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马克思哲学对黑格尔辩证法哲学的革命变革
恩格斯参与了马克思思想转变和哲学变革,一起形成了完全区别于之前一切哲学的新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于马克思的哲学变革与黑格尔的辩证法哲学的关系问题,可以从恩格斯的《费尔巴哈论》中找到答案。
一、黑格尔辩证法哲学的革命性和保守性
从恩格斯对黑格尔“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原理的解释,就可以看出黑格尔辩证法哲学的革命性和保守性。恩格斯说:“不论哪一个哲学命题都没有像黑格尔的一个著名命题那样引起近视的政府的感激和同样近视的自由派的愤怒。”[1]221即是说,“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这句被封建统治阶级当作自己专制统治的合理性依据,同时就受到资产阶级自由派的反对和愤怒。这体现了这个命题的保守性。“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才体现的是革命性。恩格斯说:“在黑格尔看来,绝不是一切现存的都无条件地也是现实的。在他看来,现实性这种属性仅仅属于那同时是必然的东西,但是必然的东西归根到底会表明自己也是合乎理性的。”[1]221历史上的一切的社会状态或者政治状态都不过是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无穷发展进程中的一些暂时的阶段而已,在它发生的时代和条件来说,都是有自己存在的理由和合理性,也就是存在的必然性。但是一旦出现新的条件,即它内部产生更高的条件的时候,就变成不巩固的东西,并且跟着就失去它的存在的理由和依据,不得不让位于更高的阶段,这个更高的阶段也不会避免上一个阶段衰落和灭亡的命运。黑格尔决不认为政府的任何一个措施都已经无条件地是现实的。从黑格尔举出的普鲁士国家的某种税制的例子,黑格尔并不认为这种税制具有合理性。恩格斯说将“黑格尔的这个命题应用于当时的普鲁士国家,只是意味着:这个国家只在它是必然的时候是合乎理性的,是同理性相符合的。如果说它在我们看来终是恶劣的,而它尽管恶劣却继续存在,那么,政府的恶劣可以从臣民的相应的恶劣中找到理由和解释。当时的普鲁士人有他们所应得的政府。”[1]221这是说当时的普鲁士专制制度已经没有继续存在的合理性,已经失去它存在的必然性,甚至它的存在已经是一种恶劣的存在,而这种政府恶劣能够继续存在恰是因为臣民的恶劣,因为臣民没有推翻这种恶劣存在的意识,所以当时的普鲁士人民该推翻这种恶劣存在,建立他们应得的政府。这是恩格斯揭示黑格尔这一命题的革命性。
所以“按照黑格尔的思维方法的一切规则,凡是现实的都是合乎理性的这个命题,就变为另一个命题:凡是现存的,都一定要灭亡。”[1]222黑格尔的这个命题,由于黑格尔的辩证法本身,就转化为自己的反面:凡在人类历史领域中是现实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都会成为不合理性的,都是会灭亡的。就是说,现存的不一定就是合理的,注定是不合理性的,一开始就包含着不合理性;人们头脑中的合理的都注定要成为现实的,不管它同现存的、表面的现实多么矛盾,一定会取代不合理的现存。
二、恩格斯分析了黑格尔的体系与方法之间的矛盾
恩格斯说黑格尔的绝对真理的唯心主义体系使自己创立的辩证法无路可走。“黑格尔哲学的真实意义和革命性质,正是在于它彻底否定了关于人的思维和行动的一切结果具有最终性质的看法。”[1]222黑格尔的辩证法恰好否定了他的绝对精神唯心主义体系。黑格尔的辩证法认为哲学所应当认识的真理,不再是“一堆现成的、一经发现就只要熟读死记的教条了”[1]223,真理在科学认识和科学发展中,科学是认识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不会因为黑格尔所谓的绝对真理的发现就止步不前,所以“绝对真理”不能解释这一点。与此同时恩格斯也指出了黑格尔辩证法保守的一面:“它承认认识和社会的一定阶段对它那个时代和那种环境来说都有存在的理由,但也不过如此而已,”[1]223指的就是黑格尔只是在维护现存社会的现实性,没有勇气按照自己的辩证法的要求来提倡人们进行推翻已经不合理的社会秩序的革命。黑格尔不了解发展是绝对的,导致他的体系窒息了他的方法,只有革命的思维,而没有革命的结论。黑格尔给普鲁士王国的存在的必然性做出了证明,但是不是用历史的发展的观点去证明,从而变成了这一王国的辩护人,没能看到现实中的矛盾。正如恩格斯所说,“这种观察方法的保守性是相对的,它的革命性质是绝对的——这就是辩证哲学所承认的唯一绝对的东西。”[1]223
恩格斯解释了为什么黑格尔的“高度革命的思维方法竟达到了极其温和的政治结论”[1]225,他的资产阶级立场导致他的哲学的保守性和不彻底性。黑格尔认为的哲学体系一定是有某种绝对真理来完成的,他急于建立这样的一种体系,使历史不得不有一个终点,这就“与他那打破一切教条东西的辩证方法相矛盾了”[1]224,他总是在某一点上结束他的体系,这个终点就是“绝对观念”。根据他的唯心主义体系,“绝对观念”是先存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是世界的基础。那人类必须要想出所谓的历史的终点那个绝对真理,并且承认这个真理已经在黑格尔的哲学中达到了。既然以黑格尔为代表想出了绝对观念,那么人类的历史实践也一定因为这种超越历史的绝对观念的“终点”而有终点,但是人类的实践是在永恒变化发展的,不会达到所谓的终点。这同他那打破一切教条东西的辩证方法相矛盾了。恩格斯说黑格尔“拖着一条德国庸人的辫子”,黑格尔的绝对观念其实是小资产阶级的幌子,其自身带有革命性,同时也有保守性,所以他的高度革命的辩证法就被他保守的唯心主义闷死了。这促使马克思去探索正确的革命思维和方法。
三、马克思哲学对黑格尔辩证法哲学的革命变革
恩格斯说黑格尔的影响没有随着黑格尔的逝世而停止,反而更加深刻。黑格尔哲学的全线胜利引起内讧,重视黑格尔体系的人变成了十足保守的一派,就是老年黑格尔派,而重视黑格尔的辩证法的人变成了极其激进的一派,就是青年黑格尔派,而马克思就是代表之一。反对现存宗教的实践要求把青年黑格尔派中最坚决的分子引向了英法唯物主义,但是这又同他们思想中的唯心主义发生了冲突,所以青年黑格尔派一直纠缠在这样的矛盾之中了。
费尔巴哈的《基督教的本质》的出版直截了当地恢复了唯物主义的王位。他认为自然界不依赖于任何哲学而存在,以简单明了的方式结束了黑格尔晦涩难懂的体系,于是黑格尔的“体系被抛在一旁了”。这时的马克思“一下子成为唯物主义者”了,便找到了思想矛盾的解决出路。但是对于用什么方法解放无产阶级,费尔巴哈提出靠不分阶级不分民族的“爱”来解决,这无疑是可笑的。费尔巴哈在自然领域里是唯物主义,社会历史领域里变成唯心主义,他看不到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费尔巴哈在抛弃了黑格尔唯心主义体系的同时连同其辩证法的“合理内核”也一起抛弃了,所以费尔巴哈也于1848年革命后快速地被抛弃了。而此时的马克思正处于受青年黑格尔派影响又受唯物主义影响的一个阶段,在思想上他还是一个唯心主义无神论者,在政治上还是一个民主主义者。现实与理论之间产生的矛盾促使马克思哲学道路和政治道路的转变。
马克思的两种转变,由一个青年黑格尔唯心主义派转变为一个唯物主义者,由一个民主主义者转向共产主义者的过程中是经历了许多阶段的。在1841年马克思的博士论文中表达了对自由的看法,对当时的资产阶级的革命斗争表明了肯定态度。之后在《莱茵报》担任主编工作时,对“林木盗窃法”的质疑,看到国家只为资产阶级说话,不为无产阶级说话。国家应该在经济和社会中起主导作用,但是却被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所支配,这引发了马克思探索“市民社会与国家谁决定谁”的思考。黑格尔颠倒了市民社会和绝对精神的关系,理论与现实的矛盾促使马克思研究黑格尔,研究当时的私有制和市民社会。《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得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结论。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提出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的关系。政治解放是争取独立、民主、自由、反封建,而人类的解放必须是消灭私有制才能实现。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民主主义革命是政治解放,但是人类的解放,需要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消灭私有制才能实现。马克思看到西欧资产阶级反封建革命时,无产阶级是作为第三社会力量来帮助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力量的,但是功成之后资产阶级却把枪口对准无产阶级,这促使马克思从一个民主主义者转变成一个共产主义者。马克思真正意义上转变为历史唯物主义,站在工人阶级立场上批判资本主义,是马克思在《形态》开始的,批判了古典经济学家没有追问私有制的合理性,只是把私有制当作合理的历史前提。马克思看到利益上的对立不能通过谈判、改良的方式解决,只有通过革命的方式才能解决,从而得出了德国古典哲学包括黑格尔、费尔巴哈在内的资产阶级利益立场上得不出的革命的结论。
从马克思哲学变革和黑格尔的辩证法哲学的关系看马克思哲学世界观变革的地位和意义,马克思思想转变和哲学变革的实现,是从黑格尔出发,又通过费尔巴哈实现了与黑格尔哲学的脱离,实现了哲学观上和政治观上的双重转变,完成了世界观和方法论上的新确立,得出了革命的结论,提出了现实的实践批判的活动的意义。可以看出马克思的哲学的变革的实现是新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出现,代表无产阶级利益和愿望,是为实现全人类的解放所出场的新的哲学。马克思哲学变革必将引导新的政治革命到来,引领时代问题的解决。
作者:梁春花
第2篇:马克思批判“黑格尔辩证法及整个哲学”之原因分析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中完成政治经济学批判后,突然转向了对黑格尔辩证法及整个哲学的批判,并借此实现了哲学史上的革命变革。学界关于黑格尔是现代形而上学的完成者,其哲学“不是形而上学之一种,而是现代形而上学之一切”,因此,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就是批判整个近代哲学,已有统一认识。但关于马克思“为何要完成这一批判”这个值得探讨的、且涉关真切理解马克思哲学革命的要紧问题,目前的研究却很薄弱。本文愿对此作一专门探讨,希望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有所助益。
从《手稿》中马克思自己的表述来看,似乎马克思欲完成对黑格尔辩证法及整个哲学的批判的原因只在于要说明青年黑格尔派与黑格尔的关系。他说:“为了便于理解和论证,对黑格尔的整个辩证法,特别是《现象学》和《逻辑学》中有关辩证法的叙述,以及最后对现代批判运动同黑格尔的关系略作说明,也许是恰当的。”[1]9其中的“现代批判运动”即指青年黑格尔派运动。但若停留于此,则在马克思思想内在转变的过程中,他为何要说明“现代批判运动”与黑格尔的关系?又为何要将黑格尔辩证法与整个哲学关联起来等问题就变得彰而不显了,而这些问题恰好又是理解马克思哲学革命的前提性和基础性问题。笔者研究相关文本,以为其中的真实原因至少应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一、马克思思想发展的必然
青年马克思思想的内在转变是与黑格尔哲学有着深厚的理论渊源的,他在《手稿》中对黑格尔辩证法和整个哲学的批判是其思想发展的必然结果。
我们知道,马克思最初是在柏林大学通过甘斯的影响接触到黑格尔哲学的,但他那时认为黑格尔哲学中的主要命题——“存在即是合理的”是对普鲁士专制的论证,他也不喜欢黑格尔哲学中“那种离奇古怪的调子”[2]。因此,并未认真研究黑格尔哲学,而是遵从父亲和未来岳父那里受到的启蒙理想引导,倾向于代表理性和自由精神的康德—费希特法权思想,要求用“应有”来规制“现有”,对现实持批判态度。在他看来,康德—费希特的法学体系已过于陈旧,因此,他又欲依循康德—费希特提示的思路重建一个新的法学体系。但马克思很快发现,康德—费希特体系和任何先验论的原则一样都反映出“应有”和“现有”是对立的,“应有”总是脱离“现有”,它高尚纯洁、一尘不染,却是软弱无力的。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再次钻到了黑格尔哲学的大海里,他“要证实,精神本性也和物质本性一样是必要的、具体的,并且具有同样的严格形式”,尽管他付出了“巨大的精神劳动”,但这次哲学实验还是失败了[3]141。马克思发现,他“在月光下抚育大的亲爱的孩子,它就像一个狡猾的妖女一样”将其“引入了敌人的怀抱”[3]141。此时,马克思因无法直接理解黑格尔而陷入了巨大的精神危机。
1838年,马克思参加了“博士俱乐部”,在同其他成员的交往中真正了解到并接受了黑格尔哲学的理论内核,即黑格尔强调精神与现实密切联系和相互统一的辩证法思想。新的思想立场一旦被掌握,马克思在博士论文中反而用其批判青年黑格尔派的“自我意识”之形式主义和绝对主观主义初步形成了自己的“坚持哲学和现实的相互作用及其革命化”的世界观。自然,其中也反对了黑格尔“哲学与现实相调和”的保守观点。但黑格尔辩证法的内核却被马克思接受下来并以此作为自己的哲学基础和方法论原则,这尤其体现在《莱茵报》时期的《第179号〈科伦日报〉》中。在那里,马克思说:“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所以必然会出现这样的时代:那时哲学不仅从内部即就其内容来说,而且从外部即就其表现来说,都要和自己时代的现实世界接触并相互作用。”[4]此时,马克思既坚持黑格尔辩证法的内核,又对黑格尔哲学中的理性主义、自由主义十分赞同。因此,在看待现实问题上,他始终坚持用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法庭来评判和规制现存的一切,他像启蒙学者一样要求建立一个体现了普遍正义的理性国家和理性社会。但物质利益的难题却让马克思看到了理性主义的法和国家在现实生活面前的无能为力,任何像启蒙学者那样企图把国家和社会建构成理性主义的国家和社会,并以为这样就能消除现实生活的各种冲突和对立的做法都只能是一种妄想。这样一来,马克思原来所秉持的世界观又面临了严重的危机。
为弄清问题的要害,马克思接下来从事的“第一件工作”便是展开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其理论成果便是我们目前所见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通过这一批判,马克思揭露了黑格尔法哲学的观念论本质,看到了现代解放表现为现代国家和现代社会的双重抽象性,其中,现代市民社会又表现为现代国家的基础和前提。但那时由于马克思新的世界观和新的原则立场还未形成,即还没有从实践的观点来批判黑格尔哲学的基础本身,因此,他还没有也不可能完全克服黑格尔哲学,只是刚刚打算清算自己原来所持的世界观。其后,通过《德法年鉴》对启蒙意义现代解放的进一步批判,马克思看到了现代解放的根本局限性:它只是形式上确立了人的自由和平等的政治解放,而不是人的解放。政治解放实现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也确立了人的市民与公民的分离和对立,这都是背离了马克思在中学毕业论文中提出的“实现人类的普遍幸福和我们自身的完美”的基本理想的。因此,他进而提出了消除人的原子化倾向、实现人们的实质自由和平等的人类解放思想。人类解放思想的提出表明马克思在视域和立场上已超越了现代启蒙。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更是提出要对“当代现实”展开批判,要从现代世界中获得人的全面解放,即要全面超越现代世界,而这一超越就是通过无产阶级社会革命的方式实现现代世界的整体变革。就马克思所指称的“当代现实”来说,马克思看到英国实现了工业革命,理论形态上表现为政治经济学形而上地阐述了英国的“现实”;法国则实现了政治革命,即通过现实的政治运动实现了政治解放;德国虽然在社会政治状况上落后于当时的时代,却实现了哲学革命,它的哲学是“唯一与正式的当代现实保持在同等水平上的德国历史”[5]。德国哲学革命的最高成果就是黑格尔哲学,它是现代社会的观念论“副本”,同样可被归入马克思所要超越的现代世界之列。因此,在英法,马克思对现代世界的批判表现为政治经济学批判和政治批判,在德国就表现为黑格尔哲学批判。马克思通过政治批判要求实现的社会解放,在德国就表现为通过“扬弃哲学”的现实的运动而参与社会解放的历史进程。因此,对于德国“从现代获得解放”来说,就是展开对黑格尔哲学的批判。这一批判便是体现在《手稿》中对黑格尔辩证法及整个哲学的全面清理。
二、现代形而上学是现代社会的“观念论”副本
马克思明确指出,黑格尔哲学是现代社会的“观念论”副本。黑格尔哲学与现代市民社会具有本质相生的特性,表现为现代形而上学与私有财产(货币或资本)的本质同构性。对于试图超越现代世界的马克思来说,自然也试图从根本上超越现代形而上学。
黑格尔哲学将现代形而上学发展到极致,代表了现代形而上学的最后完成。它“不是形而上学之一种,而是形而上学之一切”。本质说来,现代形而上学是对现代西方世界核心要素的形而上学说明,而现代西方世界的核心要素正是私有财产(货币或资本)。现代形而上学起始于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论说,表现为确立“我思”的绝对优先性。“我思”就是思维、精神、理性。我思与物质的截然二分、主体和客体的截然对立确立了现代世界的理性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使启蒙时代以来人们对财富(私有财产)的占有、对自然的剥夺和对人类世界的塑造获得了形而上学支撑。
在现代形而上学视野下,感性的现实生活中的人被抽象为自我意识。“我思”之“我”被确立为绝对的理性实体,表现为法权上的绝对人格,而“我”之为感性存在的本质,在法权上则表现为“占有”。绝对人格从而能够作为私有财产之所属而“占有”私有财产,实现绝对人格和私有财产的同一。在国民经济学那里,“人本身被设定为私有财产的规定”[1]74,而作为近代形而上学之完成的黑格尔哲学则以其“实体即主体”学说形而上学地反映了现代世界中私有财产(货币或资本)的运动。在黑格尔那里,“实体”被认为是世界运作着的精神本质,并通过如下方式实现着自身发展:精神由于自身的内部矛盾要扬弃自身成为对象,后又在对象中发现自身,从而扬弃对象回到自身。这一过程表现为“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精神运动。“我思”之“我”被作为“实体”的“精神”所取代,“主体”也“始终是意识或自我意识,或者更准确些说,对象仅仅表现为抽象的意识,而人仅仅表现为自我意识”[1]100。现代世界中私有财产(货币或资本)的运动在黑格尔哲学中也相应地表现为精神的自身运动。马克思明确说,作为黑格尔思想本质的“扬弃”是“思想上的私有财产在道德的思想中的扬弃”[1]111,黑格尔的逻辑学是“精神的货币”[1]98。因此,在国民经济学那里是私有财产(货币或资本)对现实世界的统治,在黑格尔那里则是“精神的货币”对现代世界的逻辑的思辨的表达。这体现了启蒙精神对人的感性生活的宰制:人在国民经济学那里被认为是自私利己的个人,而在黑格尔哲学中则被抽象化为理性精神。因此,两者能够相互支撑,对资本主义社会现实不加批判地加以肯定,从而最终丧失了各自的革命性。恩格斯正确指出,黑格尔的最大功绩在于他恢复了辩证法这一最高的思维形式,它“把整个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描写为一个过程,即把它描写为处在不断的运动、变化、转变和发展中,并企图揭示这种运动和发展的内在联系”[6]736-737。但黑格尔“把一切都头足倒置了,世界的现实联系完全被颠倒了”[6]737。正是鉴于此,马克思必须对黑格尔辩证法和整个哲学展开批判。
三、“现代批判运动”的局限性
在马克思看来,“现代批判运动”即青年黑格尔派运动虽然对黑格尔哲学进行了一定的改造和批判,但他们都未能从根本上清算黑格尔哲学,只是抓住了黑格尔哲学“母亲”中的某一个方面,未能从根本上批判黑格尔辩证法,甚至还未意识到要进行这一批判。马克思则欲揭示“现代批判运动”与黑格尔的真实关系,完成青年黑格尔派未完成的历史任务,因此,马克思需要对黑格尔辩证法及整个哲学作出自己的批判。
我们知道,在《手稿》之前,马克思已经同青年黑格尔派,特别是同施特劳斯和鲍威尔决裂了(虽然不是彻底批判,后者体现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责备他们没有研究黑格尔辩证法,也没有克服黑格尔哲学。早在博士论文中,马克思就批判了鲍威尔等自我意识哲学的形式主义和绝对主观主义。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更是对“自由人”展开了尖锐批判,厌弃青年黑格尔派的“抽象性”和“理论空谈”。他们脱离实际生活,醉心于抽象的哲学争论,从而最终堕落为庸俗的主观主义。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批判鲍威尔未能看到现代解放的局限性,仍停留于现代的政治解放。马克思则通过人类解放思想的提出既从立场和视域上根本上超越了青年黑格尔派,又确立了自己批判现代世界并从中实现人类解放的理论视角和原则立场。
在《手稿》中,马克思同样也依循了这一批判。在序言中,他说,“本著作的最后一章,即对黑格尔的辩证法和整个哲学的剖析,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当代的神学家不仅没有完成这样的工作,甚至没有认识到它的必要性——这是一种必然的不彻底性,因为即使是批判的神学家,毕竟还是神学家,就是说,他或者不得不从作为权威的哲学的一定前提出发,或者当他在批判的过程中以及由于别人的发现而对这些哲学前提产生怀疑的时候,就怯懦地和不适当地抛弃、撇开这些前提,仅仅以一种消极的、无意识的、诡辩的方式来表明他对这些前提的屈从和对这种屈从的恼恨。……神学的批判——尽管在运动之初曾是一个真正的进步因素——归根结底不外是就哲学的、特别是黑格尔的超验性的已被歪曲为神学漫画的顶点和结果。”[1]4-5不可否认,以鲍威尔为代表的青年黑格尔派曾经利用过黑格尔哲学作为反对普鲁士专制的斗争武器,但在马克思看来,除了费尔巴哈以外,其他人都毫不批判地对待这种哲学,并且完全受它的支配,都满足于从黑格尔哲学中抽出个别的要素,并以此作为自己学说的基础。施特劳斯把作为抽象的自然界的“实体”作为自己哲学的原则,而鲍威尔则以抽象的人的“自我意识”为自己的出发点。
这体现了青年黑格尔派对黑格尔哲学的依赖,而这一依赖,又尤其体现在鲍威尔那里,甚至在费尔巴哈批判了黑格尔哲学以后也是如此。马克思批评鲍威尔对于“同黑格尔辩证法的关系是多么缺乏认识”,以致始终都是黑格尔哲学的俘虏,而未能对辩证法这一黑格尔哲学的基础作出任何批判,而且把黑格尔哲学的唯心主义性质进一步歪曲,把黑格尔作为主体与客体相统一的“理念”偷换为不断把自己同世界对立起来并以此推动历史发展的“自我意识”。因此,鲍威尔把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主观化了,也把他的辩证法主观化了。他以自我意识代替了黑格尔的绝对精神,而辩证法的运动在他那里也不再像黑格尔那样是在现实所固有的矛盾的影响下发生的,而是通过自我意识同世界的斗争发生的。这种矛盾就是“纯粹的批判”同人民和“群众”的关系,全部历史发展都被归结为这种矛盾,而作为普遍的自我意识所体现的“批判”就以一种高高在上的轻蔑态度冷漠地看着庸庸碌碌的人们——“群众”[7]。因此,“这种唯心主义甚至一点也没有想到现在已经到了同自己的母亲即黑格尔辩证法批判地划清界限的时候”[1]95,从而终于没有完成清算黑格尔哲学的任务。
马克思则欲完成这一未完成的工作,他试图解释青年黑格尔派与黑格尔哲学的真正关系,揭示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运动中的非批判形式”,这同时也是进一步指证青年黑格尔派的批判只不过是一种“为批判而批判”的“抽象批判”,是脱离人民群众的思想上的主观主义和神秘主义,对现代社会的认识和变革来说,最后也必然会走向保守主义或空想社会主义(德国的社会主义被称为“真正的”社会主义)。因此,可以说,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和整个哲学的批判是整个“现代批判运动”的继续和完成。
四、费尔巴哈也未能完成这一任务
马克思欲完成对黑格尔辩证法和整个哲学的批判也是出于对费尔巴哈实现的黑格尔哲学批判的不满意。
我们知道,《手稿》中马克思高度评价了费尔巴哈的理论成果。他说,“费尔巴哈的著作是继黑格尔的《现象学》和《逻辑学》之后包含着真正理论革命的惟一著作。”[1]4“费尔巴哈是惟一对黑格尔辩证法采取严肃的、批判的态度的人;只有他在这个领域内作出了真正的发现,总之,他真正克服了旧哲学。”[1]96这里的“真正理论革命”是指“从费尔巴哈起才开始了实证的人道主义的和自然主义的批判”[1]4。这主要是指费尔巴哈在1843年发表的《关于哲学改造的临时纲要》和《未来哲学原理》中提出的人本学唯物主义思想。
在费尔巴哈看来,“神学的秘密是人本学,思辨哲学的秘密则是神学——思辨神学”[8];宗教的本质只不过是人的本质的自我异化,上帝是人的产物,是人将自己的本质力量异化的对象。因此,对宗教的批判就是要将人异化给上帝的本质力量复归于人本身,实现人的思想上的启蒙,摆脱宗教偏见的统治,打碎那个把他束缚在天上的锁链,并到地上的真正的类的共同体中去寻求幸福。费尔巴哈将人理解为感性的具体的自然的个人,将人的自然本质中“爱”的情感力量作为人的本质力量,并以此为基础视黑格尔哲学为神学的延续,在本质上是思辨神学,是人的本质力量的主客颠倒。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称费尔巴哈的发现为国民经济学批判打下了“真正的基础”。
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指出费尔巴哈有三重功绩。首先,“证明了哲学不过是变成思想的并且通过思维加以阐明的宗教,不过是人的本质的异化的另一种形式和存在方式;因此哲学同样应当受到谴责”[1]96。在黑格尔那里,绝对精神成了上帝,因此,黑格尔哲学是一种思辨神学,应当和宗教一样受到批评。其次,“创立了真正的唯物主义和实在的科学,因为费尔巴哈也使‘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成了理论的基本原则”[1]96。这是对费尔巴哈人本学唯物主义的高度评价。最后,“他把基于自身并且积极地以自身为根据的肯定的东西同自称是绝对肯定的东西的那个否定的否定对立起来”[1]96。即指费尔巴哈以其自身的唯物主义思想反对了黑格尔的观念论本质。这里,“基于自身并且积极地以自身为根据的肯定的东西”是指费尔巴哈主张的感性确定的东西,这便是感性的、自然的、具体的个人。而黑格尔那里作为基础的、绝对肯定的东西则是精神。黑格尔的辩证法便是精神从自身出发,扬弃无限,并设定感性的、现实的、具体的、特殊的东西,最后重新扬弃这些肯定,恢复抽象的、无限的精神,完成为“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这一精神的自我运动。费尔巴哈以其感性的确定批判了黑格尔哲学的观念论本质,从而实现了主客体的颠倒,恢复了人本主义的唯物主义的尊严。
但在马克思看来,费尔巴哈的批判仅止于此。在《手稿》序言中的一附释中,马克思指出,“相反,费尔巴哈的关于哲学的本质的发现,究竟在什么程度上仍然——至少为了证明这些发现——使得对哲学辩证法的批判分析成为必要,读者从我的阐述本身就可以看清楚”[1]6。这充分体现了马克思对费尔巴哈完成的黑格尔哲学批判的不满意。在马克思看来,费尔巴哈把黑格尔辩证法“仅仅看作哲学同自身的矛盾,看作在否定神学(超验性,等等)之后又肯定神学的哲学,即同自身对立而肯定神学的哲学”[1]96。他看不到黑格尔辩证法的“非批判运动所具有的批判形式”[1]97,即费尔巴哈未能看到黑格尔辩证法中的运动和发展的本质。这种运动和发展,在黑格尔那里虽然是“精神”的运动和发展,但也是人类社会的运动和发展,从而能够揭示现存的社会制度和生产关系都必然会扬弃在人类历史的运动发展过程中的展现其“非批判运动所具有的批判形式”。
正因此,关于现存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永恒化和天然化的任何言说都将成为呓语。人类历史总会滚滚向前,费尔巴哈没有看到这一点,马克思批判他说,“当费尔巴哈是一个唯物主义者的时候,历史在他的视野之外;当他去探讨历史的时候,他不是一个唯物主义者。在他那里,唯物主义和历史是完全脱离的。”[5]78但也不能因此高估黑格尔辩证法的价值,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辩证法尽管有这些“批判的形式”,他尽管“根据否定的否定所包含的肯定方面把否定的否定看出真正的和惟一的肯定的东西,而根据它所包含的否定方面把它看成一切存在的惟一真正的活动和自我实现的活动”,但他的辩证法只是阐述了一种“非批判的运动”,它“只是为历史的运动找到了抽象的、逻辑的、思辨的表达,这种历史还不是作为一个当作前提的主体的人的现实历史,而只是人的产生的活动、人的形成的历史”。因此,马克思说他的“黑格尔辩证法及整个哲学的批判”的任务就是“说明这一运动在黑格尔那里所采取的抽象形式”,也说明与费尔巴哈的批判不同的,指出“在黑格尔那里还是非批判的运动所具有的批判的形式”[1]97。可以说,马克思整个“对黑格尔辩证法及整个哲学的批判”都在完成这一任务。
因此,综而观之,马克思批判黑格尔辩证法及整个哲学的真正原因并不如其自身交待的那样简略,这既是其思想发展的必然结果,又是黑格尔哲学的本质特性以及这一特性与现代社会的本质相生性,还是其对现代批判运动的不满意所致。其中的理论环节涉及到马克思思想的内在转变和其根本的理论旨趣,也涉及到马克思对当代的批判是否达到了“原则高度”。因此,对于我们切实而准确地理解马克思的哲学革命来说无疑有着不可否认的重大价值,值得我们重视。更为根本的是,作为马克思哲学革命的真正发动之处的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及整个哲学的具体批判,限于篇幅,笔者将另撰文论述。
作者:黄学胜
第3篇:黑格尔法哲学中的两种承认模式
一、黑格尔早期的承认思想
黑格尔对承认的最初表述出现在耶拿时期的早期著作中,在耶拿时期的《伦理学体系》、《实在哲学》等著作中黑格尔都提出了承认的思路。早在《伦理学体系》中,黑格尔就开始提出“自然伦理”状态下主体间相互承认的关系;而在《实在哲学》中,黑格尔也按照“主观精神”、“现实精神”和“绝对精神”的体系结构论及了承认的社会结构。近年来,德国学者路德维希·席普(LudwigSiep)主要依据耶拿时期著作区分了个体承认与社会制度的承认,霍耐特(AxelHonneth)也是从黑格尔《伦理学体系》、《实在哲学》等早期著作入手,梳理了黑格尔早期的相互主体性思想,总结出爱、法律、团结三种承认模式来对应《法哲学原理》中“伦理阶段”的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三个阶段。可以说,当前对黑格尔早期承认思想的研究是比较充分的,但也有不足。不足之处在于,这种研究使得黑格尔早期承认思想与成熟时期的思想体系有一定程度的割裂。黑格尔成熟时期的作品一直以来影响非常大,而且这些作品中都体现了承认思想,但目前对早期著作的研究并未很好兼顾成熟时期的思想,黑格尔成熟时期作品的影响力并未体现到承认思想的研究中去。为此,我们有必要从成熟时期入手,依据整个法哲学体系来讨论黑格尔的承认思想。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法哲学属于客观精神,内容包括政治、法律、权利、道德伦理等各个方面,黑格尔对法哲学内容的论述也出现在诸多著作中而不限于《法哲学原理》,因此本文所称的法哲学思想也是其哲学体系中的法哲学,并不仅指《法哲学原理》。
二、《精神现象学》中的斗争模式
在目前对黑格尔成熟时期承认思想进行研究的众多研究者当中,也许科耶夫(AlexandreKojève)还不能算是专门研究承认问题的专家,但他的影响非常大。科耶夫通过解读《精神现象学》,把黑格尔的主奴斗争转变成了社会历史领域的为承认而斗争,赋予社会革命以正当性,也许他的解读已经偏离了黑格尔承认思想的学术航向,但是这个解读对于社会实践中的冲突斗争很有影响。那么,究竟应该如何评价他的解读方法,如何理解承认斗争的本义,我们有必要首先回到《精神现象学》的文本。
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描述了主人和奴隶之间的斗争,揭示了主奴之间通过斗争来获得承认的过程。黑格尔首先从自我意识出发论述了人类的意识结构,“自我意识”的最初阶段是“欲望”,欲望对自我与他人的相互依存关系视而不见,“自我意识就是欲望,确信对方的不存在,它肯定不存在本身就是对方的真理性,它消灭那独立存在的对象,因而给予自身以确信”{1}。这时的自我意识是否定性的,它需要通过否定别的对象,也就是杀死对方来实现自我的意义。但随着“自我意识”发展,“自我”逐渐认识到杀死别人,自己也就失去了自身赖以实现的对象,从而无法实现自己。同时自我意识认识到,对方可以为自己提供成果,于是便从杀死对方改为支配对方、奴役对方,这就形成了主奴关系。在这个过程中,一方为了保全生命而放弃了自由,这种保存自己而放弃自由、不再要求被平等承认的意识,是为奴隶意识;另一方则以死捍卫自由,强迫另一方承认自己的支配地位,是为主人意识。“其一是独立的意识,它的本质是自为存在,另一为依赖的意识,它的本质是为对方而生活或为对方而存在。前者是主人,后者是奴隶。”{2}在主奴关系中,主人统治着奴隶,他得到奴隶的承认;奴隶依赖主人而存在,他得不到主人的承认与尊重。奴隶要获得承认,必须通过斗争来争取;主人要获得承认,也需要通过斗争来实现。这是主奴之间相互斗争的一面,也是承认的斗争模式主要内涵。但主奴关系并不是仅有斗争的一面,在主奴关系形成过程中,自我意识逐渐认识到自我之所以存在只是由于被对方“承认”,即“自我意识只有在一个别的自我意识里才获得它的满足”{3}。而且,主奴关系并非始终对立,哪怕在那场激烈的生死之战中,主奴关系虽以敌对为主,但也相互依赖,主人与奴隶的任一方都不可以离开另一方而独立存在。这是主奴之间相互依存的一面。
当前,学界对承认的解读多侧重于通过斗争来获得承认,尤其是主奴关系中奴隶争取独立地位的承认斗争,这种解读方式有合理之处也有遗漏之处。合理之处在于,它揭示了承认关系的斗争模式,这种斗争主要是意识发展过程中自我意识为了获取承认而进行的斗争,也包括主奴关系中奴隶为获取承认而进行的斗争,奴隶为了获取承认而进行的斗争根本上也是自我意识为了争取自己地位的斗争。遗漏之处在于,它既忽视了主奴辩证法中主人与奴隶的相互依赖面,更忽视了《法哲学原理》中承认的丰富内涵,讨论黑格尔的承认思想不能忽视《法哲学原理》,在一定程度上《法哲学原理》中的承认思想更为丰富,也更为深刻。
三、《法哲学原理》中的承认
当代哲学家威廉姆斯(ms)曾指出,“对于黑格尔法哲学来说,自由、承认、伦理等主题词不是独立的而是内在不可分的,自由既需要承认也预先设定了承认,在承认中,并通过承认,自由成为现实”{4}。据此,他曾重点梳理了《法哲学原理》中的承认思想,而霍耐特以爱、法律、团结来对应伦理的三个阶段,也可看作是对《法哲学原理》中承认思想的一种说明。实际上,“承认”的线索在《法哲学原理》中一直没有中断,它不仅体现在伦理阶段,更是体现在全部内容之中。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不是从所谓的“社会发展模式”、“普遍同质国家”等历史生成论的角度来论述承认的,而是把承认纳入到了法哲学自身的发展之中,对黑格尔早年承认思想的研究不能遮蔽《法哲学原理》承认思想的丰富内容,《法哲学原理》的每一部分都清晰可见承认的线索。
1.承认的法权
在《法哲学原理》的抽象法部分,黑格尔通过讨论所有权阐明了承认的法权。黑格尔指出,物权本源于意志的外化,但若要对抗其他人的意志,还需要他人的承认,这样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权利。“意志自在地是普遍物,所以只要他人承认,就可以成为权原。”{5}黑格尔以“占有”为例来论述这一道理,就实际效果来看,最直接的占有本应该是身体占有,是身体直接控制某物,但黑格尔认为身体占有并不完善,从根本上讲,权利要靠别人的承认来保障,我不可能身体占有一切“我的”东西,必须依靠占有标志,这些标志的有效性完全依赖于他人的承认。因此,从抽象法就可以看出,所有权的取得离不开他人的承认,所有权这一最抽象的权利本身乃是相互承认的权利。
2.市民社会中承认内涵的变化
在《法哲学原理》的市民社会部分,黑格尔论述了多种意义上的承认,承认的内容非常丰富,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需要,其次还有司法与同业公会中的承认。
“需要”作为市民社会主要的承认方式,意味着使得单个意志认识到自己的有限性,单纯个体的片面性。它让主体认识到“我既从别人那里取得满足的手段,我就得接受别人的意见,而同时我也不得不生产满足别人的手段。于是彼此配合,相互联系,一切各别的东西就这样成了社会的”{6}。在这里,黑格尔明确地指出需要的重要意义,那就是它直接包含着同别人平等的要求,使得意志意识到自己和别的意志之间的平等关系,既要为自己的地位斗争,也要尊敬“另一个”。市民社会中另一承认形式是司法,一方面,法的有效性要基于人们的承认,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法的效果体现了承认关系,“我占有某物,它在无主状态中被我占有因而成为我的所有物,但这种占有还必须经过承认和设定才能成为我的。……我的意志是一种合理的意志,它是有效的,而这种效力应得到别人的承认”{7}。人们通过法律把承认关系固定下来了,因此可以说,司法是固定下来的承认。当然,市民社会中司法的承认还只是私法意义上的承认,与国家作为公法意义上的承认是有区别的。而在等级与同业公会中,承认就是对一般成员的照料,使他们意识到自己是这个等级、这一个公会的成员,同时,“在同业公会中,家庭具有它的稳定基础,它的生活按能力而得到了保证,……这种能力和这种生活都得到了承认”{8}。这里的承认是对成员资格的承认,是对社会成员的照顾与关心,也是对其主体地位的认可。
在市民社会中,承认的内涵是丰富的。在需要中,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发生的需要关系,主体在需要关系中意识到另一个主体的存在,自己的独立离不开另外的主体。而到了司法和同业公会中,司法和同业公会是更普遍意义的承认,它意味着主体意识到制度不是外在的,而是内在体现了承认,主体的权利得到平等的保护和照料。这是一种截然有别于“斗争模式”的承认方式,它侧重表达主体间通过交往活动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承认形式。
3.国家中的两种承认
在《法哲学原理》中,国家作为伦理共同体体现承认,国家体现承认的方式就是法律制度,通过法律制度确立个体地位实现对个体的承认。对此,黑格尔指出,“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但具体自由在于,个人的单一性及其特殊利益不但获得它们的完全发展,以及他们的权利获得明白承认(如在家庭和市民社会那样)”{9}。国家承认的形式很多,作为一个伦理共同体本身就是对其成员的承认,作为制度的占有者,是对法律关系的维护,因此,黑格尔把国家看作承认的最高阶段。这是国家作为制度所提供的承认,也是国家所体现的承认关系的主要内涵。
同时,国家作为个体自身也需要获得承认,它体现在国际法和世界历史中。国家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一个个体,从自我意识出发,它也需要别的国家予以承认,因此“一个国家的正统性……它必须通过别国的承认才能成为完善的”{10}。在世界历史的发展中,民族、文化同样要求其自身的地位,需要承认,“所发生的战争和争端,是争取对一种特定价值的承认的斗争,这一特征给这些战争和争端以世界历史的意义”{11}。这都可以看作国家作为个体,在为自己的国际地位与历史地位而争取承认,但这种承认不体现国家作为普遍物所承担的承认关系。国家体现承认的重点在于它作为普遍物,它能够提供普遍的制度安排。这种普遍的承认,不像市民社会中的承认仍然具有局限性。市民社会中的承认仅限于特定阶层与同业公会等群体之中,是有限的承认;而国家制度所提供的承认是公法意义上的承认,它面向所有成员,可以实现最普遍的承认。
四、两种承认
1.两种承认模式的内涵
《精神现象学》中的承认理论,侧重的是斗争的模式,它描述了个体从自我意识出发,为了个体的平等与自我持存而进行的斗争,它背后体现的是现代社会人们的平等意识,体现了人的尊严与人格的无限性,“平等尊严的政治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即所有的人都平等地值得尊重”{12}。而在《法哲学原理》中,承认的内涵多是通过社会规范来表达的,社会规范中包含着承认关系,社会规范本身就意味着承认。在《法哲学原理》中,承认要依靠中介性因素,中介成了承认的手段,这种中介作为承认的手段本身是一个“外在”的、共同认可的符号,它的形成是长期的,就如高全喜先生指出的,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提出了一个中介性的法权原则”{13}。国家之间的承认类似于主奴之间的冲突,都是从自己个体出发,就如《精神现象学》中相互斗争的主奴关系,国家间关系只处于应然的水平上,缺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制度约束。
三、《法哲学原理》中的承认
当代哲学家威廉姆斯(ms)曾指出,“对于黑格尔法哲学来说,自由、承认、伦理等主题词不是独立的而是内在不可分的,自由既需要承认也预先设定了承认,在承认中,并通过承认,自由成为现实”{4}。据此,他曾重点梳理了《法哲学原理》中的承认思想,而霍耐特以爱、法律、团结来对应伦理的三个阶段,也可看作是对《法哲学原理》中承认思想的一种说明。实际上,“承认”的线索在《法哲学原理》中一直没有中断,它不仅体现在伦理阶段,更是体现在全部内容之中。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不是从所谓的“社会发展模式”、“普遍同质国家”等历史生成论的角度来论述承认的,而是把承认纳入到了法哲学自身的发展之中,对黑格尔早年承认思想的研究不能遮蔽《法哲学原理》承认思想的丰富内容,《法哲学原理》的每一部分都清晰可见承认的线索。
1.承认的法权
在《法哲学原理》的抽象法部分,黑格尔通过讨论所有权阐明了承认的法权。黑格尔指出,物权本源于意志的外化,但若要对抗其他人的意志,还需要他人的承认,这样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权利。“意志自在地是普遍物,所以只要他人承认,就可以成为权原。”{5}黑格尔以“占有”为例来论述这一道理,就实际效果来看,最直接的占有本应该是身体占有,是身体直接控制某物,但黑格尔认为身体占有并不完善,从根本上讲,权利要靠别人的承认来保障,我不可能身体占有一切“我的”东西,必须依靠占有标志,这些标志的有效性完全依赖于他人的承认。因此,从抽象法就可以看出,所有权的取得离不开他人的承认,所有权这一最抽象的权利本身乃是相互承认的权利。
2.市民社会中承认内涵的变化
在《法哲学原理》的市民社会部分,黑格尔论述了多种意义上的承认,承认的内容非常丰富,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需要,其次还有司法与同业公会中的承认。
“需要”作为市民社会主要的承认方式,意味着使得单个意志认识到自己的有限性,单纯个体的片面性。它让主体认识到“我既从别人那里取得满足的手段,我就得接受别人的意见,而同时我也不得不生产满足别人的手段。于是彼此配合,相互联系,一切各别的东西就这样成了社会的”{6}。在这里,黑格尔明确地指出需要的重要意义,那就是它直接包含着同别人平等的要求,使得意志意识到自己和别的意志之间的平等关系,既要为自己的地位斗争,也要尊敬“另一个”。市民社会中另一承认形式是司法,一方面,法的有效性要基于人们的承认,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法的效果体现了承认关系,“我占有某物,它在无主状态中被我占有因而成为我的所有物,但这种占有还必须经过承认和设定才能成为我的。……我的意志是一种合理的意志,它是有效的,而这种效力应得到别人的承认”{7}。人们通过法律把承认关系固定下来了,因此可以说,司法是固定下来的承认。当然,市民社会中司法的承认还只是私法意义上的承认,与国家作为公法意义上的承认是有区别的。而在等级与同业公会中,承认就是对一般成员的照料,使他们意识到自己是这个等级、这一个公会的成员,同时,“在同业公会中,家庭具有它的稳定基础,它的生活按能力而得到了保证,……这种能力和这种生活都得到了承认”{8}。这里的承认是对成员资格的承认,是对社会成员的照顾与关心,也是对其主体地位的认可。
在市民社会中,承认的内涵是丰富的。在需要中,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发生的需要关系,主体在需要关系中意识到另一个主体的存在,自己的独立离不开另外的主体。而到了司法和同业公会中,司法和同业公会是更普遍意义的承认,它意味着主体意识到制度不是外在的,而是内在体现了承认,主体的权利得到平等的保护和照料。这是一种截然有别于“斗争模式”的承认方式,它侧重表达主体间通过交往活动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承认形式。
3.国家中的两种承认
在《法哲学原理》中,国家作为伦理共同体体现承认,国家体现承认的方式就是法律制度,通过法律制度确立个体地位实现对个体的承认。对此,黑格尔指出,“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但具体自由在于,个人的单一性及其特殊利益不但获得它们的完全发展,以及他们的权利获得明白承认(如在家庭和市民社会那样)”{9}。国家承认的形式很多,作为一个伦理共同体本身就是对其成员的承认,作为制度的占有者,是对法律关系的维护,因此,黑格尔把国家看作承认的最高阶段。这是国家作为制度所提供的承认,也是国家所体现的承认关系的主要内涵。
同时,国家作为个体自身也需要获得承认,它体现在国际法和世界历史中。国家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一个个体,从自我意识出发,它也需要别的国家予以承认,因此“一个国家的正统性……它必须通过别国的承认才能成为完善的”{10}。在世界历史的发展中,民族、文化同样要求其自身的地位,需要承认,“所发生的战争和争端,是争取对一种特定价值的承认的斗争,这一特征给这些战争和争端以世界历史的意义”{11}。这都可以看作国家作为个体,在为自己的国际地位与历史地位而争取承认,但这种承认不体现国家作为普遍物所承担的承认关系。国家体现承认的重点在于它作为普遍物,它能够提供普遍的制度安排。这种普遍的承认,不像市民社会中的承认仍然具有局限性。市民社会中的承认仅限于特定阶层与同业公会等群体之中,是有限的承认;而国家制度所提供的承认是公法意义上的承认,它面向所有成员,可以实现最普遍的承认。
四、两种承认
1.两种承认模式的内涵
《精神现象学》中的承认理论,侧重的是斗争的模式,它描述了个体从自我意识出发,为了个体的平等与自我持存而进行的斗争,它背后体现的是现代社会人们的平等意识,体现了人的尊严与人格的无限性,“平等尊严的政治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即所有的人都平等地值得尊重”{12}。而在《法哲学原理》中,承认的内涵多是通过社会规范来表达的,社会规范中包含着承认关系,社会规范本身就意味着承认。在《法哲学原理》中,承认要依靠中介性因素,中介成了承认的手段,这种中介作为承认的手段本身是一个“外在”的、共同认可的符号,它的形成是长期的,就如高全喜先生指出的,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提出了一个中介性的法权原则”{13}。国家之间的承认类似于主奴之间的冲突,都是从自己个体出发,就如《精神现象学》中相互斗争的主奴关系,国家间关系只处于应然的水平上,缺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制度约束。
结语:两种承认的当代意义
要发挥承认思想的当代意义,就必须准确理解两种承认模式的理论内涵;要准确理解黑格尔承认理论的内涵,就必须认识到:首先,在黑格尔的著作中,斗争是意识结构的描述,黑格尔始终没有从生成论的角度去描述社会国家的起源,所以斗争作为隐喻不能对应社会历史,更不能以斗争模式来解释国家起源;其次,法制作为中介对于现时代更具有意义,它更充分地反映了相互主体性思想。斗争模式让单个主体意识到还有另外一个主体,在单个意志之外还有另外一个意志,主奴辩证法揭示了只有承认对方,自己才能存在,自身的存在离不开对方的承认。因此,通过斗争的方式,我们才能够在平等、对等的前提下,通过斗争或者协商产生普遍性。而中介模式揭示了如下事实:法和国家是普遍的承认形式,法和国家可以保障和维持承认关系。在法制前提下,可以产生出更多体现承认关系的法律制度,人们在既有承认关系得到保护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立法产生出更多体现承认关系的法律制度。同时,斗争模式需要中介模式予以巩固,斗争取得的成果必须反映为国家的制度性安排,成长为国家的法律制度;如果仅有斗争而没有法制把取得的承认巩固下来,那么斗争取得的成果将随时会被斗争自身所吞噬,作为社会中介性的法律、制度是体现了承认,承认离不开国家法律、制度的保障。
作者:李育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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