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戴维森认为,一个意义理论的证据就在于说话者持语句为真的条件,而一个说话者持一个语句为真结果证明是他用该语句表达的意义和他的信念的函数。为了解决信念与意义的相互依赖性这个问题,戴维森引入了“宽容原则”。他通常在以下三种意义上使用这种原则:(1)假定说话者与解释者对于他们共同环境的本质具有相同的认识;(2)假定说话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具有真信念;(3)假定说话者是理性的。宽容原则是彻底的解释获得成功的一个前提条件。由于戴维森并没有论证全能的解释者关于其环境的认识的确是真的,并且对引起信念的对象的本质没有给予保证,因此仅仅依靠宽容原则,尚不可能确保得到一个关于客观世界的客观真理。
戴维森被公认为20世纪下半叶最有影响的 哲学 家之一,他提出的一系列富有独创性和挑战性的观点在英美哲学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在语言哲学研究领域中关于意义的阐述成为当代很多分析哲学家工作的出发点。根据戴维森的观点,关于一种语言的一个恰当的意义理论应当是这样的:假如一个人得以知道这种理论,他就将会理解这种语言。众所周知,在戴维森看来,这样的意义理论应当采用塔斯基式的真理理论的形式,因此他围绕这个话题进行的大部分著述都是在阐述这种理论的恰当性条件。粗略地说,他认为意义理论的证据就在于说话者持语句为真的条件。然而,一个说话者持一个语句为真结果证明是他用该语句表达的意义和他的信念的函数。为了对话语进行解释,我们需要某种关于信念的知识;而为了认识信念,我们必须知道如何对话语进行解释。这意味着没有关于意义的先在知识就不可能推断信念,没有关于信念的知识就不可能推断意义。为了解决信念与意义的相互依赖性问题,戴维森引入了“宽容原则”。“宽容原则”最初主要是一个方法论的原则,对解释活动进行约束。后来,戴维森将对意义和信念的指派与合理性问题结合起来,进而指出“宽容原则”可以产生反怀疑论的认识论结果。然而,由于戴维森并没有对“宽容原则”进行过专门的讨论,因此,“宽容原则”究竟意味着什么,它与彻底的解释是什么关系,它是否具有回击怀疑论的批驳力,关于这些问题还存在着争议。本文拟从这几个方面对“宽容原则”进行探讨,以期对其获得更为全面的认识。
一、“宽容原则”的含义
“宽容原则”是彻底的解释获得成功的一个必要条件。正如戴维森所言,“宽容不是一种选择而是一个具有一种可行的理论的条件。”然而,到底何为“宽容原则”呢?戴维森并没有对此进行过专门的讨论和明确的阐述。戴维森对“宽容原则”的认识散见于他的多篇论文中,他通常在几种不同的含义上使用这个原则。在他的著述中,我们可以发现至少三种不同意义上的宽容原则。在他的早期论文中,戴维森通常把宽容原则看作是这样的一种假定:说话者与解释者对于他们共同环境的本质具有相同的认识。例如,在《彻底的解释》一文中,戴维森就曾经指出:“我们想要的是这样一种理论,它满足对真理理论形式上的限制条件,并获得人们最大程度上的一致同意,这也就是说,就我们所告知的而论,使库特(以及其他人)所说的话尽可能经常地是正确的。”在《思想与谈话》一文中,戴维森也指出:“因此,最终必须考虑的支持一种解释方法的方而就是它使解释者与说话者一般来说是一致的:根据这种方法,当说话者持一个语句为真并且根据解释者的观点这些条件成立的时候,说话者在特定的条件下就持这个语句为真。”在《论认识图式这种观念》一文中,戴维森同样认为:“重要的是,如果我们的全部知识就是一个说话者持语句为真,并且我们不可能假定他的语言就是我们自己的语言,那么我们不知道或者不假定关于说话者的信念的许多方面,我们就甚至不可能迈出解释的第一步。因为只有能够对话语进行解释才可能获得关于信念的知识,因此,开始的唯一可能性就是要假定信念的一致。”
上述引文表明,“宽容原则”预设了解释者与说话者在信念上的“一致”。在这种意义上,解释者应用“宽容原则”的一个结果就是他发现说话者与自己对于他们共同的环境大体上具有相同的认识,至少在这种意义上足如此,即指派给说话者的信念将被解释者所分享,解释者与说话者的信念内容就是解释者和说话者共同的环境中的事件或者条件。除了假定说话者与解释者具有大体上一致的信念之外,戴维森还赋予了“宽容原则”另外一种含义,即假定说话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具有真信念。在《信念与意义的基础》一文中,戴维森指出,“我建议我们把一种语言的说话者持语句为真这个事实看作是证明该语句在那些情况下是真的自明的证据。”
在《思想与谈话》一文中,他又指出:“解释之所以可能,其原因在于我们能够先排除大量错误的可能性。一个使人们对大量错误的语句表示赞同的解释理论不可能是正确的。通常的情况必定是,当一个说话者持一个语句为真的时候,该语句就是真的。”在《关于真理与知识的融贯论》一文中,戴维森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指出:“当一个解释者发现说话者的这样一个语句,说话者在他认识的条件下对该语句有 规律 地表示赞同的时候,他把这些条件看作是说话者语句的真值条件。”
戴维森赋了;“宽容原则”的第三种含义是假定说话者是理性的。在下面的引文中,我们可以找到“宽容原则”在这种意义上被使用的佐证:“以一种使一致最大化的方式进行解释,这种方法论的建议不应当被视为依赖的是关于人类智力的宽容的假定,这种假定可能被证明是假的。如果我们无法寻找到一种方式把一个生物的话语和其他行为解释为揭示了一组根据我们的标准大体上是一致和真的信念,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认为那个生物是理性的,是具有信念的,或者表达了任何东西”。在《思想与谈话》一文中,戴维森又指出:“这里融贯在以下两种意义上含有理性的观念,即:不仅需要解释的行动根据所指派的欲望和信念必须是合理的,而且所指派的欲望和信念还必须相互匹配。虽然这个关于理性的方法论假定并没有使向主体指派非理性的思想和行动成为不可能的,但是它的确对这样的指派施加了某种压力。”
鉴于存在上述这些关于“宽容原则”的不同阐述,人们无论把哪一种阐述作为基础,都会对以它为基础而获得的理论产生重要的后果,从而得出关于“宽容原则”可靠性的不同结论。下面我们就对“宽容原则”与彻底的解释的关系做一分析。
二、“宽容原则”与彻底的解释
在戴维森看来,所谓彻底的解释,就是根据对说话者的态度和话语意义的知识没有任何预设的证据对他的话语进行解释。“彻底的解释应当依赖于这么一种证据,这种证据既不采取关于意义的知识的形式,也不采取关于信念的详细知识的形式”。因此,彻底的解释者能够用来对说话者的话语进行解释的资源极其有限。不过,他可以扮演田野语言学家的角色,对说话者的行为及其环境进行观察。通过对一个说话者的环境的观察,解释者可以发现在特定的条件下说话者对一些语句恒常地表示赞同。这样,彻底的解释者可以进入一个说话者的语言的第一个通道就是说话者持语句为真的态度。这种初始证据在彻底的解释中之所以可以被利用,其原因在于知道说话者对哪些语句持真(这也就是说,哪些语句他们相信是真的)既没有预设关于他们信念的详细内容的知识,也没有预设关于他们持真的语句意义的知识。正如戴维森所言,“关于行为的或者倾向的事实可以用这样的方式给予描述,这种方式并不假定解释,但是一个解释理论可以以这些事实为依据。这种行为的或者倾向的事实将会必定成为意义和信念的向量”。
然而,一个说话者持语句为真是由下面两个因素决定的:说话者关于世界的一般信念和他认为语句具有的意义。在戴维森看来,如果一个人相信,认为s意味着p,那么假定若p为真,s意味着p,并且s因此也为真,则他就可以有理由推断s为真。如果我知道在时间t一个说话者s持一个语句s为真,并且如果我知道s相对于说话者s在时间t的含义,或者知道说话者持语句s为真所依据的信念(假定他知道s的意义,并且根据这个信念和他的其他信念获得这样的信念,即s在时间t是真的),那么我们就能够解决这个对子中的另一个因素。正如戴维森一再强调的那样,这表明,信念和意义是如何纠缠在一起说明话语的。这也就是说,一个说话者之所以在某个场景中持语句为真,一方面是因为他说出那个语句的含义,另一方面是因为他的信念。在解释中,如果我们必须依靠的一切就是诚实的言语这个事实的话,那么我们就不可能在不知道意义的情况f推断出信念,并且我们也不可能在不知道信念的情况下推断出意义。因此,彻底的解释者所面临的问题就如同理性选择论者所面对的问题一样。“概略地说,我的论点是我们应当把意义和信念看作是一个单一理论的相互关联的构件,正如我们已经把主观价值和概率看作是决策理论的相互关联的构件一样。”在行动的理性选择中,如果我们把行动的选择看作是表现了行动中的偏好的话,那么一个人的理性选择就取决于他对自己认为可以获得的选择的偏好。一个人对一种选择的偏好反过来又取决于以下两种因素:一个人可以采取的行动将要导致的结果的相对合意性和一个人所认为的可能产生每一种结果的机会。例如,一个人面对这样的选择,是否要接受针对一场比赛的胜者的打赌。在这种情况下,在接受打赌与不接受打赌之间进行理性的选择,就取决于这个人对赌赢或者赌输这种结果指派的相对合意性,取决于他对产生每一种结果的概率所进行的评估,取决于不接受打赌的相对合意性。在决策论中,要对一个主体的实际选择进行解释的话,我们就必须努力地寻找到一种方式对相对合意性和主观概率这两个未知变量中的一个变量进行约束。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案最初是由弗兰克·兰姆赛(frankramsey)提出来的。假定偏好是由相对合意性和主观概率产生的结果的话,那么我们需要寻找的是一个主体的行动偏好中的某些模式,它们足以确定两个独立的决定因素中的一个。与此类似,在彻底的解释中,解释者必须从持真的语句中确定对语句指派意义和对信念指派内容。如同决策理论一样,我们可能希望持真语句中的某种模式将会有助于揭示语句的意义。正如戴维森所指出的那样:“为了厘清事物,我们需要的是一种方法,它将一个因素看作是稳定的,而解决另外一个问题。”这种方法就是引入“宽容原则”,把信念看作是确定的,从而解决意义的问题。
在彻底的解释中,根据对说话者的环境的观察,解释者所获得的说话者的持真态度,它指向的是一个说话者在回应其环境中的事件或者条件时时而持真、时而持假的那些语句。引起说话者对这类语句持真态度的因果链开始于他个人环境中的某一事件或者条件,这导致他形成了一个信念;具有这样的一个信念反过来又导致他持自己语言中的那个在当时表达了这种信念的语句为真。这就意味着根据说话者持语句为真的态度与其环境中的条件之间的关联,通过假定那些由环境中的条件激发的关于这些条件的信念(场景语句表达了其内容的那些信念)是真的,我们就可以获得对说话者的语句的解释。因此,“宽容原则”假定,大体上说,说话者关于其环境的信念是真的,这种假定是为了保证说话者持语句为真的态度与激发信念的环境中的条件相关联,从而通过确定信念的内容而获得表达了该信念的语句的意义。在彻底的解释这种语境中,假定说话者关于环境的信念为真这种意义上的宽容原则,从方法论上解决了信念与意义的相互依赖性问题,通过假定说话者的信念为真,彻底的解释者可以保证说话者持语句为真的态度就是该语句为真的自明的证据,从而解决了意义的问题。
然而,在对说话者指派真信念的时候,彻底的解释者首先要发现,在说话者的环境中,什么显著的特征构成了他在某个特定的时刻持一个语句为真的理由,这实质上依赖的是解释者如何看待说话者对环境的认识,即彻底的解释者向说话者指派的是他自己对那种环境条件的信念。因此,为了把说话者在什么条件下持语句为真的事实用作一个真理理论的证据,我们必须假定他们相信我们认为他们应当相信的东西。这也就是说,在彻底的解释这种语境中,要迈开解释的第一步,彻底的解释者唯一能做的就是依据他自己关于真理的某些标准的认识,向说话者的语句指派真值条件,并且把这个真值条件当作说话者在持语句为真时实际上获得的真值条件。正如戴维森在《形而上学的真理方法》一文中所言,“如果我正确地向你指派了信念的话,那么你就一定具有与我自己的信念模式相同的信念模式。因此,毫不奇怪,只有当我的解释使你与我大体上一致的时候,我才能够对你进行正确的解释。”这就意味着,在彻底的解释中,为了获得初始的证据,使解释有可能进行下去,彻底的解释者必须假定被解释者与他具有相同的信念,即“宽容原则”所假定的解释者与被解释者在信念上的一致。解释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理解,而为了获得理解,解释者和被解释者必须在信念上保持恰当的一致。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宽容原则”是彻底的解释的一个前提条件。由于假定说话者的信念是真的,“宽容原则”将彻底的解释者在解释一开始所面对的两个未知变量——信念和意义——减少为一个,从而通过尽可能地认为信念是恒常不变的而从解决意义问题人手来解决信念与意义的相互依赖性问题。由于假定了解释者与说话者具有相同的信念,彻底的解释者通过将自己由于环境条件引起的信念指派给说话者得以迈开解释的第一步,“宽容原则”保障了彻底的解释能够进行的初始证据。
三、“宽容原则”与怀疑论
戴维森对“宽容原则”的应用并没有满足于为彻底的解释提供方法论的指导。他还宣称“宽容原则”会产生反怀疑论的认识论结果。那么“宽容原则”是否具有戴维森所期待的那种对怀疑论的驳斥力呢?
如果戴维森的“宽容原则”要对怀疑论的这种主张进行反驳的话,那么它就必须能够证明我们关于现实世界的信念的确是真的。
正如上面的描述所表明的那样,在彻底的解释这种语境中,“宽容原则”假定了说话者的信念是真的,如同戴维森在《信念与意义的基础》一文中所言,“我们把说话者持语句为真这个事实看作是该语句为真的自明的证据。”然而,说话者信念的真是建立在与解释者具有相同信念的基础之上的,这也就是说被解释者信念的真是依据解释者的标准来判断的。“认为一个主体的思想和言语含有很大程度的真理和相容性,这种看法是解释者对一个人的言语和态度做出的正确解释所产生的一个人为的结论。而这种真理和相容性所依据的是解释者的标准。”这也就意味着,以“宽容原则”为前提的真和一致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即解释者与被解释者的信念是基于对主体问世界的认识而达成一致的,他们的真理标准是彼此约定的,因而,这种一致只能在主体间奏效,这种真也只是一种人为的设定。更何况解释者的信念也很可能是错误的。正因为如此,怀疑论者会提出这样的质疑:“为什么解释者与被解释者不可能是根据他们共同的错误信念而彼此理解的呢?”因此,只有被解释者的信念与解释者的信念之间的一致并不能保证这些信念的真。“宽容原则”尚不能对怀疑论者提出的上面那种质疑做出回应。事实上,戴维森本人也承认会出现怀疑论者提出质疑的那种情况,“能够出现这种情况,并且毫无疑问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为了回应怀疑论者的质疑,戴维森提出了两个新的论点作为对“宽容原则”的修正和补充,第一个论点诉诸的是全能的解释者这种观点;第二个论点利用了某些关于信念的认识本质和认识方式的思想。
所谓全能的解释者是指,他相信所有的真理并且只相信真理。假定现在这个全能的解释者要通过使自己与说话者之间的一致最大化而对说话者进行解释。根据这个假定,由于解释者是全能的、无所不知的,与他达成一致就是在大多数情况下相信真的。这意味着被解释者关于其环境的认识不可能彻底地错误。如果所想象的这个解释者的“无所不知”意味着他关于世界的认识完全不可能出错的话,那么我们就会认为他与一般的解释者有所不同。然而,这种意义上的“无所不知”并没有出现在戴维森的思想中。戴维森所依据的只不过是这样的事实,即“全能的”解释者关于世界的信念全都是真的。戴维森并没有指出实际上存在这样的一个解释者,他只不过认为如果存在这样的解释者的话,那么他所解释的那些人也都具有关于世界的真的认识。不过,不提及“无所不知”,同样的思想也是我们对自己或者对任何人都会有的思想。如果一个人关于世界的认识是真的话,假定信念的指派就是真值的指派,那么他所解释的任何人也都将会具有关于世界的真的信念。因此,倘若全能解释者的信念没有被论证在事实上就是真的话,那么引入这样一个解释者的思想实验也就没有增加对怀疑论的反驳力度。
作为对“宽容原则”的补充,戴维森应对怀疑论的第二个策略主要依靠的是他关于信念本质的认识,这使他坚持他所谓的说话者的环境与其话语和信念的不可分离。他认为,信念是通过将信念与激发它们的世界中的事实相匹配而认识的。因此,大体卜说,信念在本质上是真的。他明确指出:“我认为,妨碍对感觉持完全的怀疑态度的是这样一个事实,即在最清楚明白的和在方法论上最基本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把一个信念的对象看作是引起那个信念的原因。并且,作为解释者,我们必须如实地看待这些对象。”
相信一个解释者认为引起一个话语并因此产生了它的意义的原因一定就是事实上引起那个话语的原因,要找到充分的理由来说明这种情况,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就意味着,至少存在这样的可能性,即解释者和被解释者认为是引起一个话语的原因并不是引起该话语的实际的原因。如果我们必须把一个信念的对象看作是引起那个信念的原因的话,那么我们就不得不把笛卡尔的魔鬼世界里或者缸中世界里的居民的话语解释为大脑中的 计算 机环境,无论它被推断具有什么经验。
因此,戴维森关于信念内容的本质的认识只不过确保r解释者与被解释者之间的一致和相互理解,因为它要求,在每一个认知者在其中遭遇同样感觉证据的可能世界里,解释者和被解释者都应当被指派相同的信念。也就是说,在每一个可能世界里,一个认知者在其中根据某种证据被指派了一种信念,那么同样的信念就应当被指派给那个世界里其他任何也熟悉同样证据的认知者。但它并没有要求被指派的信念是真的。它并没有提到相关原因的本质。例如,我相信昨天有一个撞车事故,这个信念可能就是该事故引起的,或者是通过一个恰当的计算机模拟而引起的。“宽容原则”没有排除我是一个缸中之脑这种可能性。它只不过保证了当对引起信念的对象的本质保持沉默的时候,我们的信念是真的。
四、结语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在彻底的解释中,戴维森之所以要引入“宽容原则”,是因为在彻底的解释这种语境中,解释者面临这样两个相互依赖的未知变量——信念与意义,它们引起了说话者持语句为真的态度。只有假定其中的一个变量是确定的,彻底的解释者才能够从说话者的持真态度中获得另一个变量。戴维森诉诸的是通过引入“宽容原则”,假定说话者关于其环境的信念大体上说是真的。这一假定使彻底的解释者能够根据说话者环境中引起他持语句为真的条件对持真语句所表达的信念指派内容,从而对表达了这种信念的语句指派意义。当然,对说话者指派信念内容所依据的是解释者的标准。因为如果解释者不试图使自己与被解释者之间的一致最大化的话,那么解释就不可能发生。因此,“宽容原则”是彻底的解释的一个方法论原则,它是彻底的解释获得成功的理论前提。
作为反驳怀疑论的一个武器,由于“宽容原则”预设了说话者关于其环境的信念大体上说是正确的,因此,它似乎回答了怀疑论者对主体信念的真的质疑。但是,正如上面的分析所表明的那样,在彻底的解释这种语境中,解释者唯一能做的只不过是根据他自己关于真理的某些标准的认识,向说话者的语句指派真值条件,并把这个真值条件看作是说话者在持这些语句为真时实际获得的真值条件,而且这种指派是建立在“宽容原则”的另一个预设的基础之上的,即假定解释者与说话者对于其环境具有相同的信念。解释中以“宽容原则”为前提的一致和真,是解释者与被解释者基于对主体问世界的认识而实现的,是彼此约定的,因此,这种一致和真只不过是一种人为的设定。尽管戴维森引入了全能的解释者和信念内容的本质这些思想作为对“宽容原则”的补充和完善,但是由于他并没有论证全能的解释者关于其环境的认识的确为真,并且对引起信念的对象的本质没有给予保证,因此,仅仅依靠“宽容原则”,我们尚不可能确保得到一个关于客观世界的客观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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