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能否成立(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及其论证)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29 22:27:51 归属于综合论文 本文已影响272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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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正义原则优先性理论,是罗尔斯正义论的核心理论,它建立在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的基础之上,带有理论逻辑上的理想化色彩。在现实资本主义社会中,一旦无知之幕被打开后,正义原则优先性如何实现?罗尔斯力图通过重叠共识与公共理性的建构进行论证罗尔斯正义原则优先理论是正义论的核心理论,正义原则优先性如何实现?罗尔斯是通过什么来论证他的观点,来保证正义原则优先性的实现?


  关键词正义原则优先性重叠共识公共理性


  中图分类号:B516文献标识码:A


  正义原则优先性理论,是罗尔斯正义论的核心理论,它建立在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的基础之上,带有理论逻辑上的理想化色彩。


  1两个正义原则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讨论的正义是社会正义,正义的主题是社会基本结构。一个社会是正义的,意味着其基本制度和社会安排是由正义原则支配的。在这种意义上,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那么什么是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将他的正义原则表述为: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蓄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會的公正平等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的第一个部分是差别原则,第二个部分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这两个正义原则暗示着社会基本机构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另一部分是社会和经济利益,第一个正义原则处理公民的政治权利问题,第二个正义原则处理社会和经济利益问题。


  为了协调这两个正义原则,罗尔斯提出了一种词典式序列来正视两个原则孰先孰后的优先性问题。他认为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中的公平机会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只有在充分满足了前一个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后一个原则,这样就有了两个优先规则:


  第一个优先规则(自由的优先性):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序列排列,因此,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有两种情形:(1)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2)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第二个优先规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也有两种情形:(1)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2)一种过高的储蓄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


  2原初状态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正义社会应该遵循的原则,那么如何证明正义原则的正当性?在证明的过程中,罗尔斯认为对正义原则的最好证明就是要使自由平等的人们能够达成一致。但是在现实社会是不能实现的。这里,一方面由于人们的价值观不同,对道德的理解不同,一方面由于人们的社会地位不同,利害关系不同。罗尔斯认为,应该把这些个人的主观因素排除出去,使人们完全站在一种真空的立场上来思考正义问题,那么人们就会达成一致。如果人们在正义问题上达成了一致,也就证明了他的正义原则的正当性。所以,要保证他的两个正义原则,至关重要的环节就是要选择一个正义的理想环境,这个理想的环境就是原初状态,在原初状态中的正义就是作为公平的正义。


  原初状态是罗尔斯在逻辑上的假设,相当于自然状态在卢梭、洛克等人思想体系中的地位。在平等的公平正义中平等的原初状态相应于传统的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这种原初状态当然不能看作是一种实际的历史状态,更非文明之初的那种原初状态,它应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的假设状态。这一处境的一些基本特征是: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原初状态的设置是为了排除各种历史的和现实的因素,证明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合理性,通过原初状态,保证人们能够一致同意地选择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正如罗尔斯所强调,他的正义是程序正义。这与契约论的观念相关,大家都同意的才是原则,而原则不能只有内容。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证明正体现在“程序正义”的观念和“原初状态”的设计之中。在原初状态下,影响人的主观因素被排除掉,所有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所达成的结果是所有人一致同意的,达成的原则也是公平的。


  原初状态为什么能保证最后达成的原则是公平的?在于原初状态的设置:首先在于环境。所有的道德主体处在一个中等程度匮乏的环境。即他们所处的环境不能满足所有人的需求,但是为了保证个体能获得最大的利益,又要互相合作;其次在于主体。这里的主体事实上被设定为一种自利和冷淡的主体,即每个主体只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关心他人的得失,这种自利是一种理性的自利;更重要的因素是“无知之幕”。所有道德主体处在“无知之幕”之后进行选择,无知之幕事实上是一种对主体认识的限制,无知之幕遮蔽了所有人的一切信息,包括所处时代和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情况,个人的出身、天赋、地位以及所有的基本善的内容。但是他们知道他们处在一个公平的环境里,知道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包括政治经济规律、心理道德原则等。并且他们知道他们在打开无知之幕后,自己和他人一定是有不同的情况,他们的选择会关系到他们的理想的实现;最后还有形式的限制。在原初状态中,人们所处的环境、知识状况都有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就是正当概念的形式约束。罗尔斯列举了五种,即一般性、普遍性、公开性、次序性、终结性。这五种对正当观念的限制合在一起就是,一种正当观念是一系列这样的原则:它们在形式上是一般性质的;在应用上是普遍适用的;它们要被公开地作为排列道德人的冲突要求之次序的最后结论来接受。在原初状态中,任何一方要想保证自己的利益,摆脱成为为增加最大限度功利总和的牺牲品的危险,就要借助“最大最小值规则”,即任何分配都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样就可以把功利主义的选择排除在外了。


  3重叠共识的理念


  罗尔斯认为,由于人们受着不同的形而上学观点的影响和支配,在思想上取得完全共识是不可能的,具体说来:(1)当代民主社会存在着各种各样宗教的、道德的或哲学的完备性学说,多元化的特征可能造成思想的不统一;(2)国家必须采取强制手段才能使民众达到思想的统一;(3)一个社会要保持稳定必须得到的大多数人的支持。这些现实的情况说明人们不可能克服各种各样的宗教的、道德的或哲学的完备性学说的影响达到思想的一致,更别说完全拥护某一主张。因此罗尔斯提出了重叠共识的理念,来使民众达成共识。重叠共识尊重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它的内容是是获得所有或大多数公民的非强迫式的道德效忠。这样一种重叠共识对于各种完备性学说的大多数追随者来说都是可以接受的,自然而然达成一个道德共识。在此共识中,各种合乎理性的学说都从各自的观点出发共同认可这一观点,社会的统一稳定建立在该观念的共识之基础之上,而只有在达成共识的各种学说得到政治上积极行动的社会公民的确认,而正义的要求与公民的根本利益又没有太大冲突,稳定才有可能实现。


  (1)重叠共识产生的背景。重叠共识的理念产生于某种政治文化内部。在罗尔斯看来,它产生的背景是现代立宪民主制度。他认为立宪民主社会是封闭的,我们生活在内部必然要受其约束。在这种政治社会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宗教的、道德的或哲学的完备性学说,人们必然会受影响,要达到思想共识,就要使各种合乎理性的学说达成重叠共识的理念。


  (2)重叠共识如何起作用。重叠共识尊重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它的内容是从诸多宗教的、道德的或哲学的完备性学说中推导出来的,是获得所有或大多数公民的非强迫的道德效忠,这样一个重叠共识对于各种完备性学说的大多数追随者来说都是可以接受的,自然而然达成一个道德共识。在此共识中,各种合乎理性的学说都从各自的观点出发共同认可这一政治观点。社会的统一稳定建立在该观念的共识之基础之上,而只有在达成共识的各种学说得到政治上积极行动的社会公民的确认,而正义要求与公民的根本利益又没有太大冲突稳定才有可能实现。


  (3)重叠共识的结果。重叠共识的理想展现了这样一种制度秩序:各群体都承认它是公正的并愿意支持这样的安排,甚至不惜改变自己的利益和相对权力,这样一种制度并不是妥协所产生的偶然暂时的产物,而是建立在各方实质性道德共识之上的经久不衰的结构。它获得了支持各种完备性学说的人的道德效忠,这样才能支撑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


  4公共理性的理念


  罗尔斯认为,在充满各种完备性学说的现代立宪民主制社会中,达成重叠共识的基础在于公共理性的存在,在民主的宪政社会中,虽然政治权利是强制性的,但是导入公共理性是必须的和合理的,这是因为政治权利也是公众的权利,即自由平等的公民作为一个集体的权力,如果每一个公民在政治权利中都有平等的份额,至少当宪政实质和基本结构问题处于危急关头的时候,全体公民对其使用能够根据他们自己的理性而公共的加以认可,这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必须加以满足的政治合法性原则。


  (1)公共理性的实质。罗尔斯指出:“公共理性是民主制度下公民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公共理性建立在人类最深层次的基本道德与政治价值基础上。公共理性的主题是根本的政治正义问题,比如宪法中关于政治权利与自由的问题,基本正义要务中关于经济正义与社会正义的问题。公共理性的内容必须表现为满足互惠准则的一系列由政治正义观念达成的公共推理。公共理性在三个方面表现为公共的:作为自身的理性,它是公共的理性,它的目标是公共善和根本性的正义,它的本性和内容是公共的。


  (2)公共理性的适用范围。公共理性的观念并不适用于所有问题的政治讨论,只适用于讨论那些所谓公共政治论坛的问题,这一论坛可以分为三部分:法官在决策时的阐述,特别是最高法院的法官;政府官员的阐述,特别是行政首脑和立法者;公职候选人及其竞选管理者的阐述,特别是在其公开演讲政党政纲以及政治声明中的阐述。


  (3)公共理性的实现。只要法官、立法者、行政首脑和其他政府官员,以及公职候选人依据并遵循公共理性的观念而行动,并按照他们视为最合理的政治正义总念并向其他公民解释自己支持根本政治立场的理由,公共理性的理想就可能实现。公共理性的理想也可以通过非政府官员的公民实现,公民要理想的假定自己就是立法者,并且自问在满足互惠准则理由的支持下,何种法规他们会认为其颁行最为合理。


  无论是原初状态下的无知之幕还是重叠共识和公共理性,都是罗尔斯来论证其正义理论的合理性的,为其正义原则实现服务的。


  参考文獻:


  [1]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译林出版社,2000.


  [2]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3]约翰·罗尔斯.万民法[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4]迈克尔·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M].译林出版社,2001.


  作者:刘建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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