决行动程序的理论问题和解决行动的手段和目的问题的实践问题。与理论和学术问题相比较,实践问题具有以下特征[8(需要做出决定;做决定的依据是不确定的,没有什么能够确定无疑地告诉我们应该顾及谁的利益,考虑何种依据或优先考虑何种主题;需要考虑现实状况和历史,不是从零开始;每个问题都是独特的,是特定的时空的产物;需要在竞争的目标和价值之间做出裁决,一些人因此受益,而这可能以牺牲另一些人的利益为代价;结果的不可预测性;判断实践行动的根据不在于行动本身而在于行动要达到的理想的目的。课程问题主要是一种需要通过审议和实践理性解决的不确定的实践问题。
由于存在两类不同的问题,因此存在两类不同的知识和相应的探究活动,即理论问题与理论探究,实践问题与实践探究。理论问题对应于原理思维,是在无可争议的前提和可以证明的事实基础上的逻辑推理,实践问题对应于审议思维,强调前提的可争议性、事实的不确定性和心理逻辑。理论和实践的活动在目的、对象和方法上存在区别。具体来说,理论活动的目的在于获取普遍知识,而实践活动的目的在于作出决策;理论活动的对象是一般、普遍不变的事物,它是在已经确认和公认的抽象理论体系基础上进行的,而实践活动的对象是不确定的、具有很大差异性的情景,它是在已有的实践智慧基础上进行的;理论活动的进行往往是根据一般的原理进行逻辑的推理和资料的验证,而实践活动往往没有可靠的现成的原理,它需要基于对实践情景的理解、沟通来达成共识。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课程改革理论知识的来源与构成,实践哲学的课程改革理论主要强调课程改革的伦理学基础。在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二)课程改革是集体的审议活课程改革作为一种伦理政治实践,其最本质的特征在于作出决定。那么,谁有权作出课程改革的决定呢?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依据是什么呢?由于实践哲学的课程改革理论强调课程改革实践的目的的价值冲突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因此实践哲学的课程改革理论强调课程改革是集体的审议活动。作为一种集体的审议活动,课程改革的主体既不是国家政府及代表国家政府的技术专家,也不是教师,而是政府、学校、教师和社会公众集体审议决策的结果。施瓦布认为,这种课程改革的集体决策以学校为基础,由校长、社区代表、教师、学生、教材专家、课程专家、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等组成,只有小组能够收集课程决定所需要的各种证据和专门知识。埃里奥特在对20世纪60年代和80年代英国的课程改革进行反思时指出,课程改革的主体不仅仅是教师,也不仅仅是国家。埃里奥特主张超越课程改革主体的二分法,建立一种建立在学校、地方政府和国家之间不断建构和再构基础上的协商的国家课程发展机制,由代表学校、地区和国家的教师、家长、雇主、雇员、政府官员,在对话中通过共享和协商他们各自对教育目标和过程的立场和观点,尝试形成留有争议空间的共识。
在强调课程改革的集体审议时,实践哲学的课程改革理论还强调把课程改革的权力逐步移交给直接面向课程改革实践结果的教师、学生和社会公众。斯滕豪斯认为,教师是课程发展的主体,教师不是课程方案和政策的被动的执行者,而是主动的实践者和反思者,“没有教师作为学校和教室实践研究者的专业发展就没有课程的发展”。受斯滕豪斯的影响,埃里奥特基于对20世纪90年代社会观察指出,在发达的社会,变革不再是长期的稳定期间的短暂的事件,而是经常的、持续不断的、难以科学预测和进行社会控制的。因此,发达的社会是一种风险社会,面对风险、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政府对风险结果的控制能力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应把形成社会存在条件的责任转交给直接面对风险结果的社会公众,对于什么是好的道德判断不应仅仅由政府或知识专家来决定,即使是民选的政府或具有社会权威的知识专家。
(三)课程改革是在实践理性指导下的行动
人们常说实践是在理论指导下的行动,没有理论指导的行动是盲目的实践。在实践哲学的课程改革理论看来,问题不在于课程改革有没有理论指导,因为如瑞德所言,国家对学校课程改革的干预从来都不是非理论的,它总是暗含着某种课程观和指导课程设计的理论。问题在于国家课程决定依据的是什么性质的理论,是何种理论,课程改革理论和课程改革实践应建立何种关系。在施瓦布看来,课程的理论不只一种,课程理论也存在正确和错误之分,而课程领域的危机在于习惯的、不加思考和错误的依赖理论,依据单一的、不可靠的理论[5]。基于对课程改革理论现状的批判,施瓦布和瑞德认为,在强调课程改革理论对课程改革实践的指导作用时,课程的理论和实践工作者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课程问题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对课程问题性质的判断将会导致不同的解决问题的策略。因此,课程改革需要根据问题的性质来选择理论。瑞德认为,课程理论是解决课程问题的。而问题可以分为解决行动程序的理论问题和解决行动的手段和目的问题的实践问题。与理论和学术问题相比较,实践问题具有以下特征[8(需要做出决定;做决定的依据是不确定的,没有什么能够确定无疑地告诉我们应该顾及谁的利益,考虑何种依据或优先考虑何种主题;需要考虑现实状况和历史,不是从零开始;每个问题都是独特的,是特定的时空的产物;需要在竞争的目标和价值之间做出裁决,一些人因此受益,而这可能以牺牲另一些人的利益为代价;结果的不可预测性;判断实践行动的根据不在于行动本身而在于行动要达到的理想的目的。课程问题主要是一种需要通过审议和实践理性解决的不确定的实践问题。
由于存在两类不同的问题,因此存在两类不同的知识和相应的探究活动,即理论问题与理论探究,实践问题与实践探究。理论问题对应于原理思维,是在无可争议的前提和可以证明的事实基础上的逻辑推理,实践问题对应于审议思维,强调前提的可争议性、事实的不确定性和心理逻辑。理论和实践的活动在目的、对象和方法上存在区别。具体来说,理论活动的目的在于获取普遍知识,而实践活动的目的在于作出决策;理论活动的对象是一般、普遍不变的事物,它是在已经确认和公认的抽象理论体系基础上进行的,而实践活动的对象是不确定的、具有很大差异性的情景,它是在已有的实践智慧基础上进行的;理论活动的进行往往是根据一般的原理进行逻辑的推理和资料的验证,而实践活动往往没有可靠的现成的原理,它需要基于对实践情景的理解、沟通来达成共识。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课程改革理论知识的来源与构成,实践哲学的课程改革理论主要强调课程改革的伦理学基础。在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上强调实践的优先性,强调理论对实践的意义价值的解释作用。
(四"课程决定的方式是一种审议的方式
实践哲学的课程改革理论认为,课程改革的目的在于实现课程资源配置的民主公正。那么,采取什么样的课程决策程序和课程资源分配方式才能有利于教育民主?实践哲学的课程改革理论认为,必须使课程决策建立在社会公众集体决策的基础上,使课程决策的过程成为一个集体审议的过程。施瓦布、瑞德和埃里奥特分别在对结构功能主义的技术工程模式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不同的集体审议程序。
施瓦布认为,审议的过程包括“发现-联合-运用”三个阶段,通过发现的过程了解课程发展面临的真实问题和不同的利益需求,通过联合寻求最大的共同利益,通过利用的环节使集体的决策得以实施。这三个过程不是连续的,而是交替的。
瑞德认为,在许多公共政策领域,权宜之计、程序、多数投票和权威意见已经侵占了鉴别、审议和判断的位置。这主要是因为人们更关注效率问题,从而使得解决效益问题的科学管理、效益成本分析和目标管理成为解决一切问题的方法,忽视了课程决策问题的实践审议性质。瑞德提出通过审议的方式来进行课程的决策,这种审议的方式不是通过预先指定的目标,而是通过对课程的目标进行审议,让不同的利益组在课程目标的制定过程中有充分的发言权。瑞德援引威克尔(Vicker)和施瓦布等人的观点,提出了国家课程决策和课程政策作为一种集体的决策活动须经历的五个阶段[7((pp.27-30):l)鉴别一明确问题的性质和原因,避免因匆忙对问题的性质和原因做出判断而导致解决错误的问题,而错误的问题又会导致浪费时间、资源,超出解决能力以及付出很大的代价;2)事实判断一与问题有关的事实是什么。事实判断包括对不同的利益群体的感受、价值和信仰的判断,因此事实判断不是收集信息的程序活动,而是一种批判和整合的精神活动;3)价值判断一什么解决方案是可接受的。价值判断是对行动结果的利弊进行判断,基于道德的价值判断的结果,一些行动可能因为有不理想的负效应、昂贵和无效而被排除;4)形成被选方案——可能做什么。提供可供比较和评价的行动方案;建议一应该做什么。
埃里奥特认为,20世纪60年代以来流行的课程改革的社会工程模式存在缺点。这种缺点主要表现在:1)没有考虑社会中的人的行动和交往的复杂性;2)容易使人们把阻碍课程改革的条件归之于改革的速度太快、资源缺乏和学科知识不够的问题,并且认为这些问题可以随着时间逐步消失,而忽视了课程改革的伦理政治问题;3)容易忽视处于课程改革边缘地位的地方和学校教师的作用,把边缘的沉默看成是达成共识而不是因为共同的无权和无能为力感。基于对20世纪60年代和80年代英国两次大的课程改革的反思,埃里奥特认为,课程改革失败的经验表明,课程改革失败的原因不在于课程改革是由教师发动的,是无计划的,因而降低了教育质量标准,而是在于课程改革采取了社会工程模式。他因此倡导课程改革的社会实验模式,主张建立一种建立在学校、地方政府和国家之间不断建构和再构基础上的协商的国家课程发展机制。
(五"课程改革应就自身的目的、价值作出审议
在对课程改革活动的对象的认识上,不同于结构功能主义对课程内容和实施方法的技术程序问题的关注,实践哲学的课程改革理论转向对课程改革目标的道德合理性和政治合法性的关注。施瓦布强调对学生、教师、教材和环境四种课程要素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作出审议。这四个要素之间的关系具体包括:教师与教师之间的相互作用;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相互作用;教师与教材之间的相互作用;教师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学生与教师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教材之间、学生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等。斯滕豪斯、埃里奥特和瑞德强调主张发挥教师、社会公众对课程改革目标的实践审议作用和道德判断作用。
实践哲学的课程改革理论要解决的是课程改革与社会民主公平的问题,这一问题反映了多元民主社会冲突的事实和整合的要求,至今仍有现实性。实践哲学的课程改革理论强调课程决策者的道德意识在促进课程改革民主中的作用,突出了改革中人的因素,突出了人的选择性和责任意识。这种课程改革的理论解释和实践方案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先进性。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西方社会随着后工业社会或信息社会的来临,社会变化速度的急剧加快,社会变化的结果的极大不确定性,个人具有了更大的选择空间和自主性。在这种情况下,课程改革如何充分调动教师、政府和社会公众的道德责任意识,使之能根据情境变化做出恰当的课程决策,这已成为当今时代课程改革理论关注的话题。实践哲学的课程改革理论通过与亚里士多德、彼得斯和罗尔斯的伦理学思想的联系,使得课程改革研究的主题从对如何教的问题转向应教什么的问题,以及课程改革理论与实践应建立何种关系的问题。这对赫尔巴特、斯宾塞和泰勒等所开创的技术理性的课程设计研究而言,在研究的主题、理论和方法上无疑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另外,作为一种课程改革的理论,实践哲学的课程改革理论强调影响课程改革因素的复杂性和课程改革理论的特殊性,对课程改革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做出了新的解释,给人以很大的启发性。正是由于实践哲学课程改革理论的时代性、先进性和启发性,实践哲学的课程改革理论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至今仍有影响。
实践哲学的课程改革理论也存在不足之处。这种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在研究的主题上片面强调课程改革与政治民主和人的发展的关系,把课程改革的政治目的、人的发展目的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对立起来,这不符合当今全球化时代国家经济竞争的要求。
第二,在理论依据上,片面强调课程决策者的道德意识对课程改革的民主的作用,忽视了经济活动对课程改革的影响,因而难以解释课程改革促进社会民主的真正动力。同时,相对忽视社会结构对课程改革实践的影响和制约,表现出唯意志论的倾向。由于忽视了对课程改革实践起作用的重要的社会力量,因此使得实践哲学的课程改革理论缺乏解释力。
第三,实践哲学的课程改革理论强调影响课程改革因素的复杂性,突出了课程改革的审议模式,这有利于课程的民主化。但是,实践哲学的课程改革假想课程改革是在无权力干扰的平等主体之间所进行的集体课程决策,这在充满权力的支配甚至诱骗、欺诈的现实社会中何以可能?实践哲学的课程改革理论并没有给出可操作的方案,因而表现出理想化的特征。甚至瑞德也承认,尽管一个好的课程决定是基于对选择的需要、可能性和尺度做出的无遗漏和诚实的评价,但是这是理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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