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当代哲学研究中,价值理论的兴起和确立,是同“实践唯物主义”的探讨和繁荣分不开的,二者之间表现出某种深刻的内在联系。理解这种联系,对于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实质及其在当代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另一方面的原因更值得重视。这就是传统的哲学体系及其思维方式本身对于价值问题的可容纳性问题。我在《价值:一个主体性的问题》②一文中,曾就传统哲学的特点和弱点发表过看法,认为它主要是一种认知主义的思维方式和概念体系,表现为“客体至上”和“单向认知”、“知识本位”等倾向,其中包含了对于人的主体性及其作用的忽视。而价值问题恰恰是以人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为实质的。正因为如此,这种哲学思维不能很好地接受价值问题。即使主观上感到了研究的必要,客观上也会由于受到自己思维方式的限制而不能给以充分的回答。例如至今还有人认为,对于价值问题如果按照符合实践常识的方式给以理论的概括,就必然推导出“唯心主义”、“多元论”、“相对主义”和“实用主义”等等同马克思主义相悖的结论;或者虽然承认价值问题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应该有一定的地位,但却终究无法协调它同原有的其他结论以至整个理论体系的关系而使之保持逻辑上的完整一贯。
所有这些都表明,价值问题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展开,并不仅仅是对价值本身加以说明的问题。实际上,这里涉及到用以思考价值问题和其他有关问题的理论前提和框架--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实质和思维方式究竟如何把握。由此,国内外许多致力于马克思主义价值论建设的学者,不约而同地把它与马克思“实践的唯物主义”思想的探讨联系在一起。认为只有当自己的哲学基础是站在实践唯物主义的高度时,马克思主义价值论的建设才是可行的,充实的。
研究价值是实践唯物主义的必然逻辑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实质概括为实践唯物主义,这一思想发端于对马克思恩格斯一些重要论述的理解。
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全文的基本思想,可以用这个提纲中第九条的一个表述来概括,即他的新世界观是一种“把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
《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章中下面这段话,已为人们所注意:“……实际上和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说来,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和改变事物的现状。”
当然实际上的根据远不止这些。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重新发掘和整理的结果,使不少真诚的马克思主义学者确信,把“实践的观点”仅仅看作是“认识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是不够的,它应该而且事实上是整个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基本原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区别于一切旧哲学的最显著、最深刻的特征。
关于实践,马克思曾用“人的感性存在”或“感性活动”、人的“改变世界的活动”等方式来表达,并强调它是“客观的”、“对象性”的活动。根据这些,我们可以为“实践”下一个这样的基本定义:实践,是人类特有的、对象性的感性活动,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特殊本质形式。
有关实践定义的讨论已经有了很多,这里不准备复述。而依据上述理解,我们认为,所谓“实践的唯物主义”,其在理论上最独特的内容,使它在理论上足以区别于并高于已往全部哲学的主要特色,应该着重指出以下三点:
1、彻底唯物主义的、科学的实践观。这是把人类社会实践当作自己首要对象的科学理论。它使马克思主义对实践的本质、地位和意义的理解,达到了人类史上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
2、实践的思维方式。这是不仅把实践当作对象,而且进一步把人类的实践方式变成自己自觉的思维方式,“把事物、现实、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的一种理论逻辑和方法体系③。它是马克思创立自己的新世界观特有的方式,并使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各种问题上表现出自己的特色;
3、批判的、革命的实践精神。这是指它的理论目的和价值取向不仅在于科学地“说明世界”,而且更在于革命地“改变世界”。它意味着“实践的唯物主义”的实践意义,最终“即共产主义”。
上述三点是一个有机相互联系的整体。其中每一点的具体内容都可以极其丰富地展开,特别是第二点更具有深刻的变革意义和思想冲击力量。
如果对“实践的唯物主义”作上述的理解,那么它同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研究之间的内在联系,也就不难发现了。这种联系是双向的:
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哲学从一般唯物主义上升到实践的唯物主义,把实践作为自己哲学的首要对象,就必然把人类生活实践中的价值问题纳入自己的视野。第1、3两点包含了这种必然和必要。
例如我国七十年代末关于“实践是唯一的真理标准”大讨论,起到了恢复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点权威的巨大作用。正是在这一讨论之后,理论上接着提出了“如何看待实践中人的目的、需要及其与真理的关系”的问题。而价值问题的研究,逻辑上也恰恰是从这里开始的。这说明,如果确实如上述第1条,把实践作为自己科学研究的首要对象,力求把彻底的唯物主义贯彻于对人的社会实践的理解,从而形成科学的完整的实践观,那么如何处理这里普遍存在着的价值问题,在理论上当然是不可避免的。
再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实践的发展,关于社会和个人的价值取向问题,已经越来越成为关注的焦点。已往似乎只注意到了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历史必然性”一面;而生活实际的发展则使人们认识到了还有另一面,即它同时也来自于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的“价值选择”。如何在符合历史规律的基础上正确地论证和把握自己的价值选择,就需要有对于价值和价值取向问题的理论反思和武装。当前围绕社会主义价值观念问题展开的热烈讨论最有力地表现了这种需要。这说明,如果确实如上述第3条,坚持“实践的唯物主义即共产主义”的价值立场和取向,对此又有高度的理论自觉性,那么就不能不对价值理论问题给以重视。
另一方面,价值,这个本质上属于社会实践的问题,对它的解决有赖于一种实践的思维方式。生活实践使价值问题突出出来,而传统哲学框架又难以提供相应的思维方式。那么上述“实践的唯物主义”的第2条,即实践的思维方式,我们认为恰恰能够回答建立马克思主义科学的价值理论之“可能”的问题。它包含了解决这个问题的一般思想方法和研究方向。
下面就来谈谈这一点。
价值的本质与存在之谜
价值问题被看作是哲学理论中“最深奥、最繁难的领域之一”④。其中价值的本质是第一个引起众说纷纭的“谜”:价值究竟是什么?从作为人的世界中一种存在着的现象来说,它是一种怎样的存在?多年以来中外学者对此的回答,大体可以归纳为下列几种类型:
各种不同的“理念”说,如“意向”说、“欲望”说、“兴趣”说、“态度”说、“情感”说、“情绪”说等。它们的共同特征是把价值的产生、存在与主体的价值心理、态度、判断、评价视为同一,即把价值仅仅当作是人的“满意”之类的心理表现。因此它认为价值本质上是人自己的一种主观精神现象,是主体的精神存在形式。这种观点反映了主观主义的思维方式;
各种不同的“实体”说。客观唯心主义者认为价值是现实的主体和客体之外的“第三世界”,或成为人类终极目标的某个“先验的绝对实质”的王国;而一些“唯物主义”者则更乐于把价值理解成某种现实的实体。例如认为某一“有价值的事物”本身就是这一价值的实体,或企图从该事物中找到这一价值的实体(“糖精是甜的实体”),从而表现出机械论和庸俗唯物论的弱点;\par “属性”说是更为流行、影响也更大的一种类型。它或者把价值归结于、等同于人或物的某些固有的属性,或者把价值说成是一种独立的“特性”。如人们通常理解的“营养是食物含有的蛋白质等等的属性”,“善是人的一种德性”,“美是事物本身具有的可观赏性”,“人的价值就是人的本性、人性”等等。
“属性”说同“实体”说很接近。它的最大误区就在于先验地、直观地断定了事物的价值与事物的存在或属性之间的直接同一。这很象科学史上把发光发热的燃烧现象归结为“燃素”的存在与属性一样。这种思考方式,要么不能说明“同一客体对于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价值”这一普遍的事实,要么就不得不求助于一种不够自觉和不够严肃的概念游戏:事物表现出什么价值,就给它定义成一种什么“性”。鞋可穿就是它有“可穿性”,书可读就是它有“可读性”,反之则说它有“不可穿性”、“不可读性”等等,并不去分析论证这些随意性很大的“性”与事物本身的属性究竟是不是一回事。
上述几种观念实际上出于同一种思维方式,即单纯的实体思维方式。这种思维的特点是,只把“存在”与“存在者”(实体和它的属性)相联系,把“存在”只当作一个名词、当作某个绝对静止的本质看待,而没有把“存在”同时理解为动词、即作为“存在方式”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运动和过程。完全实体化的、或“实体中心论”的思维是20世纪以前的科学思维方式;而20世纪特别是中期以来,科学的思维方式正在向着更加符合辩证法的方向发展。其表现之一就是走向了以“关系思维”为主的思维方式。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动态地理解存在,从运动、相互作用、联系和关系,即“存在方式”的意义上来把握更丰富、更深刻的存在。
按照这种思维方式,对于价值的存在与本质则提出了“关系”说。“关系”说认为“价值是一种关系,就象婚姻一样。”⑤就是说,价值既不是作为人和事物、主体和客体任何一方的实体或属性而独立静止地存在,也不是作为观念而抽象地存在。它恰恰是作为一定的“关系质”或“关系态”而产生和存在着的。离开了具体的主客体关系无所谓价值。“关系”说克服了传统主观论和客观论的局限,实际上是提出了“主客体统一说”的新思路。我们认为这是更合理的思路。
但是西方学者往往对“主观”和“主体”(相应也对“客观”和“客体”)这两个概念不加区分。这实际上是由于他们对人的理解所致。在他们那里,人、主体的本质往往被归结为纯精神和主观意识。所以当他们阐述“关系”说时,最终也仅限于用人的心理“完形(gestal)”,来说明作为关系质态的价值“情境 (situation)”⑥,而不能象马克思主义那样用人的社会存在来说明人的价值意识。这说明,当“关系说”的理论基础和背景没有达到相应的高度--对人和人的特殊存在方式(实践)有了全面的、彻底唯物主义的科学的理解时,同样也不能对价值做出更进一步的把握。而这种高度正是实践的唯物主义及其思维方式的特征。
实践的思维方式与价值的本性
从传统的“实体思维”走向现代的“关系思维”,是本世纪科学和哲学思维方式的一大发展。这一发展的先驱和迄今最有代表性的哲学成果,是马克思所创立的“实践的思维方式”。这一方式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如下:
⑴从“实体思维”进入“实践思维”。实践首先是一种关系--人的对象性关系的运动。但实践并不是一种简单的自然关系,而是有意识、有目的的主体性活动,是一种社会性历史性的现实关系。与以往西方传统的唯心史观根本不同的是,在马克思这里,人、社会、历史绝不是一种以人的意识、主观为本质的存在,而恰恰是以人的现实存在和现实活动为基础、为本质的客观现象。他不仅把人理解为“感性的对象”,而且理解为“感性的活动”⑦;他批评费尔巴哈“没有把人的活动本身理解为客观的(gegenstandliche)活动”⑧,本身就在于强调人和实践的客观性。 当马克思提出要把事物、对象、现实“当作实践去理解”时,决不意味着对事物、对象的存在及其意义可以做任何主观化的解释。相反,在这里正是代表着一种对于人的特殊存在方式(实践)及其客观性的更深刻理解。因此,马克思创立的“实践的思维方式”并不限于一般地进入“关系思维”,而且还依实践的特征赋予了它以更加丰富、更加深刻的内容;
⑵从客体性思维进入主体性思维,即不是把主体和客体的作用平列地对等地看待,更不是传统的“客体中心论”,而是要着重于“从主体方面看”,从而确立起自己的主体性思维及其原则;
⑶与之相联系,对于人的精神世界的理解,也从单向的认知模式走向全面的反映论,即不再仅仅把主体与客体的精神关系看作是单向的刺激-反映关系,而是从“知、情、意”的全面反映中,理解人对世界的精神把握;
⑷从静态的直观思维进入动态的变革思维,即不再把发展的辩证法仅仅当作事物自在自发运动的辩证法,而是前进到“合理形态的辩证法”⑨,即革命的、实践的辩证法;等等。
上述思维特征作为方法论的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可以按照这种思维方式,对价值的存在和本质等重大理论问题作出更进一步的思考和回答:
充分理解“相互关系、相互作用是事物最根本的存在方式”,即采用“关系思维”来思考,是理解价值的存在和本质的第一个基础。已往用“实体思维”的方式对价值所做的规定(将价值归结为特定的实体或它的固有属性),是由于不科学的、落后的思维方式所致。任何人都不能否认,价值是人类实践和以实践为基础的一切对象性关系中一个普遍的基本内容。价值作为人与世界、主体与客体相互关系的特定内容和质态,本质上是一种关系现象,它只存在于人的对象性关系及其过程之中。
用实践的思维方式理解价值,是深入把握价值这种现象的特殊质态的特殊思想基础。并非人的对象性关系中的一切内容都是价值。价值作为“世界对于人的意义、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是以“人的内在尺度”或“主体的尺度”为根据的关系质,它体现了人的实践活动的方向性和目的性实质。只有当客体的存在和属性同主体的存在、需要、能力等发生联系,即用主体尺度加以衡量的时候,主客体之间才构成价值关系。这一点使我们可以明确地肯定,价值的根本特征在于它的“属人性”或“主体性”。
在实践唯物主义基础上充分把握价值现象的主体性特征,是深入地、具体化地展开价值研究的关键。历来关于价值问题的研究中,面对“事物(或客体)的价值因人(主体)而异”这一无法否认的客观事实,理论的思考很容易陷入困惑,种种错误也因此而生。其中的一个理论难点,在于如何科学地说明价值的主体性。按照实践唯物主义的主体性原则,可以对这个问题得出以下主要看法:
第一,价值的主体性,即价值是主客体之间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统一,并不意味着价值是主观的。因为“人的本质在于人的社会存在”、“人的社会存在决定人的社会意识”等关于人的理解,恰恰意味着要区分人的存在与意识、主体尺度与主观意向、需要与“想要”、事实与观念等等,从而为科学地处理价值与评价的关系奠定了基础。主观评价并不是价值的创造者,而只是对它的反映。任何价值都客观地产生于主体与客体之间(物质的或精神的)相互作用;这些相互作用的结果最终表现为一定的主体性事实(如食物的价值最终表现为主体获得营养,知识的价值最终表现为人的智力和实践能力增长)。这种主体性的事实并不是人的兴趣、观念的产物,并且具有不依赖于评价意向的客观性。因此,承认并充分理解价值的“属人性”或“主体性”特质,对我们来说恰恰能够充分地揭示价值的客观性具体表现,防止和克服价值问题上的主观主义。
第二,承认价值的主体性,是正确地理解现实生活中价值多元化的理论基础,而不意味着多元主义和相对主义。因为:价值在不同主体之间是多元的、相对的,但在每一主体那里却必然、必须是一元的,并具有某种绝对性。在人类尚存在着种种地域性、经济和文化上的分工和差别,甚至存在着根本利益和阶级立场冲突的时代,正是这些主体性的差别决定了价值标准的多元化。承认这一事实对于革命的进步的势力是一副清醒剂。已往由于不能自觉地掌握价值多元化与真理一元化之间的区别,曾引起种种简单化和极端化的思想情绪,如盲目追从别人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或将自己的价值观念与标准强加予人等,实际有害无益。相反,从主体客观现实方面充分理解价值现象和价值标准的差异,则会帮助人们更自觉地认识自己的地位和使命,从而更自觉地把握自己那“一元”的选择和追求,增强独立自主和自力更生的意识。
第三,人类统一的或最高的价值标准,取决于现实人类的共同性和人类共同主体的历史形成。也就是说,由于主体的多元而决定的价值多元,也要通过主体间的共同联系和人类主体一元化的历史发展而走向统一。现实的人们已经学会了在相互交往中,通过认识彼此的共同点或共同利益来寻求共同的价值标准,从而达到了某种有意识的、当然地很有限的“多元统一”。我们相信,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社会历史的一元论本质,将会由于社会分裂对抗的消除、“人的历史真正成为世界史”而逐步表现得越来越明显。符合人类共同根本利益的价值标准,即共产主义的价值标准,最终成为主导的和普遍的价值体系。这正是当代人类实践的启示。
注释
①参见前苏联时代出版社1985年俄文版《哲学词典》。
②此文收入《唯物辩证法问题再探讨--第二次中日唯物辩证法研讨会论文集》。该书中文版由人民出版社、日文版由大阪经济法科大学出版社于1992年出版。
③实际上,列宁也表述过这个原则:“必须把人类的全部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也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包括到事物的完满的‘定义’中去。”(《再论工会、目前局势及托洛茨基和布哈林的错误》)
④(美)瓦托夫斯基:《科学思想的概念基础--科学哲学导论》,求实出版社1985年中文版,第520页。
⑤、⑥zi著《价值是什么--价值学导论》台湾经联出版事业公司1986年中文版,第115-131页。
⑦、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1卷第50、16页。
⑨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跋》中说:“辩证法,在其合理形态上……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2卷第2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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